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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西九龍文娛藝術區發展計劃小組委員會回應2008年2月14日會議席上小組委員會委員提出的問題及要求的資料就小組委員會委員於2008年2月14日席上提出的問題及要求的資料,現回應如下–(i)委員要求政府當局提供資料,以便就職能、權力、管治架構(尤其是成員組合及委任機制)、運作模式、撥款安排、諮詢機制、會議的程序及做法、問責措施、公眾利益的保障等方面,把西九管理局與可堪比擬的本地及海外法定機構作一比較。政府回應建議的西九文化區管理局與可堪比擬的本地法定機構的比較表列於附件A;而與可堪比擬的海外法定機構的比較則表列於附件B1。(ii)委員要求政府當局闡明日後捐贈予M+及臨時M+的展品的擁有權的詳細安排,尤其須闡明有關的安排如何就擁有權可能會轉移至第三方的問題,向私人藏品的捐贈者提供保證。政府回應M+將會是西九文化區管理局轄下其中一個核心文化藝術設施,故此,M+的藏品,無論是透過捐贈、購買或其他方式獲得的藏品,其擁有權應屬西九文化區管理局(既是法定機構,亦是《防止賄賂條例》(第201章)下的公共機構)。為了確保M+的藏品得到妥善的保護,在成立M+及其管治架構時,西九文化區管理局可透過訂立附例(須經立法會批准),處理M+藏品(包括獲捐贈的藏品)的擁有權,並參考國際認可的博物館專業守則制定與接受、捐贈及轉移藏品相關的規則和程序。由於西九文化區管理局將透過合適的安排監督臨時M+及M+的管理,因此臨時M+藏品的擁有權及處理方法與M+應為相同。1附件B是按從互聯網上網頁所獲取的有關法例整理而成。我們已盡力確保這些法例是最近期的,惟並不能保證它們反映目前最新的情況。此外,由於附件B參照的海外法例並無中文文本,因此附件B只提供英文文本。相關的海外法例請見附件B的附錄。WKCD-5282(iii)政府當局應在法例內訂明,非公職人員的董事局成員出任該董事局成員職位的年期不可連續超過6年。政府回應當考慮委任西九文化區管理局董事局的非公職人員成員時,政府將會一如委任其他法定委員會的成員一樣,主要考慮不同人士的長處,顧及其能力、專長、經驗、誠信以及對公職的承擔,委任最合適的人選。西九計劃是一個長期的文化發展項目,西九文化區管理局在西九計劃發展和營運的不同階段,需要具有不同背景和專長的人士參與董事局的工作;但我們亦需要顧及到董事局運作的連續性和一致性。根據現時委任諮詢及法定組織非公職人員的行政指引,董事局的非公職人員不應在董事局的同一崗位上服務多於6年。我們會盡量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恪守這指引。我們因此認為不需要在法例內規定董事局的非公職人員成員任期不可連續超越6年。民政事務局2008年3月附件A建議的西九文化區管理局與可堪比擬的本地法定機構的比較西九文化區管理局機場管理局(第483章)市區重建局(第563章)香港科技園公司(第565章)香港藝術發展局(第472章)香港房屋委員會(第283章)醫院管理局(第113章)主要職能主要職能為-(a)擬備、修訂發展圖則,並呈交城市規劃委員會考慮;(b)按照核准發展圖則發展批租地區;(c)提供、營運、管理、維持藝術文化設施、相關設施或附屬設施;(d)提倡、推廣、籌辦、贊助、鼓勵及提供各類藝術及文化的欣賞及參與;(e)推廣、展覽及展出各類藝術;(f)倡導及支持各類藝術的創作、編主要職能為按照條例和本着維持香港作為國際及地區性航空中心的目標,提供、營運、發展及維持位於赤鱲角的香港機場;從事或營辦行政長官在諮詢管理局後,藉刊登於憲報的命令准許或指派管理局從事或營辦的任何與機場有關的活動。