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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就业制度就业制度是指关于人们合法获取就业机会、维护社会就业行为的根本规定。大学生就业制度是指导国家为规范大学生行为,确保就业工作的有序进行,制定的一系列直接或间接约束大学生就业的规则和程序的总称。我国现行的大学生就业制度由一系列的与大学生就业相关的劳动人事制度、就业管理体制组成,主要包括:劳动合同制度、就业准入制度、人事代理制度等。一、劳动合同制度(一)劳动合同制度的概念根据《劳动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凭证和法律形式。它的法律特征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考虑:1.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特定的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是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或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本人。也就是说,劳动关系是在拥有生产条件的用人单位与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劳动行为能力的劳动者之间形成的。2.劳动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劳动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是双方意志一致的产物,劳动合同的订立,真正实现了企业的用工自主和劳动者的择业自主权。3.劳动合同的目的,在于劳动过程的实现,而不仅仅是劳动成果的给付劳动过程十分复杂,其成果也多种多样。有的劳动成果当时就可以衡量,有的则要过一段时间才能衡量;有的劳动有独立的成果,有的劳动物化在集体劳动成果中。无论劳动成果属于哪一种,只要劳动者按时按量完成了劳动合同规定的工作量,企业就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总之,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主要是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构成具体的劳动关系。(二)劳动合同的形式劳动合同的形式常常根据劳动合同的期限来划分。《劳动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与此相适应,劳动合同分为以下三种形式:1.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对劳动合同履行的起始时间和终止时间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双方的劳动关系即告终止。但如果双方同意,劳动合同也可以续订。这类劳动合同在具体期限上,可以由双方当事人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来确定,时间可长可短,如半年、五年、十年或者更长,但它的根本特征是不变的,即劳动合同的起始时间和终止时间是固定的。2.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订立的劳动合同没有规定具体明确的终止时间,在这类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应当约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只要不出现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一般不能终止。这种合同一般适用于技术复杂、生产工作又长期需要保持人员稳定的工作岗位,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签订这类合同。此外,国家法规政策规定对部分符合条件的职工,只要本人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把完成某一项工作或工程,作为确定劳动合同起始和终止的期限。该项工作或工程开始的时间,就是劳动合同履行的起始时间;该项工作或工程一旦完成,也意味着劳动合同的终止。因此,这类合同与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有相同之处,但在表现形式上有所不同。(三)劳动合同的基本内容劳动合同的内容,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必须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及其他问题。劳动合同的内容,可以分为法定条款和协商条款两部分,前者是指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由法律、法规直接规定的内容;后者是指不需由法律、法规直接规定,而是由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确定的合同内容。根据《劳动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法定条款包括以下七项:1.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期限是指劳动合同的有效时间,是双方当事人所订立的劳动合同起始和终止的时间,也是劳动关系具有法律效力的时间。劳动合同期限是订立劳动合同所必须明确的内容。2.工作内容工作内容是针对劳动者而言的,是对劳动者设立的义务条款。工作内容包括劳动者从事劳动的工种、岗位以及在生产或工作上应当达到的数量和质量或应当完成的任务。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这是针对用人单位而言的,是对用人单位设定的义务条款。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获得适当的劳动条件而采取的各项保护措施,如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方面的措施和设备,以及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等。4.劳动报酬劳动报酬是劳动者劳动的成果返还和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后必须享受的劳动权得。从另一方面讲,则是用人单位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奖金、津贴等。劳动关系双方在约定劳动报酬时,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形式和期限也不得违反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5.劳动纪律劳动纪律也可称厂规厂纪(校规校纪),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工作)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工作秩序和劳动规则。劳动纪律是用人单位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完成工作任务的保证条件,是规范劳动行为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劳动者必须履行的义务。主要包括上下班纪律、保密纪律、防火及防止其他事故的日常纪律等。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是通过一定法律事实(包括行为和事件)中断劳动关系的条件,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除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工作任务完成等条件以外,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还应当约定其他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如职工退休、退职,职工应征入伍或出国定居;用人单位宣告破产,用人单位被政府管理机关明令撤销等,都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为终止条件。