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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法史古代:A.不同点:原始社会的影响不同政治制度不同宗教影响不同B.共同点:法律本质基本相同发展形态基本相同适用范围相同中世纪(封建社会):西方日尔曼法、教会法、北欧的凯尔特法、斯堪的纳维亚法、东欧的俄罗斯法;东方日本法、伊斯兰法、拜占廷法(罗马法)特点:A、共同点:公开的等级不平等不动产法占重要地位家族本位男尊女卑习惯法是主要的法律渊源B、不同点:法的统一性程度不同法律渊源的多少不同法律与道德、宗教的联系不同法律内容的发展重点不同二、楔形文字法❤概念:楔形文字法是古代两河流域各民族以楔形文字镌刻的奴隶制法的总称。又称两河流域法,美索不大米亚法。❤特征:一、以楔形文字镌刻;二、法律的结构体系比较完整,形式上逐渐向序言、正文、结语三段式过渡;三、楔型文字法大多是司法判例的汇编,并无一般的抽象概念和立法原则。四、属于非宗教法;五、是典型的东方奴隶制法历史沿革:①分散的习惯法时期(BC30th——BC22最初的国家形成,苏美尔人创造楔型文字。②成文法的初步发展时期(BC22th——BC18)乌尔国家的兴起,迄今所知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乌尔那姆法典》《乌尔那姆法典》主要内容:根据考古学家研究,有序言和29条正文,实存23条。序言占全文的五分之二,详细叙述国王乌尔那姆受神的宠爱,制定法律的过程。主要说明和强调国王根据神意确立人世间的正义和秩序。正文:1、禁止巫术。2、伤害他人人身可以罚金代替同态复仇(只在等级相同的人间适用,有明显的阶级性);3、全体居民划分为自由民和奴隶。乌尔那姆时期奴隶制度的标志。4、缔结婚姻的当事人是:男方、女方家长。5、妇女犯通奸罪要处死。历史地位:迄今为止所知世界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对以后的两河流域立法有一定影响③全盛时期(公元前18世纪——前16世纪)巴比伦王国《汉穆拉比法典》的制定代表着楔形文字法发展的高峰。④衰败时期(公元前16世纪——前6世纪)《汉穆拉比法典》公元前18世纪发现-----1902年法国考古学家在古城苏萨(今伊朗境内)发现。现存于巴黎卢佛宫内。制定的原因:1、法律不统一;2、新型经济关系的出现;3、自由民内部的分化结构和体系:序言:宣言君权神授;接受神意,管理国家,进行立法。正文:282条;基本上可以划分为:1-25道德规范;26-41国家规范强调国家管理;42-282私人社会人与人交往过程中的规范。债务,婚姻等。结语:强调法典的效力。体例相对比较清晰。❤内容和特点:1、古代东方土地所有制特点的公有制。农业文明的标志有利农业的发展和国王的管理2、自由民中划分为阿维鲁和穆什凯努。在法典上受到的保护不一样军人属于穆什凯努阿维奴:具有公社社员资格的人,贵族、僧侣、高官、自耕农、手工业者后者:失去资格的人,外来人、依附于王室经济的人、军人3、家内继承制产原同和经济不发达相关土地是主要的财产。男充分继承权女嫁妆动产❤4、缓社矛措施:a废除终身债务奴役制度(期限三年)、b限息(最高利率)、c债务d担保人质安全(不能随意殴打虐杀)、e债务奴役期限。5、刑事法、国事法刑罚手段残酷:广泛适用死刑,伤害肢体刑,同态复仇、血亲复仇6、诉讼由私人提起,诉讼制度中带有原始习惯残余。证据制度中发誓和神明裁判占有重要地位。神明裁判:在案件无法辨别是非的情况下,借助神力,判断诉讼当事人是否应负罪责的一种证据,它在古代以及中世纪一些国家或地区被采用。历史地位:a楔型文字法的代表性法典;b保留至今最早最完整的成文法典;c体现了较为发达的立法技术,有一定的立法思想、立法水平;d巩固了两河流域的中央集权制,推动了经济的发展;e为后世研究两河流域及整个东方社会提供了原始资料;f在古代东方法律发展史中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三:古印度法概念:古代印度法是印度奴隶制时期法律制度的总称,内容包括婆罗门教法、早期佛教法及国王政府颁布的敕令。定位在印度奴隶制法律特点:a宗教密不可分;b严格维护种姓制度;c法律、宗教、伦理等各种规范的混合体。