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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山推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XXXX年4月) XXXX-04-13
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第三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四条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或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或传送的文件等涉及内幕信息或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报董事会办公室登记后,视情况的重要程度,分别经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审核同意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第五条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第六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本制度所指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或网站上正式披露。第七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7、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11、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12、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13、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14、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15、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16、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17、对外提供重大担保;18、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19、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20、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21、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22、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23、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24、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25、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26、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27、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及其财务报告;28、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第八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第九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3、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履行工作职责而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5、为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证券中介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6、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7、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人。第三章内幕信息保密制度第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第十一条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第十二条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人员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第十三条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第十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以便公司按有关监管规定,及时澄清和信息披露。第十五条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须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第四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第十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内部涉及公司信息相关知情人,在经办相关事宜中,涉及有内幕信息发生,无论知晓情况程度,均应首先负有保密责任,同时应按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规定,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第十七条董事会办公室应认真核查尚未公开信息的信息保密状态,及时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告的信息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部门、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保密条款,以便对内幕信息产生的各个环节加以核实,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第十八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按照有关监管规定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对内幕信息登记的情况进行及时处理,需将相关内幕信息对外报披露送或监管部门备案时,应报请董事会审核。如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的内幕信息,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同时,按要求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相关情况同时报送山东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第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事业部、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第二十条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范围内流转。第二十一条对于内幕信息在公司及事业部、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之间的流转,要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由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第二十二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中介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第二十三条公司将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关系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定期查询并形成书面记录,对违法违规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问责,并及时向山东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第二十四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材料存档保存三年。第五章责任追究第二十五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者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第二十六条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山东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第二十七条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第二十八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利用内幕信息操纵股价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第三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三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附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一○年四月十日附件:山推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公司简称:山推股份公司代码:000680报备时间:年月日内幕信息事项:(注1)序号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企业代码或自然人身份证号码证券账户与上市公司的关系(注2)知悉内幕信息时间内幕信息所处阶段(注3)内幕信息获取渠道(注4)信息公开披露情况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就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名单应分别报送备案。注2: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单位的,要填写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等;是自然人的,要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等。注3:填写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如商议(筹划)、签订合同、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董事会决议等。注4:填写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监管部门要求上市公司报送信息的依据,如统计法、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级部门的规定、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制度性安排或是电子邮件等非正式的要求。应列明该依据的文件名称、颁布单位以及具体使用的条款。
本文标题:山推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XXXX年4月) XXXX-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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