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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森林生态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结合广西实际,为规范和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是用于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保护、管理及其它相关支出的专项资金。第三条本办法中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是指由地方政府与森林所有者或经营者签字确认,国家级经国家林业局核查认定,自治区及以下各级经自治区林业局核查认定的生态公益林。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的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以及单位、集体和林农个人。第五条本办法中的管护人员是指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保护区域内的护林员、森林公安人员,以及国有林场、国有苗圃、林业系统的自然保护区、其它所有制形式的单位中核定的直接管护人员,以及集体林区直接负责管护任务的林农个人。第二章资金来源、使用范围及补助对象和标准第六条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安排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自治区、地、市、县各级财政安排的用于森林生态效益建设的补助资金及其他资金。自治区及地、市、县各级财政应将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七条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使用范围。(一)中央财政安排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用于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保护和管理。1.中央财政安排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70%用于管护人员费用。2.中央财政安排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30%用于森林防火、森林公安、病虫害防治监测、资源监督管理、林区道路维护等,并按2∶3∶5的比例在自治区、地(市)、县之间进行分配,按2∶8的比例在自治区与自治区直属单位之间进行分配。这部分资金由自治区和各地、市、县及自治区直属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遵照统筹规划、突出重点、集中使用的原则确定建设项目,纳入实施方案上报自治区审批后实施。3.对中央财政安排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自治区可在保证其用于管护人员经费比例不低于70%的基础上,根据需要适时进行调整;对非管护人员费用部分资金在自治区与地、市、县、自治区直属单位之间的分配比例也可根据需要适时进行调整。(二)自治区、地、市、县各级财政安排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除用于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保护和管理费用外,主要用于试点林区内的荒山造林支出、社会保障支出、政策性支出和社会性支出。(三)保护和管理费用支出的具体界定。1.管护人员费用。指用于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管护人员的工资或劳务性费用支出。2.森林防火费用。指为保护和管理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而修建的小型防火设施,包括生物防火林带、了望台、防火线、通讯等;购置扑火器材,包括防火指挥、运兵车、灭火器具,以及火险预报、监测信息网、扑火费用等。3.森林公安费用。指森林公安购置办案器材、森林公安预防等方面的费用。4.森林病虫害防治费。指用于生态公益林区森林病虫害的监测、防治、工程治理,监测、检疫设备及防治药物、器械购置,测报网点、病虫防治检疫测报实验室、检疫检查站(点)、除害处理设施建设等的费用。5.森林资源监督管理费用。指用于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建立档案、资源监测等方面的费用支出,包括建立档案、资源监测所必须的办公设备、信息网络等。6.林区道路维护费用。指用于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范围内的林区道路维护等费用支出。(四)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保护和管理所必需的勘察设计、检查验收等项目管理费由地方财政适当安排,不得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中提取和列支。第八条森林生态效益保护和管理资金的补助对象为承担重点防护林及特种用途林保护和管理的单位、集体和林农个人,包括国有林场、国有苗圃、林业系统的自然保护区、集体林场、其他所有制形式的单位和林农个人。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其他相关支出的资金按有关政策规定用于指定的单位和个人。第九条森林生态效益保护和管理资金分配主要按承担保护和管理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面积计算。中央补助标准由财政部确定;地方补助标准由地方财政根据财力确定。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其他相关支出的标准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第十条各地、市及自治区直属单位对管护人员费用支出要制定严格的定员、定额标准,实行定员定额管理。(一)管护人员的核定。国有林场、国有苗圃、自然保护区、集体林场、其他所有制形式的单位根据本单位管护工作的需要等具体情况核定管护人员;林农自行管护的按实际需要核定管护人员。管护任务要分解落实到具体人员。(二)管护人员费用定额标准。中央补助资金部分,自治区对地、市、县及自治区直属单位按照3.5元/亩·年进行总量控制,具体到每位管护人员的费用定额标准由地、市、县及自治区直属单位根据具体情况核定。地方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的定额标准由各级财政部门商同级林业主管部门确定。(三)以上定员定额标准各地、市、县及自治区直属单位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林业局备案。第三章资金的申报、审批和拨付第十一条地、市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依据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林业局批准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试点实施方案》,于每年2月底前联合向自治区财政厅申请补助资金,并抄报自治区林业局;自治区直属单位申请补助资金,报自治区林业局汇总后报自治区财政厅。不按规定申报的单位取消试点资格。第十二条自治区财政厅与自治区林业局对各地各单位申请补助资金进行审核汇总后,依据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批准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试点实施方案》,于每年3月底之前联合向财政部申请,并抄报国家林业局。第十三条中央财政安排给我区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下达后,由自治区财政厅商自治区林业局审批下达各地、市及自治区直属单位。自治区及地、市、县安排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商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下达。财政部门下达资金的文件应抄送林业主管部门。第十四条各级财政安排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通过财政国库按照预算级次下拨。各级财政国库要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对管护人员费用及森林防火、森林公安、森林病虫害防治和林区道路维护费用中不能进行政府采购的资金,由县以上同级财政部门对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的有效凭证复印件进行审核无误后,由财政部门拨到林业主管部门,再由林业主管部门拨到用款单位,发放到集体和林农个人。实行政府采购的资金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提供服务和供货的单位。第十五条用于森林防火、森林公安、森林病虫害防治和林区道路维护的支出,根据项目建设情况,需要预拨资金的,可由项目建设单位分别向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统一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预拨资金。第四章资金管理与监督第十六条林业主管部门在将管护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人员的基础上,建立统一的管护人员信息档案和费用卡,制定严格的管护目标责任制并签订管护合同。费用支出要与管护目标挂钩,定期发放,对未完成管护目标的不能发放管护费用。对林农个人发放的管护费要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第十七条对森林防火、森林公安、森林病虫害防治和林区道路维护费用支出实行报帐制管理办法。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保护和管理的单位、集体和个人,提供报帐有效凭证复印件,经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向财政部门报帐。财政部门对报帐有效凭证复印件审核后,对符合规定的支出给予拨款。财务会计报表编制工作项目实施单位负责。涉及采购的支出,纳入同级政府采购计划,实行政府采购。第十八条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用于重点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区内荒山造林支出、社会保障支出、政策性支出、社会性支出以及规划设计和检查验收费用等支出,按有关管理办法分别进行管理。第十九条资金使用单位要加强财务管理,设立台帐,健全会计帐目,实行专人专帐管理。各地、市财政局及自治区直属单位每年上半年终了10日内要向自治区财政厅上报1-6月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分析报告及《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支出情况统计表》,并抄报自治区林业局。第二十条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同时接受审计部门和财政部驻广西专员办的审计检查。对违反资金使用规定,截留、挤占、挪用或造成损失浪费的,自治区财政可视情节轻重,采取扣减、停拨、取消补助资金等惩罚措施。被扣减的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报财政部批准后调整到其他试点地区。对有关责任人员,将根据情节轻重,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对触及法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各地、市财政局及自治区直属单位年度终了15日内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上年度补助资金安排使用情况总结及年度《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支出情况统计表》,并抄报自治区林业局。各地、市林业主管部门向自治区林业局报送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增减变化情况,并抄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林业局定期派专人对资源变化情况进行核查,凡因人为因素造成森林资源减少、森林覆盖率下降的,自治区财政厅将根据自治区林业局提出的处理意见核减其补助资金。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各地、市、县及自治区直属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并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林业局备案。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文标题:广西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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