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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人:马小丽研究员薪酬绩效设计项目主持人人力资源管理专家HR高级培训班应对《工资条例》如何加强员工管理防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所马小丽研究员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研究所二室主任,研究员,中国劳动保障科学研究院学术评审委员会委员从事20余年人力资源与薪酬管理实践和理论政策研究,著书多部,公开发表论文文章百万余字,曾被破格评聘为副研究员主持数十家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与薪酬和绩效管理咨询方案设计工作全国各类培训班授课数百场,各类内训数十场马小丽研究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所马小丽研究员3姓名:马小丽联系方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所马小丽研究员41.关于工资支付日期的要求2.关于加班费计发基数的新规定3.其他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新规定4.《企业工资条例》给用工带来的主要影响目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所马小丽研究员55.如何完善内部薪酬制度6.如何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7.如何建立工资支付保障机制8.如何健全要素报酬制度9.新法下工资支付管理操作实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所马小丽研究员6我国工资法律法规不健全:一些重要的工资规范欠缺一些工资规范制订时间久远,适应性差一些规定比较原则,可操作性较差一些工资规范立法层次偏低前言一:立法背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所马小丽研究员7职工工资与企业利润、工资指导线、物价水平等相互关系前言二:构建四大机制对工效挂钩、工资总额计划管理将有明确规定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拖欠工资、欠薪保障问题工资支付保障机制赔偿金、罚则等工资监控机制通过构建四个机制,从制度上逐步完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体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所马小丽研究员8新的企业所得税法颁布方向转变层面转变模式转变体制转变前言三:工资总额调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所马小丽研究员91.关于工资支付日期的要求第三十五条全日制用工劳动者的工资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用人单位应当向全日制用工劳动者至少每月结清工资结算支付周期内全部工资。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实行年薪制或者按照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月预付一次工资,且预付数额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水平。用人单位应当在年度结束或者考核周期结束后最长不超过一个月内,结清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而尚未支付的全部工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所马小丽研究员10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支付建筑施工、矿山企业劳动者的工资支付全日制用工劳动者的工资支付实行年薪制或按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劳动者的工资支付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的工资支付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的劳动者工资支付试用期、学徒期、见习期内劳动者的工资支付工资正常支付涉及17个条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所马小丽研究员11附:职工月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办法〈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所马小丽研究员12“制度工作日”用于:工时管理超时加班计算“制度计薪日”用于:日工资、小时工资计算加班工资计算此文件区分“两日”的目的:一是人本管理,节假日付薪二是加班工资相应减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所马小丽研究员13工资折算实例分析按照目前某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8元计算,如果某劳动者今年春节长假七天都加班,那么前三天是法定节假日(即除夕、春节、初二)拿三薪,每天加班费为3008÷21.75×300%=415元,后四天是双休日调休(即初三至初六)拿双薪,每天加班费为3008÷21.75×200%=277元。今年该劳动者春节期间的总加班费为2351元,而调整前应为2444元,降低了3.8%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所马小丽研究员142.关于加班费计发基数的新规定加班工资三要素加班时间加班工资计算比例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所马小丽研究员15《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现行法规规定的加班时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所马小丽研究员16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现行法规规定的加班工资计算比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所马小丽研究员17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所马小丽研究员18现行法规规定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对第四十四条的工资做了如下规定:本条的“工资”,实行计时工资的用人单位,是指用人单位规定的其本人的基本工资;实行计件工资的用人单位,是指劳动者在加班加点的工作时间内应得的计件工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所马小丽研究员19《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中的“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劳动合同规定的本人所在工作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所马小丽研究员20工资,应发与实发工资收入薪酬平均工资工资水平工资标准岗位工资标准基本工资如何区别使用以下概念(互动讨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所马小丽研究员21种类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性质工作时间定工作量直接确定工作量工作时间定工作量范围一般劳动者三类人员,如高管、推销人员、出租司机、部分值班人员三类人员,如交通运输、地质勘探、建筑业、旅游业人员内容8小时/天40小时/周无固定时间要求一个周期内平均8小时/天,40小时/周要求不需要批准需劳动行政部门批准需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注:《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加班工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所马小丽研究员22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支付加班工资不支付加班工资节假日?94年:支付加班工资95年:支付150%和300%200%?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所马小丽研究员23《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所马小丽研究员24《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62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职工,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日时,要依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职工的工资报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所马小丽研究员25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工资支付劳动者依法享受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节育手术假等带薪假期期间,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期间,以及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进行产前检查、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3.其他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新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所马小丽研究员26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工资计算的较早的法律依据是:《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政务院修正颁布《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地方性规定现行法规规定的病假工资支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所马小丽研究员27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工资计算的最新的法律依据是:《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劳部发[1995]309号文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但不能低于其80%地方性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所马小丽研究员28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劳动者请事假经用人单位同意的,用人单位可以减发事假期间工资。但减发办法不得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折算办法。产假工资和事假工资支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所马小丽研究员29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造成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规定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其他情况的工资支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所马小丽研究员30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条款解读主要条款《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2条、第3条、第4条、第5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2008年9月18日起施行)第3条、第4条、第5条、第8条、第9条、第10条、第11条、第12条、第13条、第14条、第15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所马小丽研究员31《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休假条件:连续工作1年以上,享受带薪年休假休假天数: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所马小丽研究员32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的情形: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未扣工资的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休假形式:年休假集中或分段安排,也可跨1个年度安排未休假报酬支付:对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应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所马小丽研究员33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享受带薪年休假年休假天数根据累计工作时间确定新进职工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规定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所马小丽研究员34因需要不能安排或跨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本人同意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但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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