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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PEA月度培训第八期暨BPEA&AKINGUMPPE发展公益论坛第三讲私募股权/创投基金的有效架构私募股权/创投基金的有效架构2010年12月©2010AkinGumpStraussHauer&FeldLLP.AllRightsReserved目录目录投资组合构建和投资过程●投资组合构建●管理人法律尽职调查●外聘律师角色●外聘律师角色GP/LP关系——条款和架构合伙协议中的关键条款●合伙协议中的关键条款●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架构GP/LP关系——问题和趋势GP/LP关系——问题和趋势●合伙协议中关键条款的变化趋势●机构投资者的特殊要求1机构投资者的特殊要求●国内PE/VC行业GP/LP关系的特殊性从管理人及投资人各自角度看投资组合构建和投资过程从管理人及投资人各自角度看投资组合构建和投资过程投资组合构建投资组合构建●多样化原则单独管理账户vs混合基金●单独管理账户vs.混合基金●种子投资管理人法律尽职调查管理人法律尽职调查●初选时的调查●持续的监督外聘律师角色2外聘律师角色外聘律师角色代表GP●基金及基金管理实体架构设计●募集组建基金的相关文件oPPM/TermSheet/LPA/认购协议/补充协议/管理协议等●谈判合伙协议条款和补充协议●基金交割文件●适用的监管申报适用的监管申报代表LP●审核基金组建相关文件●谈判合伙协议条款和补充协议●跟进谈判进程●完成认购协议3●完成认购协议●跟进基金交割文件GP/LP关系条款和架构GP/LP关系——条款和架构合伙协议中的关键条款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架构4合伙协议中的关键条款合伙协议中的关键条款出资承诺管理费费用开支利益分配针对GP的钩回针对LP的钩回LP参与LP退出LP退出共同投资最惠国待遇5最惠国待遇出资承诺出资承诺基金规模基金规模LP出资承诺●管理费在全部认缴出资总额之内或之外GP出资承诺:确保GP/LP利益绑定GP出资承诺:确保GP/LP利益绑定●数量方式●方式●时间6管理费管理费管费的算管理费的计算管理费递减管理费递减其他收入的抵扣●其他收入的种类●抵扣比例抵扣比例7费用开支费用开支每个按资例担组建营基金的法律每个LP按照出资比例承担组建和运营基金的法律、会计和注册等费用组建费用●组建费用●其他费用GP承担其自身的运营开销GP承担其自身的运营开销项目投资的费用通常计入项目的成本,最终由投资人承担资人承担8利益分配利益分配瀑布式分配:全部出资返还模式●首先:返还全部出资(包括管理费和基金费用)首先部出资括管费和费用●其次:优先回报(例如,按8%的比例)●第三:GP回报追补●第三:GP回报追补●第四:剩余收益按80/20的比例分配9利益分配利益分配瀑布式分配:变通型按项目返还出资模式●首先:基于已变现和冲销的投资返还全部出资(包括管理首先:基于已变现和冲销的投资返还全部出资(包括管理费和基金费用)●其次:优先回报(例如,按8%的比例)●第三:GP回报追补●第四:剩余收益按80/20的比例分配10利益分配利益分配瀑布式分配:持久优先回报模式●首先:返还全部出资(包括管理费和基金费用)首先部出资括管费和费用●其次:优先回报(例如,按8%的比例)●第三:对超出优先回报的剩余收益按80/20的比例分配●第三:对超出优先回报的剩余收益按80/20的比例分配11针对GP的钩回针对GP的钩回如果GP得到了超过事先协定的收益分成(如20%)和/或未能向LP返还全部出资并提供优先回报,GP必须退还其得到的超额分配必须退还其得到的超额分配时机●基金终止时●基金终止时●中期进行的钩回机制机制●建立提存账户12●钩回担保针对LP的钩回针对LP的钩回要求P返还部分收益以满足基金的补偿义务要求LP返还部分收益以满足基金的补偿义务GP事先通知的要求时间限制LP返还数额的限制LP返还数额的限制13LP参与LP参与知情权:透明度;报告投资人顾问委员会监督解决利益冲突投资人顾问委员会:监督解决利益冲突●在关联基金之间分配投资机会●在关联基金之间买卖投资项目●投资于先前基金投资的企业●使用关联方为基金或投资对象提供服务对管理团队在其中持有利益的被投资公司进行投资●对管理团队在其中持有利益的被投资公司进行投资●管理层自身投资于基金放弃的投资机会●对投资项目的估值●组建后续基金●组建不完全存在竞争关系的基金●超出预先同意的投资限制14●基金投资期或存续期的延展LP退出LP退出原则未