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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末位调整试行办法市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末位调整试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工商行政管理队伍的管理,提高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战斗力,完善竞争激励机制,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末位调整,是指以公务员年度考核、工商系统目标责任制考评等为依据,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定一定数量的末位工商行政管理人员,通过离岗培训、试岗工作、职位调整等办法,促进末位工商行政管理人员转变提高的人事行政管理措施。第三条本试行办法适用于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内全体公务员和工勤人员。第四条末位调整工作在各级工商局党委(市直各分局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末位调整工作要坚持党管干部、实事求是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末位调整要贯彻立足队伍建设、强化竞争激励、重在教育提高的原则,以正面教育为主,促使末位调整人员提高素质、转变思想、改进作风、爱岗敬业,要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始终。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直接定为末位调整对象:(一)违犯国家工商总局和省工商局禁令,尚不够辞退的;(二)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三)在聘用和双向选择中落聘的(有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情况者除外);(四)岗位资格考试不合格的;(五)行政执法过错较严重,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应负主要责任的;(六)被省辖市以上新闻单位曝光,经查证属实应负主要责任的;被省辖市以上机关暗访、督察、检查发现过错,受到通报批评或责令整改的主要负责人;(七)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组织安排的;(八)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九)严重违反工作纪律,连续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尚不够辞退的;(十)有其他问题应当进行末位调整的。第六条末位调整对象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予以确定:(一)目标责任制考评被确定为末位的单位主要负责人;(二)年度民主测评中被评为最后一名的。第七条对被确定为末位的工商行政管理人员,进行以下调整:(一)诫勉谈话。由所在单位主要领导进行谈话告诫。(二)离岗培训。自确定末位调整人员的次日起,由县级以上工商局组织实施离岗培训,培训期不超过2个月。培训内容为政治理论、行为规范、法律法规、业务知识、计算机技能等,培训结束时应组织考试考核。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培训的,视为自愿辞职。(三)试岗工作。对培训合格者,由县级以上工商局根据其工作能力、业务水平、岗位适应性等安排试岗3个月。试岗期满后,由试岗单位对试岗人员进行测评和鉴定,并报有关工商局党组织审定。试岗合格者可以正常使用。对于只作诫勉谈话处理的末位人员,诫勉期为3个月。第八条对于培训不合格、试岗不合格以及不服从组织安排者,可按有关规定予以辞退。连续两次被确定为末位调整者,当年年度考核应评为不称职等次。第九条被末位调整人员在离岗培训、试岗工作和诫勉期间只发基本工资,其他一切福利和奖金停发。正式上岗后,工资福利恢复正常,对离岗、试岗和诫勉期间扣发的福利奖金不再补发。第十条对被确定为末位的人员,应视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选择以下形式进行人事调整:(一)岗位调整。指非领导职务以下的末位人员,从现有岗位调整到其他岗位工作。(二)平职调任。指担任副股长、副所长(副分局长)以上职务的末位人员,调整到其他部门、单位担任同级职务。(三)平职改非。指正、副科级领导职务末位人员,调整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或免去原职、保留原级别。(四)降职。指被确定为末位调整的中层干部,其职务下降一级使用。(五)免除试用职务。指在试用期间被确定为末位调整的中层干部,应免除其试用职务。第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末位调整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第十二条末位调整对象可按中层干部和一般干部分层次进行确定,也可以基层和机关为单位进行确定。&nbs[1][2]下一页p;第十三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末位调整工作的领导、监督和检查。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挟嫌报复、说情庇护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工商局负责解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人事教育、纪检监察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第十五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上一页[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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