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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贷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信贷管理行为,合理有效营运资金,防范信贷风险,根据《商业银行法大》《担保法》、《合同法》、《贷款通则》、《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9]4号)和《南宁市汇潮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第二章贷款的对象和条件第二条贷款对象是指公司服务区范围内的农村地区农业种植、养殖筹生产经管及个体经营资金需求的农户,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其它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第三条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的建设和生产经管活动。2、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3、格守信用,能按期归还贷款。4、无不良贷款的行为记录,具有一定的资信等级。5、持有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卡或农户贷款证。6、有贷款人认可的切实可行的担保措施。27、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8、自愿接受贷款人的检查监督,及时上报各种贷款人所需资料。第三章贷款的种类和方式第四条贷款种类:主要经管短期贷款;按类型分为农村地区农户小额贷款、中心企业贷款、个体经营户贷款、自然人贷款、其他贷款。第五条贷款方式分为信用贷款、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和票据贴现。第四章贷款投向第六条贷款的主要投向为青秀区农户小额贷款、中小企业贷款、个体经营户贷款、自然人贷款。第七条严格执行规范的业务操作流程要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款流程和操作规范,坚持按照“小额、分散”的原则发放贷款。向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不向股东发放贷款。第五章贷款的期限和利率第八条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综合还款能力和贷款人的资金供给能力,由借贷双方商定,并在合同中注明。第九条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可在贷款到期日前十天内向公司提出书面展期申请。担保贷款必须由贷款担保人(抵押人、保证人、出质人)出具同意展期并继续保证的书面证明,3经公司审查同意后展期。短期贷款展期累计不超过原定期限的一半,展期期间的利率可重新约定。第十条贷款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和浮动区间综合确定,贷款利率的下限为银行基准利率的0·9倍,上限不超过人民法院规定的上限,贷款的计息和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并均在借款合同中载明。第六章贷款的程序第十一条贷款的操作应按照贷户申请、贷前调查、贷时审查、信贷审批委员会审批、签订合同、立据发放、贷后检查、到期催收、按期收回、资料归档的程序办理。公司按信贷和审批分开操作相关程序、要求办理。第十二条贷前的调查,调查人员必须真实到户、到企调查,主要是对借款人的资信等级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抵押物、质押物、保证人情况。第十三条贷时审查。信贷人员对提交信贷审批委员会审批的贷款,均必须严格审核其贷款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信贷合同文本规范性,严格审查调查人员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严格信贷人员把关审查,信贷人员要严格审查借款人,按照信贷管理规定所必须提供各种借款资料,要严格审查借款人的真实性,手续的规范性,贷款使用的准确性。第十四条贷后检查。每月检查全部借款企业和个人,公司实行明确信贷交叉检查的监督责任。检查贷款的使用有效性。偿4债能力变化情况,合法、合规的信贷运作情况。第十五条上报公司审批贷款实行审贷分离程序由公司内按照部门职能具体实施。业务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受理贷款申请、调查、按公司授权和信贷审批委员会程序审批贷款及日常贷款管理、贷后风险检查、信贷营销、当年到期贷款本息的收回工作。