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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武建〔2006〕99号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各施工图审查机构,有关管理部门:现将《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市建委设计处反馈。二○○六年四月二十日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保证勘察设计质量,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实施审查制度。施工图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包括民用建筑工程、工业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市政工程,包括城市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燃气工程、供热工程、道路工程、桥隧工程、公共交通工程、风景园林工程、环境卫生工程)。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第四条武汉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全市施工图审查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并负责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的初审上报工作。武汉市建设工程设计审查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设计审查办)受市建委委托对全市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中心城区)施工图审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蔡甸区、江夏区、东西湖区、汉南区、黄陂区和新洲区(以下简称远城区)施工图审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各远城区建设局具体负责,并接受市建委的指导和监督。第二章审查内容和程序第五条建设单位在施工图完成、且办理了建设工程项目登记手续后,依据规定可以自主选择有相应资格的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审查,并与审查机构签订审查咨询合同。工程勘察文件应先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作为施工图设计依据。施工图审查收费按照省、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第六条审查机构的资格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认定条件,并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认定书》。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有任何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第七条建设单位在委托审查机构进行工程勘察文件审查时,应提供下列资料:一、作为勘察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及附件;二、签章齐全的工程勘察文件(含技术条件和要求)及电子文档;三、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外省勘察企业进入本省从事勘察业务的《登记备案通知书》;四、满足审查需要的其它资料。第八条建设单位在委托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时,应提供下列资料:一、作为施工图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及附件(政府投资工程,还应提供政府有关部门的初步设计批准文件);二、经审查合格的工程勘察文件;三、签章齐全的全套施工图设计文件及电子文档、计算书(包括计算简图及计算输入数据、输出结果等)及电子文档;四、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外省设计企业进入本省从事设计业务的《登记备案通知书》;五、满足审查需要的其它资料。第九条审查机构应当按下列内容对施工图进行审查:一、是否符合作为勘察、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附件的要求(政府投资工程,是否符合政府有关部门的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内容);二、地基基础与主体结构的安全性;三、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四、施工图是否按照规定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五、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符合资质和资格管理规定;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其它内容。第十条施工图审查不得超过以下时限(不包括勘察设计企业对施工图的修改时间),并在审查合同中予以明确。工程勘察文件:甲级工程7个工作日,乙级及以下工程5个工作日。施工图设计文件:特级和一级建筑工程、大型市政工程15个工作日,二级及以下建筑工程、中型及以下市政工程10个工作日。第十一条按本办法第九条内容审查符合要求的,审查机构应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将经审查机构盖章的全套施工图交还建设单位。审查合格书由审查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和审查专用章,各专业的审查人员必须签名和加盖审查资格章。审查合格书是证明施工图审查合格的法定文书,是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必备条件。审查合格书编号由市设计审查办统一编制。第十二条按本办法第九条内容审查不符合其中第一至四款中任何一款要求的,审查机构应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意见书。同时,审查机构应将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及相关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在3个工作日内上报市设计审查办,属远城区的工程项目还应同时报远城区建设局。建设单位应要求原勘察设计企业在5~10个工作日内对施工图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委托原审查机构复审。第十三条按本办法第九条内容审查不符合其中第五、六款要求的,或施工图深度不满足国家和省规定的施工图编制深度要求的,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审查机构应当将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并书面说明不合格原因。同时,审查机构应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上报有关情况。第十四条施工图复审时限:工程勘察文件:甲级工程5个工作日,乙级及以下工程3个工作日。施工图设计文件:特级和一级建筑工程、大型市政工程7个工作日,二级及以下建筑工程、中型及以下市政工程5个工作日。第十五条复审后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要求的,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复审后仍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要求的,审查机构不得再次复审。审查机构应当将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并书面说明不合格原因。同时,审查机构应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上报有关情况。建设单位应要求原勘察设计企业对施工图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重新委托原审查机构进行审查。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确需修改的,凡涉及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内容或《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批准后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鄂建〔2003〕38号)规定的重大变更内容的,建设单位应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重新委托原审查机构进行审查。