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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代位权制度适用上的探讨作者:赵雁学位授予单位:复旦大学参考文献(48条)1.段匡日本债权人代位权的运用20002.史尚宽债法总论20003.胡长清中国民法债篇总论4.张龙文民法债权实务研究19975.王泽鉴民法总则20016.崔建远.韩世远合同法中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1999(03)7.戴世瑛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之目的、发展、存废与立法评议20008.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20009.张卫平程序公正实现中的冲突与平衡--外国民事诉讼法研究引论199310.曹守晔对合同法中代位权的理解与适用200311.王薇试论代位权的性质及实践操作[期刊论文]-当代法学2003(2)12.王利明民商法研究200113.黄茂荣债法总论200314.张卫平诉讼构架与程式200015.王静代位权诉讼若干问题研究[期刊论文]-法律适用2001(4)16.韩朝炜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管辖问题探析[期刊论文]-法律适用2005(7)17.赵钢.刘学在论代位权诉讼2000(06)18.刘文我国代位权制度若干问题研究[期刊论文]-当代法学2002(5)19.王利明合同法研究200320.唐沪军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与目的之冲突与协调--担保物权为代位权客体及行使代位权后财产分配的实证分析[期刊论文]-法律适用2004(1)21.刘家琛合同法新制度的理解与适用199922.孙小强论税法对民法债权保障制度的移用1998(02)23.李开国.张玉敏中国民法学200224.王闯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若干理解200025.龙翼飞新编合同法199926.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合同法解释与适用199927.张志祥.崔冠军浅析我国现行代位权制度(上)2003(01)28.李开国.张玉敏中国民法学199729.王利明合同法研究200330.洪学军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及其构成研究[期刊论文]-现代法学2002(4)31.卯荣华代位权诉讼的审查与处理2001(12)32.唐烈英论代位权行使的债权范围与效率公平[期刊论文]-法律适用2002(2)33.郭俭代位权诉讼中当事人权利之限制2005(11)34.谭玲债权人代位权性质辨析[期刊论文]-当代法学2002(3)35.刘心稳中国民法学研究述评199636.谢怀栻合同法原理200037.肖峋.魏耀荣.郑淑娜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论(总则)199938.江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精解199939.郑玉波民法实用债之通则198640.杨立新合同法总则199941.王利明中国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债权篇)199842.王家福民法债权199143.李永军合同法原理199944.崔建远合同法199845.张广兴债法总论199746.曹守晔.张进先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理解与适用2000(03)47.彭万林民法学199148.吕伯涛适用合同法重大疑难问题研究2001相似文献(10条)1.期刊论文贾培荣论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3)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是我国合同法所确立的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它是对债的相对性原则的例外和突破,是对债权人的债权进行保护的重要法律制度.但在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上仍存在一些漏洞和不确定之处,尚须在理论上和实践中不断完善.2.期刊论文任雪原.RENXue-yuan论债权人的代位权-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16(1)债权人的代位权为债的一般担保方式之一.代位权制度突破了传统的债的相对性原则,突破了传统代位权制度的入库规则,对保障交易安全及债权人权利实现有重要意义.代位权的成立应具备一定的条件.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以诉讼方式进行.代位权的客体应是合法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非专属于债务人的到期债权.代位权的范围应当以债务人的债权为限.3.期刊论文刘庆.李咏馨.蓝日皎论合同中债权人的代位权-经济研究导刊2008,(5)代位权制度是债权保全的一种方式,现代各国立法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保障社会交易的安全,一般均设立了债权保全制度,我国合同法第73条对我国代位权制度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弥补了我国合同立法方面的空白.但在具体操作层面上,缺乏具体立法依据,使得代位权制度无法发挥应有功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虽然对此作出补充性的规定,但其与其他国家的代位权制度大为不同,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方式过于单一,代位权的适用范围过于狭窄等问题的出现,也局限了代位权制度功能的发挥.4.学位论文王丹代位权诉讼研究2006作为一项普通的民事权利,债权被赋予了相对性,这种相对陛强调债权的效力只及于债务人,不能涉及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目的在于保护个人交易自由,使任何个人或企业均不受他人之间约定的约束。然而,随着市场的发展,商品经济的日益繁荣,交易风险不断增大,导致债的相对陛被不断破坏,不少债务人负债之后,为了逃避债务而隐匿财产,甚至故意不主张或放弃自己对第三人的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得到清偿,交易安全受到极大破坏。为解决这一现实问题,代位权从诚实信用原则出发,突破传统的债的相对陛原则,以牺牲某些个人自由为代价,换取商品交换秩序的安全与稳定。当发生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而怠于行使时,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可能性即受到危害,此时如仍拘泥于债的相对性原则,债权人不能向第三人主张任何权利,则正常的商品流通被阻塞,交易安全被破坏,整个商品经济秩序必将受到不利影响。为保证社会流通环节的畅通和流通秩序的稳定,必要时突破债的相对陛原则,允许债权人越过债务人直接向第三人主张权利,是当代法律的一种必要选择。代位权突破债的相对性原则,使债权人的债权在债务人迟延履行债务并怠于行使债权从而可能引发市场风险的状态下能够得以保全,保护了交易安全。由于其现实价值,各国均以实体法的形式将之确立下来。我国一直到1999年才在当年颁布的合同法中规定了代位权制度,由此看来代位权在我国也被认为是一种实体法上的权利。实体法的内容和价值必须通过诉讼程序的进行才能在一般规范命题框架内逐渐形成,作为一种好的实体制度,代位权制度的内在价值亦须通过诉讼程序来实现和展开。合同法关于代位权的规定,忽视了实现代位权的程序机制——代位权诉讼。无论是合同法的规定还是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代位权诉讼的涉及可谓是只言片语,不仅程序缺失,程序赖以建立的理论基础更是薄弱。