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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主义李辉新旧制度主义制度理论制度主义的难题Contents目录根据彼得斯的观点,19世纪末到20世纪50年代属于旧制度主义时期,在行为主义占据30年光景之后,政治学中的新制度主义才开始兴起。(TheTheoreticalCoreoftheNewInstitutionalism)一、新旧制度主义(一)从旧制度主义到行为主义新制度主义把传统政治学的研究方法称为旧制度主义,以显示它们之间的区别。传统政治学方法是指20世纪中叶行为主义兴起以前流行了两千多年的政治学研究方法。这种以制度研究为主旨的研究方法自柏拉图、亚里士多德以来一直延续到二战时期。旧制度主义主要采用比较分析研究法、历史研究法和描述归纳法,重点研究成文法律,尤其是宪法,官僚机构等正式的政治制度。核心思想有两点:第一点,它将国家看成一个独立而完整的个体,通过对其在组织社会、生活活动方面的研究,来强调其作用。第二点,将国家的政治作为研究的对象,通过对法律、制度和国家构成的研究,来论证政治制度对社会群体及个人的重大影响及支配作用。旧制度主义受到了以伊斯顿与达尔为代表的美国行为主义政治学家们的猛烈抨击。他们认为,传统政治学的研究方法存在着无法容忍的不足。这些不足由彼特斯概括为五个方面。结构主义法律主义规范分析历史主义整体主义“旧制度主义”中的元理论结构主义整体主义历史主义规范分析每个人的行为都会受到制度结构的制约,而制度却很少会受到个人行为影响。这样一来,通过对制度结构的研究,就能推测出这种制度的行为,就能够发现这一国家政治活动的基本规律。旧制度主义的重点是成文法分析,他们在进行比较分析时通常是比较整个体制,而不是分析单个制度,例如立法机构或官僚机构,进行比较研究时必须恰当地把这些体制的各个部分连接在一起进行比较研究。旧制度主义宣称自己的分析是以历史为基础,他们的分析关注当前的政治体制是怎样根植于历史的发展,以及根植于社会、经济、文化之中。从历史的发展过程中总结制度变迁的规律。政治学有着很清楚的规范性根源,旧制度主义通过对政治的相关评论,来描述一个具有规范性的“好政府”。法律主义法律被旧制度主义者认为是构建国家各级部门、治理国家、使国家正常运行的关键。他们认为法律不仅建立了公共部门的框架,而且是政府影响公民行为的主要方式。他们试图建立法律分析方法,这一分析方法表明法律是一套制度,是通过制度方式表达选择的经验现实,因此,他们主张关注政治制度就要关注法律,尤其关注宪法。传统政治学研究方法最让行为主义不满的是它的制度主义与价值主义。第一,它太注重政治制度方面的研究了旧所关心的是“创立和论证现代国家,致力于改善和巩固国家,寻求摧毁和超越国家。行为主义的研究转向了个体的行为。行为主义的核心就是“根据被观察到的和能观察到的人类行为来说明所有的政治现象。行为主义开始关注那些非正式政治行为的研究,涉足对选举行为、压力集团活动、政治派别的活动、精英的个人作用、政治文化和信仰的重要性等问题进行研究。原因:1.行为主义认为制度研究无助于实现政治的最根本的目的。2.制度研究无助于解释现实。3.相同制度产生不同的结果。第二,价值取向与非科学性vs政治科学由于价值问题是无法通过观察来验证的,任何数量的经验证据都不能证明或推翻一个价值判断,因而它们不能成为建立在观察和经验证据基础之上的科学的研究对象。政治学应当以实实在在的政治事实为研究对象。(一)从行为主义到新制度主义第一,对行为主义的批评马奇与奥尔森《新制度主义:政治生活中的组织因素》新制度主义者认为放弃对制度的研究是行为主义的一个主要缺陷。由于行为主义的影响,作为政治生活基本因素的制度被忽略了,而实际上,组织和法律制度则成为政治生活的主导者。新制度主强烈地反对把行为确定为政治分析的基础要素;他们不相信行为能够为解释所有政治现象提供足够的基础。因为行为发生在制度环境中,因此,在理解这一概念时,必须考虑制度因素。背景论功利主义工具主义简约论功能主义假定阶级、地理、种族、语言、文化、经济等等因素决定了政治,而它们却几乎不受政治影响。