第十七条审查机构应在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管理范围,将审查情况报市设计审查办或远城区建设局备案。第十八条审查机构在报施工图审查备案时,需提供下列资料:一、审查机构出具的施工图审查意见书和审查合格书;二、审查咨询合同;三、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外省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本省从事勘察设计业务的《登记备案通知书》;四、民用建筑节能审查备案登记表;五、备案需要的其他资料。第三章责任和义务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对提交的施工图审查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第二十条勘察设计企业应按照审查机构提出的审查意见,及时对施工图进行修改和完善。第二十一条审查机构应按认定的业务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建设单位委托的施工图审查。审查机构对建设单位所提供的作为勘察、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及附件等资料不全时,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第二十二条审查机构应将审查中发现的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并以书面形式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管理范围及时报市设计审查办或远城区建设局。无不良行为的实行“零报告”制度。第二十三条审查机构应将施工图审查的基本情况、审查阶段、审查意见和审查结论等及时在“武汉勘察设计信息网”上发布,以方便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企业查询。第二十四条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工作负责,并按规定承担审查责任。审查机构法定代表人应对施工图审查工作全面负责,审查人员对其审查质量负相应的审查责任。审查机构的审查责任不替代勘察设计企业的质量责任。第二十五条审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制度。施工图审查应当有经各专业审查人员签字的审查记录。第二十六条审查机构出具审查意见书或审查合格书后,应对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附件、全套施工图、审查、复审和重新审查在内的审查记录等有关资料存档备查。上述存档资料中的施工图保存期限应当至少至工程竣工验收后一年。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审查机构和有关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勘察设计企业的知识产权。第二十八条鼓励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和审查机构实行建设工程项目风险管理,积极参加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保险。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是施工许可、工程监理、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的依据。按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施工图,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第三十条对于施工图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即已开工建设、未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进行施工、施工图中涉及第九条规定审查内容的修改或《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批准后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鄂建〔2003〕38号)规定的重大变更内容而未重新审查即已开工建设等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市建委责令其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罚。第三十一条施工图审查应遵循属地管理的原则,本市行政区域内施工图审查原则上由本市审查机构承接;因超出本市审查机构业务范围或有特殊需要须由外省审查机构进行审查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报市建委审核同意后,方可委托外省审查机构进行审查。本市审查机构承接外地施工图审查业务,应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同时,报市设计审查办备案。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或勘察设计企业对审查机构提出的施工图审查意见有重大分歧时,可向市建委提出申请,由市建委组织论证和处理。所发生的费用由相关责任方支付。第三十三条市设计审查办和远城区建设局应及时受理对施工图审查工作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检举、控告和投诉。第三十四条市设计审查办和远城区建设局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对审查机构报告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及相关人员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核查,由市建委依法进行处理。第三十五条市设计审查办和远城区建设局应建立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和审查机构的信用档案。对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审查机构及和注册执业人员及相关人员的不良行为进行记录。情节严重的,由市建委予以通报批评。第三十六条市设计审查办应加强对审查机构的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审查机构进行检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一、是否超出认定的业务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二、是否使用不符合条件的审查人员;三、是否按规定发布、上报审查情况及审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四、施工图审查质量;五、是否是重复复审、是否超过审查时限;六、审查合格书的发放是否符合要求;七、是否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八、是否按规定办理备案;九、审查人员参加培训情况等。市设计审查办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要求被检查的审查机构提供有关施工图审查的文件和资料。第三十七条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书被认定属无效的,市设计审查办或远城区建设局将责令审查机构撤消审查合格书,并追究审查机构及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三十八条市设计审查办或远城区建设局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审查机构违反建设部令第134号中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规定的,应及时核查,由市建委依法进行处理。第三十九条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章附则第四十条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农民自建两层及以下住宅、军事工程和保密工程不适用本办法。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日起施行。原《武汉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武建设字[2000]339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市建委发布的其它文件与本办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文标题: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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