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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立法完善研究姓名:胡涛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民商法学指导教师:唐超华20090515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立法完善研究作者:胡涛学位授予单位:湖南大学相似文献(10条)1.期刊论文何昆.HEKun地理标志纳入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保护模式的质疑-哈尔滨学院学报2007,28(8)地理标志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一种,它蕴含着巨大的经济和人文价值.地理标志的特殊性使它无法被纳入现行的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制度.地理标志作为标示商品来源的制度,与我国的商标制度并无本质区别,因此不必要在商标法之外单独建立一套地理标志制度.文章建议采纳一种新的保护模式,即在现行商标法的体制下,不采纳由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的模式,而是将地理标志作为商标的客体,与普通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并列,成为商标法所保护的一类独立的对象.2.学位论文何昆论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2008农产品地理标志是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作为传统农业文明大国,我国在农产品地理标志方面有着丰富的资源和得天独厚的优势。随着农业的现代化转型,地理标志农产品在国际贸易中的扮演着越加重要的角色,农产品地理标志对中国农民有着特殊的意义。农产品地理标志知识产权的出现,是在地理标志农产品产生了良好的声誉,出现了虚假和欺骗性的免费搭车现象之后才产生的概念,是滞后于农产品地理标志质量和品质控制之后的产物,因此,加强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越来越必要和紧迫。农产品地理标志是地理标志的下位概念,有关地理标志的表述也适用于农产品地理标志。但农产品地理标志也有自身的独特个性。本文第一部分是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基本理论。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概念:农产品地理标志是指农业生产经营者在农产品上使用的,用以标示其农产品来于某地域,该农产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域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特征主要表现在:地理标志的保护对象绝大多数是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是地理标志制度的主要内容;自然地理因素对农产品地理标志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农产品地理标志主要用于初级农产品和初加工农产品之上。本部分还对农产品地理标志和相关的概念进行了比较和区分,指出农产品地理标志与非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地理标志与农产品商标在概念、特征和保护管理上都有不同之处。把农产品地理标志作为文化遗产来研究,挖掘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文化意义。本文第二部分是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比较研究。首先综述了几个典型国家的农产品地理标志法律制度:法国、德国、美国、欧盟和中国,各国在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上采取了不同的态度,适用了不同的法律制度。其次对商标法模式、专门法模式、反不正当竞争法模式三种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模式进行了比较研究。也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一般保护和强保护两种保护标准进行了比较研究。本文第三部分是对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现状的分析。首先探讨了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必要性:随着农业的现代化转型,农产品地理标志在国际贸易中具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在农产品地理标志上存在着自我利益的诉求。目前我国对地理标志实行双轨制的保护,即国家工商管理局商标总局制定的商标法保护和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专门法保护。这种双轨制的保护模式存在着很大弊端,必须加以整合。本文接下来对现行的专门法保护做出了批判,继而指出目前我国商标法规定的由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对地理标志实行保护的制度也存在着漏洞,地理标志与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在权利性质、权利主体、权利的行使方面都有着区别,地理标志不能纳入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本文第四部分是对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建构。本文认为:对地理标志专门立法并不适合我国,宜利用我国比较成熟的商标法律制度对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保护。应对现行商标法进行修订,明确地理标志在商标法中的独立地位并制定相应的保护制度。确立了我国对地理标志的商标法保护制度,并在此框架内寻求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必须解决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产权性质、法律关系主体、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国内保护与国际保护的衔接以及农产品地理标志与其他商标的协调这四个问题。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包含几个具体制度:注册制度、质量监督制度和行业协会制度。本文认为农产品地理标志是一种权利主体为复数的私权利,地理标志区域内的生产经营者是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所有权人。应当由商标管理部门充当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管理主体,履行注册申请的审查批准和质量监管职责。成立农产品地理标志的行业协会,集中代表地理标志区域内的众多生产经营者,并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履行职责。3.期刊论文孙宁.田琳.SUNNing.TIANLin从我国首例地理标志和注册商标之争谈地理标志的保护-沈阳航空工业学院学报2008,25(6)金华商标与金华火腿地理标志的纠纷历经20年终于尘埃落定,这场纠纷背后所体现的地理标志保护的制度问题却不容忽视.现存的双轨制管理体系的局面需要尽快解决,商标局成为主管机关更有利于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和规范,但是简单借助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做法也存在诸多问题,在商标法之下建立独立的地理标志保护体系在当今是适合我国地理标志的一种保护模式.4.期刊论文吴玉娟.WUYu-juan浅析TRIPs协议对商标与地理标志冲突的解决思路——兼评美国诉欧共体2081/92号条例一案-广东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8,17(1)商标与地理标志同为TRIPs协议保护的知识产权,但由于两者均为标记性的知识产权,因此在使用中不免发生冲突,TRIPs协议对两者的冲突时的保护规则也作出了一些的规定.