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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登记和报备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及披露的日常管理部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具体执行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和知情人报备工作。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统一负责公司对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和有关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和服务工作。第三条未经董事会批准或董事会秘书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第二章内幕信息和内幕知情人的范围第五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2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并经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第六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所列内幕信息;(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所列重大事件;(三)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和业绩快报披露前,定期报告和业绩快报的内容;(四)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计划;(五)上市公司或其母公司、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资产重组计划;(六)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第七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能获知内幕信息的人。第八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人员,包括: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3、上市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4、由于所任上市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5、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3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6、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等。(二)其他因工作原因获悉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人员;(三)上述(一)、(二)项下人员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四)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第三章内幕信息流转及登记备案程序第九条公司向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非公开信息时,应严格遵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有关保密措施的规定。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内容和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当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公司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填写特定格式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完后提交到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中的要求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北京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一)公司在编制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相关披露文件时;(二)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再融资或并购重组等相关事项时;(三)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等相关事项时;(四)出现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等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第十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时间等。4董事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它有关信息。第十一条公司依法对外报送统计报表时,如报送统计报表中涉及未公开的年报、半年报等相关信息的,负责报送统计报表的经办人应要求公司外部相关人员签署保密协议或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同时提示公司外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第十二条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相关职责。董事会秘书应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管理。第十三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第十四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中介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第十五条董事会办公室每季度定期核实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重大交易的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中知悉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变更情况。第四章内幕信息的保密与责任第十六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第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5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保证其处于可控状态,不得在公司内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之间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无关人员不得故意打听内幕信息。第十八条公司定期报告公告之前,财务工作人员和知情人员不得将公司季度、中期、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不得在网站、论坛、公告栏或其媒介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粘贴或讨论。第十九条公司内幕信息披露前,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而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内幕信息管理人员和知情人员在董事会批准提供之前应对内幕信息保密。第二十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筹划涉及公司的股权激励、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重大事项,要在启动前做好相关信息的保密预案,应与相关中介机构和该重大事项参与人员、知情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第二十一条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第二十二条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替代公司的正式公告,防止内幕信息提早通过媒体泄露。在接待新闻媒体时,应按有关规定与其签署承诺书。第二十三条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6第二十四条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第二十五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而受到公司、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结果报送北京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报刊和网络进行公告。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7附录: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公司简称:公司代码:内幕信息事项(注1):登记时间:序号内部信息知情人所属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称(个人填写姓名)内幕信息知情人企代码(自然人身份证号)内幕信息知情人职务获取内幕信息时间获取内部信息名称12345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就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名单应分别报送备案。注2: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单位的,要填写是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方等;是自然人的,要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等。
本文标题:捷成股份: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登记和报备制度(XXXX年3月) XXXX-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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