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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革、创新我省工商行政管理监管方式,加大对违法、失信企业的监管力度,增强企业自律意识,营造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市场信用环境,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山西省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省政府关于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精神,结合企业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其自身职能职责所采集的企业的守法、守信、经营情况等信用信息为基础,按一定的分类标准将企业分为不同的信用类别,并针对不同的类别对企业实施有差别的管理措施的企业监管制度。第三条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协调配合,上下联动、分工负责,突出重点、宽严有度,内部评价、全程监管”的原则。第四条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信息以计算机网络技术为支撑,通过山西省工商综合业务系统进行归集和分类。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及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企业)。第二章:信用信息归集指标第六条企业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企业市场准入信息;企业经营行为信息;企业市场退出信息;其它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监管中形成的涉及企业信用的信息。第七条企业市场准入信息,反映的是在确认市场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过程中企业的信用状况,内容包括设立登记和变更登记情况。主要涉及以下指标:1、企业名称;2、投资人的身份;3、股东会、董事会决议;4、章程或合伙协议;5、法定代表人(合伙事务执行人)、董事、监事、经理的身份证明、任职资格和任职文件;6、出资情况及验资报告;7、前置审批文件或前置许可证;8、经营范围及经营方式;9、住所使用证明;10、经营期限;11、变更登记情况;12、分支机构情况;13、企业分立、合并及减少注册资本时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14、年检申报材料;15、法定备案情况;16、法定公告情况。第八条企业经营行为信息,反映的是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信用状况,内容包括年度检验、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举报、投诉,以及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规定处罚情况。主要涉及以下指标:1、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登记事项遵守情况;2、对外投资情况;3、合同签订和履约情况;4、公平交易情况;5、发布广告情况;6、商标使用情况;7、消费者权益保护情况;8、动产抵押情况;9、年度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10、企业解散、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情况;11、其他经营行为。第九条企业市场退出信息,反映的是企业在退出市场过程中的信用状况,内容包括注销登记和吊销营业执照情况。主要涉及以下指标:1、破产、解散或吊销事由;2、清算组情况;3、清算公告情况;4、清理债权债务情况;5、清算报告。第十条其它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监管中形成的涉及企业信用的信息,反映的是除工商行政管理以外的企业信用状况。主要涉及以下指标:1、资产状况;2、银行信用等级、金融债务情况;3、行政许可和资质管理情况;4、生产许可证和产品质量检验情况;5、财产担保情况;6、有关行政处罚情况;7、司法判决、股权冻结情况;8、其他与信用相关的企业情况。第三章:信用等级划分第十一条根据企业信用信息状况,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划分为四类监管等级。即:A类:绿牌企业(守信企业);B类:蓝牌企业(警示企业);C类:黄牌企业(失信企业);D类:黑牌企业(严重失信企业)。第十二条(一)A类:绿牌企业(守信企业)标准,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1、具备法定条件;2、除不可抗力、对方当事人违约以及依法变更、解除的合同外,合同履约率100%;3、一年内无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记录,能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诚实守信原则,信用记录良好;(二)B类:蓝牌企业(警示企业)标准,指具备法定条件且能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和诚实守信原则,但有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的企业。1、一年内累计轻微违法记录不超过2次;2、一年内一般违法记录1次;3、日常检查中在登记地址查无下落的,正式立案查处的,立案查处结束而未执行的、法院等执行部门发出协查申请的。(三)C类:黄牌企业(失信企业)标准,指具备法定条件但有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的企业。1、有合同欺诈行为;2、一年内累计轻微违法记录3次以上(含3次);3、一年内一般违法行为记录2次。4、一年内严重违法行为1次。(四)D类:黑牌企业(严重失信企业)标准,有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的企业。1、被责令关闭或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2、一年内累计严重违法行为2次以上(含2次);3、一年内累计一般违法行为3次以上(含3次)。第十三条第十二条所列轻微、一般、严重及特别严重四种违法行为,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应实施的行政处罚种类和金额作如下划分:(一)轻微违法行为:指处以警告、责令改正或对企业罚款金额2000元以下(含2000元)、或者对企业没收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3000元以下(含3000元)的违法行为;(二)一般违法行为:指对企业罚款2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含30000元)、或者对企业没收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含50000元)、的违法行为;(三)严重违法行为:指对企业罚款30000元以上、或者对企业没收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50000元以上、或责令停产停业的违法行为;(四)特别严重违法行为:指对企业处以责令关闭、或吊销营业执照的违法行为。第十四条以下情况在划分企业信用分类等级时可予以参考(一)A类:绿牌企业(守信企业)1、资产状况良好;2、一年内在有关行政部门无行政处罚记录、司法机关无违法记录;3、获得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信用类荣誉称号;4、银行信用良好。