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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研究——从“公民上书”说起法理学专题四: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研究一、“公民上书”事件回顾二、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违宪审查制度三、国外违宪审查模式比较研究四、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完善“孙志刚”事件引发我国公民申请违宪审查第一例2003年3月17日,就职于广州一服装公司的大学生孙志刚未携带身份证逛街时,被广州黄村街派出所以没有暂住证为由予以收容。3月18日,孙被送往广州收容遣送中转站,后又被收容站送往广州收容人员救治站,并于3月20日死亡。中山大学中山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的鉴定表明:“孙志刚符合大面积软组织损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即孙志刚是被打死的。2003年5月14日,俞江、腾彪、许志永三位法学博士以“孙志刚事件”为由,以普通公民身份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了审查1982年颁布的行政法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是否合宪的建议。“我们认为,《收容遣送办法》作为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其中有关限制人身自由的内容,与我国现行宪法以及有关法律相抵触,属于《立法法》中规定的‘超越权限的’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的’行政法规,应该予以改变或撤销。为此,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孙志刚”事件引发我国公民申请违宪审查第一例2003年6月20日,国务院颁布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救助管理办法》),8月1日起施行,1982年5月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同时废止。“孙志刚”事件引发我国公民申请违宪审查第一例公民自发上书要求对全国31省区市公务员录用限制乙肝携带者规定进行违宪审查周一超张先著周一超:因乙肝歧视而杀人2003年的1月23日,周一超报名参加了嘉兴市秀洲区政府招收9名公务员的考试。经过一系列的笔试、面试,周一超在157名学生中脱颖而出,名列综合成绩第八。如果体检合格,周一超就有可能成为他所向往的公务员。然而出乎意料,周一超因被检查出有乙肝“小三阳”而遭到淘汰。周心里很难过,产生了报复心理,于是举刀行刺人事干部,造成一死一伤的血案。9月初,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轰动一时的大学生刺杀招考公务员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周一超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张先著:“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张先著,安徽芜湖人,2001年毕业于皖西学院环境学系,先后从事网吧网管、营销等工作。2003年夏天报考公务员,体检时被查出是乙肝病毒携带者,该市人事部门以此为理由不予录用。11月10日,张先著一纸诉状将芜湖市人事局告上了法庭。此案被媒体称为“国内乙肝歧视第一案”。2003年11月20日,浙江省1611位公民自发地组织起来,联名签署“要求对全国31省区市公务员录用限制乙肝携带者规定进行违宪审查和加强乙肝携带者立法保护的建议书”“全国31个省区市的《公务员体检标准》将携带乙肝病毒判为不合格,将中国1.2亿乙肝病毒携带者排除在公务员队伍之外,剥夺了中国1.2亿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公务员这一职业的权利。这严重侵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我们的劳动权,也侵犯了我们的平等权。”2005年1月20日,国家卫生部、人事部颁布《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新标准对乙肝病毒携带者不再限制。五公民上书全国人大要求审查婚检法规2005年6月24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进行了修正,保留了原《条例》中规定的“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接受婚前医学检查和婚前健康教育,凭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等内容。此举被人们理解为“恢复强制婚检”。国务院在2003年8月8日颁行的《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需要提交的有关证件中,并没有包括需要提交“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即实行所谓“自愿婚检”)。全国人大常委会在1994年10月27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十二条中明确规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五公民上书全国人大要求审查婚检法规2005年8月1日,广州三名律师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请求对《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和《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第11条规定是否合法进行审查。2005年8月2日,来自江西的杨涛、来自北京的王金贵以中国普通公民身份,联名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对《婚姻登记条例》及《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进行审查。五公民上书全国人大要求审查婚检法规建议书中,杨涛和王金贵认为,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公民是否需要提交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母婴保健法》、《婚姻登记条例》与《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的规定不一致,下位法与上位法的规定相抵触,使公民无所适从,这必将影响我国法制的严肃、统一和权威。为此,根据《立法法》的规定,他们特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对《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婚姻登记条例》与《母婴保健法》是否存在抵触的情况进行审查的建议。五公民上书全国人大要求审查婚检法规二、我国现行法规定的违宪审查制度(一)违宪审查的定义(二)我国现行法对违宪审查制度的规定(三)我国立法审查制度的缺陷违宪审查由特定国家机关对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的合宪性所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审查和处理的一种宪法保障制度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法律依据:《宪法》第62条第(2)项、第67条第(1)项《立法法》第88条、第90条、第91条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审查主体《宪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而违宪审查是宪法监督的一种,由此可推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具有违宪审查权。