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办法(PPT40页)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局《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办法》孙晓军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局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局目录1平安工地建设过程2平安工地建设成效3《管理办法》调整内容4《管理办法》条款介绍《管理办法》执行要求5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局第一章平安工地建设过程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局一、2010年3月,交通运输部印发《关于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活动的通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为期两年的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活动。二、2010年6月,省交通运输厅印发《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活动的通知》,成了平安工地建设活动领导小组,推进我省“平安工地”建设工作。三、2011年9月,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达标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明确了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工作内容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局四、2012年12月,交通运输部印发《关于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工作的通知》,明确了平安工地建设考核内容。五、2013年8月,省交通工程监管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考核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六、2013年9月,省交通工程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七、2018年4月,交通运输部印发《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自5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局第二章平安工地建设成效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局2011年-2017年期间,每年省厅组织开展年度省级“平安工地”考核工作,交通运输部组织部级“平安工程”冠名评选工作。省级“示范工程”工程项目78个、“示范施工合同段”591个、“示范监理合同段数”174个部级“平安工程”冠名工程项目9个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局第三章《管理办法》调整内容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局三增:1.增加新《安全生产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有关安全生产条件的新要求;2.增加本质安全要素(从技术设备、安全管理、安全文化与人员素质等方面);3.增加风险预控与隐患排查双重预控体系建设要求。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局三减:1.减少考核环节,取消监理单位自评环节;2.减少考核频次,施工单位自评由每月一次改为每季度一次;3.减少考核标准,删除交工考核标准。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局三优化:1.优化评价方式,以现场安全生产行为评价为主,针对突出问题,辅以内业资料核查;2.优化评价标准内容,给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更多的空间;3.优化评价标准权重,突出危险性较大工程的考核权重。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局第四章《管理办法》内容介绍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局《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办法)正文《办法》共四章22条,分别为总则、建设内容、考核评价、附则。附件《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考核评价指导性标准》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局《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五条)明确了《办法》的制定目的、适用范围,明确平安工地的定义内涵、建设主体、建设环节,以及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局《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办法)第二章建设内容。(共七条)明确了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应急救援管理等平安工地六方面建设内容。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局《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办法)第三章考核评价。(共八条)完善了平安工地考核评价机制:明确施工单位是平安工地建设的主体,建设单位是施工、监理合同段平安工地建设考核评价的主体,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抽查建设单位的考核管理行为,负责推进平安工地建设。考核机制的微调,进一步压实从业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则应把工作重点放在事中抽查、事后监管上来。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局《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办法)第四章附则。(共两条)交通运输部统一规划建设平安工地建设管理系统,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考核结果运用,并就《办法》实施日期及有效期等事项予以说明。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局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引导和激励从业单位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提升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在施工期间开展平安工地建设活动,适用本办法。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局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平安工地是指项目从业单位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核心,施工过程以风险防控无死角、事故隐患零容忍、安全防护全方位为目标,推进施工现场安全文明与施工作业规范有序的有机统一,是不断深化平安交通发展的重要载体。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施工、监理等工作的单位。第四条平安工地建设管理主要包括工程开工前的安全生产条件审核,施工过程中的平安工地建设、考核评价等。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局第五条交通运输部指导全国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制定《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考核评价指导性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见附件)。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具体负责长江干线航道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监督管理工作。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导本地区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监督管理制度和考核评价标准。属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直接监管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具体负责管辖范围内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监督管理工作。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局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保障安全生产条件(第七条),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第八条),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实现安全管理程序化、现场防护标准化(第九条)、风险管控科学化(第十条)、隐患治理常态化(第十一条)、应急救援规范化(第十二条),并持续改进。