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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业务培训银行贷款业务培训第一节第一节商业银行贷款业务概述商业银行贷款业务概述•一、贷款种类•(一)按照期限划分•按照贷款的期限可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二)按照贷款的保障方式划分•按照贷款的保障方式可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贷款。•(三)按照贷款的发放对象划分•按照贷款的发放对象可分为对公贷款和零售贷款。•(四)按照贷款的资金来源划分•按照贷款的资金来源可分为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五)按照贷款的偿还方式划分•按照贷款的偿还方式可分为一次性还清贷款和分期偿还贷款。•(六)按照贷款利率划分•按照贷款利率的差异可分为固定利率贷款和浮动利率贷款。固定利率贷款在贷款期内利率保持不变;浮动利率贷款在贷款期内可适时调整利率。•(七)按照贷款质量划分•按照贷款质量可分为正常贷款、关注贷款、次级贷款、可疑贷款、损失贷款。•二、贷款期限与利率•(一)贷款期限•借贷合同中规定的贷款期限,是指从合同签订生效日起,到最后一笔贷款本金或利息支付日止的这段期间,这是名义贷款期限。在实际中,合同签订后借款人可能在稍后的日子才提取贷款本金,还款时也可能不按合同中的还款计划还款,而是提前还款或逾期还款。这样又有一个实际用款期限,银行在收取贷款利息时,是按实际期限而不是按名义期限计算的。贷款期限一般最长不能超过10年,但特殊情况下可发放超过10年的贷款。贷款期限由借款人根据其生产周期、还款能力和贷款人的资金能力共同商议后确定并在借款合同中注明。贷款要按期偿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提前偿还应当由借款双方协商一致而定。在借贷合同中,有时还要对宽限期作出规定。贷款到期,不能还清贷款的,借款人必须提前向借款人申请宽限期,担保贷款申请宽限还应当由担保人出具同意的书面说明。一般来说,每一笔贷款只能有一次宽限期。短期贷款的宽限期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长期贷款宽限期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二)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是银行出让信贷资金使用权的价格。商业银行必须根据国家和中央银行的有关规定,确定每笔贷款利率,并在借款合同中注明。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一般由基础利率和利差两部分组成。•1.基础利率•基础利率是银行贷款利率的最低限度,影响基础利率的因素有:①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金融管理当局的有关法规;②中央银行贴现率规定,包括商业银行的贴现率和中央银行的再贴现率;③银行同业拆放利率水平;④通货膨胀率的大小。•2.利差•所谓利差是在基础利率的基础上,向上浮动一定的幅度。幅度可以用百分点形式,也可以采用百分比形式。利差的确定,最多不能超过客户的愿意承受的限度为基本标准,否则双方合作谈判失败。•贷款利率一般分为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两大类。固定利率是指在贷款存续期间执行同一利率。在整个贷款期限内,不管货币市场利率发生什么变化,利率水平仍维持不变。浮动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内,贷款利率可根据市场利率的变化情况随时进行调整。实行浮动利率,提高了商业银行贷款结构的弹性,提高了其适应市场的能力和竞争能力。贷款人和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的规定及时计收或交付利息,逾期贷款按规定加收利息。•贷款利息的计算方法主要有单利法、复利法、贴现法和本利分期归还法等几种。第二节第二节贷款组织结构贷款组织结构•一、商业银行贷款管理的组织系统•商业银行贷款管理的组织系统一般由以下三部分组成:•①决策系统。•②执行系统。•③检查系统。•二、商业银行贷款程序•商业银行贷款程序主要由贷款申请、贷款调查、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调查、贷款审批、借款合同的签订与担保、贷款发放、贷后检查和贷款收回等几个环节组成。•(一)贷款申请•1.借款人的条件•借款人还应符合下列要求:•①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②应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③已开立一般存款账户或基本结算账户•④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不能超过其资产净额的50%•⑤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应符合贷款人要求•⑥申请中、长期贷款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的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所需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资本金比例。