(二)B类:蓝牌企业(警示企业)1、经营上出现较大亏损;2、有关部门有降低资质等级记录;3、持有其他企业的股权被司法机关冻结且尚未解除;4、银行信用等级较低。(三)C类:黄牌企业(失信企业)1、已出现严重资不抵债;2、在有关部门有3万元以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有违反专项规定被有关部门吊销相关行政许可、取消资质但不构成吊销营业执照处罚记录。(四)D类:黑牌企业(失信企业)1、法定代表人有因违法经营被追究刑事责任记录;2、有严重骗贷行为记录。第四章:风险等级划分第十五条划分企业风险等级的主要依据。(一)企业本身所从事的行业的风险等级,即其生产经营的产品和服务是否具有危险性和公共危害性,以及是否对公共环境、资源和社会有现实和潜在的危害性。(二)受各级党委、政府关注程度,即在一定时期内,党和国家以及各级党委、政府重点关注的企业或行业。第十六条风险等级分类的主要标准。按照企业行业、生产经营及地域等情况,以其登记静态信息和监管动态信息为基础,根据风险等级分类依据,将企业分为甲、乙、丙三个风险管理类别,其风险等级依次降低。(一)甲级:从事的行业或生产经营的产品及服务具有高度的危险性,容易造成安全生产事故,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具有相当潜在的危险性。主要包括:1、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2、燃气生产和供应业;3、矿产资源开采;4、食品生产、经营;5、餐饮行业;6、民爆器材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7、牲畜屠宰;8、各类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和破坏的企业。(二)乙级:从事的行业或生产经营的产品及服务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对公共秩序和安全具有一定的潜在危险性;或其行业相对受公共的关注,容易引发一定的社会影响。主要包括:1、烟草制品经营;2、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3、农药、化肥、种子等农业生产资料的经营;4、棉花、蚕茧收购、加工企业;5、互联网上网服务企业;6、文化娱乐服务企业;7、美容美发、洗浴、住宿服务企业;8、印刷业;9、建筑工程、交通设施建设、交通运输企业;10、汽车维修及报废汽车回收企业;11、燃气具安装、维修企业;12、废旧物品回收企业;13、消防产品经营企业;14、各类中介机构;(三)丙级:其从事的行业或生产经营的产品及服务没有危险性,即甲、乙级以外的企业。第十七条如果某一企业从事的行业中,既有风险等级高的行业,也有风险等级低的行业,按风险等级高的行业划分。第五章:分类监管与服务第十八条对A类企业实施以下的监管及服务措施。(一)除专项检查、接到举报或上级督办的事件外,对企业的日常巡查频率一般为每年一次。对甲、乙级风险等级行业的企业,每季度至少巡查一次;(二)开辟绿色通道,实行年检免审;(三)实行优先服务,根据企业需要上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办理有关业务,及时帮助企业解决困难。对部分规模较大、列为政府重点项目的企业实行直接挂钩,重点跟踪服务制度;(四)同等条件下,在组织、申报知名、著名、驰名商标、“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认定,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协会等评比表彰活动中,作为首选企业予以推荐。第十九条对B类企业实施以下的监管及服务措施。(一)除专项检查、接到举报或上级督办的事件外,对企业的日常巡查频率一般为每半年一次。对甲、乙级风险等级行业的企业,每两个月至少巡查一次;(二)日常检查中在登记地址查无下落的,正式立案查处的,立案查处结束而未执行的,法院等执行部门发出协查申请的在警示系统中锁定,在警示信息未解除前不得进行年检和变更登记。(三)在办理登记和年检(验照)时重点审查。第二十条对C类企业实施以下的监管及服务措施。(一)案后回查。企业被处罚后三个月内,由工商所对企业进行回查,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有无新的违法行为;(二)加强日常监管,对企业日常巡查频率为每季度一次,在日常工作和专项检查中予以特别关注。对甲、乙级风险等级行业的企业,每月至少巡查一次。(三)在办理登记和年检(验照)时重点审查,依法限制其办理增加经营范围、增设分支机构、对外投资等相关登记;(四)定期对企业进行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培训,引导企业树立自律意识,督促企业合法经营;(五)定期公布其违法行为及受处罚情况。第二十一条对D类企业实施以下的监管及服务措施。(一)案后回查。企业被处罚后的一个月内,由工商所对企业进行回查,检查企业整改情况及是否已经停止违法经营活动;(二)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对企业采取“零距离”日常巡查。(三)在办理登记和年检(验照)时重点审查,依法停止其办理增加经营范围、增设分支机构、对外投资等相关登记;(四)定期对企业进行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培训,引导企业树立自律意识,督促企业合法经营;(五)涉及前置审批、许可或资质管理的,应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建议相关部门取消或暂停其前置审批、许可或资质;(六)加强对与被吊销企业有关联企业的监管。对被吊销企业投资设立的企业,在被吊销企业未依法进行清算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前不予通过年检;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已经担任其他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责令其变更,拒不变更的,依法予以处理;对被吊销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股东或出资人投资设立的其他企业予以特别关注,必要时可按C类企业进行监管。(七)如企业已被依法责令关闭或吊销营业执照,对违法行为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其个人身份资料记入档案,列为黑名单,3年内在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八)定期公布其违法行为及受处罚情况或发布责令关闭或吊销公告;第六章:信用信息录入与公布第二十二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谁登记,谁录入;谁监管、谁录入;谁处罚、谁录入”的原则,负责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整理及录入。第二十三条承担企业信用信息记录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履行职责,落实信息记录责任。全面详实地记录在行政执法中形成的企业信用信息。(一)企业登记监管机构负责直接注册登记的企业的注册登记信息、登记监督管理(包括年度检验、案件查处)信息,以及吊销营业执照信息的收集、整合、记录;(二)外资登记监管机构负责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及外国(地区)企业在山西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机构的注册登记信息,监督管理(包括年度检验、案件查处)信息,以及吊销营业执照信息的收集、整合、记录;(三)经济检查机构负责企业交易行为,以及违章违法案件查处信息的收集、整合、记录;(四)市场规范监管机构负责市场监管、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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