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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上)第一节概述一、政体类型、性质1、政体:是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它反映了国家权力如何配置、如何构成的方式。2、政体分类:主要有两类形式,即君主制(专制君主制、君主立宪制)与共和制(贵族共和制、民主共和制)。共和制,是指通过选举产生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元首,且实行任期制的一种政治制度。(民主共和制度可分为直接民主共和制与间接民主共和制或代议民主共和制)二、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概念、性质及原则1、概念: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全国各族人民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依法定期选举产生自己的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并由人民代表大会组织其他国家机关,以实现对整个国家和社会的有效管理的一种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实现形式,它直接关系到我国政治生活中最根本的问题,即政权的行使问题;它和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一样,都是人民共和国的根本政治制度。2、性质:人大制度是社会主义的代议民主共和制政体。3、特征:a.国家权力属于人民;b.议行合一;c.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常设机关行使国家权力;d.实行民主集中制。4、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运作的特点:a.民主基础更为广泛,b.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人大常委会比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同类机关更大的权力,c.作为爱国统一战线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人大制度的有益补充,d.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与人大制度紧密相联。5、主要原则:a.一切权力属于人民,b.中国共产党的领导,c.民主集中制度,d.民族平等与民族团结▲民主集中制的内涵对于我国人大制度来说,民主集中制既是一种组织原则,又是一种活动原则。1。作为组织原则主要体现在:(1)人民与国家机关的关系上;(2)人大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上;(3)中央国家机关与地方国家机关的关系上。2。作为活动原则:民主集中制主要体现在国家机关的决策过程中。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但是民主集中制在不同的国家机关的决策过程中的具体表现形式有所差别:(1)在国家权力机关中,一切重大问题都必须经过充分讨论,然后付诸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即为集体负责制(或称委员会制、合议制);(2)在国家行政机关中,对于一切重大问题进行充分民主讨论后,行政首长有权采纳正确的意见,作出最后决策,并对此决策负责,即为首长负责制。三、我国人大制度的历史发展5、建国以来我国人大制度的发展阶段:a.初步实行(1954-1957年),b.建设受挫(1957年下半年反右斗争至1966年文化大革命之前),c.严重瘫患(1966年至1976年文化大革命结束),d.恢复与发展(1977年至今):第一,改进和完善了选举制度;第二,扩大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第三,加强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织建设;第四,增强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权力,设立了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第五,改变农村人民公社政社合一的体制,恢复设立乡政权。第二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载体。一、概念广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不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全体会议,而且还包括由它产生的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狭义:仅指全体会议,不包括它的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本节采用狭义的理解)二、地位、组成与任期1。地位:《宪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组成:《选举法》第十五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解放军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不超过三千名。代表要考虑到妇女代表和少数民族代表的比例,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应有代表一人。(知识化、年轻化、专业化方向发展)3。任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大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如遇到非常情况,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三、职权《宪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宪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15项职权,归纳如下:1.最高立法权: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如义务教育法,国籍法等);2.最高任免权: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根据国家主席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委主席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选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院长。有权罢免上述所有人员,接受这些人员的辞职。3.最高决定权: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以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4.最高监督权:监督宪法的实施;监督最高国家机关的工作,包括听取工作报告、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的各部、委提出质询案,改变或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5.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四、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会议的方式集体行使职权,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合议制的领导体制。全国人大会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召集。每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由上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召集。会议形式主要是:1。例行会议:是指法律规定必须定期召集的会议。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每年举行一次。(每年3月中下旬召开,延续至4月初);2。临时会议:我国宪法规定,如果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大会议。人大会议可分为三个阶段:会前准备、预备会议与正式会议。以下对人大会议若干问题进行探讨。1。“决定列席人员名单”列席人员只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全国人大会议的列席人员大致包括三类:(1)法定列席人员:包括国务院的组成人员、中央军委的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2)惯例列席人员:即1959年起形成的惯例,全国人大与全国政协基本同期召开例会,凡不是全国人大代表的全国政协委员均被邀请列席全国人大会议。按惯例,每届全国人大召开第一次会议时,不是本届代表的上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也被邀请列席会议。(3)其他列席人员:即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允许列席本次全国人大会议的其他机关、团体的负责人。2。会议通知:法律规定在全国人大举行会议的一个月前(临时会议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必须将开会日期以及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并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法律草案发给代表。3。预备会议:全国人大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预备会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每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4。会议开幕:会议开幕需达到法定人数,全国人大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代表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出席的,必须请假。会议一般公开举行,在必要时,由主席团征求各代表团意见后,由有各代表团团长参加的主席团会议决定,可举行秘密会议。5。会议的主持:主席团主持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互推若干人轮流担任会议的执行主席。6。提议案:按法律规定:(1)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属于全国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2)一个代表团或30名以上代表联名有权提出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交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议程。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的议案、以及质询案、罢免案,须由代表团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7。人事任免:中共中央在广泛听取各政党、团体等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向大会主席团等有关方面提出国家主要领导人的建议人选——大会主席团正式向全国人大提出候选人——主席团提名的正式候选人名单——全国人大会全体表决(无记名投票,过半数当选)。人事任免包括接受辞职和罢免。主席团、三个以上的代表团或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案,并提交书面材料。8。立法(1)提出法律议案:有权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议案的是: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一个代表团、30名以上的全国代表联名。(2)审议法律草案;(3)法律草案表决:宪法修正案2/3多数表决通过才有效,其他法律草案半数通过有效。表决方式是法律草案的一次性表决,而非逐条表决。(4)法律公布。第三节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地位、组成与任期(一)地位: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其地位表现在两方面:1。全国人大常委会与全国人大的关系。全国人大常委会从属于全国人大,对全国人大负责,受全国人大监督,在每次全国人大开会时,向大会报告工作;全国人大有权罢免常委会组成人员,改变或者撤销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2。全国人大常委会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中央军委也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监督它们的工作。(二)组成:1。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委员长1人、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其人员统称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从第六届全国人大起,全国人大常委会总人数惯定位155人(但宪法、法律为就此作出规定)。2。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候选人,由本届一次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从代表中提出,然后经各代表团协商后,再由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最后交全国人大全体代表选举产生。为了保障各民族的平等权利,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应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3。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主持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有权召集与主持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副委员长、秘书长协助委员长工作,副委员长受委员长委托,可以代行委员长的部分职权在国家主席、副主席都缺位时,在全国人大补选之前,由委员长暂时代理国家主席职位。委员长因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缺位时,由常委会在副委员长中推选一人代理委员长职务,直至委员长恢复健康或全国人大会选出新的委员长为止。4。现行宪法和全国人大组织法第一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委会辞去常委会的职务。这一方面有利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效地监督其他最高国家机关。另一方面,有利于集中精力搞好常委会工作。5。常委会委员专职化的趋向近十多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人员专职化比例不断提高。专职化有利于提高常委会的工作效率与专业水平。同时,保障委员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加法律的起草、研究和修改工作,参加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的工作。3、任期:全国人大常委会任期5年,它行使职权至下届全国人大选举新的常委会为止。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这有利于取消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职务的终身制。二、职权1、国家立法权:1982年宪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具体包括: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在不与该法律基本原则相抵触的前提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人大常委会职权有逐步扩大的趋势2、法律解释权:1978年宪法第一次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的职权。凡关于宪法、法律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定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或加以补充。这种解释或者补充规定与原法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和法律的解释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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