•2.对借款人的限制•对借款人的具体限制如下:•①不得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申请资料;•②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国家另有规定除外);•③不得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进行投机活动;•④不得用贷款经营房地产业务(依法取得房地产经营资格的借款人除外);•⑤不得套取贷款用于借款以牟取非法收入;•⑥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外币贷款;•⑦不得采取欺诈手段取得贷款。•3.贷款申请•贷款申请的具体内容虽然有很大差异,但最基本的内容基本一致。现归纳如下:①借款用途。商业银行一般情况下要审查借款人的借款用途是否与贷款方针的要求相符。②偿还能力。偿还能力是贷款安全收回的根本保证,如果银行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评估结果不能按期偿还本金,将拒绝贷款。③还款方式。还款方式是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时重点考虑的问题之一,商业银行将会预测企业的现金流情况,使企业还款计划与现金流的取得相匹配。•如果借款人申请的是中长期贷款,则除了以上内容外,还应提供如下资料: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②项目开工前期准备工作完成情况的报告;③在开户银行存入了规定比例资金的证明;④经有权单位批准下达的项目投资计划或开工通知书;⑤按规定项目竣工投产的所需自筹流动资金落实情况及证明材料;⑥设备、材料进出口协议的合同。•(二)贷款调查•借款人提出的借款申请被商业银行受理以后,商业银行应进行贷款调查,其内容如下:①商业银行进行贷款调查的目的;②商业银行贷款调查的内容;③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调查。•(三)贷款审批•在进行了深入贷款调查的基础上,审批人员将对借款申请进行审批,以决定贷或不贷、贷多贷少、期限长短、利率高低等贷款要素。在贷款审批过程中,审查人员应对相关材料进行核实、评定,复测贷款风险度,在提出意见的基础上按照规定权限报批。•(四)借款合同的签订与担保•1.借款合同的签订•借款合同应具备如下条款:第一,借款种类。•第二,借款用途。•第三,借款金额。•第四,借贷利率。•第五,借款期限。•第六,还款的资金来源和还款方式。•第七,保证条款。•第八,违约责任。•第九,其他。除了以上条款以外,当事人一方提出的,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也是借贷合同的主要内容之一。•2.贷款的担保•借款合同的担保是借贷合同当事人根据法律、法规或者当事人的约定,经双方协商采取的促使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保证他方权利得以实现的法律手段。贷款的担保,实质上是借款人或第三人以其自身的信誉或资产,一般有违约金、保证和抵押三种形式。•(五)贷款发放•商业银行要按照借贷双方签订的借贷合同和钱物结合的原则按时足额划转、支付贷款,并对贷款用途进行审查。当借贷合同已经签订,并且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各类有关的文件以后,商业银行即可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六)贷后检查•贷款发放后,商业银行的有关人员必须进行严格的贷后检查工作。贷后检查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①对贷款情况的全面追踪调查;②借款人使用贷款是否符合借款协议所规定的用途;③借款人的法律地位是否发生变化;④借款人的财务状况是否发生变化;⑤贷款抵押品的状况是否发生变化;⑥其他商业银行认为有必要检查的内容。•(七)贷款收回•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借款合同和展期合同中规定的借款期限和利率,按时足额收回贷款本息。不按期偿付贷款本息的应当按规定处罚。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贷款人在中长期贷款到期一个月之前、短期贷款到期一周之前,应向借款人发送还本付息通知单,借款人在接单后应及时进行资金筹措,以便按时还本付息。由于客观情况的变化使借款人在贷款到期时经主观努力仍无法还清贷款时,借款人可向贷款人提出书面展期要求。在材料中应说明展期的原因、展期金额以及到期日。在经贷款人同意后可适当展期。•三、贷款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一)借款人的权利与义务•1.借款人的基本条件•借款人的基本条件在不同国家和不同银行有不同的规定,但如下几点基本一致:①有偿还借款的能力;②借款人的各种文件应符合有关要求。我国的有关规定,除上述条件外,还要求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或经法人授权的代理人、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城乡居民个人。