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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销售公司员工奖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西销售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员工奖惩管理,强化监督约束机制,规范员工行为,保障企业与员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集团公司章程及公司有关制度,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机关、所属各分公司与公司有劳动合同关系的全日制员工。公司所属控股企业员工可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奖惩包括奖励与惩处两方面内容。奖励是指由公司行政组织对员工个人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贡献或有其他突出事迹所给予的物质与精神奖励。奖励属于行政性奖励,不包括按业绩考核定期发放的生产性奖励(奖金)以及由党、工、团等组织给予的奖励。惩处是指由公司行政组织对员工违规、违纪行为所给予的行政处分与处理,包括经济赔偿、扣减必要奖金与薪酬。对于违规、违纪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违规行为是指员工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集团公司、公司规章制度及违反生产、安全等操作规程的行为。本办法所称违纪行为主要是指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第五条奖惩管理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2(一)规范行为、奖罚分明。通过行为规范引导、约束员工行为,奖励先进、弘扬正气,惩罚违规违纪、损害企业利益等行为,不断促进队伍整体素质提高。(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对员工不规范的行为要及时教育与引导,凡能通过教育解决问题的应以教育为主;对违规违纪的行为应区别情节,依法依规予以处罚。(三)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实施奖励或惩罚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政策为准绳,公开、公平、公正,尤其是惩罚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四)程序合规、手续完备。按照规定的条件、种类、标准、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报批手续,不越级、不推诿,谁管辖、谁负责,分工合理、责任明确。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按照分层逐级管理的原则确定公司和分公司管理职责。公司对员工的奖惩管理主要职责如下:(一)研究决定公司员工奖惩管理办法;(二)审批员工奖励范围和奖励标准;(三)研究决定对中层干部及机关本部员工的惩处;(四)审批分公司呈报的员工行政处分意见。第七条所属分公司主要职责:(一)组织实施公司发布的员工奖惩管理办法;(二)地市级及以下先进个人奖励评选、审批,兑现奖励待遇;(三)向上级机关或自治区推荐公司级及以上先进个人奖励人3选;(四)分公司机关管理人员、库站员工违规、违纪行为的调查与处理。给予员工行政开除处分的需呈报公司批准后组织实施。(五)负责监督、指导与协调所属基层单位员工奖惩工作。第八条人事处主要职责:(一)牵头起草公司员工奖惩管理办法;(二)负责奖励资金筹集、分配与使用管理;(三)审核公司级个人奖励一次性物质奖金标准、奖金支付总额;(四)牵头对有重大影响的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的调查与处理;(五)监督、指导与协调各单位员工违反劳动纪律行为调查、处理及奖励资金分配、使用。第九条审计监察处主要职责:(一)指导并组织开展各单位效能监察、稽查和专项检查工作,参与重大及以上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二)受理违规行为的检举控告;(三)调查与处理副职及以上管理人员、公司机关一般管理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四)监督与协调各单位违规行为调查与处理。第十条党群工作处主要职责:(一)负责公司级先进个人、劳动模范的组织评选、批准与表彰工作以及集团公司级先进个人申报工作;(二)审批公司级奖励授予项目、评选办法、评选条件、获奖人数等;(三)审批公司级奖励获奖人员名单,并统一制定下发奖励文4件;(四)监督与协调相关组织或部门及各单位开展奖励授予与组织评选活动。第十一条企管法规处主要职责:(一)接受处理部门或单位的咨询,保障对违规违纪员工的处理行为合法合规;(二)负责因处理违规违纪员工行为引发的诉讼、仲裁案件;(三)配合司法部门对涉法犯罪人员的立案调查。