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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知识产权制度是一国保护科学技术和文化艺术成果的重要法律制度,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达成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包括防止假冒商品的协议》,标志着世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进入了高标准、高水平的国际化保护阶段。本文阐述了笔者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方面的观点,介绍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现状,并从与国际标准接轨的角度提出了关于如何推进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国际化的若干构想。一、知识产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一)知识产权的概念知识产权的称谓来源于18世纪的德国⒈,著名比利时法学家皮卡弟将知识产权概括为一切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这一学说被广泛传播,得到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的承认。对知识产权的概念如何界定,我国学术界各种观点和争论颇多。在这一点上笔者赞同郑学思先生的观点,即知识产权是智力成果的创造人或工商业活动中的标记所有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的统称⒉,包括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和商标权等其它智力成果权。(二)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独特的权利,主要有以下几种特征:1、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是非物质性的信息。非物质性的信息是一种精神财富,具有永久存续性、可复制性和可广泛传播性,可以同时被许多人使用,而且不能用控制物质财产的方式控制。2、知识产权是对世权、支配权。知识产权的效力可以对抗一切人,即除权利人之外的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干涉其权利的消极义务,而没有协助其实现权利的积极义务。知识产权权利人具有根据自己的意志,对权利的保护对象进行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3、知识产权可分地域取得和行使。分地域取得指同一信息可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同时或先后在不同的法域分别取得相应的知识产权。既然同一项信息可以在不同的法域内分别取得多个知识产权,而且各法域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是相互独立的,所以,权利人可以在取得权利的不同地域范围内分别行使其权利。二、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国际化工作上已取得的成就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第三十五届成员国大会上,通过了我国的提案,决定从2001年起,将每年的4月26日作为“世界知识产权日”。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知识产权的地位、作用日益凸现。在由国务院体改办国际合作中心举办的一场记者招待会上,美国知识产权评估权威公司M-CM的老板马丁对中国的记者说了一句“耸人听闻”的话:“我们在这里探讨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这段时间里,中国又有数以千万计由产权转化的利润落入了别人的口袋。”中国入世,知识产权保护必须作为涉外经营的“重中之重”。自1992年起,我国在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过程中,注意到了按国际规范保护知识产权,特别是在知识产权的立法和法律实施方面,逐步向关贸总协定《知识产权协议》靠拢。具体做了以下工作:1、立法方面:我国适时地修改了《专利法》、《商标法》;在新近出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增加了对商业秘密保护的内容;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先后作出了《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和《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从而使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基本达到了国际水平。应该特别指出的是,我国《专利法》的修改,与关贸总协定《知识产权协议》的要求大体一致,进一步提高了我国专利国际化保护的程度。2、法律实施方面: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知识产权法律的贯彻实施,国务院建立了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制度,负责对知识产权工作的宏观管理和协调指导,全国主要省市也已建立了相应的协调指导机构或工作会议制度,严肃查处知识产权违法侵权行为。国务院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定》,更加强化了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手段。同时,我国也重视运用司法程序保护知识产权,不少地方成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专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我国海关总署还就制止侵权产品进出口采取了边境保护措施⒋。由此可见,经过几年来的工作,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正在努力达到发达国家的水平和国际标准。针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不足之处,笔者在如何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国际化方面提出以下几点构想:(一)以专利法、商标法等法律的修改为契机,在以上各法中增加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所有的行政决定享有最终司法审查权的条文,以切实保护知识产权人的权益,并且与国际上接轨。(二)在知识产权侵权的归责原则上,“在修订现有知识产权法时,全面考虑知识产权侵权的特点、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和执法实践中的可能性,参考国外已有的成例,分别直接侵权、共同侵权、间接侵权不同情况,规定无过错责任及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场合,而不是‘一刀切’地否认前者或后者”⒌。最高人民法院可对知识产权侵权的归责原则问题作出司法解释,明确对于不同的侵权行为种类,采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即对于知识产权直接侵权行为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对于知识产权间接侵权行为采取过错责任原则。总之,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离不开国际保护这一大舞台。建立符合国际标准的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既是我国知识产权法制现代化、国际化的需要,也是我国进一步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可以相信,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将随着与国际标准的进一步接轨而臻于完善。在此基础上,我国应一如既往地积极参加有关国际组织的活动,履行知识产权领域各项国际条约和协定中应尽的义务,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根据平等互利原则与世界各国继续合作,为完善和发展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共同努力,作出积极的贡献。现在,中国已经加入了WTO,加入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融入到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加入,意味着我们必须遵守“游戏规则”,因为只有在规则统治的游戏中,我们才有机会不断学习和引进先进的技术与管理经验,我们才能通过自己的原创性创新,拥有属于自己的独立知识产权,参与到更高级别的竞争中去-这才是中国改革开放事业的长远利益与目标所在!参考文献1、郑成思著:《知识产权法》2、郑成思著:《知识产权基本概念研究》1997年第11期3、郑成思著:《侵害知识产权的无过错责任》1998年第1期,第1-9页。4、朱雪忠《论关贸总协定“知识产权协议”的特点与我国的对策》,《科技导报》(京)1994年1月3日第7版。5、郑成思著:《侵害知识产权的无过错责任》,发表于《中国法学》,1998年第1期,第10页
本文标题: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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