❤历史地位:在印度法制史中占有重要地位;是印度法系的母法。产生:雅利安人入侵;印度国家的产生;婆罗门教的产生;婆罗门教法的产生佛教法时期:公元前6世纪到公元6世纪。创始人:释迦牟尼(公元前557-495年);佛教法的产生;阿育王的贡献:佛教国教;《摩奴法典》得到编纂。印度教法(新婆罗门教)时期:公元6-8世纪。源于长期以来佛教和传统婆罗门教相互冲突和妥协而产生····❤渊源:1、吠陀(吠陀经):诗歌体,不仅是法律的渊源;2、法经:散文体。相对吠陀而言,法律的内容明显增强,奠定印度人永世不变的生活规则和行为规范的圣典;3、法典:许多规范的综合体,婆罗门祭司根据吠陀经典、累世传承和古来习俗编成的教法典籍,《摩奴法典》公元前2世纪到公元2世纪,两种翻译版本;4、佛教经典:“三藏”,经藏(释迦牟尼及门徒宣扬的佛教教义),论藏(佛教各派学者对教义的论说),律藏(佛教寺院规条);5、国王诏令:在古印度其法律渊源的作用受到宗教轻视,但阿育王的诏令除外;❤基本制度:种姓制度一、种姓制度、概念、起源、四大种姓、婆罗门为万物之主概念:古印度社会等级,古印度法核心内容,是与种族姓氏密切关系的社会团体,各集团严格实行内婚制,职业世袭。婆罗门、刹帝利、吠舍、首陀罗,杂种种姓即迦提,婆罗门(最高种姓,祭司种姓,掌握宗教祭祀大权);刹帝利(第二种姓,武士种姓,军政大权);吠舍(平民,商业、农业生产);首陀罗(多奴隶、低贱职业)二、所有权:国王所有——村社占有土地占有形式以村社制为主;有限制的私有;有等级的私有,不同种姓享有不同的所有权。三、债法:1、契约关系较为简单;已经注意到契约的法律效力。2、对高等种姓的债权给予特别保护四、婚姻家庭法:婚姻方式充满宗教色彩;是神的安排。维护种姓内婚制;严格控制种姓逆婚(首男+婆女=旃陀罗“贱民”),并规定杂种种姓的法律地位。高等种姓一夫多妻,低等种姓一夫一妻。五、继承法:长子优先原则继承权与种姓制直接挂钩六、犯罪与刑罚:a缺乏抽象性,只是具体行为的列举。b等级刑法,不同种姓同罪异罚。c罪名的设置与宗教教义相关;惩罚手段受宗教影响。七、诉讼制度:司法权由婆罗门行使;神明裁判广泛运用三、古希腊法概念:古希腊法泛指公元前12-公元前4世纪存在于古希腊地区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称、❤历史地位:一、古希腊法的一些具体法律制度、原则和思想,特别是雅典“宪法”所确认的民主制度,对后世国家产生了较大的影响。二、雅典“宪法”关于全体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制度、选举和监督国家公职人员的制度、集体责任制和一人不能连续两次担任同一职务的原则等,一直被视为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先声。概况:一、公元前12世纪以前,克里特文明到迈锡尼文明。二、公元前12世纪到公元前8世纪,“荷马时期”城邦出现:雅典,斯巴达三、公元前8世纪到公元前6世纪,“殖民时期”大量的希腊人移民到周边地区。周边国家不断的希腊化。四、公元前5世纪到公元前4世纪。“古典时期”,希腊文明最为繁荣的时期。五、马其顿入侵、罗马入侵发展:公元前20世纪左右最初的法律;“线形文字法”;“荷马时代”的各城邦法;成文法阶段;公元前3世纪后,古希腊法走向衰落。雅典法律制度:①德拉古立法(公元前621年)1、公民权取得的条件具备武装2、将官员从贵族中选拔变为抽签选举3、组成400人议事会。评价:一、广泛使用严厉的刑法,苛法(对偷窃水果、懒惰等过失都要判处死刑)二、雅典第一部成文法❤②梭伦立法(公元前594年)立法背景:一、工商业奴隶主——主体;二、自由农民——同盟内容:(一)废除雅典公民以人身作抵押的一切债务,禁止再以人身作抵押借债,禁止把欠债的平民变为奴隶。由国家出钱把因无力还债而被卖到异邦为奴的人赎回。这一措施史称“解负令”。(二)鼓励手工业和商业发展的措施。1、如除自给有余的橄榄油外,禁止任何农副产品出口;2、凡雅典公民,必须让儿子学会一种手艺;3、奖励有技术的手工业者移居雅典,给予其公民权;4、改革币制;5、确定私有财产继承自由的原则等。6、禁止厚葬、抚恤为国牺牲公民的亲属等法令。