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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社团的管理,推动社团的健康发展,繁荣校园文化,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依照国家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团是指在学校范围内由学生志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的学生组织。第三条学生社团的成员应当是具有全日制扬州大学正式学籍的研究生和本专科生。第四条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第五条学生社团以培养、发展学生兴趣爱好,发挥学生特长,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及丰富校园文化生活为宗旨。第六条学生社团不得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活动,不得以社团名义向会员收取,摊派各种费用。第七条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等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二)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服务和凝聚学生,丰富校园文化;(三)发挥沟通广大同学与学校党政联系的桥梁纽带作用,参与校内民主协商对话和民主管理。第八条学生社团接受学校党委的领导。校党委委托校党委宣传部和校团委共同负责学生社团的指导工作;扬州大学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社联)受学校有关部门的共同委托,全面负责学校社团的日常管理工作;挂靠单位负责社团日常活动的指导并为社团活动的开展提供尽可能的帮助。第九条学生社团成立、更名、解散,必须经相应的社团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并按照本办法第二章具体执行。第十条校社联是院社联的上级领导,校社联对各级社团都有监督与管理权。第二章学生社团的成立、注册第十一条成立学院(含)以下的学生社团,须经学院团委审查同意后,向各学院党委申请注册登记,并送校社联备案;成立跨学院或全校性的一般学生社团,须经校团委审查问意后,到校党委宣传部申请注册登记。学生全校性新闻、宣传社团由校党委宣传部审查,并批准注册登记。第十二条所有学生社团都必须按照具体要求,真实地填报注册登记表(内容式样见附表一)。第十三条成立学生社团,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有10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未受校纪校规处分的;(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三)有至少二名社团指导老师(一名为管理指导老师,一名为专业指导老师);(四)有一个挂靠单位;(五)有规范的章程,包括以下事项:1.社团的名称、宗旨、主要任务;2.学生社团类别(理论学习、学术科技、文学艺术、社会科学、志愿服务、体育健身);3.社团活动范围;4.社团主要负责人的产生办法及其权限;5.经费的来源;6.会员的权利和义务;7.章程修改程序;8.学生社团终止程序;9.社团组织机构及其权限。(六)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第十四条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同级社联提交下列文件并由社联备案:(一)成立申请书;(二)学生社团成立登记表;(三)主管部门或指导老师的推荐书;(四)学生社团的章程;(五)联系方式;(六)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学生证复印件;(七)指导教师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八)社团人数。第十五条社联在收到本章程第十四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后报团委审查,经团委审查同意后,发起人再向相应的审批机关请求注册登记。第十六条以下情况不得批准社团成立:(一)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合章程中有关条例规定的;(二)校内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没有必要成立的;(三)发起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四)在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五)筹备社团的人数未超过10人的。第十七条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社团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合并成一个新社团。学生社团的合并必须向同级社联提出书面申请,经相应的审批机关考察、审核同意后,予以认可。第十八条合并后的社团必须重新建立组织机构,在同级社联重新建立档案。合并后原社团资格不再存在。社联如果认为有必要,可以动员组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社团合并。第十九条学生社团的注册工作为每学年一次,在每学年第一个学期的第一个月内进行。第二十条学生社团申请注册的条件为扬州大学校内所有正式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第二十一条学生社团的注册工作程序如下:(一)向同级社联上交上一学年的工作总结和财务报告,并上报有关资料;(二)社联根据各学生社团上报的总结、财务报告、有关资料和学年考评记录,召开社联部长以上会议,对各个学生社团的学年工作提出全面的意见,上报团委;(三)社联根据团委的批复,对符合注册要求的学生社团进行注册登记;(四)院社联要及时将院级社团注册情况上报校社联。第二十二条有以下情况的学生社团暂缓注册:(一)没有及时上交工作总结,财务报告和有关材料的;(二)限期整改的学生社团;(三)有违纪违规行为,正在调查中的。第二十三条没有进行注册的学生社团不得以扬州大学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任何活动,否则将追究该社团负责人的责任,有违法乱纪行为,情节严重的将报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四条学生社团更改名称必须重新申报登记,并由同级社联和团委共同商议,同意后公布公告并报校社联备案。第三章学生社团的监督与活动管理第二十五条社联负责下列监督管理工作:(一)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和备案;(二)对学生社团实施年度检查;(三)对学生社团聘请校内外专家担任顾问的申请进行审查(四)对学生社团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和处理;第二十六条学生社团不得刻制公章,可以自备艺术图章和其他标志,但必须由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第二十七条学生社团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第二十八条学生社团活动内容要积极,健康,有意义,活动的开展要有创新意识。第二十九条社团活动必须坚持课余、自愿的原则,不得占用上课、自修、集体活动和政治学习时间。第三十条社团活动在开展前要以书面形式(活动计划,流程,经费预算,宣传计划)向同级团委和社联申请,院级社团开展跨院校活动前要以书面形式向校团委和社联申请,在得到明确的批示同意后才可开展。