第十二条质量安全环保处主要职责:(一)负责组织安全环保、设备方面事故事件性质和等级认定。(二)负责组织数质量方面事故事件的性质和等级认定。(三)负责组织或参与安全环保设备及数质量相关违规违纪事件的调查与处理。第十三条其他机关处室负责组织或参与专业范围内违规违纪事件的调查与处理。第三章行为规范第十四条员工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集团公司与公司规章制度和员工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努力工作,创新进取,为公司持续科学稳定发展作贡献。第十五条员工应遵守公司工时制度和考勤、休息休假、请销假制度,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不在工作时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第十六条员工应遵守和维护单位正常秩序,保持着装和言5谈举止文明、规范,爱护单位环境,保持工作、生活场所和其他公共区域整洁、干净、卫生。第十七条员工应履行岗位职责和规定义务,胜任本职工作,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不消极怠工,不玩忽职守,为公司实现生产经营业绩目标作贡献。第十八条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应坚守岗位、诚实劳动,认真执行岗位工作流程、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操作规程,正确实施管理、技术、操作和服务行为,积极参加业务培训并取得岗位所需资格。第十九条员工应遵循个人服从组织、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服从上级合理的工作安排和管理监督,团结协作,正确、理性地表达工作争议。第二十条员工应遵守公司财务和资产等方面的管理规定。妥善保管、合理安排使用生产材料、办公设备和其它财物,如实申报财、物消耗,不浪费、不挪用、不虚报,不占用单位资源做与工作无关的事。第二十一条员工应执行HSE管理规章制度,正确预防和制止HSE事故发生,及时、准确报告HSE隐患或事故,按规定职责权限正确组织开展或参与应急抢险工作。第二十二条员工应遵守集团公司发布的反违章禁令:(一)严禁特种作业无有效操作证人员上岗操作;(二)严禁违反操作规程操作;(三)严禁无票证从事危险作业;(四)严禁脱岗、睡岗和酒后上岗;(五)严禁违反规定运输民爆物品、放射源和危险化学品;6(六)严禁违章指挥、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第二十三条员工应遵守公司保密规章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公司商业秘密和工作秘密,不对外泄露、传播或允许他人使用公司的商业秘密。第二十四条员工应积极参与公司管理,正确行使民主权利,积极提出经营管理合理化建议,开展发明创造、技术改进。第二十五条员工应积极维护公司利益、形象和声誉,不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挪借他人财物,为本人或亲友谋取私利,实施打击报复或从事其他违法违规、损害公司形象的行为。第二十六条员工应遵守外出外派工作制度或纪律,遵守公司有关外部兼职的规定,未经批准不得在公司外兼职。第四章奖励第一节奖励条件与形式第二十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或分公司根据员工的先进事迹与影响程度、贡献大小给予不同层级相应奖励。对于表现特别突出、社会影响大、效益特别显著的员工,在获得公司内部相应奖励同时,也可以再申报集团公司级或国家级奖励。(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在管理、销售、物流、技术、服务或者其他工作方面,成绩显著的;(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三)在工作中有管理创新、经营创效、发明创造、技术改进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7(四)在降本增效、节能节水、增收节支、环境保护、提高劳动效率和经济效益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五)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公司资财有突出成绩的;(六)在抢险救灾、防止和消除重大事故、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等方面做出贡献的;(七)在专项工作和重点项目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八)在参加国家、行业、集团公司、公司重大活动、竞赛中成绩突出的;(九)见义勇为或者同违规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的;(十)维护社会、公司、员工队伍稳定,有显著成绩的;(十一)有其他突出功绩的。第二十八条奖励包括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两种形式。