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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学院硕士学位论文我国引入表决权信托制度之思考姓名:赵国富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经济法学指导教师:井涛20060401我国引入表决权信托制度之思考作者:赵国富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学院相似文献(10条)1.学位论文雷晓冰表决权信托制度研究2007表决权信托是股东表决权间接行使的方式,是信托在股东表决权领域的运用。本文试图对这一制度进行研究并在分析我国实践中表决权信托实例的基础上,对我国引入表决权信托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全文共有五个部分:第一章是全文的理论奠基。本章首先对表决权信托制度的含义进行分析,认为表决权信托本质上是信托制度在股东表决权领域的运用、是股东表决权和信托制度联姻的产物。同时,正是因为表决权信托是信托制度在股东表决权领域的运用,表决权信托在带有信托制度色彩的同时,也彰显着股东表决权的影子。本文回顾了表决权信托产生发展的历史,认为1864年PacificMailSteamshipCompany设立的表决权信托是史上最早的表决权信托。表决权信托产生之初曾因分离了股份表决权和所有权被认为违反“公共政策”。但是也有一些法院判决表决权信托有效,理由是表决权信托满足了形式上的表决权和股份所有权的统一。纽约州1901年的表决权信托立法是表决权信托发展史上的重大转折。之后,表决权信托逐渐获得越来越多的州的承认,直到今天美国几乎所有的州都认可该制度。除了以历史沿革为视角去抽象认识表决权信托的价值外,本文还理性总结了该制度的价值和弊端,认为表决权信托可以在保持公司管理连续、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提高公司运作效率、完善公司治理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但如果适用不当也会造成不利的后果,如垄断、股东之间的歧视、损害公司利益等。表决权信托的设立是表决权信托的重要程序性问题,第二章主要围绕这个问题展开,包括表决权信托的设立方式、设立条件、设立形式、设立目的、表决权信托财产、设立程序以及设立无效等。由于表决权信托本质上属于信托,所以在表决权信托设立问题上,各个国家并没有针对这一问题的专门立法,实践中主要是受相关信托制度的约束。但是表决权信托毕竟是一种特殊类型的信托,有特殊的存在价值。当事人设立表决权信托的主要目的是获取公司控制权。正是基于表决权信托特殊的价值以及弊端的存在,法律对表决权信托的设立课以一些强制性的条件,如果不遵守这些条件,表决权信托将被认定为无效。第三章对表决权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行分析。表决权信托的当事人主要包括委托股东、受托人和表决权信托证书持有人。由于表决权信托证书具有流通性,委托股东可以通过转让表决权信托证书的方式从表决权信托关系中退出,这是表决权信托法律关系和普通信托法律关系的区别。正是这个不同决定了表决权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普通信托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差异。在表决权信托法律关系中,受托人的权利义务范围主要取决于表决权信托文件的约定。委托股东可以在表决权信托文件中就受托人的权利义务进行规定,为自己保留特定情况下的表决权。对于受托人来说,表决权信托有效成立后,他将成为公司名义股东,依照法律和信托文件的规定,本着为受益人最大利益行事的原则,自由行使表决权。表决权信托证书持有人是纯获利益者,但是在某些情况下,表决权信托证书持有人有权利召开表决权信托证书持有人会议对特定事务作出决定。在表决权信托成立后,表决权信托证书持有人对受托人如何进行表决的指示也是受托人权利义务的来源。第四章主要对表决权信托生效后的程序性问题进行思考。包括表决权信托的变更、撤销和终止,分别对导致表决权信托变更、撤销和终止的原因和结果进行了分析。本文将表决权信托的变更界定为表决权信托管理方法的变更以及表决权信托受托人和表决权信托证书持有人的变更。由于表决权信托存在的目的在于获取公司控制权,这个基本功能决定了表决权信托变更的特殊性,同时由于表决权信托证书具有流通性,这些特点决定了表决权信托变更不同于一般信托的变更。对于表决权信托的撤销,本文认为参加表决权信托协议的委托股东、不参加表决权信托协议的公司少数股东以及委托股东的债权人都有权撤销表决权信托。