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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品質管理制度相關規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楊欽銘查核委員大綱壹、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貳、推動公共工程品質躍升方案參、公共工程品質提升推動計畫肆、查核缺失案例說明肆、結語壹、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行政院於82年10月7日頒布「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建立承包商「施工品質管制系統」、主辦工程單位「施工品質保證系統」及主管機關「工程施工品質評鑑制度」三個層級的品質管理架構。91年2月配合「政府採購法」第70條之運作,將第三層級修改為施工品質查核機制。推動過程•82年擬定「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83年推動施工品質評鑑•85年訂定「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86年訂定「公共工程施工品質評鑑作業要點」(已於92.04.04停止適用)•91年修正「政府採購法」第七十條規定及頒布「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組織準則與作業辦法•92年發布「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績效考核作業要點」公共工程施工品管制度架構圖主管機關及工程會施工品質查核機制承包商施工品質管制系統工程品質民眾全民督工系統主辦工程機關施工品質保證系統施工品質管制系統一、目的:為達成契約所規定之工程品質目標,如特性、規格、成本、有效性、壽命週期等。二、由承包商建立施工品質管制系統。施工品質管制系統承包商施工品質管制系統的重點:•品管組織•品質計畫•品管人員工作重點•專任工程人員工作重點•其他(規範於「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之第3至7點)施工品質保證系統一、目的:為確保工程的施工結果能符合設計及規範。二、由工程主辦機關(監造單位)建立品質保證系統。施工品質保證系統監造單位的施工品質保證系統的重點:•監造組織•監造計畫•監造單位及其所派監工人員工作重點•其他(規範於「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之第8至11點)施工品質查核機制一、目的:為確認工程品質管理工作執行之成效。二、由工程主管機關、工程會實施工程施工查核。主管機關的施工查核機制的重點:(規範於「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組織準則及作業辦法)公共工程品質管理相關規定•政府採購法品管相關條款•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組織準則•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績效考核作業要點•公共工程品質管理人員回訓大綱政府採購法「政府採購法」於88年5月27日實施,對於公共工程品質之推動,提升至法律位階,開啟提升公共工程品質新紀元。91年2月6日修正「政府採購法」第七十條部分條文。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2項: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或管理之契約,應訂明廠商規劃設計錯誤、監造不實或管理不善,致機關受損害之責任。政府採購法第70條:•第一項: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應明訂廠商執行品質管理、環境保護、施工安全衛生之責任,並對重點項目訂定檢查程序及檢查標準。•第三項: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成立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定期查核所屬(轄)機關工程品質及進度等事宜。•第四項: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之組織準則,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其作業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政府採購法第101條: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1)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第三款)(2)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者。(第八款)政府採購法第102第3項:機關依前條通知廠商後,廠商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異議或申訴,或經提出申訴結果不予受理或審議結果指明不違反本法或並無不實者,機關應即將廠商名稱及相關情形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政府採購法第103條:依前條第3項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於下列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商。(1)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三年。(2)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一年。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於85年12月13日公布實施;87年5月29日修正第六點;88年10月4日修正;91年3月18日再次修正;93年7月30日最新修正。本要點旨在規範承商、監造單位及工程主辦機關應執行之施工品質事項。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1點(依據及目的)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為提升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確保公共工程施工成果符合其設計及規範之品質要求,並落實政府採購法第七十條工程採購品質管理及行政院頒「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制度」之規定,爰訂定本要點。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2點(適用範圍)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以下簡稱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其施工品質管理作業,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之規定。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3點(品質計畫)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工程,應於招標文件內訂定廠商應提報品質計畫。品質計畫得視工程規模及性質,分整體品質計畫與分項品質計畫二種。整體品質計畫應依契約規定提報,分項品質計畫得於各分項工程施工前提報。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品質計畫之內容,除機關及監造單位另有規定外,應包括管理責任、施工要領、品質管理標準、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自主檢查表、不合格品之管制、矯正與預防措施、內部品質稽核及文件紀錄管理系統等。工程具機電設備者,並應增訂設備功能運轉檢測程序及標準。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機關得依工程規模及性質,縮減其品質計畫內容。但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其品質計畫內容至少應包括品質管理標準、自主檢查表、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及文件紀錄管理系統等項目。