(參照條例第5條)主要職能為-(a)透過進行、鼓勵、推廣及促進市區重建,改善香港的住屋水平及已建設環境;(b)透過將老舊失修區重建成經妥善規劃,並設有足夠交通設施、其他基礎建設及社區設施的新發展區,從而改善香港的住屋水平及已建設環境,以及已建設區的布局;(c)將老舊失修區重建成新發展區;(d)更良好地利用香港已建設環境中主要職能為-(a)為香港製造及服務業科技的研究和發展及應用提供便利;(b)支援在香港發展、轉移及使用新科技或先進科技;(c)設立或發展關乎上述宗旨的處所;(d)從事或執行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在諮詢科技園公司後,藉在憲報刊登命令而准許或指派該公司從事或執行的事務或職能。(參照條例第6條)主要職能為-(a)策劃、推廣及支持藝術的廣泛發展並培養及提高在藝術方面的參與和教育等,以期改善整體社會的生活素質;(b)制訂策劃發展藝術的策略,並予以執行;(c)維護藝術表達自由的原則及鼓勵藝術表達的自由;(d)鼓勵在藝術上的傑出表現;(e)在正規敎育和透過課外活動鼓勵對藝術的興趣;(f)創造有利環境以確保所有香港人房委會須根據條例行使其權力和履行其職責,以確保向房委會決定並經行政長官批准的各類或各種類人士,提供房屋和提供房委會認為適合附屬於房屋的康樂設施。(參照條例第4(1)條)主要職能為-(a)按照條例和有關協議管理及掌管公營醫院;(b)就公眾對醫院服務的需求及應付需求所需的資源提供意見;(c)以有助於達致有效率地運用資源、改善醫院服務的效率及醫院內的環境等目標的方式,管理及發展公營醫院系統;(d)就公眾使用醫院服務須付的費用,向食物及衞生局建議恰當的政策。1西管理局機場管理局(第483章)(第香港科技園公司(第565章)(第香港房屋委員會(第283章)九文化區市區重建局563章)香港藝術發展局472章)醫院管理局(第113章)製、製作、學習及練習;(g)執行條例或其他條例所授予管理局的其他職能。(參照條例草案第4條)失修地區的土地,並騰出土地以應付各種發展需要;(e)透過促進對個別建築物的結構穩定性、外部修飾的完整性以及消防安全方面的保養和改善,以及促進改善香港已建設環境的外觀及狀況,從而防止該已建設環境頹敗;(f)保存有歷史、文化或建築學價值的建築物、地點及構築物;及(g)從事行政長官在諮詢市建局後藉憲報刊登的命令而准許的其他活動。均有機會欣賞藝術及向政府提供藝術政策意見。(參照條例第4條)(參照條例第4條)2西九文化區管理局機場管理局(第483章)香港科技園公司(第565章)香港藝術發展局(第472章)香港房屋委員會(第283章)醫院管理局(第113章)市區重建局(第563章)(參照條例第5條)主要的一般權力主要的一般權力包括-(a)取得、持有、租賃或租用動產或不動產;(b)出售、退回或以其他方式處置任何類別的的動產或不動產;(c)訂立、轉讓或接受他人轉讓任何合約或義務;(d)申請及接受資助;(e)接受饋贈、捐贈或贊助,及擔任以信託方式歸屬該局的款項或其他財產的受託人;(f)贊助或提供財政支援,以協助籌主要的一般權力包括-(a)取得、持有及處置各種財產,包括土地;(b)批出土地的租契;(c)訂立合約或其他協議﹔(d)改善、發展或更改管理局所持有的土地;(e)從事或營辦任何與機場有關的活動;(f)進行或施行工程;以及(g)釐定各項收費及費用。(參照條例第7條)主要的一般權力包括-(a)訂立合約;(b)為市建局的運作而擬備業務綱領草案及業務計劃草案;(c)租用購買或持有土地,作為進行發展、為市建局設置辦事處或為被遷徙的人提供居所之用;(d)實施各種項目;(e)改建、建造、拆卸、保養、修葺、保存或修復任何建築物、處所或其任何附屬構築物;(f)管理由市建局持有的建築物,並主要的一般權力包括-(a)購買、租用、持有、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處置財產;(b)興建、重建、拆卸建築物或其他設施;(c)規劃批地文件或租約指明的處所內土地;(d)出售,出租處所內的土地及設施(e)管理處所內的建築物及其他設施﹔(f)訂立合約或其他協議;(g)聘用人員;(h)決定須提供的服務及設施;主要的一般權力包括-(a)為策劃、發展、推廣及支持藝術以及促進及提高藝術方面的知識技藝、欣賞能力、接觸機會及明達的評論而擬訂、公布及實施建議;(b)進行、支持其他人士進行研究;(c)與政府、學校、地區社團等保持聯繫