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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争议的预防和处理商检、索赔、仲裁和不可抗力一、商品检验的概述1、含义国际货物买卖中的商品检验与检疫(简称商品检验)是指商品检验、检疫机构对卖方拟交付货物或已交付货物的品质、数量、重量、包装、卫生、安全、装运条件以及对涉及人员、动植物的传染病、病虫害、疫情等项目进行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的工作。第一节商品检验2买方对卖方所交付的货物,通过一定的检验程序后,可以行使一定的接受或拒收的权利。如果未经检验就接受了货物,即使事后发现货物有问题,也不能再行使拒收的权利。3《公约》对买方的检验权的规定:卖方应按照本公约的规定,对风险移转到买方时所存在的任何不符合同情形负有责任,即使这种不符合同情形在该时间方始明显。二、检验的时间和地点关于检验的时间和地点的规定的三种做法:1、在出口国检验(1)在产地检验(2)装运前或装运时在装运港或装运地检验,即以离岸质量重量为准。2、在进口国检验(1)在目的港或目的地卸货后检验,也就是以到岸质量重量为准。(2)在买方营业处所或最终用户所在地检验。3、在出口国检验、在进口国复验(在国际贸易中最为常用)检验证书作为卖方要求买方支付货款或要求银行支付、承兑或议付时递交的单据之一有一份CIF合同,日本一公司出售450公吨洋葱给澳大利亚,规定在日本装船。装船时,经公正行检验证明洋葱完全符合合同规定,并出具证明。但货物抵达澳大利亚港口时,货物已经腐烂,不可食用,买方因而拒收货物,并要求退回货款。买方要求合理否?为什么?怎样才能避免此状况?三、检验检疫机构(一)类型1、官方检验机构由国家或地方政府投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出入境商品实行强制性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的机构。2、半官方检验机构由一定权威的,由国家政府授权、代表政府行使某项商品检验或某一方面检验管理工作的民间机构3、非官方检验机构由私人创办的,具有专业检验,鉴定技术能力的公证行或检验公司。(二)、国外的检验机构1、国际上比较著名的检验机构:(1)官方机构美国粮谷检验署(FGES)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FDA)法国国家实验室检测中心等(2)民间、社团检验机构瑞士日内瓦通用鉴定公司(SGS)美国保险人实验室(UL)日本海事鉴定协会NKKK英国劳合氏公证行Lloy’sSurveyor香港天祥公证化验行等2、我国的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基本任务(1)我国目前的官方检验检疫机构名称: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AQSIQ(2)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基本任务:实施法定检验办理鉴定业务对进出口商品的检验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法定检验,是指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国家商检部门以及商检机构指定的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对规定的进出口商品和有关的检验事项实施强制性检验。法定检验的范围包括:①对列入(检验检疫商品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的检验;②对进出口食品的卫生检验;③对进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④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船舱、集装箱等运载工具的适载检验;⑤对有关国际条约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的检验;⑥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的检验。非官方机构实例[例7-1]海尔在1990年就取得了欧盟的“绿色标志证书”,作为该集团走向国际化的第一步。1992年,海尔电冰箱生产系统通过ISO9001认证,1996年又率先通过ISO14001体系认证,在向国际标准靠拢的同时,海尔集团还不断向主要出口国申请质量和环保标志。先后通过美国UL,加拿大CSA,日本JET,澳大利亚SAA,中东SSA,欧盟CE,德国TUV、VDE、GS认证。从而证明了海尔集团生产的电冰箱完全符合各国的质量和环境保护要求,为其“国际名牌战略”的实现铺平了道路。(三)检验证书1.品质检验证书2.重量检验证3.数量检验证书4.兽医检验证书5.卫生检验证书6.消毒检验证书7.产地检验证书8.价值检验证书9.验残检验证书商品检验证书的作用:1.作为证前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重量(数量)、包装以及卫生条件等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依据。2.作为买方对品质、质量、包装等条件提出异议、拒收货物,要求索赔、解决争议的凭证。3.作为卖方向银行议付货款的单据之一。4.作为海关验关放行的凭证。五、买卖合同中的检验条款说明:买卖合同中的货物检验条款应包括的主要内容:有关检验权的规定;检验或复验的时间或地点;检验机构;检验项目和检验证书;检验标准和检验方法等。买方的复验权1、复验的时间(视商品的特点和港口情况而定)A合同中明确规定(30—180天不等)B合同中未明确规定,按法律规定。《公约》规定:买方须在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或由他人检验货物。2复验地点(视商品的性质和包装)A在口岸或集中储存地点B在收货、用货地点C在拆箱地点**如需转运,买方没有合理机会加以检验,且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这种转运,检验亦可推迟到目的地3复验权的丧失A超过规定的复验期限B自动放弃复验权C做出了与卖方的所有权相抵触的行为我国某公司与新加坡一家公司以CIF条件出口一批土产品,订约时,我方知道该批货物要转销美国,货到新加坡后,立即转运美国。其后,新加坡买主凭美国商检机构签发的证书想我方索赔。我方应如何处理?为什么?某年10月,我国A公司从美国B公司进口一批美国东部黄松,6942干板英尺(折合35404立方米),价值数百万美元。原合同规定,按美国西部标准检验。但在开L/C前,美国B公司提出另一个标准即东部标准也可以作为验收条款,我方同意。货抵达上海后,我国检验机构按通用的西部标准检验,发现短少3948干板英尺,短少率达57%,价值100多万美元。原因在于东部与西部标准计算方法完全不同,B公司正是利用此,使我方遭受重大损失。谈谈你对该案例的认识。某公司从国外采购一批特殊器材,该器材指定由国外某检验机构负责检验合格后才能收货,后接到此检验机构的报告,报告称质量合格,但在其报告附注内没有说明,此项报告的部分检验记录由制造商提供。请问:在这种情况下,买方能否以为质量合格而接受货物?某合同商品检验条款中规定以装船地商检报告为准。但在目的港交付货物时发现品质与约定规格不符。