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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攀枝花钢城集团有限公司文件钢城集团财务〔2010〕198号攀枝花钢城集团有限公司成本费用核算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攀枝花钢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钢城集团”)成本费用核算,及时准确地反映各下属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和钢城集团总体生产经营成果,加强成本费用管理,促进市场竞争能力提升,不断提高经济效益,根据财政部颁发的2006版《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和《攀枝花钢城集团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试行)》等相关文件,结合钢城集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是钢城集团成本费用核算与管理的总体原则,包含了制造、商贸、建筑施工、劳务、房地产五大行业具体—2—的成本核算制度和成本费用预测、预算、控制、分析、考核、检查等管理内容,适用于各单位。各单位须根据本办法并结合自身的行业特点、生产经营实际情况,修订本单位具体的成本费用核算与管理制度,报钢城集团财务部备案。第三条成本费用管理的基本任务是:开展成本预测,参与经营决策;制定成本预算,分解成本指标;组织成本核算,反映经营成果;实施成本控制,考核成本水平;分析盈亏原因,挖掘降本潜力,提高经济效益。第四条成本费用管理是钢城集团生产经营管理的核心内容,贯穿于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在总经理领导下实施成本管理责任制,全面进行成本控制。钢城集团各职能部门对职责范围内的全公司相关成本费用负责管理与控制;各单位经理(厂长)负责落实本单位成本管理责任制,实行成本费用归口、分级管理,要求指标细化、职责明确、核算真实、控制有效、考核严明。第五条钢城集团及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严格遵守钢城集团各项财务规章制度;不得虚列、少列或不列成本;严禁擅自扩大费用开支标准和开支范围;严禁弄虚作假、乱挤乱摊成本损害钢城集团利益。第六条钢城集团财务部是全公司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各单位的成本费用核算与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评价;各单位负责对本单位成本费用开展核算与管理工作,并负责对所属下级单位成本费用核算与管理进行监督、—3—指导。第二章成本费用核算第一节成本费用核算要求、原则第七条成本、费用概念一、成本是指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种耗费,并按一定对象所归集的费用。二、费用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所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三、企业的全部费用分为生产成本与期间费用。生产成本是指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实际消耗,包括直接材料、燃料及动力、直接人工、直接费用和制造费用;期间费用是指企业行政管理机构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费用,包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第八条钢城集团各单位必须建立完整的内部控制制度,抓好成本费用核算的各项基础工作。一、完善原始记录管理制度:对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一切耗费及相关事项,都必须以相应的原始记录作为核算依据。各单位应建立及时、有效的原始记录传递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班组、车间、科室统计台账,对生产中的各种消耗记录要求规范、真实、完整。二、完善存货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存货收发、保管、领退、—4—清查盘点制度。在存货收发、领退以及在产品内部转移、产成品入库时,要制定严密的审批、交接、验收手续,准确填制数量、金额,不得以领代耗、以购代耗;同时严格执行盘点制度,对每时期的盘点结果,按钢城集团相关程序进行审批并及时进行相应账务处理,防止账外物资或盘亏发生。三、建立费用预算、审批制度:严格执行钢城集团各项费用管理规定,并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制订各种经常性费用的开支标准及各层次分级管理、审批程序,执行财务预算管理,杜绝费用开支的随意性。第九条成本计算期与会计核算期一致,每年为:1月1日至12月31日,每月为:1日至当月最后一天;计入当月成本要素的各种消耗及存货入库、领用、产销量的起止日期应与成本计算期保持一致,不得随意提前和延后。第十条成本费用核算应遵循的原则一、可靠性原则:成本费用核算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及证明经济业务发生的合规、有效凭证为依据,真实、完整、可靠地反映经营耗费和生产经营成果。二、相关性原则:成本费用核算应能为单位经营决策提供相关、有用的会计信息,满足使用者的需要。三、一致性原则:成本费用核算的具体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修改,前后各期要保持一致,如确需变更的,必须报经钢城集团财务部审核同意,并将变更的理由及对成本、利润、财务状况—5—的影响在当期(或年度)的成本费用分析中予以重点说明。四、及时性原则:成本费用核算要求及时地收集、整理原始单据并进行核算,及时地编制报表提供给使用者,不得提前或延后。五、权责发生制原则:凡在当期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支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费用。六、配比性原则:收入与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对于发生时与取得收入有明显因果关系的耗费,应在该项收入实现时确认为成本,并与之配比,而在收入尚未实现时,只能确认为存货成本;对于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及与之相关的成本、费用,均应当在同一会计期间内确认。七、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凡成本费用支出的效益仅及于本年度的,应当作为收益性支出在当期内列支;凡支出的效益及于几个会计年度的,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并按规定的期限进行摊销。八、实际成本原则:成本核算必须贯彻实际成本原则,各单位不得以计划成本、估价成本、定额成本等代替实际成本。九、明晰性原则:成本费用核算及所编制的报表、分析等资料应当清晰明了,便于使用者理解和使用。十、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成本费用应当以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核算,而不应当仅仅以其法律形式作为核算的依据。—6—十一、谨慎性原则:成本费用核算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的要求,不得多计收益、少计成本费用。