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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知识讲座王小玲几个基本概念职业卫生:是一门研究劳动作业环境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或危害程度,从而提出如何改善劳动作业环境、防止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侵袭,预防发生职业病的学科。工作场所:是指劳动者进行职业活动的全部地点和空间。职业病危害是指可能导致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发生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劳动过程中和作业环境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危害劳动者健康的有害因素。(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它有害因素。)职业禁忌:职业禁忌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病症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职业病危害事故:是指在职业活动中因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的急、慢性职业病及死亡的事件。职业病防护设施:是以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影响,达到保护劳动者健康目的的装置、设备和器材等,如通风、排毒、除尘、屏蔽、隔离等设施。广义职业病:劳动者在工作或其它职业活动中,因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防治法)法定职业病:是指由国家确认并经法定程序公布的。2002年4月18日由卫生部、劳动部、财政部和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的职业病名单中共规定了10大类115种职业病。构成职业病的条件①患病主体必须是用人单位的劳动者②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过程中产生的③必须是因接触粉尘等有毒、有害职业病危害因素而引起的④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我国现行职业病名单十类115种一、尘肺13种二、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1种三、职业中毒56种四、物理因素致职业病5种五、生物因素致职业病3种六、职业性皮肤病8种七、职业性眼病3种八、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3种九、职业性肿瘤8种十、其它职业病5种工作场所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按来源分为三大类:生产过程中的有害因素: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素:生产环境中的有害因素(1)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害因素,包括化学因素,如粉尘、各种毒物;物理因素,如高温、低温、高气压、低气压、噪声、振动、高频、微波、红外线、紫外线、激光、放射线等;某些生物性致病因素。(2)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素,如劳动强度过大,劳动时间过长,精神或视力过度紧张等。(3)与一般卫生条件和卫生技术措施不良有关的有害因素,如厂房矮小狭窄,采光照明不足,通风不良,烈日下室外作业,有毒作业与无毒作业安排在一个车间内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1、粉尘类2、放射性物质类3、化学物质类4、物理因素5、生物因素6、导致职业性皮肤病的危害因素7、导致职业性眼病的危害因素8、导致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的危害因素9、导致职业性肿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10、其他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卫生监督概念:职业卫生监督是指国家卫生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受委托组织,依据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职业卫生管理相对人实施监督,掌握和督促其履行法定义务,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的具体卫生行政行为。职业卫生监督的目的: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及其相关合法权益;适用的依据:职业卫生法律规范;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相对人:包括用人单位及其主管人员和其他负责人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主管人员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人员、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主管人员和医务人员、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成员。特征:职业卫生监督是国家行政监督的特殊性专业类别之一,是国家行政权的组成部分,它除了卫生监督的主体特殊性、职权法定性、行为主动性和国家强制性等卫生监督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它独自的特征:1、特殊目的性:保护劳动者,促进经济发展;2、综合科学性:以职业卫生科学为基础、结合法律、经济等社会科学的综合性行政行为;3、操作技术性:有很强的专业和技术的特殊要求,技术要求高,监督难度大;4、部门协调性:是一个需要全社会参与的系统工程;5、运作整体性:既有科学分工与各负其责,又有相互配合,互相衔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法律依据职业卫生相关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158—2003)职业卫生监督职责调整根据中央编办发[2003]15号文件的规定,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就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能分工与协作,于2005年1月联合下发《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卫监督法[2005]31号)。两部门的分工如下:卫生部门职责:(一)拟订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二)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并查处违法行为。(三)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工作。(四)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安全监管部门职责:(一)负责制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的法规、标准,并监督实施。(二)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依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发放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负责职业危害申报,依法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情况。(三)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四)组织指导、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安全培训工作。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据上述内容负责煤矿企业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职业卫生监督预防性职业卫生监督经常性职业卫生监督预防性职业卫生监督是指职业卫生监督机构依据国家在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对各工业企业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续建及技术改进、技术改造)的全过程进行卫生学审查与评价的监督管理活动。预防性职业卫生监督程序:设计审查施工监督竣工验收三同时的定义:职业病防治法第16条明确规定;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运行(包括试运行)或投入生产和使用,简称“三同时”。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是指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评价机构,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依照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识别、分析,预测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危害程度,对泥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预期效果进行评价,对存在的职业卫生问题提出有效的防护对策,并提出科学、客观、公正的预评价结论。•要求•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规定,依法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并出具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公正、客观•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评价报告负责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是指在建设项目验收前,对建设项目存在的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的浓度、强度进行测定,对除尘、排毒、通风、照明、采光等各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辅助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和职业卫生管理进行评价的行为。评价的结论作为卫生行政部门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经常性职业卫生监督对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等遵守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卫生制度和操作规程的监督检查劳动过程和生产环境的监督检查对防护措施的监督检查对健康检查制度的监督检查对职业病报告的监督检查劳动者的权利接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权利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的权利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的权利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的权利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害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没有防护措施进行作业的权利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用人单位的义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创造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必须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卫生要求•用人单位为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而采取的措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配备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优先采用有利于劳动者职业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组织安排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卫生培训•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承担职业病危害的责任•接受职业卫生检查,并予以支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工作场所的基本要求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工作场所的化学性、生物性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物理因素和其他职业有害因素的强度应当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②、生产布局:布局要合理,有害作业和无害作业必须分开。③、职业病防护设施:尽可能采用机械化、自动化和密闭化生产工艺,避免直接操作,并应结合生产工艺采取通风措施。④、危害告知: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⑤、一般卫生设施:更衣间、洗浴间、食堂等。工作场所的日常监管1、检测和定期评价(1)日常监测: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系统,配备相应的监测设备,对存在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进行监测,及时发现、处理职业病危害隐患。(2)定期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3)检测、评价结论定期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存档、上报、公布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三项义务。2、防护设施管理:使用、维修、管理3、落实个人职业病防护措施:用人单位必须向劳动者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职业健康监护,也称职业医学监护,它是根据劳动者的职业接触史,对劳动者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有针对性的医学健康检查,连续性地监测劳动者健康发展状况,并结合其他健康相关资料,分析劳动者健康变化与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之间关系的系统活动。目的:保护劳动者依据:《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2002年3月28日颁布2007年重新修订内容: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应急职业健康检查和离岗后医学随访以及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按照管理相对人的性质,可将职业健康监护分为对用人
本文标题:职业卫生知识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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