我国民事诉讼法同样缺乏相应规定,代位权制度价值的实现显得尤为困难。本文试图对代位权诉讼在既有的理论和实践成果的基础上作一些有益的探索,为完善和构建我国的代位权诉讼制度作出努力。作为一种法律制度,代位权涉及债权债务关系的复杂性以及各方面当事人实体和诉讼权利义务的综合性,在制度层面设计上必然要求代位权诉讼制度的规定应是完备的,在实践层面上必然要求其规定具备极强的可操作性,这涉及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诉讼管辖、诉讼标的、诉讼判决的既判力的作用范围等一系列精细而复杂问题,探讨这些问题是一项艰巨的工作,但是却极具实践意义。代位权诉讼作为一种新的诉讼类型,虽适用普通程序,但有自己的特点,本文从代位权制度出发,引出对代位权诉讼的一系列基本问题的探索和论述,提出了一些见解。本文除了序言和结语外,共有四部分:第一部分:代位权概述。由于代位权与代位权诉讼是内容与形式、实体与程序的关系,研究代位权诉讼必然要涉及到代位权的问题。在该部分中,对代位权进行了一般考察。对代位权为何进行了界定,并对代位权制度的形成、性质、特点进行了简要的论述。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在重视交易自由的同时越发认识到交易安全是不容忽视的,这种思想认识的变化,为修正合同自由原则,突破债的相对性原则奠定了基础,代位权因此确立。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代位权制度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是债权保全制度,是一种法定权能。在该部分中,还对实现代位权的方式进行了归纳,并通过对合同法条文的解读,认为在我国代位权诉讼是行使代位权的惟一方式,而代位权诉讼的规定在我国的缺失的现状,凸现了对代位权诉讼进行探索、构建、完善的重要性。第二部分:代位权诉讼的一般理论问题。在该部分中,笔者首先对代位权诉讼的概念和特点进行了考察,认为债权人为行使代位权以自己为原告以次债务人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次债务人对其履行给付义务,就是代位权诉讼。代位权诉讼在诉权的取得、法律关系和判决效力三个方面具有其自有的特点。其次,讨论了关于代位权诉讼的管辖问题,从地域管辖一般理论切入,认为《合同法解释》第14条的规定应被理解为特殊地域管辖,并从管辖的角度将其与仲裁协议的关系进行了梳理。再次,本部分涉及了代位权诉讼的诉讼标的。本文采用新诉讼标的理论按“声明说”来确定代位权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债权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最后,本部分还对代位权诉讼中判决的既判力的作用范围,分别从客观范围和主观范围两个方面进行了讨论,主张既判力的客观范围仅及于诉讼标的,主观范围及于债权人、次债务人和债务人。第三部分:代位权诉讼的当事人问题。本文认为,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诉讼实施权的取得是基于法律的规定,代位权诉讼实质上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法定诉讼担当,而“诉的利益”是诉讼实施权的直接基础。在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的地位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但与一般民事诉讼中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参加诉讼的具体形态上有不同。关于多数债权人的代位权诉讼问题,本文对多数债权人相互间的关系问题、多数债权人分别起诉时后诉如何处理问题、对于该类代位权诉讼,人民法院是“可以”还是“应当”合并审理等实际操作问题进行了解决。另外,本部分亦对当事人诉讼权利应受的限制及进行这种限制的原因和范围进行了论述。第四部分:代位权诉讼的具体程序问题。本部分对代位权诉讼在具体的操作层面如诉讼提起的条件、举证责任的分担及财产保全、代位权诉讼的法律后果等内容上进行了阐述,试图将对代位权诉讼的探讨从理论引入实践,便于操作,切实可行。5.期刊论文张红薇论债权人的代位权-黔东南民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21(1)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合同法确立的债的保全制度,其构成要件是:必须存在着两个合法的债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且给债权人造成损害;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债权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的方法行使代位权,其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代位权的行使,对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均产生法律效力.6.期刊论文李重阳试析债权人的代位权及其法律适用-河北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5,7(3)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权保全制度的一种,保全债权是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确立,加强了债权保障体系,维护了交易安全.研究债权人代位权理论及其法律适用很有必要.理解代位权的性质、特点及其构成要件,对法官正确审理代位诉讼,保障债权人正确行使代位权具有重要意义.在适用法律过程中,从审判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对债权人代位权加以探讨,以期对司法实践部门合理构建代位权制度提供一定的参考.7.学位论文朱刚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若干问题研究2006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是大陆法系国家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作为债的保全措施之一,它突破了传统民法上“债的相对性”原则,对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合同法及其解释亦对此做出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债权保障体系,但与传统的代位权制度相比,内容上既有退缩,又有扩张,学界对此颇有争论。本文通过研究大陆法系国家及我国的代位权制度理论,剖析了各国法律对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不同规定并结合目前关于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一些较新的观点和主张,对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中存在的争议加以分析和探究,以求对完善我国代位权立法做出新的努力。本文主要内容包括:第一章对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进行了概述。从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历史起源及发展、代位权的概念和性质及该制度的理论基础与立法价值三个方面进行了简要阐述。认为代位权的概念是: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致使债权人
本文标题:我国代位权制度适用上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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