经GP同意LP在基金存续期内一般不可退出原则:未经GP同意,LP在基金存续期内一般不可退出GP关键人物事件因法定事由终止“无过错离婚”15共同投资共同投资管理费和收益分成管理费和收益分成优先购买权16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条款的目的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条款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条款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条款17基金架构(以典型美元基金为例)基金架构(以典型美元基金为例)架构设计的基本目标架构设计的基本目标●税收优势有限责任●有限责任组织形式的选择●有限合伙(L.P.)●有限责任公司(LLC)18图例图例:典型美元基金架构GP设立的管理实体(有限责任公司)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收有限合伙人权益有限合伙人权益益分成基金(有限合伙)被投资公司被投资公司被投资公司19管理人架构(以典型美元基金为例)管理人架构(以典型美元基金为例)需要考虑的因素需要考虑的因素●税收透明度●有限责任因税收原因设置不同的实体分别收取管理费和收益分成●因税收原因设置不同的实体分别收取管理费和收益分成GP:通常采用有限合伙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有限合伙是一个更好的选择●有限合伙是个更好的选择●GP的有限合伙人是基金的关键人物、员工和资产筹划工具●GP的普通合伙人则是关键人物控制之下的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因税收原因GP附属设立管理实体收取管理费因税收原因GP附属设立管理实体收取管理费●该管理实体通常为有限责任公司,其成员通常为关键人物20图例图例:典型美元基金下GP架构关键人物关键人物控制的员工关键人物关键人物GP(有限合伙)关键人物控制的资产筹划工具GP的普通合伙人(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收益分成基金(有限合伙)21GP/LP关系问题和趋势GP/LP关系——问题和趋势●合伙协议中关键条款的变化趋势●机构投资者的特殊要求国内行业关系的特殊性●国内PE/VC行业GP/LP关系的特殊性22合伙协议中关键条款的变化趋势合伙协议中关键条款的变化趋势机构有限合伙人协会(ILPA)私募股权投资原则被广泛推举基金规模变小GP通过更宽松的“资金再利用”条款,增加资金的循环利用投资策略管理费趋势更长的募资期和投资期对管理人募集后续基金的时机的限制加强投资人顾问委员会的监督角色LP退出共同投资23共同投资机构投资者的特殊要求机构投资者的特殊要求满足机构投资者的特殊要求●通常是基于法规或政策的投资政策要求或限制通常是基于法规或政策的投资政策要求或限制o对声誉风险的敏感o对社会责任投资的敏感o对社会责任投资的敏感●报告及透明度24国内PE行业GP/LP关系的特殊性(1)国内PE行业GP/LP关系的特殊性(1)GP的选择●多数GP缺乏业绩记录●缺乏有效的GP评价体系成熟LP较少成熟LP较少●在基金投资中的“发起人”心态●对“不说明投资目标的项目组合投资”(blindpoolinvestment)及俱乐部交易的态度基金的不同组织形式(契约、公司、有限合伙)对LP权益的影响权●国内LP普通希望对基金有更多的参与和监控●设立有限合伙制基金相关配套规定尚未明确,有地方差异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目前在税收上各有利弊有地方差异25●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目前在税收上各有利弊,有地方差异国内PE行业GP/LP关系的特殊性(2)国内PE行业GP/LP关系的特殊性(2)GP的不同组织形式(个人、公司、有限合伙)对LP权益的影响●某些LP对GP以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规避无限责任很担心●自然人作GP,因无健全的个人财产/资信申报制度以及个人破产制度,追究个人的责任也很困难责任很困难●某些LP希望参股基金管理企业,以保证对基金的控制GP在两个层面上承担的责任●GP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GP因违反对LP的受托义务,对LP承担违约或侵权赔偿责任通过合理设置相关关键条款保护LP的利益通过合理设置相关关键条款保护LP的利益●出资、管理费、利益分配●监督GP的利益冲突26总结及问题致谢27AKINGUMP简介AKINGUMP简介美国艾金·岗波律师事务所(AKINGUMP)是全球规模最大的律师事务所之一,在业界居于国际领先地位该所成立于1945年,在世界务所之,在业界居于国际领先地位。