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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政治思想史》期末论文浅析洛克和孟德斯鸠的分权学说的异同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专业思想政治教育年级2011级学号222011301011062姓名杨春礼2014年6月16日浅析洛克和孟德斯鸠的分权学说的异同杨春礼西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重庆400715摘要:洛克和孟德斯鸠分别是近代西方分权理论的首倡者和集大成者。他们的目的都是为了限制权力。第一个提出权力分立理论的人是洛克,而孟德斯鸠是在洛克的分权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分权的学说。虽然二者在理论上具有一脉相承的关系,但是二者仍然存在一定的差异。本文主要针对洛克和孟德斯鸠分权学说的内容,比较二者的异同。关键词:洛克孟德斯鸠分权学说阿克顿说:“权力是腐蚀人的,绝对的权力就会造成绝对的腐蚀。”孟德斯鸠说:“一切拥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从中可以看出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如果握有权力的人运用的好的话会造福一方,反之则会祸害无穷。所以对于权力要有一定的限制,在权力的限制方面,民主和法治是我们最熟悉的,除了这两个方面之外的另一个重要的方法就是权力的分立理论了。分权理论是近代西方政治思想史的一个重要的思想。对于权力分立理论作出重要贡献的两个政治思想家是英国的洛克和法国的孟德斯鸠。虽然他们的分权理论都是为了限制权力,但是,还是存在一定的差异。一、洛克的分权理论洛克是近代资产阶级法治原则的主要倡导者之一,主张“无论国家采取什么形式,统治者应该以正式公布的和被接受的法律,而不是以临时的命令和未定的决议来进行统治。”为了实现法治,洛克提出了分权理论。洛克将政府的权力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对外权三种,其中立法权是最高的,其余的两种权力从属于立法权。洛克将权力划分为这三个部分,一方面是因为三种权力具有不同的性质,但是另一方面其根本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对权力的约束。所谓立法权就是制定和公布法律的权力,即享有权利来指导如何运用国家的力量以保障这个社会及其成员的权力。洛克认为,立法权是一个国家的最高权力,执行权和对外权从属于立法权。如果没有得到公众所选举或委派的立法机关的批准,那么任何人的任何命令,无论采取什么形式或以任何权力做后盾,都不能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性。因为,如果没有这个最高权力,法律就不能具有其成为法律所必需的条件,即社会的同意。执行权是指一种经常存在的,负责执行被制定和继续有效那些法律的权力。执行权隶属于立法权,是来辅助立法权的,所以必然受到立法权的支配。执行权在立法权之下,其权力来自于立法权的委托,所以执行权的实质也是一种委托的权力。由于立法权的委托来自于人民,所以实质上执行权的委托最终还是来自于人民。法律制定后,具有持续的效力,因此,就必须有一个经常存在的权力执行机关,负责执行被制定和继续有效的法律。无论多么完备的法律,如果不予以执行,都是徒劳的。洛克的分权理论中,除了立法权和执行权之外,第三个被分出去的就是对外权,对外权,即决定“战争与和平、联合与联盟以及同国外一切人士和社会进行一切事务的权力”。洛克之所以将对外权单列出来,是跟他的社会契约论的逻辑有很大关联的,因为立法权和执行权这两种权力是在订立了社会契约并且建立了政府的社会内部的权力,而其他的国家并不包括在其中,所以必须有一种权力来处理与契约以外的国家和社会的事务。虽然洛克将国家的权力分成了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但是这三种权力的分量并不是平均分配的,他们是有侧重点的。首先,他强调指出,立法权应该是处于至高无上的地位的。也就是说立法权在这三种权力之中时占据支配地位的。执行权和对外权都是来源于立法权的,没有法律的授权,执行权和对外权就缺乏合法性,就不具备法律效力。其次,执行权是从属于立法权的。最后,洛克的权力分立中没有涉及到司法权的相关问题。在他的理论体系下,立法权占据着绝对支配的地位,当立法机关制定了与公共利益相违背的法律的话,民众除了进行公开的反抗,好像没有了其他的途径了来解决这个问题了。虽然洛克在他的理论中提到某些方面的法律不能制定来限制立法权,但是这毕竟不是一种制度的保障。二、孟德斯鸠分权学说的主要内容孟德斯鸠是以资产阶级的自由平等观作为出发点,结合资产阶级的政体理论和法治理论来建构其分权学说的。他发展了洛克的分权理论,第一次明确而周详地提出了“三权分立”的理论。他把国家权力分为三种: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并具体设计了掌握这三种权力的机构和各自的职责;同时明指出,这三种权力和机构必须分立而又互相制衡。具体讲其内容主要有以下三点:(一)要保障公民的自由不受侵犯,防止权力的滥用,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实行分权。孟德斯鸠认为,自由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公民的政治自由就是由于得到法律的保障而产生的一种安全感。公民的政治自由只在具有法治的政治宽和的国家里才存在。不过它并不是经常存在于政治宽和的国家里,它只存在于那些权力不被滥用的国家里。所以,一个国家是实行民主制,还是实行君主制、贵族制,对于保障公民的政治自由都不是最主要的东西,关键在于分权。因为,在任何政体下,“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所以,为了不使国家权力被滥用,确保公民的政治自由不被侵犯,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必须实行分权。(二)国家权力可以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既然要保障公民的自由不受侵犯,就必须实行分权.那么该怎样进行分权呢?孟德斯鸠认为,每一个国家有三种权力:1、立法权力;2、有关国际法事项的行政权力;3、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权力。