十二、重要性原则:对于各单位经营成果有重大影响的产品、项目,应作为重点单独核算成本;而对于不太重要的或对收入、成本、利润影响不大的产品、项目,根据成本效益原则可从简、合并处理。第十一条成本开支范围一、成本开支范围是为加强成本管理、正确计算成本,防止滥挤成本、乱摊费用,对计入成本的项目所作的统一规定。钢城集团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财政部统一规定的成本开支范围,应当列入成本开支的支出,必须全部计入成本;不属成本开支范围的支出,不得计入成本。二、下列各项支出,不得计入成本费用:(一)按照规定应列入营业外收支的各项开支;(二)为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长期资产的支出;(三)对外股权投资的支出;(四)企业支付的滞纳金、罚款、以及赞助、捐赠支出;(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各种付费;(六)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以及支付的优先股股利和普通股股利;(七)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第十二条为正确核算成本费用和经营成果,各单位应当严—7—格划清以下成本费用的界限:一、划清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界限。二、划清生产成本与期间费用的界限:由于生产成本、期间费用与收入配比的时间不一致,两者混淆会影响成本和利润的真实性,各单位须严格按照成本与期间费用的定义和范围进行核算。三、划清本期成本与下期成本的界限:应由本期产品负担的费用,应全部计入本期成本;不应由本期产品负担的费用,则不能计入本期成本。各单位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定成本费用的归属,对于应由本期成本负担而在以后月份才支付的费用通过“预提费用”科目核算,年终决算时“预提费用”科目不得保留余额,各单位不准利用预提费用虚列费用、调节成本;对于一次支付需分期摊入当月和以后各月产品成本的费用,应按受益期限分月摊入成本,未摊销的余额计入流动资产类科目,但摊销期不能超过一年。按照财政部颁发的会计准则,钢城集团会计制度已取消“待摊费用”核算科目。四、划清在产品成本和产成品成本的界限:各单位必须加强车间生产的投入与产出管理,结合定期盘存,按规定方法正确计算在产品、产成品实际成本,不得任意压低或提高在产品的成本。五、划清各种产品之间成本费用的界限:凡是能够直接计入有关产品的各项直接费用,都要直接计入;凡是与几种产品共同—8—有关的不能直接确认的费用,要根据合理的分配标准,在各种产品之间分配。各单位不允许在各种产品之间互相转移生产成本、掩盖各种产品的真实盈利水平。第十三条物资出库计价原则成本核算中,各种物资采用实际成本计价的,出库成本可采用先进先出法、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四种方法来确定,不得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出库物资成本;各种物资采用计划成本计价的,物资出库价格按计划价格确定,但月末应分摊差异,将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对于性质和用途相似的物资,应采用相同的出库成本计算方法;各种物资出库计价方法一经确定,年度内不得随意改变。第十四条职工薪酬一、职工薪酬包括内容(一)工资:企业使用职工知识、技能、时间和业务而给予职工的一种补偿(报酬),由如下部分组成:高管人员及经营管理者年薪、岗位绩效工资、计件工资、提成工资、协议工资、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其它奖励(包括绩效考核奖和单、专项奖)、特殊情况下支付的病假、工伤人员及息工人员生活费等。(二)职工福利费:按照工资总额的14%提取,用于支付职工托儿费、液化气补贴、矽肺病补助、生活困难补助、食堂补贴等福利性支出。—9—(三)工会经费:按照工资总额的2%提取,并按规定的比例上交钢城集团工会和自留,专门用于工会各项费用开支。(四)职工教育经费:按照工资总额的2.5%提取,专门用于企业职工后续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的经费。(五)社会保险费:包含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各项保险均按照钢城集团规定的基准和比例进行缴纳。另外,以购买商业保险形式提供给职工的各种保险待遇,也属于职工薪酬范围。社会保险费与工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非货币性福利项目均按照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确认为当期费用。(六)住房公积金:按照规定的缴存比例缴纳,归职工个人所有,专项用于住房支出。(七)非货币性福利:是指企业以其自产产品或外购商品发放给职工、将企业拥有的房屋或租赁住房等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作为福利。(八)辞退福利:包括职工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前,不论职工本人是否愿意,企业决定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而给予的补偿;职工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前,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的补偿。(九)其他:除以上项目以外的其他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的薪酬。如:支付给职工的交通补贴、通讯补贴、车改补—10—贴等;企业提供给职工以权益形式结算的认股权、以现金形式结算但以权益工具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的现金股票增值权等。二、职工薪酬成本分配各单位应在职工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将应确认的职工薪酬计入有关成本或费用,分别下列情况处理:(一)支付给生产人员的职工薪酬,按对应行业计入“生产成本”、“劳务成本”、“工程施工”。(二)支付给车间管理人员的职工薪酬,计入“制造费用”。(三)支付给行政管理部门、销售部门人员的职工薪酬,分别计入“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四)支付给固定资产建设项目、研究开发人员的职工薪酬,分别计入“在建工程”、“研发支出”。(五)除上述项目以外的其他职工薪酬,计入当期损益。第二节制造行业成本费用核算第十五条本节适用于钢城集团各单位涉及的产品生产、加工、制造业务的成本费用核算。第十六条制造行业成本核算对象为某种产品、某批产品、某类产品,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生产组织形式和成本管理的要求,自行确定成本核算对象。成本核算对象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时需报钢城集团财务部审核同意。—11—第十七条成本核算的一般程序成本核算的一般程序是指对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生产费用,按照成本核算的要求,逐步进行归集和分配,最后计算出各种产品生产成本的基本过程。(一)各单位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钢城集团相关规定,对发生的各项支出进行严格地审核和控制,确定是否属于正常的生产成本费用,并在此基
本文标题:成本费用核算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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