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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一、律师执业的资格条件和限制性规定(一)资格条件1、国籍条件,即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目前尚不能在我国取得律师资格;2、政治条件,即必须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业务条件,即必须经过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二)限制性规定1、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2、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二、律师的业务范围1、担任法律顾问2、民事诉讼代理3、行政诉讼代理4、刑事法律帮助5、刑事辩护6、刑事诉讼代理7、申诉代理8、仲裁代理9、非诉讼法律事务10、法律咨询11、代书三、律师的执业职责1、不得在2个或2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2、提供法律服务时,应当进行独立的职业思考与判断,认真、负责。3、不得向委托人就某一案件的判决结果作出承诺。律师在依据事实和法律对某一案件作出某种判断时,应向委托人表明作出的判断仅是个人意见。4、提供法律服务时,不仅应当考虑法律,还可以以适当方式考虑道德、经济、社会、政治以及其他与委托人的状况相关的因素。5、提供法律服务时,应当庄重、耐心、有礼貌地对待委托人、证人、司法人员和相关人员。6、在执业活动中不得从事,或者协助、诱使他人从事以下行为:(1)具有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2)欺骗、欺诈的行为;(3)妨碍国家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权力的行为;(4)明示或暗示具有某种能力,可能不恰当地影响国家司法、行政机关改变既定意见的行为;(5)协助或怂恿司法、行政人员或仲裁人员进行违反法律的行为。7、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额外报酬、财物或可能产生的其他利益。8、曾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离任后未满2年,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四、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责任(一)律师纪律处分的种类1、训诫2、通报批评3、公开谴责4、取消会员资格。(二)行政法律责任1、律师的行政法律责任律师的行政法律责任具体表现为司法行政部门所给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分为警告、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四种2、律师事务所的行政法律责任律师事务所的行政法律责任具体表现为司法行政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分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罚款、吊销执业证书五种。(三)民事法律责任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民事法律责任,是指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因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律师事务所承担民事责任分为以下三种情况:1、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2、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3、国资律师事务所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五、公证业务范围(一)公证制度的概念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二)业务范围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1、合同;2、继承;3、委托、声明、赠与、遗嘱;4、财产分割;5、招标、投标、拍卖;6、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7、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8、公司章程;9、保全证据;10、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1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2、提存;3、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4、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5、提供公证法律咨询六、公证员的条件与任免(一)法定公证制度的概念法定公证,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申请办理公证,公证机构应当依法给予公证,经过公证,该事项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一项公证制度(二)公证员的条件1.积极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5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在公证机构实习2年以上或者具有3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1年以上。2.消极条件:经考核合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②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③被开除公职的;④被吊销执业证书的(三)公证员的任免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应予以免职的情形:丧失国籍;年满65周岁或者健康原因;辞职;吊销资格七、公证员和公证机构执业行为的民事法律责任我国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的民事责任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是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如果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为自己的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了损失,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2、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是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的过错行为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了损失。只要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的行为给当事人、公证利害关系人造成了损失且在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的,公证机构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需要指出的是,如果损害的结果是由于公证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公证机构就不承担赔偿责任,而由当事人自行承担。3、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是赔偿损失。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所承担的民事责任仅限于赔偿损失,而不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礼道歉等其他民事责任方式。4、承担民事责任的顺序是公证机构在先,公证员在后。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有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八、法律援助制度(一)法律援助制度的概念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和社会志愿人员,为某些经济困难的公民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免费的法律帮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一项法律制度。(二)获得法律援助的资格条件1、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利益需要帮助,或者确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者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我国公民2、盲、聋、哑人和未成年人为刑事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其他残疾人、老年人为刑事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因经济困难没有能力聘请辩护律师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可能被判处死刑的刑事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3、刑事案件中外国籍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其指定律师辩护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九、法律援助的范围(一)刑事案件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4、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二)民事、行政案件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论述一、执业律师的权利和义务(一)执业律师的权利1、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权。2、查阅案卷权。3、调查取证权4、拒绝辩护或代理权5、有得到人民法院开庭通知权6、在法庭审理阶段的权利7、代为上诉的权利8、代理申诉或控告权9、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障的权利10、获取本案诉讼文书副本的权利11、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或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二)执业律师的义务1、应当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2、不得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当事人的财物3、必须依法纳税4、不得以低毁其他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5、必须加人所在地的地方律师协会,并履行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6、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7、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8、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9、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10、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代理11、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不得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者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12、不得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以及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13、不得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二、律师在诉讼与仲裁中的行为规范(一)回避规范1、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2、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检察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检察官所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二)调查取证规范1、不得以自己对案件相关人员的好恶选择证据,不得以自己的主观想象去改变证据原有的形态及内容;不得伪造证据,不能为了诉讼意图或目的,非法改变证据的内容、形式或属性2、律师不得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不得利用他人的隐私及违法行为,胁迫他人提供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证据材料;不得利用物质或各种非物质利益引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3、律师不得向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提交已明知是由他人提供的虚假证据;在已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不得为获得支持委托人诉讼主张或否定对方诉讼主张的司法裁判和仲裁而暗示委托人或有关人员出具无事实依据的证据4、律师作为必要证人出庭作证的,不得再接受委托担任该案的辩护人或代理人出庭(三)庭审规范1、庭审仪表规范。律师担任辩护人、代理人参加法庭审理,必须按照规定穿着律师出庭服装,注重律师职业形象。律师出庭服装应当保持洁净、平整、不破损。在出庭时,男律师不留披肩长发,女律师不施浓妆,面容清洁,头发齐整,不佩戴过分醒目的饰物2、举止规范。律师的庭审发言用词应当文明、得体,表达意见应当选用规范语言,尽可能使用普通话,不得使用脏话等不规范语言;律师庭审发言时应当举止庄重大方,可以辅以必要的手势,避免过于强烈的形体动作(四)谨慎评论规范1、律师不得在公共场合或向传媒散布、提供与司法人员及仲裁人员的任职资格和品行有关的轻率言论2、在诉讼或仲裁案件终审前,承办律师不得通过传媒或在公开场合发布任何可能被合理地认为损害司法公正的言论(五)维护司法公正规范1、律师应当遵守法庭、仲裁庭纪律,遵守出庭时间、举证时限、提交法律文书期限及其他程序性规定。律师不得借故延迟开庭,律师确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出庭的,应请求人民法院在不
本文标题:律师与公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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