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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主要内容•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的概念和沿革。•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3、《办法》解决的主要问题。•4、工作中需要把握的几个问题。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的概念和沿革•《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09年5月4日省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213号令颁布,并于8月1日起施行。一地方性法规、三规章、五规范性文件•一地方性法规是《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三规章是省政府规章141号令《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177号令《山东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和本办法213号令。•五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发[2008]1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鲁政发[2004]1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6]66号)《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鲁政办发[2007《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暂行规定》(鲁政办发[2008]22号)。(一)有关概念•“建设项目”指的是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新建是在没有的基础上的建设,改建是对已有的改造,扩建是在已有基础上进行的扩大。•“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为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安全生产而配备的设备、装置、安全通道等设施。•《办法》中提出了“工业生产建设项目”,这是范围的概念,是工业生产建设项目,而不是所有的生产经营建设项目,这是《办法》第七条划定的范围。“三同时”•“同时设计”,要求在编制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时,必须同时编制安全设施的设计。安全设施的设计还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的要求,不得随意降低安全设施的标准。“三同时”•“同时施工”,要求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对安全设施同时施工安装,安全设施施工不得偷工减料,降低建设质量。“三同时”•“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要求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竣工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同时投入生产使用,不得只将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安全设施不予使用。“三同时”•这是我们掌握的“三同时”概念。在政府监管的环节上规定了必须经审查和验收。“审查和验收”包括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设计审查”指的是建设项目施工前,其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竣工验收”指的是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或者其他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四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第五条、第三十条•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将安全设施的验收作为总体竣工验收的重要一环,“四同时”•审查不但包括“设计审查”,还包括“设立安全审查”。第二章专章规定了“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的内容。•而且在审查和验收之外,增加了“备案”的规定。(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的历史沿革•从已出台的政策、法规上看,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1.起步阶段:1978年-1988年。•2.开始实施阶段:1988年-1995年。•3.巩固实施阶段:1995年-2002年。•4.发展完善阶段:2002年至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一)企业认知程度不够。•(二)行政执法力度不够。•(三)安全评价不到位。•(四)法规不健全。•(五)非高危企业缺乏监管。•(六)未纳入国家建设项目管理程序。(一)企业认知程度不够•很多企业对“三同时”的法规规定不了解、不熟悉,在认知上存在着“只知环保三同时、不知安全三同时”的问题。就当前阶段来说,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宣传、普及和发动,也是一个重要问题。相当数量的项目尤其是招商引资项目和重点投资项目,没有按程序履行“三同时”有关许可手续,而是在开工建设后或竣工投入生产后,经安监部门执法检查发现、督促,才开始补办“三同时”手续,存在着“先上车,后买票”的问题。(二)行政执法力度不够•存在着以下问题:•一随着经济的发展,各地的企业和建设项目数量众多,而各级安监部门组建时间不长、人员短缺,对“三同时”的监管存在着时间和精力上顾及不够的问题。•二是有的安监执法人员存在着业务不太熟悉等问题。•三是“三同时”工作客观上存在着程序复杂、办理期限较长等因素,部分安监人员在具体执法中,存在着程序不严谨等问题。•四是对未按有关规定履行“三同时”手续的企业,未完全做到依法处罚,落实有关责任。•五是部门之间联动性还不够,“三同时”工作中涉及的安监、发改、经贸、建设、工商、国土、环保等部门之间缺乏沟通和衔接,未建立联合或配合执法机制。(三)安全评价不到位•中介机构的安全评价报告普遍缺乏针对性。评价报告的内容千篇一律,几乎都成了固定模式的“八股文”,没有针对性和实用性。还有的安全预评价报告水平远低于安全设施设计,不能起到有效指导初步设计和安全专篇的作用。更甚至有的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滞后于安全设施设计,并抄袭安全设施设计的有关内容。(四)法规不健全•“三同时”工作没有开展好,很大的问题是制度上的缺位,我国到现在为止还没有一部专门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行政法规,即国务院的规定。“三同时”工作原来执行的是原劳动部的3号令、10号令、11号令,现在执行的是原国家安监局第18号令和国家安监总局的8号令。这些国家部委的规章的执行力和认可程度,在某些方面可能就要打一些折扣。另外,就现行规定中,也存在着许可条件、期限、程序不够明确,论证报告、安全专篇编制大纲、审查标准、验收标准等内容不统一的问题。这些都需要在立法中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五)非高危企业缺乏监管•《安全生产法》规定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建设项目都要实行安全设施“三同时”,但同时又规定只对矿山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等高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对非高危建设项目如何开展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没有作出具体规定。这恰恰是非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不经过设计审查、竣工验收、“三同时”落实不到位,进而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如07年魏桥集团“8.19”铝液外溢爆炸重大事故的发生,就是由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不到位造成的。因此,在非高危行业开展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也是非常有必要的。(六)未纳入国家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一直没有纳入有关部门的国家建设项目管理程序,没有进入投资主管部门建设项目立项的大盘子。主要原因是,没有明确和过硬的上位法依据,安全设施“三同时”就不能作为投资主管部门建设项目立项的重要依据,也就不能象土地出让、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等一样作为建设项目立项的前置程序和必要条件。