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可以根据需要相互结合使用,即:在获得物质奖励的同时也可获得精神奖励,在获得精神奖励时也可给予适当物质奖励。物质奖励可以给予一次性现金奖励(奖金)或同等价值实物奖励,也可根据需要安排一定时间带薪休假或国内外学习考察活动。第二十九条物质奖励的标准,按公司有关奖励办法确定标准执行或者经公司研究后确定奖励标准。对于少数社会影响特别大、贡献特别大或在销售、管理、技术、操作服务等方面取得重大突破的个人,公司可以给予一次性物质重奖。集团公司与公司的重奖原则上不得重复给予。分公司不实行直接给予一次性物质重奖制度,需要给予重奖的需统一报公司批准后,由公司直接给予。8一次性重奖是指一次性给予10000元及以上现金奖励或同等价值的实物奖励。第二节奖励种类与程序第三十条奖励原则上分为公司级奖励与分公司级奖励二个等级。集团公司级奖励由上级确定。第三十一条公司级奖励种类(一)在公司内部通报表扬;(二)公司记功、记大功、记特等功;(三)公司总经理嘉奖;(四)授予公司先进个人(包括各专业领域、重要项目或事件的先进个人)、销售能手、技术能手、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第三十二条分公司级奖励种类(一)在分公司内通报表扬;(二)分公司记功、记大功;(三)分公司经理嘉奖;(四)授予分公司先进个人、销售能手、技术能手、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第三十三条对于符合上一级管理机关或国家级荣誉称号评选条件的人员,由所在单位按照管理权限与推荐人数限额逐级推荐申报。第三十四条奖励批准权限,按照给予哪一层级的奖励,就由哪一层级的主管部门审批,即谁奖励谁审批。第三十五条奖励申报程序9(一)由所在单位(部门)提出授予个人奖励建议,并填写员工奖励申报表;(二)按照规定批准权限向负责审批单位(部门)申报;(三)审批单位(部门)审核并公示;(四)公示无异议后,审批单位(部门)正式批准并予以公布。第三节奖励实施与监督第三十六条员工的奖励授予,除重要项目或事件适时授予外,一般结合年度考核与评比进行。劳动模范的授予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管理办法》(中油政字〔2007〕49号)执行。通报表扬、记功、记大功、记特等功、总经理嘉奖一般就某项工作、活动或突发事件中做出显著成绩或贡献等情况适时授予。对于符合奖励条件已与公司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可以追授奖励。第三十七条授予员工奖励应注重实效,重点面向基层和生产一线。授予个人奖励的总人数,根据公司用工人数、队伍结构确定,原则控制在当期用工总人数规模5%以内。第三十八条对获得奖励的员工,由审批单位颁布奖励决定。除通报表扬外,其他奖励应颁发奖励证书或奖章,并可按照公司规定的奖励标准给予一次性的物质奖励。公司级奖励标准:(一)公司记功2000元、记大功5000元、记特等功10000元以上;10(二)公司总经理嘉奖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定嘉奖标准,经总经理签发执行;(三)公司先进个人、销售能手、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按照相关标准执行。分公司级奖励标准由分公司自行研究决定,同等奖励不能高于公司标准。第三十九条授予员工奖励,必要时可按照员工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意见。第四十条奖励的审批资料应及时归档,应存入本人档案的,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存入本人档案。第四十一条各单位、各部门原则上不得违反本办法自行设立或未经批准设立奖励项目或荣誉称号。第四十二条对发现受奖的事迹失实,以及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奖励单位应撤销奖励决定,情节严重的应给予责任人及责任单位领导相应处罚。第五章惩处第一节惩处方式与运用规则第四十三条对违规违纪员工的惩处方式分为批评教育、问责处理和行政处分三种形式。(一)批评教育。主要适用于违规违纪情节轻微的情形,具体包括告诫、诫勉谈话、口头批评、通报批评四种方式。(二)问责处理。用于管理人员在所管辖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管理工作职责,工作不力、11不能如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行为,以致公司利益受损,而对其进行的行政问责。包括责令公开道歉、责令检查、停职学习、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七种方式。责令公开道歉是指未造成直接损失或损失较小,但影响面较大的,责令管理人员在一定范围内向干部员工公开道歉;责令检查是指责令管理人员在一定范围内做出检查;停职学习是指临时停止管理人员所担任的职务3-6个月,进行思想认识或业务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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