(三)承认私有财产继承自由,消除了所有制度上的氏族残余政治上:(一)废除世袭贵族的垄断权利,不再以出身而以财产的数量来划分公民等级。按一年农产品收入的总量把公民分为4个等级(按年收入的的谷物等产品的数量分别列为500斗、300斗、200斗和200斗以下四级)。第一等级可担任一切官职;第二等级的公民可以担任除司库(即财政官)以外的高级官职;第三等级可任低级官职;第四等级的公民不能担任公职,但有权参加公民大会和民众法庭。同时,不同的等级所尽义务也有差别。例如,在军事义务方面,第一、第二等级提供骑兵,自备军械、军装和马匹。第三等级提供重装步兵,他们自备军械和军装,但不需提供马匹。他们是构成雅典军队的主要成分。第四等级主要是充当轻装步兵和一般水手,不用自带军备,只带棍棒。(二)设立四百人会议作为公民大会的常设机构,作为最高行政机关。四百人会议由4个部落各选100人组成,除了第四等级外,其他公民皆可当选。(三)设立陪审法庭(也译为民众法庭,相当于最高法院),作为最高司法机关,任何公民都有权上诉。陪审法庭的陪审员由所有等级的公民经抽签方式选出。陪审法庭受理并裁决公民投诉或上诉的案件,扩大了公民的权力。(四)制定新法典取代德拉古的严酷法律,只保留了其中有关杀人罪的部分,使整个雅典法较有人道色彩。意义:一、以财产代替血缘来划分等级,客观上发展了雅典的私有制。二、公民参加民众大会奠定了雅典的民主制度的基础。三、涉及范围广,标志着雅典法制初具规模四、一定程度上废除了德拉古立法一些残酷的刑罚。缓和了社会矛盾。五、包含了一系列的工商业的规定,推动了经济的发展。六、开创了陪审制度。一方面完善了雅典的国家机器,另一方面为西方的司法制度和陪审制度开创了先河(评价:经济上的改良、政治上的革命、立法上的革新)③克里斯提尼立法:内容:一、改变按财产选举为按照选区选举。消除了氏族部类的最后残余;二、改变400人会议为500人会议。并设置十将军委员会。不搞抽签而只由选举产生,并可连选连任;三、“贝壳放逐法”,评价:一、划分选区标志着雅典国家成型;二、标志雅典法律成型;三、标志着雅典民主政治的基本成型④伯里克利立法:内容:一、官职向所有的公民开放。取消任职限制。二、雅典公民大会成为最高权力机关。三、规定了官职津贴制度。❤雅典“宪法”的民主性与局限性:民主性:①形式上允许一切雅典公民参与国家的日常活动;②大多数国家的公职人员都是选举产生,而且集体职务多于个人职务;③雅典公民能够通过各种制度或措施来直接捍卫民主制度,免遭来自反民主势力的破坏和攻击。局限性:①雅典民主制“宪法”的实施和民主制度的贯彻,实际上局限于一个狭小的范围内;②在民众大会或其他重要机关里起重要作用的往往是奴隶主阶级的上层分子或其代表人物;③公职人员尽管是选举产生,但担任所有公职均需具备一定条件,如年龄、财产资格等等;④统治集团利用各种手段,采取多种措施来限制民众大会作用的充分发挥。民主性:全体公民是统治者,参与政治,掌握国家最高权力.公民集体内部相对平等,法律至上.局限性:建立在奴隶制基础之上,是少数人的民主广大奴隶群众不仅毫无权利可言,而且被列为专政对象.妇女和外邦人不能参政.民法(财产法,债法)所有权:1、私有制相当发达严格保护私有制。2、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原始/传来取得债法:基于契约而产生的债;基于损害而产生的债婚姻家庭法:一、梭伦立法之后,出现遗嘱继承。二、只有男子才享有继承权。刑法:保留了原始社会血亲复仇的残余;法院组织和诉讼法“私诉”和”公诉”四、罗马法概念:罗马法不是一部法律文献的名称,而是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制度的总称,包括公元前6世纪~公元6世纪罗马国家全部的法律。渊源和分类:习惯法、民众大会与平民会议制定的法律、元老院的决议、长官的告示、皇帝的敕令法学家的解答与著述自然法:市民法:万民法;成文法:不成文法;市民法:长官法;公法:私法特点:罗马法是人定法而不是神意法;罗马法具有强烈的实践性;罗马法以私法为核心,罗马私法特别发达。塞尔维乌斯
本文标题:外国法制史期末复习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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