该所成立于1945年,在世界主要商业和金融中心共设有14个办事处。北京代表处于2007年1月成立,进一步强化了AKINGUMP在全球范围内为客户提供跨领域、跨地域服务的能力。AKINGUMP在全球私募投资基金以及人民币股权投资基金业务领域处于领先地位。是全球唯一一家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两个领域都具有全球公认业务实力的律师事务所。服务的对象包括世界规模最大的私人股权投资基金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起人以及基金管理人。其中,中国投资基金业务的客户包括国内最重要的主权财富基金,养老基金及政策性银行,以及亚太地区活跃的国际知名投资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的国际知名投资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AKINGUMP也是中国PE行业政策法规制定的积极参与者。经常为全国人大财经委、国家发改委、一行三会、北京市金融局、BPEA等政府机构和行业协会提供PE及金融监管政策咨询并深度参与了PE行业机构和行业协会提供PE及金融监管政策咨询,并深度参与了PE行业多项政策法规的制定。目前担任BPEA的法律顾问。28律师简介律师简介张莹(YingWhite),合伙人ywhite@akingump.com北京T:86.10.8567.2212华盛顿T:202.887.4119F:86.10.8567.2201F:202.887.4288业务领域:投资基金私募股权中国业务张莹女士主管大中华区投资基金及金融业务。她的主要业务专长包括代表侧重亚太及中国地区投资的私募股权基金和对冲基金在大中华区办理组建和运营业务,代表中国主权财富基金和国有银行办理对外投资业务,代表中国和国际的机构投资人办理其在全球公开市场和私募基金的投资业务。而且还着重包括人民币基金的组建及相关监管事项,以及架构中外合资投资实体等方面的业务。加入本所之前,张莹女士在位于华盛顿的世界银行法律部主管世界银行集团养老金投资管理达七年,处理上百亿美元养老基金投资所涉及各方面事项的法律问题,还曾就世界银行的流动资产投资、现金管理、债务资本市场以及财务政策等方面提供法律意见。她曾经与世界各地的金融机构办理业务,其中包括世界银行多个会员国的中央银行。加入世界银行之前,她在一家美国领先律师事务所的华盛顿办公室担任国际贸易法律师。张莹女士经常就人民币基金、QDII、QFII、新兴市场私募股权基金等问题发表演讲及论著,而且深入参与了中国私募股权基金业相关立法及监管部门的法规起草及咨询工作现担任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市场处关于人民币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监管基金业相关立法及监管部门的法规起草及咨询工作。现担任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市场处关于人民币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监管的法律顾问以及北京市股权投资基金协会的法律顾问。张莹女士2010年被AsialawLeadingLawyers(《亚洲法律杰出律师》)评为亚洲地区领先的投资基金业务律师,并被知名媒体评为中国PE/VC界杰出精英女性。自1996年以来,张莹女士一直积极参与美国律师协会中国法律委员会的活动,并曾担任该委员会的副主席、主席职务。而且还担任中国一家主要国有银行贷款评审委员会的国际法律评审专家。张莹女士取得北京大学学士学位以全班第名的优等成绩取得大学法学院法律博士学位取得哥伦比法学院法张莹女士取得北京大学学士学位,以全班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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