风险管理部门负责贷款的贷时风险审查、合同文本合规、合法性审查,服务于前台的信贷工作。第十六条坚持贷款回复制度。自然人和企业短期贷款申请,在业务管理部不超3个工作日,风险管理部门不超过2个工作日,信贷审批委员会不超过3个工作日。第十七条贷款审批。公司必须严格执行授权授信的管理规定,审批要及时登记信贷审批委员会记录簿,公司贷款审批实行信贷审批委员会审批意向通知制,经信贷审批委员会批准的贷款由业务管理部门办理合法手续的初审,转交风险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后,业务管理部门出具相应贷款批准文件。授信贷款参照上述执行。第十八条经公司审批发放贷款,次用业务管理们必须到户到企检查其贷款发放和使用情况,分专业以书面形式按月向董事长报告检查情况。第十九条签订借款合同。所有贷款均应由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应当约定借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借款期限、还款、结息方式、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违5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保证担保贷款应当由保证人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保证人应当具备保证资格和保证能力,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抵、质押担保贷款应当由抵押人、出质人与贷款人签订抵押合同、质押合同,需要办理登记的,应依法办理登记,需要办理止付的,应依规进行止付登记。抵押、质押物应当符合《担保法》中抵押物、质押物条件,抵押、质押物价值必须足够清偿贷款本息。出质人、抵押财产共有人均须到场签约。严格执行先办理借款合同,后登记的操作程序。土地使用权抵押须经专业机构评估或公司自行评估,并进行抵押登记,土地按实际出让价(指交国土局部分)的90%以内确认,划拔土地按现行市场出让价格的40%以内确认。土地使用权和地上附着物应同时抵押并登记。房产抵押须经专业机构评估或公司自行评估,并进行抵押登记,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抵押,房产按实际造价折旧后净值的50%以内确认。设备原则上仅限易流通变现的通用设备按购进价折旧后净值的40%以内确认,其他设备一律不得抵押。存单、银票质押按票面面值的90%以内确认,封仓、仓单质押价值不得少于贷款余额的2倍以上确认。对于抵押不足部分应追加落实有经济实力单位担保或联保。所有企业借款不论是保证、抵押都必须追加企业股东在最高额范6围内联保。第二十条贷款归还。在贷款到期十日前,必须对借款人、出质人、担保人发出贷款还本付息催收通知书,并取得相应回执。对于出现的高风险贷款,要及时向公司报告,上下联动保护债权。第二十一条公司认为需要公证的合同必须及时到相应公证处办理公证。第七章不良信贷资产及应收息清收管理第二十二条不良信贷资产及应收息包括逾期、呆滞、呆账、已核销呆账贷款和待处理抵债资产。不良贷款应接标准和程序进行认定,并按清收管理标准、措施组织实施。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建立健全不良贷款及应收息清收管理监测制度,设立相应报表和登记簿、监测台帐,反映形成原因、清收方案、措施及清收到位等相关变动情况。对当年新划转呆滞贷款,从划转呆滞当月开始由风险管理部门逐笔进行考核,落实绩效制度。第二十四条公司健全不良贷款及应收息清收考核制度,强化清收管理力度,规范请收管理行为,明确清收管理激励标准。第九章贷款的保全和清偿第二十五条业务管理部门应谨防借款人借企业改制逃避债务,悬空信贷资产或借承包、租赁、分立、剥离等途径逃避监督或不履行偿还贷款本息责任。第二十六条业务管理部门应主动参与借款人企业改制、信7贷债务重组,并要来借款人落实贷款债务,同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公司。第二十七条对实行承包、租赁经管的借款人应在承包租赁合同中明确落实原贷款债务的偿还责任。第二十八条对实行股份制改造的借款人,原借款债务由改造后的股份公司全部承担,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对实行部分股份制改造的借款人,改造后的股份公司按占用借款人的资本或资产的比例承担原借款人的贷款债务,抵押资产优先承担债务。第二十九条对联营、兼并组成新的企业法人的借款人,原贷款债务应出新的企业法人承担并重新签订借款合同第三十条对分立、剥离的借款人,应在分立、剥离前清偿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或按分立、剥离所占资本或资产比例承担贷款债务。第三十一条对产权有偿转让企业,应在产权转让前落实和清偿贷款债务。