(样表式样见附表二)第三十一条所有学生社团与学校以外的部门合作开展活动的,必须向相应的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同意后方可进行。(样表式样见附表二)第三十二条学生社团在对外联络时,必须真实署名,必须强调学生社团身份。不得盗用社联或其他名义进行活动,不得做任何有损学校形象的事。第三十三条院(含)以下学生社团活动结束后,须在六日内向院社联报送活动有关材料;跨学院和校级学生社团活动结束后,应在六日内向校社联提交活动有关材料。(样表式样见附表三)第三十四条学生社团除按自己的计划进行活动外,应接受学校、社联统一策划的大型活动,承担相应的义务。当学校总体安排与社团活动发生冲突时,社团应自觉服从校社联的统一安排。第四章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第三十五条学生社团组织机构由会员大会产生,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是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第三十六条社联有权监督会员大会。第三十七条会员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并在大会结束一周内将大会基本情况及形成的重要决议报审批机关、团委、社联备案。(样表式样见附表四)第三十八条会员大会作出决议必须以无计名投票方式进行,在公平、公开的原则下进行,决议通过应超过出席会议会员数的半数票,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三十九条出席会议的会员数必须达到会员总数一半以上,否则会员大会无效。第四十条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二)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三)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作出决定;(四)修改社团章程;(五)监督社团财务活动。第四十一条学生社团负责人主要指社团正副会长,学生社团负责人由本社团成员经会员大会选举,经挂靠单位审查后产生。学生社团的正副会长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一)在校期间曾经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二)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宣布解散,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社团负责人;(三)有一门以上主要课程不及格的;(四)其他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有关事项。第五章学生社团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四十三条任何一个学生有权按照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社团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第四十四条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第四十五条学生社团执行机构负责人违反《扬州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执行法规、损害成员利益的。社团成员有权向社联反映问题和情况。第四十六条社团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章程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第四十七条社团成员应当接受社团定期注册。第四十八条社团成员应积极参加社团各项活动、会议。第四十九条社团成员必须遵守社联和本社团各项规章制度。第六章学生社团自办刊物第五十条社团自办刊物必须向校党委宣传部申请并得到批准后才可发行,任何社团不得擅自发行。第五十一条社团刊物必须有固定的名称、版本、顺序编号、定期或不定期出版。第五十二条社团刊物的办刊方针应本着为同学服务,提高我校文化氛围,促进我校精神文明建设为宗旨。第五十三条社团刊物内容要积极,健康,不得宣传任何反动,暴力,低级的内容。第五十四条社团刊物实行编辑责任制,编辑要对发行的刊物所产生的有利和不利影响负全部责任。第五十五条必须要有足够的资金并保证一定的发行数量,每期发行量不得低于300份。第五十六条社团刊物资金由同级团委拨给或由商家赞助,财务管理应遵循相关的财务管理制度。第五十七条社团刊物上刊登广告的要经校党委宣传部批准。第五十八条社团刊物每期出版前要经校党委宣传部审查通过。第五十九条社团刊物每期出版后要报送校党委宣传部、学工部、团委、社联。第七章学生社团的奖惩制度第六十条共青团江苏省委和江苏省教育厅每年对各高校学生社团进行评估,评比命名一批“江苏高校优秀社团”和“江苏高校优秀社团创建单位”。第六十一条社联每学年对各社团进行综合评估、评比。表彰一批校“十佳社团”、“优秀社团”。第六十二条“十佳社团”、“优秀社团”的具体评比办法见《扬州大学大学生“十佳社团”、“优秀社团”评比细则》。第六十三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校、院社联在团委批准后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停止活动的处分。(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二)应当定期注册而未注册的;(三)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现象的;(四)财务制度混乱,存在乱收费现象的;(五)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活动;(六)活动范围、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七)开展活动不履行相应程序,擅自做主;(八)不及时上报社团活动材料;(九)不及时上报社团组织结构变更,成员交替情况,擅自更名而不到社联注册;(十)无故缺席社联的各种会议。第六十四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校、院社联经审批机关的批准后有权对社团作出注销的处罚:(一)社团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章程的;(二)一学期内不开展社团活动,或虽然开展过社团活动,但活动质量不高的,限期整改,无法达到要求的;(三)背弃社团宗旨,情节恶劣的;(四)社团执行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有成员利用社团名义进行非法活动而未予以有效制止,造成严重后果的;(五)无法继续开展社团活动,经该学生社团全体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可申请注销;(六)进行盈利性活动,对会员乱收会费,且屡禁不止的;(七)院级社团成员连续两学期不足30人;校级社团成员不足50人的。第六十五条学生社团的注销程序:(一)学生社团自动要求注销的,将报告上交同级社联,在报告中必须充分阐明申请注销的理由,同时将善后工作计划上报。由社联将有关材料上报审批机关;(二)社联根据被警告的学生社团的整改情况,认为应该注销的,上报审批机关;(三)审批机关批复同意注销的,由社联公布该学生社团注销。第六十六条已经被注销的学生社团,不得以扬州大学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任何活动,否则,将按照有关校纪校规,追究该社团负责人的责任,有违法乱纪行为,情节严重的将上报司法机关处理。第六十七条受到处分的社团取消参评本学年“十佳社团”、“优秀社团”的资格。第八章档案管理第六十八条学生社团
本文标题:扬州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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