----平安工地建设内容总结第七条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在项目招(投)标文件、合同文本,以及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中予以明确。从业单位应当保证本单位所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必需的资金投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局第八条公路水运工程项目从业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制定完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并进行公示。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考核结果应作为合同履约考核内容,每年定期向建设单位报送。第九条公路水运工程项目从业单位应当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以施工现场和施工班组为重点,加强施工场地布设、现场安全防护、施工方法与工艺、应急处置措施、施工安全管理活动记录等方面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局第十条公路水运工程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项目从业单位应当全面开展风险辨识,按规定开展设计、施工安全风险评估,依据评估结论完善设计方案、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及应急预案。施工作业区应当根据施工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结果,确定不同风险等级的管理要求,合理布设。在风险较高的区域应当设置安全警戒和风险告知牌,做好风险提示或采取隔离措施。施工过程中,应当建立风险动态监控机制,按要求进行监测、评估、预警,及时掌握风险的状态和变化趋势。重大风险应当及时登记备案,制定专项管控和应急措施,并严格落实。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局第十一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行常态化、闭合管理。项目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事故隐患排查、告知(预警)、整改、评估验收、报备、奖惩考核、建档等内容,逐级明确事故隐患治理责任,落实到具体岗位和人员。按规定对隐患排查、登记、治理、销号等全过程予以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在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向直接监管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其中涉及民爆物品、危险化学品及特种设备等重大事故隐患的,还应向相应的主管部门报备。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局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应当制定专项方案,确保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到位。整改完成后应当由施工单位成立事故隐患整改验收组进行专项验收,可组织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进行评估。整改验收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将验收结论向直接监管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并申请销号。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局第十二条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应当按要求制定相应的项目综合应急预案、施工合同段的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定期组织演练。依法建立项目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指定工程现场兼职的、具有一定专业能力的应急救援人员,定期开展专业培训。结合工程实际编制应急资源清单,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更新。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局第十三条施工单位是平安工地建设的实施主体,应当确保项目安全生产条件满足《标准》要求,当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监理单位提出复核申请。合同段开工后到交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标准》要求,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平安工地建设情况自查自纠,及时改进安全管理中的薄弱环节;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自我评价,对扣分较多的指标及反复出现的突出问题,应当采取针对性措施加以完善。施工单位自我评价报告应报监理单位。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局第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将平安工地建设作为安全监理的主要内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按照《标准》要求及时开展安全生产条件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建设单位。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标准》要求,每季度对监理范围内的合同段平安工地建设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合同段应当责令停工,并向建设单位报告;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向直接监管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局第十五条建设单位是施工、监理合同段平安工地建设考核评价的主体,应当建立平安工地建设、考核、奖惩等制度,将平安工地建设情况纳入合同履约管理,加强过程督促检查,对项目平安工地建设负总责。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标准》要求,在项目开工前组织安全生产条件审核,每半年对项目所有施工、监理合同段组织一次平安工地建设考核评价,对自身安全管理行为进行自评,建立相应考核评价记录并及时存档;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审核结果以及施工过程中的平安工地建设考核评价结果,应当及时通过平安工地建设管理系统,向直接监管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局第十六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明确本地区各等级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监督管理责任主体;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应的考核评价标准体系。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局第十七条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在制定年度安全督查计划时,应当将本地区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情况作为重点内容,每年对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平安工地建设管理情况至少组织一次监督抽查,同时根据建设单位报送的平安工地建设考核评价情况,抽查一定比例的施工、监理合同段。具体抽查比例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但最低不少于10%。对施工期限不足一年的项目,直接监管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施工期间至少抽查一次。对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项目要加大抽查频率。监督抽查重点应当包括项目建设单位考核评价工作的规范性、安全风险防控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实施情况等。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局第十八条平安工地建设考核评价按照百分制计算得分,考核结果在70分及以上的评定为合格,低于70分的评定为不合格。项目年度考核结果按照建设单位在本年度考核周期内考核结果累计的平均值计算。施工、监理合同段首次考核不合格的应当及时整改,建设单位应组织复评,复评仍不合格的施工、监理合同段应当全部停工整改,并及时向直接监管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对已经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责
本文标题: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办法(PPT40页)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587761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