但是由于表决权信托成立后,表决权信托财产只为了信托目的而存在,所以一般情况下表决权信托是不可撤销的。但是这个特性并不是绝对的,在特定情况下,相关主体可以撤销已经生效的表决权信托,只是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由于信托制度的不同,相应的撤销程序也存在一些差异。关于表决权信托的终止,本文的新意并不是很多。当信托期限届满时、当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确定不能实现时、当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时,表决权信托均可能终止。表决权信托终止将涉及信托财产的归属、信托的暂时存续以及受托人清算义务的履行等问题。第五章集中对我国引入表决权信托制度的问题进行了探讨,也是本文的落脚点。我国尽管还没有关于表决权信托的明确规定,但是实践中已经有一些表决权信托实例。在这样的背景下,为了更好地维护中小股东的权益、为了更好管理国有股权、同时也是对“民间”已经出现的表决权信托进行规范,本文认为,我国需要在立法上对表决权信托制度做出明确规定。但是制度的引入往往会遇到“异质排斥”,我国信托业发展现状、金融业经营和监管体制都会阻碍该制度的有效运行。为了给表决权信托提供一个良好的平台,我们必须克服这些障碍,同时解决好信托理论和我国传统民法理论与制度的关系,这是我国引入表决权信托的基本路径。在文章结尾,作者对构建我国表决权信托制度微观层面的问题提出了若干建议。2.期刊论文张陕静美国股东表决权信托制度在我国的本土化——简评《美国股东表决权信托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一文-法制与社会2009,(4)股东表决权信托制度将信托制度创造性地运用于公司法中,是美国法律对法学理论和实践的巨大贡献.此一制度的优越性之于我国有很大的借鉴意义,然而,法律移植重在吸收和借鉴而并不是全盘照搬,对此一制度在我国建立与借鉴的思考应该持审慎全面的态度.3.学位论文李一鸣股东表决权信托制度研究2006本文主要研究股东表决权信托制度,通过对该制度的介绍和对相关问题的解析,指出表决权信托作为股东行使表决权的具体方式在争夺公司控制权、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及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等方面的重要地位。本文第一章,概述了股东表决权信托的主要内容。文章从各国学者对表决权信托的不同定义入手,指出表决权信托最本质的特征即为:受托人在一定期限内以不可撤销的方式行使股权中的表决权,而由委托股东继续享有该股份其他的受益性权利。笔者提出,表决权信托作为一种从英美法系引进的信托制度,应该从英美法的角度来理解信托的本质,即信托是对财产权的分割而不是大陆法系国家所推崇的对财产权的转移。对此,本文认为表决权信托是对从股权中分离出来的表决权的一种信托方式,是围绕着表决权的信托。同时,本文通过对股东表决权信托制度历史沿革的介绍,具体分析了对表决权信托的各种观点,指出表决权信托制度的可行性。在股东表决权信托的法律关系中,三个基本要素(主体、客体、内容)又是如何构建这一制度的呢?论文的第二部分作出了具体的论述。在这部分中,首先从表决权信托法律关系的主体入手,分别介绍了委托股东、受托人及表决权信托证书持有人。然后,本文通过对表决权信托法律关系客体的分析,进一步明确了表决权信托是对股权中的表决权进行信托的一种信托方式,从而区别于已经在实践中证明不能发挥有效作用的股权信托。此外,笔者还从公司法和信托法两个层面具体分析了表决权信托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义务关系。论文的第三章,从股东表决权信托制度的价值层面论述了在我国确立表决权信托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文章分别对表决权信托制度与表决权代理、表决权拘束协议加以区别,并进一步分析了股东表决权信托的功能影响。同时,本文还指出在通过具体行使表决权来实现公司控制权的过程中表决权信托具有天然的制度优势。而且,通过对表决权信托制度在我国现实应用的分析,文章从中外企业合作、拟上市公司个人持股及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等问题入手逐步阐述了表决权信托已经在我国现实生活中应用并发挥不可替代作用的事实。论文的第四部分在明确了我国应当建立股东表决权信托制度的前提下,从立法角度对我国的表决权信托制度进行了具体的构建。