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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万科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人(下称“甲方”):预购人(下称“乙方”):甲方已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依法享有南京市区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该宗地块地号为。甲方获准在上述地块上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地名核准名称【×】暂定名称为。甲方已领取宁房销第号《南京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依法可以预售相应商品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规定,甲、乙双方就商品房预售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标的基本情况一、甲方预售给乙方的商品房(下称“该商品房”)为上述《南京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证载范围中的,该房号为【√】公安审定编号【×】工程暂定编号。该商品房所在楼幢的总平面位置见附件1总平面图,套型及分层平面位置图见附件2。二、该商品房所在楼幢的主体建筑结构为,主体建筑层数为层,其中±0.00米以上层,±0.00米以下层,该商品房位于【√】±0.00米以上【】±0.00米以下第层。三、该商品房设计用途为,层高米(与本层高不一致的部位另见附件2中的层高标注)。四、该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共有共用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计入上述共有共用分摊面积的建筑部位见附件3。五、该商品房的装修装饰材料及设备标准见附件4。六、该商品房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其土地使用权面积在乙方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时,由政府主管部门核定。该商品房的土地用途为,土地使用年限自起至止。七、该商品房所在楼幢当前的工程建设形象进度为。第二条该商品房的权利瑕疵一、甲方告知乙方,该商品房存在下列权利瑕疵:【×】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已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以下空白,抵押登记部门为以下空白,抵押登记日期为年月日。【×】已设定在建工程抵押,抵押权人为以下空白,抵押登记部门为以下空白,抵押登记日期为年月日。【×】以下空白二、甲方已通知抵押权人预售该商品房的证明和甲方处理上述权利瑕疵的承诺见附件5。第三条定金及其处理办法一、乙方应于前向甲方支付定金(大写元)(小写元),币种人民币。二、甲、乙双方履行本契约时,定金按下列方式处理:【√】在乙方最后一次付款时充抵合同价款。【×】在以下空白时,甲方一次性返还乙方。【×】以下空白第四条计价方式与价款乙方预购该商品房以建筑面积计价,单价为元/平方米,总价款合计(大写),(小写),币种为人民币。该总价款由下列款项构成:【√】房价款:单价元/平方米,合计元。【×】房屋套内的装饰装修款:单价0元/平方米,合计0元。【×】以下空白第五条付款方式、时间和迟延付款的责任一、乙方应按下列方式和时间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一次性付款:乙方于****年**月**日一次性支付甲方该房屋款,计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元整)。【×】分期付款:以下空白【】预购商品房抵押贷款:乙方于****年**月**日前支付购房款计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元整),剩余房款(大写:元整),(小写:元整)采用银行按揭贷款方式支付。按揭贷款的具体操作程序和相关责任由甲乙双方在“合同补充协议”中另行约定。按本款约定,乙方应向贷款银行提交完备贷款申请资料的日期,视为乙方应当付款的日期。贷款银行按约发放贷款的,乙方实际向贷款银行提交完备贷款申请资料的日期,视为乙方实际付款的日期。【×】以下空白二、乙方迟延支付合同价款的,应向甲方承担下列违约责任,但甲方依法解除本合同的除外:【×】按照未付到期价款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商业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迟延期间的利息,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按照未付到期价款的万分之三/天计算,向甲方支付迟延期间的违约金。【×】以下空白三、乙方迟延支付合同价款,经甲方催告后30日仍未支付到期价款,且未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总价款20%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按下列约定清理和结算:【√】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商业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甲方可要求乙方按照总价款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合同解除之日止同期利息的4倍赔偿损失。甲方应在解除本合同30日内,将已收价款扣除乙方应当赔偿的金额后退还乙方。乙方尚有预购商品房抵押贷款未归还的,甲方可用应当退还乙方的款项代乙方归还已到期的贷款并提前归还尚未到期的贷款。本合同解除时另有定金的,定金也不予返还。【×】以下空白乙方应在甲方解除本合同10日内,协助甲方到登记机关注销本合同解除前办理的各项登记手续。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解除前办理的登记手续迟延注销的,乙方承担下列违约责任:【√】按照总价款的万分之三/天计算,向甲方支付迟延期间的违约金。【×】以下空白第六条房屋交付时间、条件和迟延交付的责任一、甲方应于前向乙方交付该商品房。二、该商品房交付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书》和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材料;【√】己取得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的《房屋测绘成果》;【×】第二条所列权利瑕疵已消灭;【×】应当在交付该商品房同时达到甲方承诺条件的附件6中的第项已达到甲方承诺的条件;【×】以下空白该商品房为住宅的,甲方还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三、甲方迟延交付该商品房的,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但乙方解除本合同的除外:【×】按照已收价款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商业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迟延期间的利息,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按照已收价款的万分之三/天计算,向乙方支付迟延期间的违约金。【×】按照房地产评估机构以下空白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计算违约金。【×】以下空白四、甲方迟延交付该商品房,经乙方催告后30日仍未交付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按下列约定清理和结算:【√】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商业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乙方可要求甲方按照总价款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合同解除之日止同期利息的4倍赔偿损失。