•2.借款人的权利•借款人的权利,在不同国家、不同银行之间有一定的差异,现根据有关国家和银行的文件规定归纳如下。①借款人可以向多个贷款人申请贷款并依条件取得贷款,并按合同规定提取和使用贷款;②借款人有权要求贷款人提供非保密性有关贷款的信息资料;③借款人有权拒绝借款合同以外的附加条件;④借款人有权向金融管理机构或中央银行反映、举报有关情况;⑤借款人还拥有国家法律赋予的其他权利。•3.借款人的义务•借款人的义务,各国大同小异,现归纳如下。①借款人应当如实提供贷款人要求的除法律规定不能提供者以外的任何资料,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和审查;②借款人应当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信贷资金的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③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的规定用途使用贷款;④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的规定及时清偿贷款本息;⑤借款人若变更自身经营体制应当征得贷款人的同意;⑥借款人的抵押品应妥善管理。我国有关条例为了加强对贷款的监督管理还规定如下的对借款人的限制内容。①借款人不得在同一贷款人的两个以上(含两个)分支机构取得贷款;②严禁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有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财务报表;③严禁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④严禁借款用贷款炒买炒卖有价证券、期货和房地产;⑤严禁借款人套用贷款,相互借贷牟取非法收入。•(二)贷款人的权利与义务•1.我国对贷款人的资格规定•我国一般规定,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同时规定,贷款人必须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和《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2.贷款人的权利•贷款人的权利,各国大同小异,现归纳如下:①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与借款相关的资料;②贷款人根据借款人提供的申请资料,自主决定贷与不贷、贷款币种、金额、利率和结算方式等等;③贷款人在借款人变更经营体制前,有权要求借款人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④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在存款账户上保留贷款的一定比例的存款,但最高不得超过金融管理当局规定的比例(如我国规定不得超过该笔贷款数额的10%),其期限不得超过该贷款期限;⑤贷款到期时贷款人有权依法从借款人账户上扣收本金和利息;⑥在借款人资不抵债、不能偿还债务时,贷款人有权申请借款人破产;⑦对逃避监督、信誉不好、拖欠贷款不还或造成贷款损失严重的借款人,贷款人有权对其实行信贷制裁或依法起诉要求收回贷款本息;⑧贷款人还拥有法律赋予的其他权利。•3.贷款人的义务•对贷款人的义务,世界各国规定基本一致,现归纳如下:①贷款人有公布贷款业务的种类、利率、范围、程序等信息,并向借款人提供咨询的义务。②贷款人有公开贷款需要审查的内容和条件的义务。③在收到贷款申请后,贷款人有及时给予书面答复的义务。例如,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短期贷款答复时间不得超过20天,中期、长期贷款答复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④对借款人的债务、财务、生产、经营情况等贷款人有义务对外保密,不过对依法查询者除外。•4.我国对贷款人的限制•对以下情况,严禁贷款人发放贷款:一是借款人资不抵债;二是借款人严重亏损,亏损时间较长并无补偿来源的;三是国家明文禁止生产、经营和投资的产品、项目及企业;四是借款人有严重违反国家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五是借款人的建设项目未列入投资计划,未取得建筑、投资、开工许可证或有关批文的;六是借款人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违反环境保护规定的;七是借款人有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对以下情况,限制贷款人发放贷款:一是借款人注册资本未到位或所有者权益与总资产的比例不足25%,不按规定进行补充的;二是借款人抽调流动资金用于中长期投资的;三是借款人超比例或不按规定从事中长期投资活动的;四是建设项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五是建设项目自筹资金中非负债部分不足30%,总投资有缺口的;六是建设项目投产后所需的30%
本文标题:银行贷款业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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