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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备注中标额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1000-3000万元(含3000万元)3000-5000万元(含5000万元)5000-2亿元(含2亿元)中标额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30-100万元(含100万元)100万元以上成交额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成交额1000-5000万元(含5000万元)成交额5000-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成交额10000万元以上的由中标单位承担由中标单位承担成交额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500万元及以下1.62%2.70%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1.35%2.25%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0.90%1.80%5000万元以上-1亿元0.36%1.08%1亿元-50亿元0.07%0.07%50亿元以上0.04%0.04%土地矿产每宗2000元每宗4000元每宗8000元每标段8000元由同一标段中标单位共同承担由中标单位承担2、货物和服务类采购(不含工程类)1、工程类采购交易服务费个人证书80元1、招标方式出让、转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的,按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服[2003]147号)、《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服[2011]57号)规定收费。2、土地(矿产)交易服务费,出让由受让方负担,转让由双方各负担50%或从其约定,出租由出租方承担,抵押由抵押方承担。3、新建房办理分户土地使用权证,不得收取交易服务费。存量房转移(变更)登记,交易服务费住房按每宗(证)90元,非住房按每宗180元收取。4、政府指定的土地(矿产)有形市场管理机构,不得委托或授权拍卖土地。法院因诉讼等需要可以委托或授权拍卖公司拍卖土地,但必须到政府指定的有形市场管理机构备案,佣金按《拍卖法》有关规定执行。5、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抵押只限于净土地出租、抵押。随房产一起出租不得收取交易服务费。6、经政府批准的改制、重组、破产的国有企业,其土地或矿业权涉及交易的,按本文规定标准减半收取。7、对招标拍卖挂牌出(转)让宗地(矿)未成交的,按约定向委托人收取每宗不超过1800元的服务费用。8、实行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每宗不超过3000元(五)土地(矿)产交易服务费(四)特许经营权等其他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费3、转让2、协议出让土地矿产2、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代建管理和其他服务(二)产权交易服务费1、成交资产总额中所含房地产部分如需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权属变更、交纳房地产交易手续费,则成交额中应剔除房地产总额。2、实行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每宗产权交易服务费低于3000元的按3000元计收。3、各市州产权交易所没有纳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仍然执行原收费标准。双方各1.5‰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一)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每宗不超过5000元每宗不超过8000元实行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由发包方、承包方按4︰6的比例分摊。每宗交易服务费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由中标方承担收费项目0.8‰收费标准1.1‰单位:360元/宗个人:90元/宗(三)排污权及环境资源交易服务费单位按成交额的0.9‰,低于1800元的按1800元计;个人720元/宗2‰数字证书费3、定点类采购(六)政府采购招标服务费(二)产权交易服务费双方各1‰双方各0.5‰中标额100万元及以上一、进场交易服务费4、出租1、房屋、市政、交通、水利、园林、排污、环保、信息、人防、消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管线敷设、技术改造、土地整理等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装饰装修以及与项目有关的设备和材料采购1.5‰1、挂牌、拍卖、出让、转让(按成交额分段累计)按成交额的0.6%计费,收费额低于900元的按900元计收。双方各0.25‰参照政府采购招标服务费标准按成交额的1.35‰计费一、进场交易服务费长沙市参照政府采购招标服务费标准,其他依法委托市、州物价局核定具体标准。二、网上交易服务费按进场交易服务费的标准收取按成交额的0.45‰收费,但最高收费不超过2700元,收费额低于200元的按200元计收。按入场交易项目的交易标段5、抵押依据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标准收费中标额50万元及以下中标额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第1页,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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