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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恒星科技: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制度(XXXX年2月) XXXX-02-22
1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制度(2010年1月26日制订,2011年2月20日第一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河南证监局及深交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相关事项”的规定以及《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第四条公司证券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知情人第五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2第六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二)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购置财产的决定;(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五)公司定期财务报告;(六)公司证券市场再融资计划;(七)公司发行债券或可转换债券;(八)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九)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十)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十一)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和仲裁;(十二)重大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十三)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十四)公司发生重大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亏损;(十五)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十六)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十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十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3第七条本制度所指的需要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包括:(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三)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及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四)因履行工作职责获取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及个人;(五)为重大事项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等文件的各中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人。第三章登记备案第八条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情况,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第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以及相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第十条公司在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4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一)公司在向深交所报送年报和半年报相关披露文件的同时,向深交所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包括财务人员、审计人员、处理信息披露事务的工作人员、依法对外报送统计报表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等提前知悉公司年报、半年报相关信息的人员;(二)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再融资或并购重组等相关事项后,公司应在向深交所报送董事会决议等相关文件的同时,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三)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等相关事项后,公司应在向深交所报送董事会决议等相关文件的同时,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五)出现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等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公司应在首次向深交所报送相关事项文件的同时,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第四章保密制度第十一条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第十二条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第十三条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人员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5第十四条内幕信息公告之前,财务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季度、中期、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第十五条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内幕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第十六条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对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河南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第五章责任追究制度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一)违反本制度规定,擅自对外提供未公开内幕信息的;(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内幕信息管理规定,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三)内幕信息管理不到位,不按规定使用内幕信息并造成不良影响的;6(四)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内幕信息管理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五)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违反本制度的情况。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影响较大且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三)不执行公司董事会依法做出的处理决定的;(四)公司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免于处理。(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四)公司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第二十条在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第二十一条追究责任的形式:(一)责令改正并作检查;(二)通报批评;(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四)解除劳动合同。在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7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执行。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的解释权与修订权属于公司董事会。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六日8附件:中小板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证券简称:恒星科技证券代码:002132序号姓名所在单位/部门职务/岗位身份证号码获取信息时间(一)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二)上市公司内部除董事、监事、高管以外的其他人员我公司承诺:以上填写的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并向以上人员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经办人:上市公司印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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