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分項品質計畫之內容,除機關及監造單位另有規定外,應包括施工要領、品質管理標準、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自主檢查表等項目。品質計畫內容之製作綱要,由工程會另定之。[請參考工程會「監造計畫暨品質計畫製作綱要」]品質計畫之內容項目項目名稱管理責任施工要領品質管理標準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自主檢查表不合格品之管制矯正與預防措施內部品質稽核文件紀錄管理系統查核金額以上VVVVVVVVV一千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VVVV分項品質計畫VVVV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4點(品管人員)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應於工程招標文件內依工程規模及性質,訂定下列事項。但性質特殊之工程,得報經工程會同意後不適用之:(一)品質管理人員(以下簡稱品管人員)之資格、人數及其更換規定;每一標案最低品管人員人數規定如下:1、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採購之工程,至少一人。2、巨額採購之工程,至少二人。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二)品管人員應專任,不得跨越其他標案,且施工時應在工地執行職務。(三)廠商應於開工前,將品管人員之登錄表(如附表一)報監造單位審查,並於經機關核定後,由機關填報於工程會資訊網路系統備查;品管人員異動或工程竣工時,亦同。機關辦理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得比照前項規定辦理。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5點(品管人員訓練)品管人員,應接受工程會或其委託訓練機構辦理之公共工程品質管理訓練課程,並取得結業證書。取得前開結業證書逾四年者,應再取得最近四年內之回訓證明,始得擔任品管人員。前兩項之訓練課程、時數及實施方式,及前項回訓實施期程,由工程會另定之。公共工程品質管理人員回訓大綱實施期程年度適用對象第一階段92年度起巨額工程採購第二階段94年度起查核金額以上第三階段96年度起全面適用公共工程品質管理人員回訓大綱•每四年回訓總時數至少為36小時。•以18小時為一單元課程,課程包括建築、土木、結構、水利、環工、機水電、水土保持、消防安全、營建管理、品質管理等專業領域,由代訓機構自行規劃單元課程及各科別時數。•代訓機構規劃之單元課程、時數、教材講義等應函送工程會核備,教材講義並由各代訓機構自行編印。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6點(品管人員工作重點)品管人員工作重點如下:(一)依據工程契約、設計圖說、規範、相關技術法規及參考品質計畫製作綱要等,訂定品質計畫,據以推動實施。(二)執行內部品質稽核,如查核自主檢查表之檢查項目、檢查結果是否詳實記錄等。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三)品管統計分析、矯正與預防措施之提出及追蹤改善。(四)品質文件、紀錄之管理。(五)其他提升工程品質事宜。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7點(專任工程人員工作重點)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工程,應於招標文件內訂定有關營造廠商專任工程人員之下列事項:(一)督導品管人員及現場施工人員,落實執行品質計畫,並填具督導紀錄表。(二)依據營造業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辦理相關工作,如督導按圖施工、解決施工技術問題;查驗工程時到場說明,並於工程查驗文件簽名或蓋章等。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三)依據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規定於工程查核時,到場說明。(四)未依上開各款規定辦理之處理規定。營造業法第3條本法用語定義如下:九、專任工程人員:係指受聘於營造業之技師或建築師,擔任其所承攬工程之施工技術指導及施工安全之人員。十、工地主任:係指受聘於營造業,擔任其所承攬工程之工地事務及施工管理之人員。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8點(監造計畫)機關應視工程需要,指派具工程相關學經歷之適當人員或委託適當機構負責監造。公告金額以上工程,監造單位應提報監造計畫。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監造計畫之內容除機關另有規定外,應包括監造範圍、監造組織、品質計畫審查作業程序、施工計畫審查作業程序、材料與設備抽驗程序及標準、施工抽查程序及標準、品質稽核、文件紀錄管理系統等。工程具機電設備者,並應增訂設備功能運轉測試等抽驗程序及標準。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機關得依工程規模及性質,縮減其監造計畫內容。但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其監造計畫內容至少應包括品質計畫審查作業程序、材料與設備抽驗程序及標準、施工抽查程序及標準等項目。監造計畫內容之製作綱要,由工程會另定之。監造計畫之內容項目項目名稱監造範圍監造組織品質計畫審查作業程序施工計畫審查作業程序材料與設備抽驗程序及標準施工查核程序及標準品質稽核文件紀錄管理系統查核金額以上VVVVVVVV一千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VVV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9點(委託監造招標文件內應明訂事項)機關委託監造,應於招標文件內訂定下列事項:(一)監造單位所派監工人員之資格及人數,並依據監造計畫執行監造作業。其未能有效達成品質要求時,得隨時撤換之。(二)廠商監造不實或管理不善,致機關遭受損害之責任及罰則。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三)監造單位之建築師或技師,應依據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規定,於工程查核時到場說明。(四)未依前款規定辦理之處理規定。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10點(委託監造監工人數)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其委託監造者,應於招標文件內訂定下列事項。但性質特殊之工程,得報經工程會同意後不適用之:(一)監造單位應比照第四點、第五點規定,置受訓合格之監工人員;每一標案最低監工人員人數規定如下:1、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採購之工程,至少一人。2、巨額採購之工程,至少二人。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二)前款監工人員應專任,不得跨越其他標案,且施工時應在工地執行職務。(三)監造單位應於開工前,將其符合第一款規定之監工人員之登錄表(如附表二)經機關核定後,由機關填報於工程會資訊網路備查;監工人員異動或工程竣工時,亦同。機關辦理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得比照前項規定辦理。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11點(監造單位監工人員工作重點)監造單位及其所派監工人員工作重點如下:(一)應負責審查廠商所提施工計畫及品質計畫,並監督其執行。(二)對廠商提出之材料設備之出廠證明、檢驗文件、試驗報告等之內容、規格及有效日期應依工程契約及監造計畫予以比對抽驗,並於檢驗停留點(限止點)時就適當檢驗項目會同廠商取樣送驗。抽驗結果應填具材料設備品質抽驗紀錄表。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三)對各施工作業應依工程契約及監造計畫實施抽查,並填具施工品質抽查紀錄表。(四)發現缺失時,應即通知廠商限期改善並採取矯正措施。(五)依規定填報監工日報表。(六)其他工
本文标题:工程品质管理制度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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