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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银监发〔2009〕84号关于印发《常州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政策性银行常州市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常州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常州分行、经济紧密区支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邮政储蓄银行常州市分行,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为提高应对重要信息系统突发事件的综合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预防或最大程度地减少重要信息系统突发事件给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带来的经济损失,有效防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风险,维护广大金融消费者权益和地方金融稳定,现将《常州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附件:常州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暂行办法二○○九年五月十三日主题词:信息科技应急办法通知抄送:江苏银监局统计信息处。内部发送:程列辉副局长、监管一科、监管二科、合作金融机构监管科、统计信息科、办公室。联系人:徐洁联系电话:0519-88123111-87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常州监管分局办公室2009年5月13日印发(共印25份)附件常州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银行业重要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范(试行)》、《银行业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辖区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适用本暂行办法。第三条以下术语适用于本暂行办法:(一)本暂行办法所称重要信息系统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撑关键业务,其信息安全、系统服务安全关系公民、法人和组织的权益及社会秩序与公益利益,甚至影响国家安全的信息系统。主要包括面向客户、涉及账务处理且时效性要求较高的业务处理类、渠道类和涉及客户风险管理等业务的管理类信息系统,支撑上述系统运行的前置机、客户端、机房、网络等基础设施也应作为重要信息系统的一部分。(二)本暂行办法所称业务服务时段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信息系统所承载业务对客户提供服务的时间。(三)本暂行办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信息系统以及为之提供支持服务的电力、通讯等系统突然发生的,影响业务持续开展,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应对的事件。(四)本暂行办法所称信息系统应急管理是指贯穿于整个信息系统生命周期中,通过风险防范、应急响应、应急保障以确保信息系统能够满足业务发展战略对业务连续性要求的管理。第二章组织体系与职责分工第四条按照“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统一领导”的原则,常州银监分局设立银行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管理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应急处置工作;常州银监分局统计信息部门和信息科技风险监管组具体负责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信息系统应急管理日常工作,以及监督、检查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重要信息系统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和应急管理工作。第五条常州银监分局银行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和日常信息系统应急管理部门,应针对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存在的各类信息系统隐患和暴露出的各类安全问题,督促相关机构采取相应安全防范措施,建立健全预防机制,引导其加强对各应用系统的跟踪与监测,防止因突发事件导致系统出现故障或瘫痪,并最大程度地减少故障或瘫痪造成的损失。第六条辖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建立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各级部门在应急管理中的职责。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对本机构应急管理政策及其实施效果负有最终的责任;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制订应急管理政策和基本管理制度,履行向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常州银监分局信息系统应急管理部门的报告职责;信息科技管理部门和业务管理部门负责本机构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具体落实,履行向风险管理部门的报告职责,定期组织信息系统应急演练,持续改进本机构信息系统应急预案。第七条辖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其内部建立应急团队,在发生信息系统突发事件时,能够做到及时实施专项应急处置工作。应急团队应包括但不限于应急领导小组、应急执行小组、支持保障小组。针对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确保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做到及时实施专项应急处置工作。第三章突发事件处置原则第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处置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系统不间断原则:重要信息系统应建立灾难备份系统,发生突发事件时,按规定程序切换到灾难备份系统,保障重要信息系统的不间断运行;(二)业务连续性原则:在重要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处置时,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保障信息系统业务的连续性处理;(三)数据完整性原则:在重要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处置时,应尽快查找丢失的信息科技数据,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社会资金安全;(四)可操作性原则:重要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处置实施方案应体现以人为本,具有可操作性;(五)立即报告原则:发生重要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立即向有关单位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报告,不得隐瞒不报或延迟报告;(六)及时响应原则:一旦发生重要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迅速判断发生原因,预计解决时间,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第四章突发事件分级第九条突发事件依照其影响范围及持续时间等因素分级。突发事件同时满足多个级别的定级条件时,按最高级别确定突发事件等级。(一)特别重大突发事件(I级)1、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由于重要信息系统服务中断或重要数据损毁、丢失、泄露,造成经济秩序混乱或重大经济损失、影响地方金融稳定的,或对公众利益造成特别严重损害的突发事件。