及諮詢他們;(d)收受由公帑撥出的資助款項,以及接受及徵求私人捐贈﹔(e)接受贊助和籌集主要的一般權力包括-(a)獲取和持有任何類別的財產,並在符合持有該等財產的條款及條件下處置任何該等財產;(b)擬備和執行關於建造、改動、擴大或改善建築物的提案、計劃及工程項目;(c)為提供房屋而建造新建築物,並為此目的而獲取或拆卸房屋或臨時房屋;(d)管理房屋,並就與管理有關的服務收取費用;(e)控制停車場及泊主要的一般權力包括-(a)為提供醫院服務而與政府或其他人訂立及執行協議,以便由醫管局管理及掌管由政府或該人持有或管理並掌管的財產,以供醫管局執行職能,及處置該等財產;(b)訂立、執行、轉讓或承讓、更改或撤銷任何合約、協議或其他責任;(c)設立及維持醫管局認為有需要或應當設立及維持的醫院服務;(d)建造、提供、及3西管理局機場管理局(第483章)(第(第(第(第(第九文化區市區重建局563章)香港科技園公司565章)香港藝術發展局472章)香港房屋委員會283章)醫院管理局113章)辦各類藝術及文化活動;(g)設立法人團體或信託或非牟利組織,以協助達致其目的;(h)取得或處置任何法人團體的股份;(i)為與其目的相符的目的,與任何人聯繫及合作;(j)決定、批准、收取、更改、豁免或發還使用藝術文化設施、相關設施或附屬設施的費用或收費及指明使用設施的條款及條件;(k)委託製作、舉辦或推出藝術製作;及(l)從事行政長官會可就與上述管理有關的服務收取費用;(g)放棄租賃,或申請及同意修改租用條件,或進行任何交換;(h)承擔及執行任何以推動市區重建為目標的信託;(i)接受饋贈及捐贈;及(j)委任僱員(參照條例第6條)(i)就該公司提供的服務及設施釐定和收取費用;(j)籌備及舉辦研討會或展覽;(k)接受捐贈;及(l)成立附屬公司或信託。(參照條例第8條)款項;(f)分發資助款項予組織及個人以策劃、發展及推廣藝術;(g)為藝術發展及取得香港以外地方所得的有關經驗,諮詢及聯絡香港以外地方的組織,並與該等組織合作及促進與該等組織的文化交流,以及在藝發局認為適當的情況下,鼓勵及支持其他人作相同之舉;(h)取得、租入、購買、持有動產和不動產;(i)放棄租賃,或申請及同意修改租賃條件,或進行車處的使用者,訂定並收取使用它們的合適費用;(f)在符合行政長官指示下,進行清理香港任何土地;(g)訂立、轉讓任何合約或義務,或承受任何合約或義務的轉讓,以及改變或撤銷任何合約或義務;.(h)為提供房屋或為與提供房屋有關的目的而發展土地和規劃街道及空地;及(i)承擔和執行任何以推動香港房屋供應為目的信託。(參照條例第4(2)條)改善醫管局用作提供醫院服務的建築物、房產、家具及器材;(e)僱用醫管局認為適合的人,以提供醫院服務及辦理關乎醫管局執行職能的其他事情;(f)承擔及執行合法信託,接受及徵求捐贈;及(g)自醫管局的資源中撥款資助參與公眾健康服務的慈善機構及其他機構和人士。(參照條例第5條)4西管理局機場管理局(第483章)市區重建局(第563章)香港科技園公司(第565章)(第香港房屋委員會(第283章)醫院管理局(第113章)九文化區香港藝術發展局472章)同行政會議在諮詢管理局後,藉刊登於憲報的命令准許或指派該局從事的活動。(參照條例草案第5條)交換;及(j)承擔信託。(參照條例第5條)管治架構(成員組合)管理局董事局成員包括1名可由公職人員或並非公職人員的人士出任的主席;1名行政總裁;不多於15名並非公職人員的其他成員(包括最少5名屬行政長官認為是對藝術文化活動有知識、經驗或閱歷的人士的成員及最少一名屬立法會議員的成員);及3名公職人員。管理局由主席、行政總監及8至15名其他成員組成。管理局成員中的公職人員人數,在任何時間均不得多於其成員中的不屬公職人員人士的人數。(參照條例第3條)市建局董事會包括1名主席(非公職人員、非執行董事);1名行政總監(非公職人員、執行董事);2名其他執行董事(非公職人員);最少7名其他非執行董事(非公職人員)及4名其他非執行董事(公職人員)。(參照條例第4條)科技園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