“我们将称后者为司法权力,而第二种权力则简称为国家的行政权力。”这样,他第一次明确把国家权力划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是相互制衡、协调前进他不仅强调要将政府权力划分为这三大权力,而且还必须使分开之后的三种权力彼此之间相互牵制,达到权力的平衡,即分权制衡。也就是“以权力约束权力”。孟德斯鸠的学说对法国和西方各国的政治实践和政治思想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他的分权制衡理论经过法国革命和美国革命的政治实践,已成为现代西方政治的主要组织原则之一。三、二者的对比洛克和孟德斯鸠的分权理论的目的都是为了限制权力而设计的,而且他们都将权力划分为三个部分。在立法权和行政权上,两者的划分是一致的。在立法权和行政权的权限范围也有一定的相似性。就是立法权都是由一部分人掌握,然后制定法律,由掌握行政权的人来进行执行的。虽然两个分权理论都是将权力分成三个部分,但是洛克的分权理论和孟德斯鸠存在一定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出发点不同。洛克从自然状态出发,主张自然法高于人为法;而孟德斯鸠政治理论的出发点是社会,他突破了自然法高于人为法的传统见解,在政治社会必须遵守人为法。第二,权力划分不同。洛克将权力分为三类: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英国正处于殖民扩张时期,处理对外关系尤为重要,所以单独设置对外权;而孟德斯鸠第一次提出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特别是司法权独立,与立法权和行政权处于同等地位,是为了让法国人民比英国人民享有更多自由,更大的安全。司法独立是对封建专制制度的否定,“朕即法律”的历史彻底的退出历史舞台,彻底推翻了君主凭意志和性情统治一切的行为。司法独立是?“以权力制约权力”的关键,只有“司法独立”才能保障司法权对立法权、行政权的制约。第三、权力制衡的内部形式不同。洛克的权力制衡思想从正向思维来看,立法权高于执行权,人民有权罢免或撤消立法机关;从逆向思维来看,执行机关有召集和解散立法机关的权力,人民有权选举新的立法机关。其中也蕴涵了人民主权的思想。而孟德斯鸠重点在于三种权力之间彼此制约,保持平衡,设置权力界限第四、价值目标不同。洛克的权力制衡思想的价值目标是保护人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保护人民的权利,重点在于保护资产阶级的私有财产,维护资产阶级的经济利益;而孟德斯鸠的权力制衡思想上升到政治高度,他的价值目标是为了实现政治自由,保证人民享有思想自由,言论自由,财产自由,使人民有安全感,能享有一种心境平安的状态,不会因为时刻受到来自他人和国家权力的侵犯而感到恐惧。恐惧是专制制度的产物,从而渗透了孟德斯鸠反封建专制主义的思想第五、很容易发现,洛克的分权理论的三种权力和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中有一个权力明显的不相同。那就是洛克的对外权和孟德斯鸠的司法权,其实从本质来看,这两种权力从根本上来说都是执行权的一种。洛克的对外权是根据社会契约理论而得来的,它是为了处理契约以外的事务而制定的。而孟德斯鸠的司法权的任务还是完全属于国家内部管理事务的权力,它是为了制约其他另外两种权力而制定的。所以这两种权力在本质上就是不同的。第六、在洛克的分权理论中,立法权的地位是至高无上的,而行政权和对外权都是依赖于它的,必须在立法权的授权之下才可以执行自己的事务。但是在孟德斯鸠的分权理论中,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则是相互平等的。洛克的立法权占据主导的思想是存在很大的问题的,因为没有什么可以从制度设计上对它的权力进行限制,所以很容易造成立法者制定有利于自己法律,而得不到很好的限制的情况,所以对于权力的限制不彻底。反观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立法权和其他另外两种权力是平等的,三种权力在同一地位上,即使其中任何一个权力出现问题,其他两个权力都会对它进行限制,纠正错误。真正达到了“以权力约束权力”的目的。第七、在洛克的分权理论中,他只强调了权力的分立,而对于权力与权力之间的相互平衡和制约并没有实质性的突破。这就容易造成议会专横,导致分权的目的无法实现,从而最终使执行机关沦为议会专制的牺牲品。而孟德斯鸠则在这方面获得了创新,那就是权力不仅进行了分立,而且其中又加入了孟德斯鸠对于权力制约和平衡的考虑。这是孟德斯鸠相对于洛克的分权理论的最大的进步。这个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的设计使权力机关本身有了一定的纠错的能力。那就是在立法权出现偏差的时候,其他的两个权力可以及时的进行纠正,让立法尽量代表多数人的利益。同样的在行政权或司法权出现失误的时候,其他的两项权力也会相应的做出实质性的补救。但是,孟德斯鸠三权分立思想也有其弊端,那就是因为三个权力机关相互制衡,很容易造成三个机关之间相互牵扯,导致政府效率的低下。从美国现在的政治就可以很明显的看到这其中的弊端。但是无论如何,我们无法抹杀它对于政治发展的巨大影响。洛克的分权理论和孟德斯鸠存在一定的差异,这是和他们当时所处的地位和社会环境存在一定的联系的,但是他们对于限制权力这方面所作出的贡献是大家有目共睹的,从而奠定了他们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的地位。为以后的政治思想家的研究奠定了基础,而且为后来很多民主国家的建立提供了理论的借鉴。参考文献:[1]洛克.政府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91,84.[2]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商务印书馆,1982.1[3]罗御、谢超.论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M],重庆三峡学院学报.2006,01[4]徐大同.中外政治思想史[M].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12,5
本文标题:浅析洛克和孟德斯鸠的分权学说的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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