2、由于重要信息系统服务异常,在业务服务时段导致其辖区两个(含)以上分支机构业务无法正常开展达3个小时(含)以上,或一个分支机构业务无法正常开展达6小时(含)以上的突发事件。3、业务服务时段以外,重要信息系统出现的故障或事件救治未果,可能产生上述1至2类的突发事件。(二)重大突发事件(II级)1、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由于重要信息系统服务中断或重要数据损毁、丢失、泄露,对银行或客户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突发事件。2、由于重要信息系统服务异常,在业务服务时段导致其辖区两个(含)以上分支机构业务无法正常开展达1个小时(含)以上,或一个分支机构业务无法正常开展达3小时(含)以上的突发事件。3、业务服务时段以外,出现的重要信息系统故障或事件救治未果,可能产生上述1至2类的突发事件。(三)较大突发事件(III级)1、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由于重要信息系统服务中断或重要数据损毁、丢失、泄露,对银行或客户利益造成较大损害的突发事件。2、由于重要信息系统服务异常,在业务服务时段导致辖区一个分支机构业务无法正常开展达2个小时(含)以上的突发事件。3、业务服务时段以外,出现的重要信息系统故障或事件救治未果,可能产生上述1至2类的突发事件。第十条重要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发生后,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依据事件影响范围和影响时间的变化,按照上述定义进行事件级别升级。第五章应急预案与演练第十一条为保障重要信息系统安全、高效、稳定运行,辖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结合本机构风险控制策略,从基础设施、网络、信息系统等不同方面,分类制定本机构应急预案。银行业金融机构编制的信息系统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明确有关各方的分工和责任;(二)说明重要信息系统的业务影响范围、恢复时间目标、恢复点目标、以及信息系统包括的系统资源,明确资源的物理位置、设备型号、软件资源、网络配置等关键信息;(三)明确各类故障的诊断方法和流程;应急场景应至少覆盖电力故障、通信线路故障、火情水灾、治安、病毒爆发、网络攻击、人为破坏、不可抗力因素、计算机硬件故障、操作系统故障、系统漏洞、应用系统故障以及其他各类与信息系统相关的故障;(四)制定系统恢复流程和应急处置操作手册,应尽可能将操作代码化、自动化,降低应急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五)明确应急恢复过程中的关键状态,并明确不同状态的沟通和报告内容及等级;(六)明确应急相关人员的协调内容和沟通方式;(七)明确系统重建步骤,确保信息系统恢复正常业务处理能力。第十二条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支撑信息系统运行的重要外包服务的应急管理纳入其中,建立重要外包服务的专项应急预案,对于重要基础设施、重要设备、网络、系统集成以及其他外包服务商的技术与产品政策、服务水平、服务能力制定风险应对措施,外包服务的应急预案应能够保障银行业信息系统恢复时间目标和恢复点目标的要求。第十三条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定期对应急预案进行测试和演练,确保其有效性。当信息系统发生系统上线、系统升级、网络改造、设备更新、配置参数调整等变更时应及时更新应急预案,并适时实施演练。第十四条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制定年度信息系统应急演练计划,明确演练的时间、内容、依据、目的、负责人和相关配合机构等要素。演练计划应涵盖对应急预案各环节的检验,验证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应急资源的完备性及应急人员的适应性。应急演练应做到综合演练和专项演练相结合,一般情况下,银行业金融机构每年至少应组织一次综合应急演练和四次专项应急演练。第十五条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按照应急演练计划实施应急演练,并注意如下事项:(一)以应急预案为基础,制定应急演练总体方案,并进行风险再评估,制定相应的保障措施;(二)应急演练内容应全面完整,涵盖信息系统的各类应急场景;(三)严格控制应急演练引起的信息系统变更风险,避免因演练导致服务中断;(四)应急演练应选择在非主要业务时段进行;(五)应急演练完成后,应保证实施应急预案所需的各项资源恢复正常;(六)定期对信息系统应急响应相关人员进行培训。第十六条应急演练结束后,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撰写应急演练情况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内容和目的、总体方案、参与人员、准备工作、主要过程和关键时间点记录、存在的问题、后续改进措施及实施计划、演练结论。第十七条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演练总结报告提出的改进措施进行整改,及时修订相应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审计部门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第十八条为保障重要信息系统安全、高效、稳定运行,辖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成较为完备的灾难备份系统,该系统要在硬件设备、应用软件、网络环境、场地环境、运行耗材、人力资源等方面满足正常运行的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逐步建立健全重要信息系统和相关系统的运行维护机制,明确运行维护的主体,制定严格的运行管理制度,建立责任追究和赔偿机制,建立科学合理的运行维护管理体制。第十九条辖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制定的信息系统应急预案、年度应急演练计划、应急演练总结报告和应急团队名单,以及变化情况要及时报送常州银监分局备案。常州银监分局跟踪与监测辖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急演练情况,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应急预案和演练中存在的隐患和暴露出的问题,适时组织现场检查工作,引导其完善预防、预警和应急机制,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杜绝隐患。第六章应急响应第二十条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重要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急领导小组应立即根据其内部有关应急处置的制度规定,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自救。在能够明确故障原因并可自主修复的情况下,领导小组立即组织相关系统的技术人员和业务人员,对突发事件影响系统的程度及系统恢复时间给出合理评估,并提出相应建议,确定适当的危机处置预案并组织实施。在不能判断故障原因并自主修复时,应急领导小组应及时上报上级单位,在上级单位的指导和支持下进行故障判断和修复工作,同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第二十一条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重要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及时将相关情况向常州银监分局报告。(一)信息报告应坚持及时、准确、规范、保密的基本原则。及时性就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重要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当在第一时间内按规定报告相关部门或机构。准确性就是报告内容要客观真实,数据准确,不得漏报、迟报、瞒报,不得主观臆断。规范性就是报告内容要符合相关的规定与要求。保密性就是情况报告和信息传输过程要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和宣传工作规定,涉密信息不得泄露,非涉密信息不得随意向媒体或其他无关人员披露。(二)信息报告主要内容1、事件所涉及的机构名称、地点、时间。2、事件的性质:突发事件的性质包括硬件故障、软件故障、网络故障、事故灾难、自然灾害等。3、影响系统运行情况:包括突发事件发生后对系统造成的影响程度、影响范围等。4、影响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