甲方应在解除本合同30日内,将已收价款退还乙方并同时向乙方支付赔偿金。乙方尚有预购商品房抵押贷款未归还的,甲方可用应当退还和支付给乙方的款项代乙方归还已到期的贷款并提前归还尚未到期的贷款。本合同解除时另有定金的,还应双倍返还定金。【×】以下空白乙方应在收到以上约定的款项后10日内,协助甲方到登记机关注销本合同解除前办理的各项登记手续。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解除前办理的登记手续迟延注销的,乙方承担下列违约责任:【√】按照总价款的万分之三/天计算,向甲方支付迟延期间的违约金。【×】以下空白第七条配套基础设施和其他设施一、甲方对配套基础设施及其它设施的承诺见附件6。二、附件6中的设施迟延达到甲方承诺条件的,甲方承担下列违约责任,但乙方解除本合同的除外:【√】按照30元/天·项计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以下空白本款约定的违约责任不与第六条约定的迟延交付违约责任累加适用。三、该商品房交付后,附件6中第1、2、3项设施迟延达到甲方承诺条件,经乙方催告后60日内仍未达到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按下列方式处理: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商业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乙方可要求甲方按照总价款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约定交付之日止同期利息的4倍赔偿损失。甲方应在解除本合同30日内,将已收价款退还乙方并同时向乙方支付赔偿金。乙方尚有预购商品房抵押贷款未归还的,甲方可用应当退还和支付给乙方的款项代乙方归还已到期的贷款并提前归还尚未到期的贷款。本合同解除时另有定金的,还应双倍返还定金。第八条配套房屋和建筑的产权归属甲、乙双方约定,附件7所列配套房屋和建筑,虽未计入上述共有共用分摊面积,但随商品房的销售,应当无偿转移归全体业主共有,并由全体业主按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除附件7所列项目以外的配套房屋和建筑归甲方所有。但权利人应当按规划核定用途使用配套房屋和建筑,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第九条规划和设计变更的约定一、甲方承诺按已公示的商品房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核准图所确定的条件进行建设。二、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该商品房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条件在本合同生效后发生变更,出现下列影响该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情形,甲方应在变更被批准之日起10日内(应当不超过10日)书面通知乙方:【√】该商品房所在楼幢与相邻楼幢的正面建筑间距比原间距减少1.5米。【√】南面相邻楼幢檐口高度增加1米。【√】该商品房朝向的方位偏角变化值超过1度。【×】以下空白三、经设计单位同意,该商品房的建筑工程设计文件在本合同生效后发生变更,出现下列影响该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情形,甲方应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应当不超过10日)书面通知乙方:【√】该商品房结构形式发生变化。【√】该商品房户型发生变化。【√】该商品房空间尺寸发生变化,导致层高降低值超过3厘米,或导致本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变化超过±3%平方米。【×】该商品房共有共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比原系数的增大值超过以下空白%。【×】以下空白四、乙方收到甲方的通知后15日内作出是否解除本合同的书面答复;乙方在约定的期限内未作书面答复本合同的,按下列约定处理:【√】视同乙方接受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款变更。【×】以下空白五、甲方在约定的期限内未书面通知乙方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解除本合同的,甲、乙双方按下列约定清理和结算:【√】甲方应在本合同解除后30日内将已付价款、定金以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商业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返还给乙方,并按总价款的1%赔偿乙方损失。【√】如乙方既不接受规划或设计变更,也不退房,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在决定解除本合同之日起30日内将已付房款(含定金)及同期银行贷款利息退还乙方。六、乙方收到甲方通知后在约定期限内书面答复不解除本合同,或甲方在约定的期限内未书面通知乙方,但乙方不解除本合同的,甲方应按变更给乙方造成的实际影响,给予乙方相应补偿。甲、乙双方应按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解决补偿问题;协商不成的,双方按本合同第十八条约定的方式解决争议。七、该商品房项目和该商品房的建筑工程设计文件在本合同生效后发生其它规划变更或设计变更的,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按法律法规和其它国家规定的精神处理。第十条房屋交付和接收手续一、该商品房具备第六条第二款约定的交付条件后,甲方应当在确定的交付日期前7天,书面通知乙方办理交接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证件。甲方通知确定的交付日期应当给乙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和必要的方便。二、甲、乙双方进行交接时,甲方应当出示第六条第二款约定的证明文件,并满足第六条第二款约定的其它交付条件。甲方不出示证明文件或者出示的证明文件不齐全,或未满足第六条第二款约定的其它交付条件的,乙方有权拒绝接收该商品房,甲方按第六条的约定承担迟延交付的责任。甲、乙双方进行交接时,甲方明确告知乙方交付的商品房尚未取得第六条第二款约定的证明文件或尚未满足第六条第二款约定的其它交付条件,乙方仍愿意接收该商品房的,视为双方对房屋交付条件的变更。三、甲、乙双方签署商品房交接单,交接钥匙后即为交付。四、该商品房已满足交付条件,但乙方收到甲方的书面交房通知后,拒绝接收该商品房或未如期办理交接手续的,按下列方式处理:【×】乙方按每天*元向甲方支付逾期交接期间的违约金,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日起由乙方承担。【√】乙方以非法定或约定事由拒绝收房的,自甲方通知的交付日起视同已交付。第十一条面积差异和其它差异的处理一、甲、乙双方办理交接手续时,第六条第二款中《房屋测绘成果》载明的该商品房实测面积与第一条约定的面积发生误差的,按下列方式处理:【×】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以下空白%以内(含本数,不得超过3%)的,按照第四条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上述比值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解除本合同的,甲方应当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以下空白日内退还乙方已付价款,并按照年利率以下空白%计算支付利息。乙方同意继续履行本合同,实测建筑面积大于本合同约定建筑面积的,在上述比值以内(含本数)部分的价款由乙方按第四条约定价格补足,超出上述比值部分的价款乙方可不予承担,但其所有权归乙方所有;实测建筑面积小于本合同约定建筑面积的,在上述比值以内(含本数)部分的价款由甲方返还乙方,超出上述比值部分的价款由甲方双倍返还
本文标题:万科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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