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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强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的管理,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规范评标活动,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广东省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评标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在房地产、土地、旅游投资与规划、法律、城市规划、建筑设计、建筑艺术、环境保护、财务金融、审计、投资经营等领域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熟悉评标业务,并被聘入专家库的专业人士。本办法所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是指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设立的,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2转让招标投标工作提供评标活动的专业人才库。第四条市国土房管局负责解释、监督本办法的实施,审核和修改相关制度,并牵头组建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评标专家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市财政局相关人员构成,人数6人。评审委员会召集人为市国土房管局分管局领导。评审委员会主要负责对专家参加评标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以及审核、确定及取消专家资格。评审委员会会议必须在评审委员会委员出席人数达到三分之二以上时方可召开。第五条市监察局对负责评标专家认定、使用和管理工作的行政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依法查处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评标专家认定、使用和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专家库的组建、管理活动应当通过市国土房管局网站公开有关信息,接受公众监督。第六条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以下简称“交易登记中心”)负责专家库的具体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专家和专家库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二)对进入专家库的专家候选人进行资格初审;(三)为招标单位在专家库中抽取专家提供服务;3(四)对专家参加评标活动进行管理;(五)负责与专家的联系、沟通、交流;(六)定期向评审委员会汇报专家库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实行动态管理;(七)负责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七条专家库分为经济组和技术组。经济组分为四类,包括房地产经济、财务金融、环境旅游、法律。技术组分为三类,包括城市规划、建筑设计、建筑艺术类。专家库实行分层管理,经济组及技术组均设立国家级专家库和地方级专家库。院士、省内外有影响力的知名专家、教授等进入国家级专家库,负责城市重大标志性建筑、大型城市综合体项目、大型旅游区综合开发项目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重大项目的评标活动;地方级专家库主要负责普通项目的评标活动。第八条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一)从事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所列专业工作或其他相关专业工作满十年,并具有高级以上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或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成绩突出的专业人士;(二)熟悉房地产管理、土地管理、房地产评估、城市规划管理、旅游投资规划、城市建设管理、环境保护、财务金融管理、审计及投资经营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胜任评标工作;4(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及保密意识,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管理;(四)最近五年内没有因违法、违纪被处分、处罚,行业诚信记录良好;(五)年龄在65周岁以下、健康状况良好,能够承担评标工作;两院院士或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可不受年龄限制。第九条专家可以通过个人申请、单位推荐及市国土房管局邀请三种方式进入专家库。第十条个人自荐和单位推荐的申请人填写申请书并向交易登记中心提交材料。交易登记中心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初审,按申请人从事的专业分组,并将初审情况和初审合格名单报评审委员会,由评审委员会审核并确定专家名单。市国土房管局邀请加入的,征得本人同意,由专家填写表格并向交易登记中心提交相关材料。个人申请书、单位推荐书以及评审过程和结果应当做书面记录,并存档备查。第十一条经评审委员会确定的专家由市国土房管局颁发聘书,聘期为两年。聘任期满,经综合考核合格可以续聘。在聘任期内,专家因个人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向市国土房管局提出申请,经同意后解聘。第十二条交易登记中心对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可根5据需要随时对专家库进行补充和完善,同时建立专家个人档案,将专家评标情况归入个人档案。第十三条专家享有下列权利:(一)接受市国土房管局的聘请,担任评标小组成员;(二)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评标工作,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预,独立地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及打分;(三)对专家库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四)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五)举报评标过程中的不公正行为。第十四条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认真学习、自觉遵守有关房地产交易、土地交易、房地产评估、旅游投资与规划、城市规划、城市建设、财务金融管理、审计及投资经营招标投标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对招标投标工作和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二)按时参加评标,严格依据招标文件,客观、公正地评标;(三)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四)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五条专家评标时,应当遵守下列工作纪律:6(一)在接到评标通知后不得无故拒绝,不得询问与评审项目有关的情况,应当按指定时间、地点报到;因故不能参加评标的,应当在指定评标时间的24小时前书面告知交易登记中心;(二)凡接到通知的专家必须亲自参加评标,不得委托他人参加;(三)从接到评标通知到中标通知书发放之前,不得与投标人或与投标结果有利害关系者有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和其他利益;(四)在接到评标通知时,如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专家应当主动回避;(五)评标时,应当各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独立地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不得对其他评委施加任何影响;(六)在评标过程中,应当服从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如发现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违纪情况,应当及时向相关监督和监察部门举报;(七)在评标过程中,不得将投标文件带离评标会场,不得向外界透露评标内容,评标结束后不得复印或带走与评标内容有关的材料;(八)出具的评审意见应当客观、真实;对评标结果持有异议的评委,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和理由,否则视为同意;7(九)在评标过程中不得擅自离开,如有特殊情况确实需要离开的,应当征得招标人、监督人的同意;(十)不得以“市国土房管局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评标专家”的名义从事与此身份无关的活动。第十六条专家如调动工作或者变更联系方式,应当及时告知交易登记中心,以保证有效联络及准确回避。第十七条交易登记中心负责组建评标小组。评标小组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评标小组成员每次到会最少必须达到5人,评标工作由委托招标人主持。除主持人外,其余成员在开标之日前一天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小组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在土地使用权招标前选取专家的过程中,对未纳入评标专家库但经评审委员会审定符合条件的,也可选取作为评标专家。第十八条交易登记中心负责抽取专家。交易登记中心指定专人负责专家抽取工作;同一次招标投标活动,专家抽取只能进行一次;抽取工作完成后,招标人、监督人应当签字确认,并将确认书归档保存。第十九条专家确定后,按抽取排号顺序通知专家本人。评标候选专家因故不能参加评标工作的,即时重新随机抽取专家。第二十条对于城市重大标志性建筑、大型城市综合体8项目、大型旅游区综合开发项目等重大项目的评标活动,交易登记中心可根据招标需要报评审委员会批准后另外聘请专家库以外的专家担任评标专家。第二十一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小组成员,已经进入评标小组的应当更换:(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二)与投标人存在劳动、委托或代理关系的;(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或者其他社会关系,可能影响投标文件公正评审的人员。第二十二条专家评标实行记名制,每位专家的个人评标结果,应当由本人签字确认。专家对自己的评审及打分承担个人责任。第二十三条专家评标实行有偿服务制度,其费用由招标人支付。第二十四条专家在聘任期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担任专家的资格,收回聘书:(一)无故缺席或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标活动的;(二)在招标、投标以及其他有关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并查清属实的;(三)被刑事处罚的;(四)应当回避但没有主动提出的。第二十五条专家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9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交易登记中心报评审委员会审定后,由市国土房管局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交易登记中心报评审委员会审定,并由市国土房管局取消专家资格,予以解聘。第二十六条专家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或者向他人透露与评标有关情况的,交易登记中心报评审委员会审定后,由市国土房管局给予警告;有违法行为者由交易登记中心报评审委员会审定,并由市国土房管局取消专家资格,予以解聘。涉嫌构成犯罪的,由交易登记中心向司法机关报案,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04年制定实施的《广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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