本文从TRIPs协议对商标与地理标志冲突发生冲突的解决原则谈起,着重分析了在先商标与地理标志发生冲突时的保护原则的模糊规定,通过对美国诉欧共体2081/92号条例一案中各方观点(尤其是专家组观点)的阐述,指出在先商标与地理标志发生冲突时,一般情况下在先商标优先于地理标志受到保护,并分析了其对受里斯本协定保护的地理标志的影响.5.学位论文卞兴玉论WTO知识产权协议中的地理标志以及我国的法律对策2003该文首先介绍了地理标志的起源、概念、特征以及法律属性.所谓地理标志是指识别某一商品原产于某成员领域内、或该领域内的某一地区或地方,且该产品的特定质量、声誉或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理原产地相关联的标志.接着在第二章将地理标志与一些相关问题进行了比较研究,如原产地规则、产地、商标以及商号,这样使我们对地理标志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在随后的两章里,该文回顾了一些国际公约以及主要国家对地理标志的规定,特别对TRIPs协议中的相关规定,并进行了详细的解读.第五章从历史的角度对中国保护地理标志问题进行了回顾,对这一历史过程进行较为客观的描述,并将其划分为三个阶段.第六章着重分析了现行的平行保护模式,即国家商标局通过商标法将地理标志注册为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保护模式;以及国家质检局通过注册原产地域产品进行保护地理标志的模式,并进而指出这两种保护模式存在的不足与冲突.作者在第七章中对我们应如何正确理解TRIPs协议的有关规定、地理标志乃中国知识产权中少有的长项之一、地理标志对中国重大经济意义以及如何借鉴外国的立法经验等问题进行深入的剖析并提出自己的观点.最后,作者对中国应当如何保护地理标志这一问题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对策,即应当单独制定地理标志保护法,方能从根本上解决目前存在的许多棘手难题,对地理标志提供全面保护,并充分发挥地理标志这一知识产权的巨大经济价值.在具体步骤上提出了采取两步走的措施,即近期目标和长远目标.6.期刊论文沈玮玮.李晨昱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法律选择——兼谈我国地理标志立法的理论模式-法制与社会2008,(2)为更好地保护地理标志,应当将地理标志的保护统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时在商标法中增加对地理标志保护的专门规定,结合原有地理标志的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保护,从而形成多重保护的模式.具体到农产品,应区分对不同的农产品实行不同的保护方案,形成我国特有的农产品地理标志多维互动的保护路径.7.期刊论文李小侠.LIXiao-xia地理标志商标法保护模式的重构-信阳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29(1)我国现行商标法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主要是通过地名商标的禁用、地理标志注册为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两种制度来实现的,但禁止注册为商标的地名范围过窄,也没有明确禁止将地理标志作为普通商标注册,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并不能为地理标志提供科学的保护,为此应将地理标志作为商标法中的独立对象,并相应建构一套具体制度,从而科学、有效地保护地理标志这一农业知识产品.8.学位论文邹小琴地理标志法律问题研究2007地理标志是一种具有稀缺性和不可再生性的自然和人文资源,因此蕴涵巨大的经济利益,对一国的经济也能产生很大影响,各国都非常注重保护本国的地理标志,地理标志相关问题也成为一个热点问题。由于地理标志的研究和立法历史并不是很长,因此有关地理标志的法律问题存在着不少争议,本文通过辩明地理标志的概念和性质,在考察地理标志国际保护的历史和各国国内立法现状的基础上,针对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现状,旨在对我国地理标志立法模式的选择做出借鉴,并希望能在有关地理标志的探讨中对国内既存问题的解决提供建议和帮助。本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为“地理标志的含义”,第二部分为“地理标志的法律性质”,第三部分为“国际公约及各国国内法对地理标志的保护”,第四部分为“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现状及完善”。第一部分对地理标志的名词来源及其与相关概念的关系进行了比较,认为地理标志有广义狭义之分,狭义的地理标志同于保护开始阶段的原产地名称,而广义的地理标志包含原产地名称和货源标记。本文所提到的地理标志也是广义上理解的地理标志,包含了原产地名称和货源标记。第二部分分析了地理标志的性质并非是政府或国家所有的公权利,而应当是当地的一项集体性权利。在肯定地理标志为私权的前提下,将地理标志纳入到《商标法》的管理体系,并非是一定要以承认地理标志是商标为前提,这是目前符合我国立法实际情况的办法。第三部分介绍了国际上关于地理标志保护的历史以及其他国家国内法保护地理标志的立法形式及现状。世界上的各个国家都在力求完善本国对于地理标志进行保护的相关制度,我国有关地理标志的研究和立法比较欠缺,学习和借鉴其它国家的经验是必须的。第四部分针对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现状,认为保护地理标志的问题应当由相关部门进行协商,危害到公共秩序的应当由行政部门处理,平等主体之间的不涉及公共秩序的纠纷由法院通过民事程序解决,应当利用商标法建立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制度,同时并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提出了相关建议。9.期刊论文王桢我国地理标志注册与保护实务问答-电子知识产权2008,(8)地理标志凝聚的是一地区长期历史发展过程中所积聚的特定自然和文化遗产资源,地理标志保护对于促进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特别是农业生产和服务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按照商标法规定,将地理标志申请注册,获得专用权,是地理标志保护的重要途径.对地理标注注册与保护中的实务问题,作一详细解答.10.学位论文彭云亭论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完善——从解决商标和地理标志的权利冲突角度出发2009当今,知识产权全球化的趋势日益渐强,加强并完善地理标志的保护也因此显得越加重要。我国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的国家,在漫漫五千年历史文化中,祖先为我们留下许多宝贵的财富,得天独厚的地理资源培植了许多具有鲜明特色、符合地理标志特征的传统产品,这些产品更是凝聚着中华民族的智慧结晶,是我们格外要珍惜的财富。完善并加强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不仅有利于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更有助于我国参与国际竞争。目前,我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还存在不少问题,其中最主要的是商标和地理标志的权利冲突,这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我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力度。同时,我国关于地理标志的研究和立法也相对滞后,对于它的研究和保护探索尚处于不完善阶段,缺乏系统的理论支撑。因而对地理标志保护问题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具有极为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为此,本文首先在第一章对地理标志与货源标记、原产地名称还有地名商标进行概念辨析,并介绍了国际上存在的主要地理标志保护
本文标题: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立法完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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