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怒江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善我州城镇居民的居住条件,支持城镇职工购买、建造、大修自住房和集资合作建房,规范我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怒江州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是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发放,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集资合作建房的专项住房消费贷款。第三条怒江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全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资金使用计划,监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贷和结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金融业务由管理中心委托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办理。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第四条申请贷款前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未负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集资合作建房的,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第五条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的贷款必须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集资合作建房。房屋仅限于本州国有土地上具有所有权的住房,并应当用于本人家庭自住;二、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具有本州常住户口;三、单位及借款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且5年内没有支取使用过;四、借款人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五、购买住房的,须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和集资合作建房的,须有建设、规划、土地管理等部门的批准文件;六、购房首期付款的自有资金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和集资合作建房的自筹资金,不低于住房全部价款的30%;七、借款人同意用本州内产权明晰的自有或共有的房地产作抵押,借款人用所购买的期房作抵押的,要有符合规定条件并具备担保资格的第三方提供保证担保或以第三人所有的房地产提供抵押担保;八、借款人办理质押的,应用国库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金融债券、AAA级企业债券和个人定期储蓄存单等有价证券作质;九、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借款人的配偶可以作为共同借款人,承担偿还贷款的连带责任。共同借款人须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二、三、四款规定的条件。第三章贷款程序第七条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填写《怒江州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交以下资料:一、借款人合法的身份证复印件,夫妻双方共同借款的需同时提供(验证原件);二、有关借款人家庭稳定的经济收入证明或偿债能力的证明;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合同、协议,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和集资合作建房的批准文件(验证原件);四、抵押物或质押物清单、权属证明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的证明,有评估资质的机构出具的估价报告书,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证明和保证人的资信证明;五、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手册》;六、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第八条贷款人受理借款人的申请后,应当对借款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测定贷款的风险度。第九条中心调查人员在进行贷款调查后,进行评估,提出意见。中心负责人对调查人员提供的资料进行复核,复测贷款风险度,按规定权限进行审批。第十条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批后,通知借款人到有关部门办理抵(质)押登记和购买房贷保险。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抵押贷款、质押贷款的由抵押人、出质人与贷款人签订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贷款的由保证人与贷款人签订保证合同。第十一条贷款人按借款合同规定签发《发放贷款通知书》通知受托银行。银行对借款人持有的有关凭证进行审查,无异议后将款项划入借款人账户内。第十二条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方式、方法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按月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可以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或等额本金还款方法中任何一种方法还款方式。借款人还款可选择柜面现金还款或由借款人委托贷款人的受托银行扣还贷款的两种方式中的任意一种。实行由银行扣还贷款方式的,借款人与银行签订委托扣还款协议,在银行开设储蓄专户,存储按月还贷本息的存款,并保证按月储蓄存款专户余额足以支付贷款本息,银行按月从该户上扣收贷款本息。借款人自银行划款之日的次月进入还款期,以银行借款发放日的前一日为每月还款日。借款人可多次或一次性偿还贷款本息,提前偿还贷款的金额不得少于贷款合同约定的6个月的还款额。提前偿还贷款的,借款人应事先告之贷款人。贷款人同意后,根据约定的利率和贷款余额,按实际占用的天数计收利息,已计收的利息不作调整。第十三条贷款发放后,贷款人对借款人执行借款合同情况进行追踪调查和检查。贷款人对逾期的贷款要及时发出催收通知书,做好逾期贷款本息的催收工作。对不能归还或者不能落实归还本息贷款的,督促借款人归还或依法起诉。第四章贷款额度、期限与利率第十四条借款人的贷款最高额度按以下情况分别确定:一、双职工家庭夫妻双方所在单位都按规定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的,根据借款人家庭的还款能力合理确定贷款额度,贷款最高额度不得超过20万元人民币。二、单职工其所在单位按规定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的,根据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合理确定贷款额度,贷款最高额度不得超过10万元人民币。三、贷款最高额度同时不得超过购建房总价款的70%。第十五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并不长于借款人法定离退休时间。共同借款的,不长于其中最年轻者法定离退休时间。第十六条贷款利率按照建设部、人民银行的规定和通知执行。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第五章抵押、质押和保证第十七条借款人可用自有、共有或者第三人所有,并依法有权处分的本州内产权明晰的房地产作为抵押。本州各县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仅限于在本县内贷款时作抵押,各县间不得交叉作为抵押。《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得抵押的财产,不得用于贷款抵押。第十八条以房地产作为抵押的,必须将房地产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抵押率不得超过房地产总价值的70%。借款人以共有或第三人房地产抵押的,须征得共有人或第三人的书面同意。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第十九条以房地产作为抵押的,借款人需在合同签订前办理房贷保险,保险费用由借款人承担。保险金额不得低于贷款本息金额,保险期限不得低于贷款期限。抵押期内,贷款人作为房贷保险赔偿的第一受益人,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第二十条采用质押方式的,出质人和质权人签订书面质押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第二十一条贷款人应妥善保管质押物,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权利凭证灭失或损毁的,贷款人应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质押期间,出质人对用作质押的有价证券不得以任何理由挂失。第二十二条借款人不能足额提供抵押(质押)或用所购买的期房作为抵押的,要有符合法律规定条件,具备担保资格的第三方提供保证担保,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与贷款人签订书面合同,保证担保期间,保证担保人不得单方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第二十三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国家机关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为保证担保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也不得作为保证担保人。第六章合同的变更和终止第二十四条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必须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并签订变更协议。有担保合同的,还需经担保人同意并签订变更担保合同。变更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第二十五条借款人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合法继承人或监护人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第二十六条保证担保人失去担保资格和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时,借款人须提供新的保证担保人。经贷款人认可后,重新签订保证合同。第二十七条因国家建设需要,将已设定抵押的住房列入拆迁范围的,借款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用拆迁所获得房地产或第三人房地产作抵押,并重新签订抵押合同。第二十八条借款人按合同规定归还全部贷款本息后,贷款人将抵(质)押物返还抵(质)押人,借款合同及抵(质)押、保证合同终止。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停止支付贷款或者提前收回全部贷款:一、借款人采取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二、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担保资格和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抵押物损毁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质物明显减少影响贷款人实现质权,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保证或新抵(质)押的;三、不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四、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的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五、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六、其他由于借款人原因,影响借款偿还或损害贷款人利益的;七、贷款人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情况。第三十条借款人未按贷款合同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逾期部分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加收罚息。第三十一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贷款人有权处分抵(质)物:一、借款人、保证担保人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或者借款合同期满,借款人、保证担保人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二、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终止前死亡、被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无继承人、受赠人、代管人和监护人,或继承人、受赠人、代管人和监护人拒绝履行偿还贷款本息的;三、其他原因导致借款人无法履行偿还贷款本息的。第三十二条贷款人按照有关规定处置抵(质)物,所得价款按以下顺序分配:一、支付处置抵(质)押物发生的有关费用;二、支付处置抵(质)押物应缴的各种税费;三、偿还贷款本息、罚息、赔偿金和违约金等各种款项;四、若有余款,由贷款人退还给借款人或合法继承人。处置抵(质)押物所得价款低于上述一至三款之和,贷款人有权依照有关法律继续追偿不足部分。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三条借款合同发生纠纷时,借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四条原办法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怒江州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本文标题:怒江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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