本文首先提出应该在特别法、信托法及公司法三个方面确立并完善我国的表决权信托制度。同时表决权信托制度也可以被适当地引入累计投票制,以完善我国的投票制度。然后,在总体上确立的表决权信托制度的法律地位后,文章具体论述了建立该制度所应包括的主要内容。最后,本文以表决权信托成立的顺序为主线,分别介绍了表决权信托的成立与生效、表决权信托的行使及表决权信托的法律效力问题。4.学位论文丁威表决权信托制度研究2007公司在现代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公司的发展过程中,公司的所有权和控制权日益分离,由此研究如何解决因为存在代理成本、代理人偷懒、内部人控制、大股东滥用控股地位侵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等问题,而导致公司内部权力失衡的现象,一直是经济学界、法学界特别是公司法学界一个永恒而富有生命力的话题--即对公司治理结构的研究,吸引了无数的经济学家、法学家在这个领域孜孜不倦的探索,也吸引了笔者以此作为学习研究的重点所在。公司是股东出资建立的,理应为股东谋利益,但是在公司制度发展的过程中出现了前面所描述的偏离股东(或者说部分股东)福利问题,怎么来解决它,需要经济学界和法学界的共同努力。笔者认为问题的核心是设计一些合理有效的法律制度,来解决公司发展中出现的这些问题。围绕着这个思路,我国经济学界和法学界的学者们提出了许多有益的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建议。表决权信托制度肇始于公司制度发达的美国。在美国公司运作的实践中,表决权信托制度发挥了诸如确保公司管理的稳定和连续、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并协助公司的重整、防止与本公司相竞争的其他公司获得本公司的控制权、保护公司广大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等独特作用。在其他国家如日本等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公司运作实践或者公司法律中也有关于表决权信托的内容。表决权信托制度为解决公司制度发展的过程中出现的偏离股东(或者说部分股东)福利问题和保证公司的正常运行提供了一项很好的制度支持。表决权信托法律制度也正得到我国学界以及实务界的认同,但同时我们对表决权信托法律制度这一新鲜的事物的研究还是相当的不足,本文对表决权信托这一法律制度进行了探讨,并对我国引进表决权信托法律制度提出了可行性建议,以期能够尽快在我国引进这一制度。从结构上说,本文除了导言和结束语以外,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通过研究美国判例法和成文法上表决权信托制度的历史沿革,明晰了美国不同历史时期关于表决权信托制度的不同态度,同时也介绍了德国、日本、韩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关于表决权信托的立法概况或者态度。表决权信托起源于美国,在美国经历了从有效到无效再到有效的历史过程。纵观表决权信托在美国的发展历史,可以发现,美国各州的法院判定表决权信托行为是否有效的标准,往往不是在于表决权信托本身,而是在设立表决权信托的目的和动机如何,目的合法即为有效,否则无效。在大陆法系国家或者地区中,只有我国台湾地区在《企业购并法》第十条中对表决权信托制度作出了规定,其他国家均没有表决权信托的相关规定。但是,缺少法律的明文规定并不能阻止其在现实中的出现。德国法律中有关于寄记表决权的规定,与表决权信托十分相似,但也存在区别;日本和韩国虽然没有关于表决权信托的法律规定,但是在实践中被大量使用。接着本文介绍了表决权信托的本质和特征,指出表决权信托的本质其实是对公司控制权的集中,是股东实现对公司控制的一种手段和工具:表决权信托的主要特征有表决权信托的当事人具有特殊性、表决权信托是对股东权的一部分而非全部进行信托,已经信托表决权的股份的转让权在信托期间收到限制,以及表决权信托证书是一种有价证券等。然后介绍了表决权信托与表决权代理等相似法律制度的异同之处,指出表决权信托具有其他相似制度不可替代的作用。本章最后一部分论述了表决权信托的价值取向,从价值论上为我国表决权信托的开展寻找理论依据。第二部分,是对表决权信托具体法律制度的介绍。该部分首先介绍了表决权信托设立的程序和生效要件,指出表决权信托需要履行登记和公示程序,否则没
本文标题:我国引入表决权信托制度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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