三、《办法》解决的主要问题•1、扩大了以前“三同时”审查的范围。•2、增加了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环节。•3、明确了两个责任主体。•4、完善了行政许可事项所必须的条件、期限和具体程序。扩大了以前“三同时”审查的范围•由过去的矿山、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扩大到矿山、生产储存危险物品、使用危险物品为生产原料和设施设备构成重大危险源、黑色及有色金属冶炼、化工、建材、轻工、造船等行业的建设项目。而且有交叉。增加了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环节•对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必须进行安全审查。其中,“设立安全审查”是以前没有的、新增加的,是项目立项前的安全审查,是对项目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审查。这是关口前移、源头控制的关键环节,将从根本上预防重大隐患的产生。明确了两个主体•一是明确了监督管理主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主体是谁呢?《办法》规定的监管主体是“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从“有关部门”的模糊规定到“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的清晰规定,体现了立法的进步。明确了两个主体•二是明确了责任主体。《办法》第五条规定:“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生产经营单位对其承担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负责全面落实。”也就是说,建设项目谁投资,谁就是责任主体、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分级和委托•《办法》第四条规定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的体制。体现了两层意思:•第一层意思,分级监管。•第二层意思,委托监管。分级监管•《办法》第四条:•不但包括分级监管,也包括了属地监管,也就是我们经常讲的“分级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跨市、县的建设项目是指项目本身地理位置横跨两个行政区域,而不是投资主体横跨两个行政区域。委托监管•213号令第四条第二款:•上一级委托事项,下一级不能再向下委托。明确了监督管理范围•213号令第七条将重点监管范围确定为高危行业以及部分非高危行业的建设项目。•重大建设项目明确为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重点监管建设项目要依法进行设立安全审查、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等许可程序。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办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设立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的,投资建设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报告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这就要求所有的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包括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和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都应当按照《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进行设立前的安全生产条件论证,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向安监部门申请设立安全审查,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向安监部门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报告备案。重点监管建设项目程序•可以分为三个“子程序”。•第一个子程序,设立安全审查程序。•第二个子程序,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程序。•第三个子程序,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程序。以上设立安全审查程序的4个步骤,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程序的3个步骤,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程序的6个步骤,加在一起,一共是13个步骤。几点说明•第一,这三个子程序和13个步骤都是由投资建设单位发起的,或自行,或申请政府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没有投资建设单位的发起,这些程序和步骤没有一个能进行,因为投资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的责任主体,投资者才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几点说明•第二,归纳在一起,这13个步骤的运行主体可以分为四类:政府部门的有6个步骤,分别是安监部门的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3项,投资主管部门的立项许可审查、总体竣工验收2项,和建设主管部门的施工许可审查1项;安全中介机构有3个步骤,分别是设立安全评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安全评价和安全设施检测检验;投资建设单位有2个步骤,分别是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和进行试生产(使用);剩余2个步骤是设计单位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设施施工。几点说明•第三,这些程序和步骤的运行期限可以分为两类:法定期限和约定期限。政府部门许可的期限为法定期限,依据《行政许可法》都是20个工作日,经行政首长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除此以外的期限都是约定期限,可以通过合同来约束。几点说明•第四,有些程序可适当简化。依据《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对规模较小、工艺流程简单和危险程度较低的建设项目,可按照有关规定适当简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的程序。这是一个重要的条款规定。•《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程序•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程序包括以下6个步骤:•1.投资建设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并将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报告报安监部门备案。•2.设计单位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并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3.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设施施工,并编制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4.检测检验机构进行安全设施检测检验,并编制安全设施检测检验报告。•5.投资建设单位进行试生产(使用),并编制试生产(使用)自查报告。•6.投资建设单位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安监部门备案。非重点监管建设项目程序三个特点•第一,没有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安全审查。•第二,是以投资建设单位自查或自律的方式将程序和步骤进行完。•第三,应当到安监部门进行两次备案。这两次备案中,第一次是“将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报告报安监部门备案”。第二次是“将验收情况报安监部门备案”。(告知性备案?审查性备案)•报送?抄送?四、工作中需要把握的几个问题•(一)213号令和国家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和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管规定的衔接问题。•(二)关于轻工、机
本文标题: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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