行为主义者们将政治现象看作是个人或集团的各种行为的结果。所有的政治现象都有可以还原到个体层面如同市场竞争会产生一种均衡状态一样,政治的政党竞选也会产生一种平衡效果。不仅如此,政治中的竞争还会提高政府的效率。马奇和奥尔森认为行为主义的不足行为主义认为,政治事件是选民们与官员之间的理性选择的产物。行为主义认为,政治是实现选民需求与偏好的工具。这一点与传统政治学完全相反。在传统政治学中,政治具有教育公民和完善文化价值的目的。盖伊·彼得斯七分法西门·雷奇四分法豪尔、泰勒三分法克拉克二分法第二,各种制度主义之间的统一与分歧20世纪90年代以来,新制度主义已经变成政治学的主流分析路径制度由何构成?制度怎样形成?制度如何变迁?个人和制度如何互动?制度如何解释行为,及其能否验证?制度如何设计?制度如何运行?什么是好制度?该理论的解释限度七分法——盖伊·彼得斯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历史制度主义经验制度主义规范制度主义社会学制度主义利益代表制度主义国际制度主义normatiiveinstitutionalism:强调价值和规范在组织和制度中的核心地位。rationalchoiceinstitutionalism:为追求效用最大化的个体提供了一个深远的政治背景,它把制度界定为规则和动机的结合体,构成个体行动的“政治空间”,个体行动与制度约束由此获得了明晰的分析联系。historicalinstitutionalism:关键术语是“路径依赖”,指制度创设和政策最初发起时所选择的政策,将持续和决定性的影响未来的政策,然而不断增加的压力会造成均衡的断裂,从而引发制度变迁。empiricalinstitutionalism:关注政治结构与政策绩效之间的关系,力图为新制度主义的研究提供一种经验基础。sociologicalinstitutionalism:强调意义的构建和相关价值的可以构成对理性选择制度主义的有效平衡,它强调制度对社会与经济环境的依赖,并且能够层层叠叠的积聚组织发展的符号、价值维度和话语。institutionsofinterestrepresentation:关注的是诸如政党体系或利益集团网络等中观层次的政治结构和制度,它们在国家和社会之间发挥着利益协调的功能。internationalinstitutionalism:把国际体系和国际机制视为制度,用制度和结构的框架来解释国际政治领域的国际组织和主权国家行动。历史制度主义——用来分析再分配型政策新经济学制度主义——用来分析管制型政策规范制度主义——用来分析现代化政策将制度本身当作行为者的制度主义——用来分析自由化政策四分法——西门·雷奇质疑“理性人”假设,认为个人并不是寻求利益最大化的理性人或“经济人”,遵从适当性逻辑,关注的重点是:为什么组织采用一套特定的制度形式,程序或象征符号,这些是如何在组织内传播的。强调国家本身具有独立性和自主性,反对行为主义忽略国家的作用,要求回归国家更多的受经济学的影响,将理性选择和制度研究结合。制度是人为的创造、设计、创新的,这些都是基于个体的理性假设基础上,制度构成一张“策略北京,可以塑造人的行为、影响政治结果。”三分法——豪尔、泰勒以行动者为中心的新制度主(agency-centered)以结构为基础的新制度主义(structure-based)二分法——克拉克偏好(preference)所有的新制度主义分析都必须要回答这样一个核心问题:制度与行为的关系是怎样的?理性选择制度主义一方面是人们为了实现自身的最大化利益,达到自己预期结果而设计和创造制度,另一方面是制度又对人们的行为选择起到引导和制约作用,规范着人们的策略选择。理性选择主义认为制度对个体的行为并不具有教化与塑造个体的偏好作用。相反,如果制度不能很好地满足个体的正常的既定偏好,那么就会导致制度的变迁。历史制度主义认为行为者由于受到自身能力的限制,受到自身所处的环境尤其是制度背景的限制,行为者不一定能够完全知道自己的利益,更不用说完全知道为实现自身利益目标而采取的策略选择。在他们看来,制度不仅对行为者的偏好过程起到塑造作用,而且对行为者目标的确立过程也起到塑造作用。