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EnglishMarineInsuranceAct1906(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海上保险的定义1.海上保险合同是一种合同,根据这种合同,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方式和范围,对被保险人遭受的与航海有关的海上损失承担责任。海陆混合风险2.(1)海上保险合同,得用明文条款或者根据贸易惯例,将责任范围扩展到保障被保险人在与海上航程有关的内河或内陆运输风险中所遭受的损失。(2)如果用海上保险单格式的保险单,承保建造中的船舶,或者船舶下水,或者类似航海的冒险,本法中的各项规定只要可以运用的都可适用;但除本条规定者外,本法的任何规定,都不能改变或影响任何适用于本法规定的海上保险合同以外的保险合同的法律规定。航海与海上危险的定义3.(1)除本法的规定外,每一合法的航海得为海上保险合同的标的。(2)特别是以下各项属于航海;(a)受海上危险影响的船舶、货物或其他动产,在本法中,这些财产被称作保险财产;(b)由于保险财产暴露于海上危险之中而危及的任何运费、旅客票款、佣金、利润或其他经济利益的收入或获得,或者任何预付款项、贷款或垫付费用的担保;(c)由于海上危险,保险财产所有人或对它有利益的或者负有责任的人,对第三都引起的任何责任。海上危险是指因海上航行而发生的或与海上航行有磁的危险,即海上灾害、火灾、战争危险、海盗、劫掠者、盗贼、捕获、扣押、拘禁和王子与人民的羁押、抛弃、船长船员有意损害被保险人的行为和任何诸如此类的或所附保险单规定的危险。赌博合同无效4.(1)用作赌博的海上保险合同无效。(2)海上保险合同在下列情况下,被认为是赌博合同:(a)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无本法规定的保险利益,而且在缔约后仍无获得此种保险利益的可能;(b)保险单是按无论有无保险利益,或除保险单本身外,再无具有保险利益的证明,或保险人无救助利?quot;等条件,或按其他类似条件签订的。但是,如无救助的可能,保险单可以按保险人无救助利益的条件签订。保险利益的定义5.(1)除本法的规定外,与航海有利害关系的每一个人具有保险利益。(2)一个人与航海有利害关系,特别是当他与该航海或处在危险中的保险财产具有法律上或衡平的关系,如保险财产安全或按时抵达,他即能从中获益;如保险财产灭失、受到损害,或被滞留或引起有关责任,他的利益将受到损害。利益何时应具有6.(1)虽然投保时被保险人无需对保险标的具有利益关系,但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被保险人必须对其具有利害关系。如果保险标的是按已灭失或未灭?quot;条件保险,被保险人即使在保险标的发生损失之后获得其利益,仍可获得赔偿,除非在缔结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已经知道损失发生,而保险人并不知道。(2)被保险人如在损失发生时,对保险标的无利益,在知晓损失发生后,不能由于采取了任何行为或选择而获得利益。可撤销的利益或偶然利益7.(1)可撤销的利益是保险利益,偶然利益亦然。(2)特别是,如货物买方已将该批货物保险,他就对该批货物具有保险利益,尽管由于卖方交货延误或其他原因,致使被保险人可能选择拒收货物,或将货物视作卖方风险。部分利益8.任何性质的部分利益都是保险利益。再保险9.(1)海上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人对其承保的风险有保险利益,并可将有关风险再保险。(2)除非保险单另有规定,原被保险人对此再保险没有权利或利益。抵押贷款10.以船货为抵押物的贷款,贷款言对其贷款有保险利益。船长和船员的工资11.船长和船员对其工资有保险利益预付运费12.预先支付运费的人对在损失后不能收回的预付运费有保险利益。保险费13.被保险人对其得支付的保险费用上具有保险利益。利益额14.(1)如果将保险标的进行抵押,则抵押人对抵押物的全部价值有保险利益,而抵押权人仅对抵押贷款合同下其所付的或要付有关金额有保险利益。(2)抵押权人、收货人或对保险标的有利益的其他人,除为了自己的利益外,得代表和为其他有利害关系的人的利益进行保险。(3)尽管第三者可能已同意或应负责赔偿其损失,保险财产的所有人对其财产的全部价值有保险利益。利益转让15.