对申请解散的企业,应依法参与企业财产的清算和债务的处置,对已设定财产抵押、质押的债权,公司有优先受偿权,无财产担保的贷款债权应按法定程序追究担保单位连带责任,并按比例受偿。第十章信贷风险的预警管理第三十二条坚持信贷风险监测制度。准确测算每笔贷款的风险度,每月测算贷款存量风险度,实行企业现金流量的动态监测和建立健全信贷企业动态监测台帐,反映信贷企业资产、负债8变动等情况。第三十三条坚持按月到企(户)检查制度。业务管理部门逐月及时向公司报送检查情况报告表,对检查和前期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第三十四条信贷档案管理。必须按企业、自然人建档要求,分类别进行收集、装订、保管完好,规范入档。第三十五条建立借款企业和自然人的监测台帐。双向监测贷款风险的变化情况,并及时落实好在岗人员的清收责任,进一步降低信贷风险。第十一章贷款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十六条严禁下列情形发生:1、严禁逆程序、越程序发放贷款。2、严禁发放跨服务区域贷款。3、严禁向有存量贷款的企业法人发放个体贷款。4、严禁发放冒名借名、借户贷款。5、严禁借证借贷、垒大户贷款。6、严禁发放无责任人或责任人不明确的贷款。7、严禁超授权放款,化整为零贷款。8、严禁发放调查不实,手续不全的贷款。第十二章贷款的责任管理第三十六条建立和健全贷款岗位责任制,公司需将贷款管理每个环节的管理责任落实到岗、到人,严格划分其信贷管理环9节内控管理机制的备工种的岗位职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三十七条公司调查人员负调查失误,评估失准按期收回本息的责任;业务管理人员负把关审查不严所造成损失的责任;信贷审批委员会负审查、决策失误的责任;贷后检查人员负检查失误、清收不力的责任。第三十八条建立业务管理岗位人员离职审计监交制度。信贷人员在调离岗位时,公司必须对其在任期间所发放贷款情况进行审计及监交。由公司业务管理门、风险管理门、审计会计部等组成监交小组按借据和档案清单办理交接手续。接收人如有异议并经监交小组认可的,可暂不接收,责任人为原责任人;因交接不清形成贷款损失的,交接双方备承担50%的责任;交接无异议的,接受人承担全额责任。第十三章信贷登记、咨询、安全管理第三十九条公司在办理贷款业务时,应查验借款人的身份,并通过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查询借款人的状态和借款人资信情况。不得对有不良贷款记录的借款人发生新的贷款业务。第三十九条公司所办理的信贷业务,应及时、完整地在公司信贷登记相关报表中填列有关要素、数据,呆账核销时,应注明“呆账核销”字样,并及时、准确上报董事长。对监管当局规定须登记的其他事项,公司应及时、完整地在企业大事登记表中填列有关要素、数据。第四十条公司通过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查询获取的借款10人资信情况、不得向第三方泄露。第四十一条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操作应严格按监管当局的有关规定进行。第四十二条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数据备份工作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十四章信贷人员的管理第四十三条信贷业务人员上岗必须由董事长直接明确。信贷业务人员对其责任贷款累计数额超过25万元未收回的一律不得从事信贷岗位。对于当年新增个体逾期责任贷款超过25万元的信贷业务人员除清收逾期贷款外,不得从事贷款的发放业务。第四十四条信贷业务人员直接对总经理负责,同时作为总经理的参谋、助手,参与所在单位业务经营的决策和管理,对信贷管理实施全过程监督,确保信贷合规运作、业务发展。1、信贷人员的职责(一)、认真贯彻执行《商业银行法》、《担保法》、《合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政策;(二)、依据公司的信贷管理制度、办法,规范和监督本单位信贷运作行为,努力完成本职工作;(三)、遵循信贷市场需求与营销规则,大力营销贷款,提高经营效益;(四)、督促本公司相关岗位按照分工做好各项信贷报表和有关文字材料的上报工作;11(五)、协助总经理制定全年信贷工作计划、岗位责任制、不良贷款监管清收责任制度,并负责制度的执行和考核;(六)、按照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的要求,抓好信贷资料的立卷归档工作;(七)、建立好各类贷款户经济档案,并按照信贷“三查”要求进行管理;(八)、对各类贷款的风险防范负有检查及管理责任。(九)、负责整理、登记凡经贷款审批委员会研究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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