但不能把劳动法明确规定的法定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这是因为,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某些情形下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的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如果约定为终止条件则有可能使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侵犯职工的合法权益。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是指由于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过错而造成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以及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的约定应当由过错方承担的行政、经济或司法责任。在劳动合同中规定这一内容是为了促使当事人双方切实履行劳动合同所规定的各项条款,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合同的内容,除了以上七项法定条款外,双方当事人还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即约定条款。如用人单位是否为职工提供居住条件、居住的期限;职工是否享受单位托儿所、幼儿园和其他生活福利设施;发生劳动争议时解决的途径等。双方当事人在协商约定条款时,都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四)我国劳动合同制度的沿革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长期实行以固定工为主体的用工制度。在50年代中后期,在劳动用人制度方面实行了劳动力的统包统配。这种统包统配用人制度的基本特征是:国家对企业用工长期实行高度集中统一的指令性计划管理,以固定工为主兼以少量临时工为补充,形成了“铁饭碗”的模式。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确立“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经过几年的试点和探索后,国务院于1986年7月发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规定企业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招用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工人,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常年性岗位上的招用的工人,应当比照该规定执行。1994年7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并决定自1995年1月1日起实施。目前,中国已基本实现全员劳动合同制。全员劳动合同制度的主要内容是:第一,企业全体职工包括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生产操作人员都要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责、权、利。第二,在企业内部取消不同身份界限,企业全体人员统称企业职工或企业员工。取消工人和干部的身份界限,对干部实行聘任制,能上能下。第三,实行双向选择,合同期满后,企业与职工可以续签合同,职工也可以离开企业,另谋职业。二、就业准入制度所谓就业准入制度是指根据《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对从事技术复杂、通用性广、涉及到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的职业(工种)的劳动者,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就业上岗的制度。对技术工种(职业)从业人员实行就业准入制度,其根本目的是提高劳动者技能水平,增强其就业能力和适应职业变化的能力,实现高质量就业和稳定就业。2000年3月16日,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以部令第6号形式发布了《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下称《规定》),对90个工种实行就业准入。该制度自2000年7月1日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施行,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范围,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确定并向社会发布,其基础就是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一)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积极意义制定《规定》的基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加快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企业竞争力,同时也是为了适应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提高效益,保护消费者利益等方面的迫切需要。(二)《规定》对用人单位及新生劳动力的要求1.对用人单位违反《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有哪些处罚措施?用人单位违反《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同时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再上岗。2.国家对新生劳动力就业有什么要求?《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的规范对象主要是初次就业的劳动者。根据《规定》的要求,今后凡初次就业的劳动者,包括城镇初高中应届毕业生、待业人员以及农村从事非农产业或进城务工人员,只要从事国家规定的技术工种(职业)工作的,必须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方可就业上岗。(三)高校及毕业生对就业准入制度的应对1.职业资格证书的引进大学校园引进职业资格证书的历史并不长。比如,上海高校也是在2001年底才首次进行大学生职业资格鉴定的。通过这第二张证书,学生在学校里就能达到知识与市场接轨。2003年上半年,上海市劳动部门将20大类职业正式列入高校职业资格鉴定范围,此外还有10种职业认证即将推出。开展职业资格鉴定的原因是目前不少高校毕业生动手能力较弱,专业技能与市场需求严重脱节,从而造成就业难问题。通过资格鉴定,可以培养高校学生的专业能力,让学生与市场需求“零距离”接轨。上海市推出的20大类职业以及即将推出的10种职业,都是目前市场上的热门职业,考核内容也充分体现了行业发展的最新动态。尽管高校职业资格证书还只是一个新事物,但随着“轻学历、重能力”用人观念的日益普及,以及市场对技能人才需求的持续上升,高校职业资格鉴定在高校将越来越普及。2.树立资格证的意识随着人力资源市场的发展,“学历教育+职业资格教育”成为发展趋势,职业资格证书就是就业市场的准入证,随着越来越多的行业要求从业者必须具备职业资格,各种各样的资格证书已经从原来可有可无的附属品变为随身必须品,成为大学毕业生的必备装备。在就业形势越来越严峻的今天,考取国家职业资格证是增加择业资本的重要途径和有力保证。但是,职业资格证书只是一种证明,能否为求职就业增加筹码,还要看毕业生在校期间系统学习的本专业的理论知识。理论联系实践,全面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才能从根本上提升个人的就业竞争力。三、人事代理制度人事代理制度的建立是我国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它的出现对于改革传统的毕业生就业方式,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保障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一)人事代理制度的基本内涵人事代理,就是人事代理单位受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有关人事业务。人事代理制度有以下几方面的含义:1.人事代理是人事管理社会化的一种服务方式,是受用人单位委托对用人单位内部人员进行管理。涉及的关系有三个方面:人事代理机构、用人单位、员工。人事代理机构代表的是用人单位的利益,把人员的进出放在代理机构,减轻了用人单位负担。2.人事代理是一种人事关系的代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人事工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