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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知识产权质押制度的完善靳晓东(北京工业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北京100124)摘要:知识产权质押对于加快企业融资、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等方面均有重要作用;我国现行知识产权质押制度对于可质押的知识产权的范围、评估方法、登记制度等方面有待完善;应采用立法的方式对上述问题进行规范,并结合知识产权金融创新制度,以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质押制度,推动知识产权产业化的进程。关键词:知识产权;质押;制度完善;金融创新Abstract:Pledgeof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hasaimportantroleinpromotinginnovationofaandfinancinginnovationability,Strengthentheexchangeofinternationalscienceandtechnologyforaenterprise;someaspectneedtoapprovesuchasthescopeofIntellectualProperty,methodofevaluationandestimate,thesystemofregisterofintellectualpropertypledge,;Weshouldsolvetheseproblemsbylegislationandusefinancinginnovation,PerfectingthePledgeofIntellectualpropertytopromotetheprocessofindustrialof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inChina.Keywords:IntellectualProperty;Pledge;Perfectthemanagement;Financialinnovation中图分类号:D923.4一、一、一、一、知识产权质押的作用知识产权质押的作用知识产权质押的作用知识产权质押的作用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知识产权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知识产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知识产权质押制度的作用主要表现为:1.是高新技术企业融资的有效途径近年来,在国家政策的推动下,我国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企业不断增加,高新技术企业对于加快我国技术进步,促进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推动国家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该类企业在创业阶段大多规模较小,资金较为缺乏,使得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受到了限制。以知识产权作为担保为企业的发展融资是解决我国高新技术企业资金困难的有效手段。2.增强了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国外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较强,在市场竞争中取得了优势,如甲骨文公司、微软公司和IBM,其产品均属于知识产权,这些公司所生产的产品在全球范围内都受到版权的保护,其取得的销售收入都高达数十亿美元[1]。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企业对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与价值实现的认识相对较弱。形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一方面由于我国企业对自身的知识产权的价值认识不够,另一方面,也与我国缺乏知识产权融资的渠道有关。知识产权质押可以为我国企业自身知识产权价值的实现提供有效的途径,增强企业融资能力及对自身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为与国外企业的竞争创造了有利条件。3.提高了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而获得的资金可用于自身技术的改善、产品的后续研发,有效地解决了我国企业存在的研发资金不足的问题,为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起到很大作用。4.加强了银行与企业的合作在传统的银行业务中,贷款人大多是采用有形财产作为担保向银行贷款,知识产权质押的出现,一方面为贷款人拓宽了融资渠道,另一方也增加了银行的经营范围,加强了银行与企业的合作。5.加快了我国的知识产权产业化进程知识产权产业化是落实我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需要,也是将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重要途径;我国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创业阶段,由于缺乏充足的资金,使得在企业管理、产品营销等方面较外国企业有较大差距,导致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在产业化的过程中遇到了很大的困难,通过知识产权融资,可以有效地解决企业在知识产权产业化过程中的资金问题,加快我国知识产权产业化的进程。6.促进了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在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知识产权质押制度已被广泛采用,随着国家经济一体化程度的深入,国外在我国进行投资的企业不断增加,这些企业中很多均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可以通过将其所有的知识产权进行质押以获得更为充足的资金。这样不仅可以改善我国的投资环境,也增强了我国企业与国外企业的合作,增强了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二、二、二、二、我国现行知识产权质押制度存在的问题我国现行知识产权质押制度存在的问题我国现行知识产权质押制度存在的问题我国现行知识产权质押制度存在的问题1.现行法律有待完善我国目前规定知识产权质押的法律主要是《担保法》和《物权法》。我国《担保法》的七十五条(三)款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质押”。我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五)款规定:“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财产权可以出质。在可出质的知识产权的类型上,《担保法》只规定其他知识产权中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出质,《物权法》较《担保法》有所改进,规定了除以上三种知识产权外其他类型知识产权质押的合法性。从法理上讲,新法优于旧法,因此,在知识产权出质的范围问题上,应适用《物权法》的规定。