被保险人如转让或以其他方式放弃保险标的的利益,他并未因此将其根据保险合同享有的权利转让于受让人,除非与受让人之间订有明文的或默示的转让保险权益的协议。但是,本条规定并不影响因实施法律而发生的利益转让。保险价值保险价值的确定16.除保险单的明文规定或定值外,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必须按下列规定确定:(1)在船舶保险中,规定保险价值是风险开始时的船舶价值,包括船舶的装备、全体船员的食物与其他物料、预付给船员的工资以及为使船舶适合航行于保险单载明的航程或航海所可能产生的其他垫付费用加上全部保险费用。对蒸汽机船舶,船舶的保险价值还应包括机器、锅炉、被保险人拥有的燃料煤和机舱物料,而如果船舶用于特别贸易,则还需包括适合该贸易的通常装备。(2)在运费保险中,无论运费是否预付,保险价值是指被保险人处于风险中的总运费加上保险费用。(3)在货物或商品保险中,保险价值是该保险财产的成本价格,加上海运费和与海运有关的费用,及全部海运过程中的保险费用。(4)在其他保险中,保险价值是保险单生效时被保险人处于风险中的金额加上保险费用。告知和陈述保险是最大诚信17.海上保险合同是建立在最大诚信基础上的,如果合同任何一方不遵守最大诚信,另一方即可宣告合同无效。被保险人的告知18.(1)除本条的规定外,在签订合同前,被保险人必须向保险人告知其所知的一切重要情况。被保险人视为知道在通常业务过程中所应知晓的每情况。如果被保险人未履行该项告知义务,保险人即可宣布合同无效。(2)影响谨慎的保险人确定保险费或影响其决定是否接受承保的每一情况,被认为是重要情况。(3)如保险人未问及,对下列情况,被保险人无需告知:(a)减少风险的任何情况;(b)保险人知道或被认为应该知道的情况;保险人应该知晓众所周知的事情,以及他在通常业务中应该知晓的一般情况;(c)保险人不要求被保险人告知的情况;(d)由于明文或默示的保证条款,被保险金无需告知的事项。(4)在每一案件中,未告知的任何特别情况是否重要,是一个事实问题。(5)情况一语包括送给被保险人的通知和其收到的消息。投保代理人的告知19.如由代理人为被保险人投保,除按前款规定无需告知的事项外,对下列事项,代理人必须向保险人告知:(a)他所知道的每一重要情况,投保代理人视为知晓其在通常业务中应知晓或被保险人已通知他的情况;(b)被保险人有义务告知的每一重要情况,除非被保险人获知该项情况甚晚,无法及时通知代理人。磋商合同的陈述20.(1)合同磋商期间以及合同签订前,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向保险人的每一重要陈述,必须真实。如不真实,保险人即可宣告合同无效。(2)影响谨慎的保险人确定保险费或影响其决定是否接受承保的每一陈述,被认为是重要陈述。(3)陈述可以是事实,也可是一种期望或信念。(4)事实陈述是真实的,如果它实质上是准确的,换言之,如其陈述的情况与真实情况之间有差异,谨慎的保险人不会认为是重要的。(5)期望或信念的陈述是真实的,如果被保险人是依诚信作出的。(6)陈述在合同签订前可以撤销或更正。(7)在每一案件中,任何特别陈述是否重要,是一个事实问题。合同何时视为成立21.保险人接受被保险人的投保单后,无论当时是否出具保险单,海上保险合同即被认为已经成立;为表明保险人何时接受投保申请,得参考承保条或暂保单或其他签订合同时惯有的备忘录。保险单海上保险合同必须包括在保险单内22.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海上保险合同不能作为诉讼的证据,除非包含在符合本法的海上保险单内。保险单可在海上保险合同成立时时或以后签发。保险单必须载明的事项23.海上保险单必须载明下列事项(1)被保险金或代被保人投保的人的姓名;(其它几项已被废除)保险人签字24.(1)海上保险单必须由保险人或其代表签字,倘若是公司出具保险单,则加盖公司印章即可;但不能把本条规定解释为公司的每一个份额必须加盖印章。(2)如果保险单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认占保险份额的保险人或他们的代表出具的,除另有相反明文规定外,每一个承保签署对于被保险人为独立的合同。航次保险单和定期保险单25.(1)如果保险合同订明负责保险标的在和从或从某一地点运送到另一地点或其他地点的风险责任,该保险单叫航次保险单,如保险合同仅负责保险标的在一段固定期间的风险责任,此保险单为定期保险单。同一张保险单可以包括航次保险和定期保险。(本条第2款已被废除)指定标的物26.