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庆政发24号贷款管理办法doc-大庆市住房公积金网
—1—庆政发〔2008〕24号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经2008年9月7日市政府8届1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大庆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八年九月二十二日—2—大庆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城市住房制度改革,建立政策性住房信贷体系,支持城镇居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支持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充分体现公积金缴存人的公平性,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保障资金安全运营,不断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缴存人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专项住房贷款。第三条大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与指定银行签订委托办理贷款业务合同,受托银行必须依据本办法规范办理贷款业务,同时接受管理中心的监督和管理。第四条管理中心负责编制贷款资金使用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批贷款的借款申请、监督贷款的借贷和结算。管理中心负责督促受托银行、担保机构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贷款业务,并定期检查、考核,严格控制风险。—3—第五条贷款的办理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第六条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受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优先提供贷款。第七条任何单位或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阻挠符合贷款条件的职工申请贷款。第二章贷款的对象和条件第八条在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缴存人,均可申请贷款。第九条申请贷款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合法有效身份证明材料;(二)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付贷款的能力;(三)具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或相关证明文件;(四)符合管理中心规定的有关贷款要求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条件;(五)购房首期付款不低于规定的比例;(六)借款人必须提供合法的并由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已经办理了贷款的借款人,在本次贷款结清之前,借款人本人及其共同还款人,任何一方均不能再次申请贷款。—4—第三章贷款的额度、期限、利率第十条每笔贷款金额不得超出以下限制:(一)不得高于管理中心按照房屋总价款的一定比例确定的贷款限额;(二)不得高于管理中心按照借款人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三)不得高于最高贷款额度50万元。第十一条贷款期限以年为单位,贷款期限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最长贷款年限。贷款期限加借款人年龄不得超过借款人的法定退休年龄。第十二条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住房公积金政策性贷款利率执行。贷款期限为一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第四章贷款的偿还第十三条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如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偿还,受托银行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计收罚息。—5—第十四条借款人自银行放款之日起进入还款期。第十五条借款人全部或部分提前还款,要征得管理中心的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提前一次性归还全部贷款本息的,应还利息按剩余本金实际占用天数乘以与借款合同约定期限相对应的现执行利率计算。提前部分还款时,每次的还款额不得低于规定的数额。第五章贷款的担保第十六条借款人以所购房产或他人房产作为抵押的,须依法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并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第十七条借款人以购买的在建自住房屋抵押的,在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借款人和抵押人应持依法生效的预购房屋合同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备案手续;同时由售房单位提供担保,待该期房竣工交付后,持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证办理正式抵押登记。第十八条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日起生效,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止。在抵押期内,借款人对设定的抵押物必须妥善保管,抵押人也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出售、转让、赠与,并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检查。抵押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按合同的约定,解除设定的抵—6—押权,并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第十九条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可由依法设立的担保机构进行保证担保。保证担保的权利义务由有关各方签订担保合同约定。担保机构发生合并、分立或破产时,借款人应变更保证人或重新办理担保手续。第二十条以有价证券或公积金账户余额作质押的,借款人或质押人应与管理中心签订质押合同,并办理有价证券冻结手续或公积金账户限定支取手续。将有价证券原件和冻结手续交管理中心存档后,发放贷款。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有权对借款人追究违约责任:(一)借款人采用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二)不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三)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的房屋或有价证券拆迁、出租、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四)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五)其他由于借款人原因,影响借款偿还或损害贷款人—7—利益的;(六)借款人违反与贷款人约定的其他情况。第二十二条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可依法处分抵押物和质押物:(一)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连续6个月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的;(二)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死亡或死亡后无法定代理人、财产代管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三)借款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财产代管人或法定代理人拒绝为借款人履行偿还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的。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三条管理中心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大庆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庆政发〔2007〕21号)同时废止。主题词:房屋公积金贷款办法通知抄送:市委办公室,大庆军分区、驻军,各大专院校,各群众团体。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8年9月22日印发共印60份。
本文标题:庆政发24号贷款管理办法doc-大庆市住房公积金网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588267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