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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8月2日主要内容一、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分级属地监管二、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风险分类监管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四、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于2012年4月27日以第51号局长令发布了《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依据:核心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制定;有关的还有十四、十五、十九、二十条。目的: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管工作的内容和程序;意义:为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履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管职责,从源头上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提供了更具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据。职业病危害严重项目可研施工初设项目业主预评价竣工验收三同时控效评价政府监管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示意图职业卫生技术机构介入职业卫生技术机构介入一、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分级、属地监管原则(一)国家安监总局负责监管的项目安全监管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二)地方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管的项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具体分级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监管局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省安全监管局负责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以外的下列建设项目(不包括医疗机构)职业卫生“三同时”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1.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2.跨市(州)的建设项目。市(州)安全监管局和长白山管委会安全监管局负责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安全监管局负责以外的,职业病危害一般、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不包括医疗机构)职业卫生“三同时”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风险分类管理原则(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国家总局于2012年5月31日公布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对主要行业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各类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和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进行的分类。1.职业病危害一般2.职业病危害较重3.职业病危害严重•(二)法定职业病•由国家确认并经法定部门、法定程序公布的《职业病目录》中的职业病,称为法定职业病。职业病目录序号类别职业病种类1尘肺132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13职业中毒564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55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36职业性皮肤病87职业性眼病38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39职业性肿瘤810其他职业病5合计115举例:尘肺(13种)1、矽肺(相应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硅尘)2、煤工尘肺(相应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煤尘)3、石墨尘肺4、碳黑尘肺5、石棉肺6、滑石尘肺7、水泥尘肺8、云母尘肺9、陶工尘肺10、铝尘肺11、电焊工尘肺12、铸工尘肺13、根据《尘肺病诊断标准》和《尘肺病理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1.区域开发2.核设施3.电力燃气蒸汽热水生产供应4.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5.纺织业6.化学纤维制造业7.交通运输业车站港口码头装卸8.皮革毛皮羽绒及其制品9.造纸及纸制品10.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11.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12.采掘露天开采井下采掘包括煤炭金属非金属职业病危害涉及的相关行业领域13.石油和天然气开采运输海洋陆地14.机械工业15.电子工业16.林木采运17.食品工业18.建材工业19.轻工20.建筑业21.金属制品22.医药卫生业含生物安全实验室特殊病房重症监护室23.农牧鱼业24.特殊有毒有害危险品贮存运输项目25.其他……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中的职业危害因素《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1-2007)化学:GBZ2-1-2007339种毒物+47种粉尘物理:GBZ2-2-200712种生物:GBZ2-1-20072种:•例:电脑辐射危害主要包括电脑在工作时产生和发出的电磁辐射(各种电磁射线和电磁波等)、声(噪音)、光(紫外线、红外线辐射以及可见光等)等多种辐射“污染”。文献报道:世界卫生组织列出电磁辐射对人体影响:1.电磁辐射是心血管病、糖尿病、癌突变的主要诱因;2.电磁辐射对人体生殖系统、神经系统、免疫系统造成伤害;3.电磁辐射是孕妇流产、不育、畸胎等病变的诱发因素;4.电磁辐射直接影响儿童的发育、骨骼发育,导致视力下降、视网膜脱落、肝脏造血功能下降;5.可能使生理功能下降,女性内分泌紊乱,月经失调。(三)建设项目的风险分类管理要求1.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向安全监管部门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安全监管部门备案;2.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监管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3.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监管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应当报安全监管部门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预评价报告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评审、审查形式一般自评审、报备案自评审自验收、报备案专家审查较重自评审、报审核自评审申请验收严重自评审、报审核自评审、报审查申请验收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总体要求•(一)明确责任主体。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二)明确“三同时”。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三)明确监管主体和监管方式。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向安全监管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三、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一)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概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定义: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程度、对劳动者健康影响、防护措施等进行预测性卫生学分析与评价,确定建设项目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可行性,为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提供科学依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应参照国家标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技术导则》(GBZ/T196-2007)进行。1.如何确定建设项目可能或不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目前应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卫法监发[2002]63号)来确定。2.建设单位何时委托预评价?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3.谁对预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专家对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并对预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1.建设项目概况;2.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劳动者健康危害程度的分析和评价;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类型分析4.对建设项目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技术分析和评价;5.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配置及有关制度建设的建议;6.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措施的建议;7.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结论。注:《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技术导则》(GBZ/T196-2007)(三)预评价报告的审核程序1.申请。建设单位向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备案或者审核,并提交以下文件、资料: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的公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备案或者审核申请书;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卫生专家对预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和建设单位对预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2.受理。安全监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对文件资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对,并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或者出具补正通知书。3.审核属于备案管理的项目,只需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同意备案或不予备案的通知书,不予备案的要书面告知理由);属于审核管理的项目,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对申请文件、资料的合法性进行审核。4.批复(或不批)经审核同意的,应在自受理之日起20日个工作日内(如情况复杂,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予以批复;审核不同意的,应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5.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的重新评价、办理备案或审核手续。6.评审、审查主要依据:①《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②《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1-2007/GBZ2.2-2007)③《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④《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技术导则》(GBZ/T196-2007)⑤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安监管审批〔2013〕38号)⑥其它标准四、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计与审查(一)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概述1.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是指产生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含基础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该项目依据国家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针对生产过程中产生或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的各种防护措施及其预期效果编制的专篇。2.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3.设计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编制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设计依据的主要标准有GBZ1-2010《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其他标准。4.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专家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评审,会同设计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完善,并对专篇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实用性负责。5.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进行施工,应当进行整改后重新申请审查。(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主要内容:1.设计的依据;2.建设项目概述;3.建设项目产生或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来源、理化性质、毒理特征、浓度、强度、分布、接触人数及水平、潜在危害性和发生职业病的危险程度分析;4.职业病防护设施和有关防控措施及其控制性能;5.辅助用室及卫生设施的设置情况;6.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7.对预评价报告中职业病危害控制措施、防治对策及建议采纳情况的说明;8.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投资预算;9.可能出现的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预防及应急措施;10.可以达到的预期效果及评价。(三)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1.编制依据(1)国家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规程;(2)地方卫生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规程;(3)行业标准、规范和规程。(4)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文件、资料:如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立项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及其审核备案批复,初步设计等。2.项目概况(1)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包括建设地点(附地理位置图)、性质、建设规模、总投资、生产作业体
本文标题: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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