社会学制度主义认为制度不仅具有对个体行为的制约作用,而且还具有教化与塑造作用。行为者自身能力不足的限制,更多的是受到信息的不对称性和时间等因素的制约。在他们看来,政治行动者不是像理性选择制度主义者认为的那样是完全理性的。行为者的行动选择受到既定文化模式的影响,这种影响涉及到行为者的目标确定与方案的策略选择。因此,个体的行为要遵从社会规则的要求,受到规范的约束。它认为个体之所以要遵守制度规范,是因为这些规范早已通过各种社会化途径内化到每一个个体内心世界当中,个体的行为应当被理解为是社会规范的体现,无论是当个体自觉遵守规范的时候,还是当个体是无意识地遵守的时候都是如此。制度塑造了偏好,这是社会学制度主义核心的主张。新制度主义“新”在哪里?新制度主义者认为,现代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主要行动者当属各种正式的组织,如国家、政党、议会、官僚机构与利益团体等,它们主导着当代政治、经济生活。但是制度不再等同于政治组织,制度也被学者理解为在人类活动中长期形成的习俗、习惯、信仰与惯例等非正式制度,甚至被社会学制度主义流派解读为文化,从而大大拓展、深化了政治制度的理解。新制度主义者认为,非正式制度可以强化正式制度,有时候非正式的惯例还可能支配正式制度。旧制度主义时期,学者们主要致力于政府的正式制度和与此相关的宪法文件或法律研究新制度主义借鉴了经济学、社会学中的公共选择理论、理性选择理论、组织理论、社会资本理论来理解或解释中观层次的组织现象(如部门、次级部门、团体决策等)以及微观层次的个体行为(如理性算计等)。新制度主义不再从整体视角来比较、描述政治制度,而更多地从中观、微观层面来分析制度对不同层面的政治行动者的影响,如劳资结构、政府间关系、工团组织等。制度因其结构性特征或作为人类长期活动的一种产物而具有相对稳定性。在新制度主义者眼里,制度不仅仅是一个不变的“东西”,而且更多地表现为一个动态的过程。不过,新制度主义主张,制度不再是完全独立的实体,而是嵌入特定的环境中如“嵌于各种政治经济体系中建构人际关系的正式规则或非正式程序、习惯、规则与惯例”等;又如,历史制度主义流派的路径依赖观、理性选择制度主义流派的制度互动观以及社会学制度主义流派的文化嵌入观点等。旧制度主义倾向关注政治体系宪法意义或者正式意义上的结构特征,如总统制或是议会制,联邦制度或是单一制度等。认为“结构实际上决定着行为”新制度主义认为,是“制度建构了个人选择方式以及对行为的有效塑造”。也就是说,在解释、描述或预测政治行为及其后果时,是“制度攸关”而不再仅仅强调结构的重要性。制度之所以攸关,是因为政治行为是镶嵌在制度之中,受制度制约或受益于制度所提供的便利。这些制约或便利主要体现在制度界定了行动者的权力、利益偏好、资源与动机等行为的手段—目的与条件—规范。理性选择制度主义历史制度主义社会学制度主义制度定义把制度界定为决策规则和某种关系结构,“一种表现为外衍性约束——既定的外衍性博弈规则,一种是选择性机制——类似于博弈方式”。对制度概念的更加宽泛,把制度等同于文化,把二者看成同一词,除了正式的规则、程序或规范属于制度外,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某种符号系统、认知模本和道德模板等以及与之有关的知识也属于制度等。将制度界定为嵌入政体或政治经济组织结构中的正式或非正式的程序、规则、规范和惯例。历史制度主义所说的制度是与组织和正式组织所制定的规则和惯例相连的。制度理论社会学制度主义者认为制度来源于人们社会生活,“为人的行动提供象征系统、行为模板、道德模板以及认知模式等。社会学制度主义历史制度主义者把“观念转化”看作是制度的起源,认为制度产生的标志就是一种观念被人们普遍所接受,并且这种观念渐渐地能够转化成一种结构形式。历史制度
本文标题:新旧制度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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