买方经当地商检机构检验并凭其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索赔,卖方却以上述商检条款拒赔。请问:卖方拒赔是否合理?第二节索赔索赔(Claim)是指合同双方在争议发生后,受损害一方因另一方当事人违约致使其遭受损失而向违约方要求损害赔偿的行为。而违约的一方对索赔进行处理,即为理赔(Claimsettlement)。一、违约责任根据各国法律和国际条约的规定,不同性质的违约行为,其承担的责任是不同的:《公约》A根本违反合同:既可要求损害赔偿,又可要求解除合同。B非根本违反合同:只能要求损害赔偿,不能宣告合同无效。我国《合同法》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同期间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2、索赔与理赔中的要点索赔依据A法律依据:买卖合同和适用的法律规定。B事实依据:违约的事实,情节及其书面证明。索赔期限是指受损害的一方有权向违约方提出索赔的期限。按照法律和国际惯例,受损害的一方只能在一定的索赔期限内提出索赔,否则即丧失索赔权。索赔期限分为约定和法定:约定的索赔期限有几种规定方法:(1)货到目的港XX天算起。(2)货到目的港卸离海轮后XX天算起。(3)货到买主营业地或用户所在地XX天起算。(4)货物经检验后XX天算起。法定索赔期限则较长,《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自买方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两年之内索赔有效。索赔金额(1)如果合同规定有约定的损害赔偿的金额或计算方法:通常应按约定的金额或根据计算方法计算出的赔偿金额提出索赔;(2)如果合同未作具体规定,确定损害赔偿金额的基本原则为:A赔偿金额应与因违约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B赔偿金额应以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可预料到的合理损失为限;C由于受损害的一方未采取合理措施使有可能减轻而未减轻的损失,应在赔偿金额中扣除。案例分析我国从国外进口一批家用电器,经检验,发现质量严重缺陷,因买卖合同中没有订立索赔条款,所以,有人认为无法向外商提出索赔。你认为这种说法对吗?为什么?案例分析美国公司从我国公司进口一批普通冷冻鸡,合同规定卖方应在9月底以前装船,但卖方推迟10月10日才开始装船。货到美国后,美进口商拒绝收货并主张撤销合同。双方发生争议。事后查明,美国肉鸡市场价格在9、10、11月份保持平稳,无大变化。请问:在上述情况下,美国进口商能否拒收货物和主张撤销合同?为什么?案例分析某国公司以CIF鹿特丹条件出口食品1000箱,即期信用证付款,货物装运后,凭已装船清洁提单和已投保一切险及战争险的保险单,向银行收妥货款,货到目的港后经进口人复验发现下列问题:(1)该批货物共有10个批号,抽查10箱,发现其中2个批号涉及200箱内含沙门氏细菌超过进口国标准;(2)收货人只实收998箱,短少2箱(3)有15箱货物外表情况良好,但箱内货物共短少60千克。试分析以上情况,指出进口人应分别向谁索赔,并说明理由是什么。三、买卖合同中的索赔条款1、异议与索赔条款2、罚金条款(违约金条款)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约时,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但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或过分高于违反合同所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或适当减少。第三节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条款是指合同中订明如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的,免除其全部或部分的责任。另一方当事人不得对此要求损害赔偿。因此,不可抗力条款是一种免责条款。一、不可抗力条款的认定和处理1、不可抗力的认定不可抗力合同:签订以后,不是由于订约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控制和无法避免的意外事故,以至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这样的事件称之为“不可抗力”事件(forcemajeure)。引起不可抗力的两类原因:自然原因社会原因说明:不能错误地认为所有的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事件都属于不可抗力。洪水属于不属于地震属于不属于货币贬值属于不属于战争属于不属于罢工属于不属于传染病属于不属于能源危机属于不属于物价上涨属于不属于机器故障属于不属于船期变更属于不属于2、不可抗力的处理按有关法律和惯例的处理方式:如果发生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得到全部或部分履行,有关当事人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而免除其相应的责任,即对有关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而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害免负赔偿责任。变更合同的含义:是指对原订合同的条件或内容适当地变更,包括替代履行,减少履行或延迟履行。二、不可抗力的通知和证明说明:1、不可抗力发生后,不能按合同履约的一方当事人要取得免责的权利,必须及时通知另一方,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而且在通知中应提出处理的意见。2、在实践中,为防止争议,通常在不可抗力条款中明确规定具体的通知期限。3、一方接到对方关于不可抗力的通知或证明文件后,无论同意与否都应及时答复,否则,按有些国家的法律,将被视作默认。三、买卖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1、买卖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应规定的主要内容:不可抗力的范围;对不可抗力的处理原则和方法;不可抗力发生后通知对方的期限和方法,以及出具证明文件的机构等。2、我国进出口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的三种规定方法:概括式列举式综合式英美法系的相关规定1、合同落空1903年,英国上诉法院判决了著名的案例克雷尔诉亨利案。1902年,英王爱德华从维多利亚女皇继承了王位,决定举行加冕典礼。为观看这场典礼,亨利与克雷尔谈妥,在6月26日和6月27日的白天租用克雷尔在楼上的公寓房以便从窗户向街上观看。双方约定,租金为75英镑,先付25英镑。然而在6月22日,下议院发出通报:国王要作阑尾炎手术,典礼将改期进行。亨利得知后拒绝向克雷尔支付尚未支付的50英镑租金,克雷尔因此提出上诉。加冕典礼的举行是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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