(1)保险标的需合理明确地在海上保险单中指定。(2)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利益的性质和大小,无需在保险单中注明。(3)如果保险单中笼统地指定保险标的物,应解释为适用于被保险人企图要保险的利益。(4)引用本条规定时,还需注意到规范指定保险标的物的习惯做法。定值保险单27.(1)保险单可以是定值保险单,也可以是不定值保险单。(2)定值保险单指载明保险标的的约定价值的保险单。(3)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在没有欺骗行为的前提下,不论损失是全损还是部分损失,保险单约定的价值就是在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确定对标的物要保险的最后的保险价值。(4)除非保险单另有规定,保险单约定的价值不能作为确定是否构成推定全损的最后价值。不定值保险单28.不定值保险单指未载明保险标的的价值的保险单,以保险金额为限,按前述规定把保险价值留待以后来确定。浮动保险单29.(1)浮动保险单是指保险单对保险仅作笼统的规定,将船舶的名称和其他事项在以后申报中确定。(2)这种后来进行的申报,可用批单形式在保险单批注,也可按其他惯例方式进行。(3)除保险单另有规定外,申报应按装运的前后依次进行。如果是货物,申报必须包括保险单规定条件之内的全部货物运输。货物或其他财产的价值,必须诚实说明,但善意的漏报或误报,即使在发生损失或货抵达之后,也可以进行更正。(4)除保险单另有规定外,如果在收到损失通知或抵达后没有申报价值,对该申报的标的物,保险单应视为不定值保险单。保险单述语的解释30.(1)保险单可按本法所附第一附表的式样签订。(2)根据本法规定,除非保险单内容另有其他要求,本法所附第一附表内的术语及措词,应按赋予该表规定的词意和范围解释。保险费待定31.(1)如果保险成立时,保险费有待双方磋商决定而没有商定,则被保险人必须支付合理的保险费。(2)如果保险成立时的条件,在指明的事故发生时待收一项附加保险费,而在事故发生时加费仍未商定,则被保险人必须支付合理的附加保险费。双重保险双重保险32.(1)当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就同一冒险和利益或其中的一部分订立了两张或两张以上的保险单,且保险金额超过本法所允许的赔偿额时,被保险人即被视为因双重保险而超额保险。(2)如果被保险人因双重保险而超额保险:(a)除保险单另有规定外,被保险人可根据自己认为合适的顺序,依次向其保险人索赔,但他所得金额不得超过本法允许的赔偿额;(b)如果被保险人凭以索赔的保险单是一张定值保险单,被保险人必须将其他保险单项下他已收取的任何数额从约定保险价值中扣除,无需考虑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c)如果被保险人凭以索赔的保险单是一张不定值保单,被保险人必须将其他保单项下他已收取的数额从全部保险价值中扣除;(d)如果被保险人得到的金额超过本法所允许的赔偿额,则此种超出金额即被视作由被保险人代各保险人托管,由保险人按他们之间的分摊权利摊回。保证等保证的性质33.(1)保证是指允诺性的保证,即被保险人凭此承担去做或不去做某种特定的事情,或履行某项条件,或者肯定或者否定某些事实的特定状态的存在。(2)保证既可以明示也可以默示。(3)按照上述定义,保证是一种必须严格遵守的条件,无论它对风险是否重要。如果被保险人不如此遵守它,除保险单另有明文规定外,从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之日起,保险人解除责任,但不妨碍在违反保证之前产生的任何责任。何时可免除履行保证34.(1)当情况发生变化,保证不再适用于合同情况,或执行保证被后来颁布的法律视为违法的情况下,保证可以免除履行。(2)如果一项保证已被破坏,则被保险人不能以在发生损失前违反已得到弥补,保证已得到遵守的理由为自己辩护。(3)保证的违反可以被保险人放弃。明示保证35.(1)明示保
本文标题: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English-Marine-Insurance-Act-1906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5870190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