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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听证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听证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听证,是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行为之前,公开听取、收集行政管理相对人以及其他公民、法人和组织对该行政行为意见的活动。行政听证包括:行政决策听证、行政处罚听证、行政许可听证、信访听证以及其他行政事项听证。第三条行政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以外,行政听证应当公开举行。第四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者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信访机构具体负责相应行政听证的组织工作。第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行政听证活动实施指导监督。第六条听证参加人包括拟听证事项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听证代表、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证人、鉴定人等。前款所称经办机构,是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内部具体从事拟听证事项的机构。第七条听证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组织。听证主持人由听证机关或者听证机构的有关负责人担任。听证员、记录员由听证主持人指定。法律、法规对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八条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指定听证员和记录员;(二)听取听证参加人的陈述;(三)就听证的事实、理由、证据等询问听证参加人;(四)组织听证参加人进行辩论、质证;(五)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六)就听证中出现的程序问题作出决定;(七)决定中止听证和延期听证;(八)维持听证秩序,制止违反听证规则的行为。第九条听证参加人应当遵守听证规则,如实提供与听证有关的材料以及事实、理由和依据,禁止扰乱听证秩序的行为。第十条听证开始前,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到场的情况,听证主持人应核对听证参加人的身份。第十一条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一)听证事项及内容;(二)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的姓名、单位、职务;(三)听证参加人的姓名、单位及地址;(四)听证举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五)听证参加人提出的意见或者建议以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六)听证参加人陈述、辩论或者质证的内容;(七)听证意见或者建议;(八)听证主持人认为应当记录的其他事项。听证笔录应当交有关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有关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字或盖章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在听证笔录上注明情况。第十二条公开举行的行政听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参加旁听。第十三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行为之前,依据法定职责,主动公开听取、收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该行政行为意见的活动。第十四条拟作出的行政行为属于下列事项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听证机构应当组织听证:(一)涉及社会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环境行政决策事项;(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环境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三)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的其他行政事项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听证机构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行政事项。第十五条听证机关或者听证机构对本制度第十四条规定的事项举行听证的,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听证的时间、地点、内容和申请参加听证须知。第十六条符合听证机关或者听证机构规定条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听证。申请听证人数众多的,可以推荐代表参加听证。听证机关或者听证机构应当按照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和代表各种不同意见的陈述人人数比例相当的原则,合理确定参加听证的代表。听证机关或者听证机构可以根据听证需要邀请有关专业人员、专家和学者参加听证。第十七条听证机关或者听证机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10日前将听证材料送达听证代表。第十八条听证代表应当亲自参加听证,并有权对拟听证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具体内容发表意见和质询,查阅听证笔录。听证代表应当真实反映与该行政事项相关的意见或者建议,遵守听证纪律,保守国家秘密。第十九条听证机关或者听证机构应当对听证笔录及相关材料进行整理,研究听证意见或者建议,制作听证报告。听证报告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一)听证事项;(二)听证的基本情况;(三)听证参加人提出的主要意见或者建议,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四)听证争论的主要问题及分歧意见;(五)听证事项的处理意见或者建议。第二十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听证报告中对听证事项的处理意见或者建议以及其他听证的主要事项向社会公开。第二十一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行为之前,依法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并根据其申请,公开听取、收集行政管理相对人以及其他公民、法人和组织对该行政行为意见的活动。第二十二条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行为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一)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二)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五十元以上的罚款,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一千元以上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一千元以上的罚款,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五万元以上的罚款的;(三)准予申请人行政许可将直接对相邻权人的环境、资源利益产生重大影响,或者直接影响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经济利益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四)多个申请人同时申请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事项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的其他行政事项。前款第(四)项规定的多个申请人同时申请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事项,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取得行政许可的除外。经当事人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听证必要的其他行政事项,也可以组织听证。第二十三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告知听证权利后3日内提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当事人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提出听证申请或者超过规定期限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第二十四条当事人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对本制度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事项要求听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第二十五条当事人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委托他人代为听证的,应当向听证主持人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第二十六条听证机关或者听证机构应当制作《听证通知书》,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书面通知当事人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以及拟听证事项的经办机构。《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听证事项;(二)听证的时间、地点;(三)听证机关或者听证机构的名称、地址;(四)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的姓名、职务;(五)当事人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权利和义务;(六)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接到《听证通知书》后,应当按时参加听证;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视为放弃听证。放弃听证的,应记入听证笔录。拟听证事项的经办机构在接到《听证通知书》后,应当指派有关工作人员参加听证,不得拒绝听证。第二十八条当事人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与所听证的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具体行政行为公正的,有权申请回避。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以及记录员,认为自己与所听证的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听证主持人是否回避由听证机关主要负责人决定;听证员以及记录员是否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听证:(一)听证参加人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无法继续参加听证的;(二)听证主持人认为需要对有关证据重新鉴定、勘验调查或者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作证的;(三)其他需要中止听证的情形。中止听证情形消除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恢复听证,并书面通知有关听证参加人。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一)听证参加人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无法到场的;(二)当事人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回避申请理由成立,听证机关或者听证机构不能在听证开始前确定其他听证主持人的;(三)听证参加人提出新的理由、事实和依据,听证主持人认为有待调查核实的;(四)其他需要延期听证的情形。听证延期的情形消除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0日内恢复听证,并书面通知有关听证参加人。第三十一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听证制度的规定进行。第三十二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照听证报告作出行政决策和制定规范性文件。第三十三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据听证笔录,按照行政处罚法第38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第三十四条经过听证、公示案件复核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当事人或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如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其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受理。第三十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不得向听证参加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听证机构组织听证所需的场地、设备、工作条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机关应当给予保障。第三十六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荥阳市环境保护局
本文标题:执法听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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