但物权法并未对诸如商号权、商业秘密权、等重要的知识产权列入,使得《物权法》在知识产权质押的问题上对可质押知识产权的范围存在缺陷,在实践中影响了其他类型知识产权的质押。2.评估制度的问题中国评估协会于2008年11月28日发布的中评协〔2008〕217号文件中,对无形资产的评估作出了规定。为我国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无形资产的评估确立了规范,但该文件中只对专利权的评估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而对于著作权、商标权、商号权等知识产权的评估的规定则缺乏具体规定,使得除专利权以外的知识产权的评估难于操作。在实践中,从企业方讲,一般对自身知识产权评估较高,而对于银行方,由于知识产权价值确定的专业性较强,较难对质押的知识产权的价值作出准确评估。银行部门指出:目前我国还缺乏完善的知识产权评估制度,对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价值的评估随意性较强,难以准确衡量知识产权质押时的真实内在价值,更难以确定质权实现时的价值。加之评估主体对行政机关依附性较强,执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缺乏统一的操作规则,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质押评估的质量[2]。3.知识产权登记制度我国现行法律对知识产权质押中的质权设定规定了不同的登记机关,如专利权出质的登记机关为国家知识产权局;著作权出质登记的登记机关为国家版权局;商标专用权、商号权出质的登记机关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由于没有统一的知识产权质押登记机关,使得知识产权质押的交易成本增加、效率大为降低。4.质押知识产权变现较难由于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交易市场不够成熟,在知识产权转让的过程中银行会消耗过多的人力、物力对知识产权进行处置以实现质权,相对于其他类型的担保方式而言,银行债权的实现较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银行参与知识产权质押的积极性。三、三、三、三、完善我国知识产权质押制度的建议完善我国知识产权质押制度的建议完善我国知识产权质押制度的建议完善我国知识产权质押制度的建议1.相关立法的完善尽快出台《物权法》相关司法解释,对有关《物权法》中可质押的知识产权的范围作出明确的规定,可参考世界贸易组织中关于知识产权的范围,除现有立法规定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外,还应考虑加入商业秘密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知识产权。这样不仅可以扩大我国企业知识产权质押的范围,而且也可使我国立法与国际接轨,为我国知识产权质押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保障。2.评估制度的完善(1)评估制度的细化可在现有评估制度的基础上对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评估程序与方法进行细化,便于实践中的操作。(2)评估方法的改进由于几种传统的评估方法,如收益法、市场法、成本法等方法对知识产权评估方法均存在一定的缺陷,在知识产权质押时,为更为准确地对知识产权的价值进行评估,可考虑使用实物期权法。实物期权法是近年来使用的对知识产权(特别是对专利权)的评估方法。实物期权法是将知识产权视为一项期权,对未来的收益进行评估的方法。如在对专利权的评估中,可使用实物期权法,运用金融数学中最典型的期权定价公式——Black-Scholes公式进行。该公式为()()()()12212111ln//2rtVSNdheNdShrtdtddtδδδ−=−−−⎡⎤⎡⎤⎣⎦⎣⎦++⋅=⋅=−⋅V代表专利价值,S代表专利权经济收益期末企业收益的现值,h是专利权未使用时企业的价值状况,r是折现率,t是收益期限,δ是专利权预期收益的对数标准差,N(x)是标准正态分布的1累积概率标准分布函数。在评估中,关键是对相关参数与变量的评估与测算:(1)企业收益现值测算。如果专利权已投入使用,可根据企业的收益情况进行估算;如果没有先例参考,可采用概率分析进行模拟计算。预期收益现值通常要受到专利期限内的实际生产状况、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情况等因素的影响。在计算预期收益的同时,可计算出相应的收益标准差;(2)通过企业资料计算出专利权未使用时企业的收益状况;(3)预期收益期限,可按照专利权的预期收益使用期限估算。[3]3.统一的知识产权登记制度的建立首先,为促进知识产权质押的进行,我国应设立统一的知识产权登记机关,降低知识产权质押的成本。其次,修改目前关于知识产权登记的法律,对不同种类的知识产权规定相对统一的登记程序。4.知识产权质押合同生效要件的改变我国现行《物权法》277条规定,“以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合同成立时生效。”从该规定可以看出,知识产权质押合同的登记是生效要件而非对抗要件,为便于知识产权的流转与使用,应将知识产权的登记设立要件改为登记对抗要件。5.知识产权交易平台的建立目前,与有形财产的质押相比,知识产权质押时债权人债权权利的实现相对困难,其中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我国缺乏知识产权交易的平台。在美国等发达国家,知识产权交易中介服务机构、交易制度较为完善,对知识产权的交易起到了促进作用,与这些国家相比,我国的知识产权中介机构规模相对较小,服务不够规范,从业人员素质有待提高,这不利于我国的知识产权交易。我国在建设的知识产权交易平台的过程中,应借鉴发达国家先进经验,建设网上与现场两个互动的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开展国内外知识产权的交易工作,建立合法、科学的交易与管理系统,与国内外高校、上市公司、风险投资公司进行合作,提供配套服务,组织知识产权项目拍卖、专题信息发布、知识产权交易展示国际博览会等活动。公平、有序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的建立,对于知识产权质押中债权人权利的实现将起到重要的作用[4]。6.知识产权金融制度的创新除采用法律手断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质押制度外,还可采用知识产权证券化、知识产权保险等知识产权金融创新制度,综合运用票据贴现、税款返还担保、保单、有价证券抵押等融资方式与知识产权质押制度相互配合,强化金融服务创新,同时为中小企业提供从结算到开户等多方面的优质服务[5]。总之,知识产权质押法律制度的完善与金融制度创新的有机结合将会极大地提高知识产权质押的效率,加强企业融资能力、加快我国知识产权产业化进程。参考文献:[1][美]亚历山大·I·波尔托拉克(AlexanderI.Poltorak),保罗·J·勒纳(PaulJ.Lerner).知识产权精要[M].于东智,谷立日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5.[2]杨延超著.知识产权资本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122.[3]吴申元.无形资产管理与评估[M].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7:308~309.[4]陈勇.建设我国知识产权综合交
本文标题:我国知识产权质押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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