《立法法》第88条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员会、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对一些“不适当”的立法都有权改变或撤销。仅限于某些规范性文件,不包括行为,也不包括基本法律不同的审查主体的审查范围也有不同全国人大:非基本法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全国人大常委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大: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常委会:本级政府制定的地方规章;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政府:下一级政府制定的地方规章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审查对象(1)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2)上述国家机关之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相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认为“必要”时,才分送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启动方式审查机构:全国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审查程序(1)审查机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2)制定机关反馈意见(3)审查机构提出撤销议案(4)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我国立法审查制度的缺陷违宪审查主体设置不合理违宪审查主体多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职责过于繁重违宪审查的范围狭窄仅对除基本法律外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缺乏识别违宪行为、裁决宪法纠纷的具体标准审查程序不够具体明确三、国外违宪审查模式比较研究司法机关审查模式立法机关审查模式专门机关审查模式又称美国模式由美国最高法院在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中创设(一)司法机关审查模式在1800年底举行的总统大选中,亚当斯未获连任,杰弗逊获胜,成为美国第三任总统。在总统权力交接之前,亚当斯利用手中的权力及其由联邦党所控制的国会,对司法机构作了重大调整,并且迅速委任联邦党人出任联邦法官。提名当时的国务卿马歇尔任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并获国会批准。在亚当斯任职总统的最后一天,即1801年3月3日,他正式签署了42名哥伦比亚和亚历山大地区的法官的委任书,并盖了国印。经典案例:1803年马伯里v.麦迪逊这些委任状都由国务卿马歇尔颁发给法官本人。作为国务卿的马歇尔于3月3日抓紧送发委任状,但是由于当时的交通和通讯条件,仍有几位法官的委任状未能送出。其中一位就是马伯里。3月4日,杰弗逊就任总统任命麦迪逊为国务卿。杰弗逊对亚当斯御任前的这些做法十分恼火,决心采取措施纠正。第一个办法就是停发尚未发出的法官委任状。经典案例:1803年马伯里v.麦迪逊马伯里等几位已得到法官任命,但未接到委任状的人对此当然不满,因此向最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最高法院对国务卿麦迪逊下达法院强制令,强制他向马伯里等人发出委任状。依据:1789年9月24日通过的《司法法》第13条。美国最高法院具有受理针对美国官员的排他管辖权,可以针对美国政府官员下达强制令经典案例:1803年马伯里v.麦迪逊理由:美国宪法第三条规定:“对于涉及大使、其他公使和领事的一切案件,以一州为当事人的案件,最高法院有初审管辖权。对于前述一切其他案件,最高法院有关于法律与事实的上诉官辖权。”马伯里的法律请求显属宪法所指的“其他案件”,也就是说,最高法院对此种案件只有上诉管辖权,没有初审管辖权1789年司法法违反了美国宪法经典案例:1803年马伯里v.麦迪逊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一部违宪的国会立法是否成为国家的法律?“显然,制定宪法的人们都意在使宪法成为国家的根本法、最高的法,因此,任何政府理论都必然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若与宪法相违背就是无效的。”经典案例:1803年马伯里v.麦迪逊谁有权有权认定什么是法律?什么是违宪的法律?司法机关“如果两个法律相互抵触,法院必须决定适用其中哪个法律。”司法机关审查模式的特点通过具体案件的审理以审查确定其所适用的法律是否违宪,做出的判决具有普遍约束力。违宪审查的范围一般比较窄,为防止法院威胁立法、行政机关的独立地位,一般都规定政治问题和统治行为不审查。优点:及时性严格程序性宪法的实施与普通法律的实施相结合思考:我国能否建立司法机关审查模式?司法机关审查模式不适合我国从体制上看,它与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权力运行机制不相符合这种模式不符合我国的法律体制和传统(二)立法机关审查模式也叫权力机关审查模式指立法机关或最高权力机关依据议事程序和议事规则,对任何违反宪法的法律、法规及行政命令等规范性文件予以改变或撤销的审查制度该模式起源于英国,目前只有荷兰等少数几个国家还在沿用社会主义国家大多采取这种模式权力机关审查模式的特点主动性立法机关可以主动审查任何有违宪嫌疑的法律法规抽象性对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审查不以发生实际案件为前提非司法性立法机关是一个政治性机关,监督宪法实施运用的不是司法程序,因而整个监督活动不具有司法性质一体性立法机关集宪法的制定、修改、解释和监督权于一身,不允许其他机关插手其中的任何一个环节,排除了其他机关的干预怎么应对立法机关自身违宪的情形?孟德斯鸠:“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思考:我国是否使用立法机关审查模式?权力机关审查模式的缺陷又称奥地利模式、欧洲模式由奥地利在1920年首创,是目前最广泛采用的模式两种形式:以德国为代表的宪法法院形式以法国为代表的宪法委员会形式(三)专门机关审查模式专门机关审查模式的特点专门性。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在职权、机构、人员上都具有专门性政治性和司法性相结合例如,联邦德国的宪法法院具有国家司法机关和宪法机关的双重性质多样性和灵活性既可以是事前审查,也可以是事中审查,还可以是事后审查;既可以是抽象性审查,也可以是具体的个案审查思考:专门机关审查模式是否适合我国?专门机关审查模式具有其他模式难以具备的优势违宪审查既是一个政治问题,也是一个司法问题这种模式符合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趋势一个独立于其他国家机关之外的具有特殊地位的专门机构,更能有效地监督、制约其他国家机关的权力如何协调专门机关与全国人大的关系?四、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完善问题一:你认为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应采取何种模式?问题二:如果在我国设立专门的宪法委员会,应如何设置?性质、地位、职权、组成、启动方
本文标题: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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