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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了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的透明度,便于公众和有关部门实施监督,根据《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请遵照执行。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2000年9月11日附件: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政府采购公开、公正、公平原则,规范并统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发布行为,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政府采购信息,是指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反映政府采购活动状况的资料和数据总称。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是指将应当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在报刊和网络等有关媒介上公开披露。第三条财政部负责全国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财政部按照相对集中、受众分布合理的原则,指定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报刊和网络等媒介。省级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还可以指定其他报刊和网络等媒介公告信息,但公告的信息内容必须一致。第五条财政部指定的媒介应当免费刊登和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省级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指定的媒介原则上免费刊登和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第六条凡提供给指定媒介公开披露的政府采购信息,均应加盖单位公章,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可靠。第二章信息公告管理第七条以下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指定媒介进行公告:(一)省级及省级以上人大、政府或财政部门制定颁布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二)资格预审信息,包括财政部门预审或批准准入政府采购市场的业务代理机构名录和供应商名录;(三)政府采购目录;(四)公开招标信息;(五)中标信息;(六)违规通报;(七)投诉处理信息;(八)上述信息的变更;(九)按规定应公告的其他信息。第八条资格预审信息应当公告下列事项:(一)资格预审机关;(二)资格预审对象、范围和标准;(三)资格预审所需的相关资料;(四)送审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第九条公开招标信息应当公告以下事项:(一)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名称;(二)标的名称、用途、数量、基本技术要求和交货日期;(三)开标时间和地点;(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方法、投标截止日期;(五)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和评标方法;(六)投标语言;(七)联系人、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及传真号码;(八)其他必要载明的事项。第十条中标信息应当公告下列事项:(一)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名称;(二)标的名称、中标金额;(三)首次公告日期、媒介名称;(四)定标地点、日期;(五)中标人名称、地址;(六)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联系人、联系方式。第十一条信息更正公告内容:(一)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名称;(二)标的名称;(三)首次公告日期、修订日期;(四)更正内容;(五)联系人、联系方式。第十二条招标人必须保证信息公告内容真实,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第十三条指定媒介应当在收到信息公告文本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发布招标公告,并快捷地向订户或用户传递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介的名称、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并向财政部门备案。第十四条指定媒介发布的招标公告内容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招标公告文本不一致,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及时纠正,重新发布。第三章信息公告程序第十五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出售前(不少于7日),将招标信息提供给指定媒介;也可经同级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汇总后,提供给指定媒介。第十六条对不修改招标信息则会产生误导的招标信息,招标人有责任在开标之前作出相应的修改或澄清,并应当发布信息变更公告。如有必要,应延长投标截止期。第十七条中标公告提交程序。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按规定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同时,招标人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将中标信息提供给指定媒介公告。第十八条各级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和监督,并报上一级管理机构备案。第十九条为使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快捷、高效,政府采购信息实行网络公告发布制度。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第四章违规处罚第二十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视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规定予以处罚:(一)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的;(二)不在指定媒介依法发布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三)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时间和办法的规定明显不合理的;(四)招标公告中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五)提供虚假的招标公告、证明材料的,或者招标公告含有欺诈内容的;(六)在两个以上媒介发布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内容明显不一致的。第二十一条指定媒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造成经济损失的,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指定:(一)违法收取或变相收取招标公告发布费用的;(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发布招标公告的;(三)无正当理由延误招标公告发布时间的;(四)名称、地址发生变更后,没有及时公告并备案的;(五)其他违法行为。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招标公告发布活动,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处罚。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发布活动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可以向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投诉或举报。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中央部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工作比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五条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规定,均以本办法为准。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标题: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doc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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