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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制度-1-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职责权限第三章资金的筹集第四章资产营运第五章成本控制第六章收益分配第七章会计报表、财务报告与财务分析第八章信息披露第九章会计档案第十章财务监督与审计第十一章附则财务管理制度-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财政部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及《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子公司。第三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管理层,依照法律、法规、《企业财务通则》和《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公司内部财务管理职责。第四条公司财务管理应当按照制定的财务战略,合理筹集资金,有效营运资产,控制成本费用,规范收益分配及财务会计报告,加强财务监督和财务信息管理。第五条公司依法计算和缴纳国家税收,接受监事会的财务监督和税务、审计机关的检查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督导。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第六条公司实行资本权属清晰、财务关系明确、符合法人治理结构要求的财务管理体制。第七条公司应当建立财务决策制度,明确决策规则、程序、权限和责任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或者听取职工、相关组织意见的财务事项,依照其规定执行。第八条公司应当建立财务风险管理制度,明确经营者、投资者及其他相关人员的管理权限和责任,按照风险与收益均衡、不相容职务分离等原则,控制财财务管理制度-3-务风险。第九条公司应当建立财务预算管理制度,以现金流为核心,按照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等财务目标的要求,对资金筹集、资产营运、成本控制、收益分配等财务活动,实施全面预算管理。第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保事项;(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财务管理制度-4-(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财务管理制度-5-第十二条总经理对公司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十三条财务负责人是公司主管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向公司董事会和总经理负责。主要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宣传贯彻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税政策。(二)协助公司总经理开展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确保公司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三)负责建立健全公司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体系,完善公司的财务管理办法和内部控制制度。(四)负责组织编制财务预算及对财务预算方案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五)负责公司的筹资、融资工作,审核公司的重要会计事项。(六)负责协调、沟通各职能部门及上下级之间的财务管理关系。(七)负责公司的财务队伍建设,合理配置专业的人力资源。财务管理制度-6-第十四条财务经理在公司总经理的领导下,财务负责人的指导下,组织公司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一)负责宣传和贯彻落实国家各项财经政策、财会制度、税收法规。(二)负责组织拟定公司财务管理办法,会计人员岗位职责,财务会计工作考核标准,正确组织公司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三)负责指导公司所属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四)组织会计人员如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按期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对财务会计报告的及时性、正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五)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和投资决策,为决策提供准确的会计信息和相关资料。(六)组织开展公司会计电算化工作,运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及科学方法,不断提高公司财务管理水平。(七)合理组织人员,科学分工,统筹处理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保证公司财务工作的正常进行。第十五条公司的财务会计机构为财务部,具体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第十六条公司所属子公司应当合理设置财务会计机构,并且接受公司的业务指导、检查和监督。子公司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的聘任与解聘,须经公司财务会计机构同意。第三章资金的筹集第十七条公司可以接受投资者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股权、特定财务管理制度-7-债权等形式的出资。其中,特定债权是指公司依法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符合有关规定转作股权的债权等。(一)公司接受投资者非货币资产出资时,法律、行政法规对出资形式、程序和评估作价等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二)公司接受投资者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及其他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出资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比例。第十八条公司依法以吸收直接投资、发行股份等方式筹集权益资金的,应当拟订筹资方案,确定筹资规模,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和必要的报批手续,控制筹资成本。公司筹集的实收资本,应当依法委托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第十九条公司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资本管理制度,在获准工商登记后30日内,依据验资报告等向投资者出具出资证明书,确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一)公司筹集的实收资本,在持续经营期间可以由投资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或者减少,投资者不得抽逃或者变相抽回出资。(二)可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回购本公司股份。公司如依法回购股份,应当符合有关条件和财务处理办法,并经股东大会决议。第二十条对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超出注册资本的差额(包括股票溢价),公司应当作为资本公积管理。资本公积用于转增股本,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一条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包括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可以用于弥补公司亏损或者转增资本。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后留存公司的部分,以不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为限。财务管理制度-8-第二十二条公司增加实收资本或者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实收资本,由股东大会履行财务决策程序后,办理相关财务事项和工商变更登记。第二十三条公司依法以借款、发行债券、融资租赁等方式筹集债务资金的,应当明确筹资目的,根据资金成本、债务风险和合理的资金需求,进行必要的资本结构决策,并签订书面合同。(一)公司筹集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当遵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规划、自有资本比例及其他规定。(二)公司筹集资金,应当按规定核算和使用,并诚信履行合同,依法接受监督。第四章资产营运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根据风险与收益均衡等原则和经营需要,确定合理的资产结构,并实施资产结构动态管理。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建立内部资金调度控制制度,明确资金调度的条件、权限和程序,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资金。公司支付、调度资金,应当按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依据有效合同、合法凭证,办理相关手续。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建立合理的财务审核制度,明确业务流程和审批权限,实行财务监控。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建立应收款项管理制度。加强应收款项的管理,评估客户信用风险,跟踪客户履约情况,落实收账责任,减少坏账损失。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建立票据管理制度,加强对重要票据、票证的管理。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存货管理制度,规范存货采购审批、执行程财务管理制度-9-序,根据合同的约定以及内部审批制度支付货款。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采购价格管理制度,规范公司采购行为,确保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第三十条公司应当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固定资产的购建、使用、处置管理。(一)公司自行选择、确定固定资产折旧办法,可以征询中介机构、有关专家的意见,并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二)固定资产折旧办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说明理由,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三)公司购建重要的固定资产、进行重大技术改造,应当经过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审批制度履行财务决策程序,落实决策和执行责任。(四)公司在建工程项目交付使用后,应当在一个年度内办理竣工决算。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一)公司对外投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的要求,进行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审批制度履行批准程序,落实决策和执行的责任。(二)公司对外投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公司投资权益,实施财务监管。依据合同支付投资款项,应当按照公司内部审批制度执行。(三)公司向境外投资的,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遵守国家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外汇管理等相关规定。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无形资产管理制度。(一)公司通过自创、购买、接受投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依法明财务管理制度-10-确权属,落实有关经营、管理的财务责任。(二)无形资产出现转让、租赁、质押、授权经营、连锁经营、对外投资等情形时,公司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合理确定交易价格。第三十三条公司应当建立各项资产损失或减值准备管理制度。(一)各项资产损失或者减值准备的计提标准,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二)对计提损失或者减值准备后的资产,公司应当落实监管责任。能够收回或者继续使用以及没有证据证明实际损失的资产,不得核销。(三)公司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及时予以核实、查清责任,追偿损失,按照规定程序处理。第三十四条公司以出售、抵押、置换、报废等方式处理资产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其中,处理主要固定资产涉及公司经营业务调整或者资产重组的,应当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业务调整或者资产重组方案实施。第三十五条公司发生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交易计价结算。投资者或者经营者不得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企业经济利益或者操纵关联企业的利润。第五章成本控制第三十六条公司应当建立成本控制系统,强化成本预算约束,推行质量成本控制办法,实行成本定额管理、全员管理和全过程控制。第三十七条公司实行费用归口、分级管理和预算控制,应当建立必要的费用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审批制度。财务管理制度-11-第三十八条公司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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