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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XXX教育集团干部管理条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XX教育集团所属学校(院、园)干部队伍建设,增强干部队伍的活力,充分调动广大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XXXX教育集团总裁办和各学校组织人事处是管理干部的职能部门。根据集团促进教育事业全面发展的整体要求和目标,按照“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职业化”的干部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干部标准,规范干部工作,严格把好用人关。对干部负有“考察、培养、任免和监督”的职责。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集团各部(办)、集团所属各学校(院、园)中层及以上干部。第二章干部的任职条件第四条基本条件1、高度认同民办教育的办学形式、办学模式和办学规律,高度认可新鸥鹏集团的企业文化、价值理念和办学理念,志同道合,忠诚度高。2、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理论和政策水平,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规。清正廉洁,坚持原则,有全局观念,密切联系群众,有批评和自我批评精神,善于团结同志一道工作,创新意识、责任感和事业心强。3、具有与所任职务相适应的组织领导能力和专业知识,熟悉企业及学校管理工作,有实践经验,努力掌握教育规律及其特点。第五条年龄、学历、职称、资历、身体条件(一)年龄、学历、职称及身体条件:1.集团总部①部门正职:年龄在5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具有本科以上学历;②部门副职:年龄在5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具有本科以上学历;③从干事岗位新提拔:年龄在45岁以下;身体健康,具有本科以上学历;22、大学①正校级干部:年龄在7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正高级以上职称;②副校级干部:年龄在68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副高级以上职称;③中层干部: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2、中学①正校级干部:年龄在5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学高级以上职称;②副校级干部:年龄在5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学高级以上职称;③中层干部:年龄在4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3、幼儿园①正园级干部:年龄在5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具有专科以上学历或小学高级以上职称;②副园级干部:年龄在4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小学初级以上职称;③中层干部:年龄在4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小学初级以上职称;特别优秀者,经集团批准,年龄可适当放宽。(二)资历:1、集团总部任部门正职,需在副职岗位上任职一年以上;从干事提为部门副职的,需工作两年以上;由部长提为监理的,需在部长岗位上任职两年以上;2、学校(院、园)由副职提为正职的,原则上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一级正职提为上一级副职的,原则上应当在下一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3特别优秀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但一般不得越二级提拔。(三)担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有关规定。担任其它群团组织领导职务的,应符合有关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四)干部一般应当从培养一年以上的后备干部中选任。第三章干部的选任办法第六条根据集团的整体办学要求,干部的选拔任用实行聘任制。第七条选任干部应充分发扬民主,不断改进方法。进一步完善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组织考察、学校研究决定等选任干部的程序,同时加大推行公开选聘、竞争上岗的力度。第八条根据集团的办学章程,学校(院、园)的校(院、园)长、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根据职权予以聘任和解聘;理事会根据校(院)长提名聘任和解聘副校级干部。选任其他中层及以上干部应通过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民主推荐主要采取群众推荐、组织推荐、个人自荐等方式进行。推荐和考察工作一般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在一定范围内,通过个别谈话、填写推荐表、民主测评等方式,由群众提出推荐人选。考察内容包括:思想政治表现、工作能力、工作作风、主要特长、主要缺点和不足、民主测评等情况。第九条校(院)务会议讨论干部选任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校(院)务会成员到会。到会成员对选任事项应发表同意、不同意等明确意见。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要情况不清楚时,应当暂缓做出决定。第十条选任干部实行任前公示制。1.公示内容包括拟任干部的主要情况和拟任职务。公示可采取下发公示通知,通过有关会议通报或张贴公示公告等方式进行。公示期限为一周。对公示期间群众没有反映、或有反映,经查无原则性问题的,按照正常程序决定后聘用;群众反映的问题性质比较严重经调查核实确有比较严重问题的,由校(院)务会复议决定撤销拟任意见。2.行政、教育教学业务部门的校级、副校级干部根据理事会章程由理事会决定任命或聘任;中层干部由校(院)务会讨论决定任命或聘任4名单报集团备案;党群系统的干部由校(院)党委和集团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请相关主管部门行文任免。第四章干部管理制度第十二条加强干部队伍建设,规范领导干部行为,必须建立健全干部管理制度。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对干部进行严格管理,有效监督。第十三条实行干部任期制。干部每届聘任期为三年。领导干部任期届满经考核称职及以上档次者,可以连任。干部在同一岗位上一般连任不超过两届,满两届者,要严格实行轮岗交流制度。第十四条实行干部离任制度。年龄达到第五条规定的干部,原则上不再担任领导职务,前两届连续被评为优秀者除外。年龄接近第五条规定的干部,如本人申请,学校批准也可提前离任。干部因年龄原因离任不受任期的限制。正常离任后,任职年限在5年以上者,仍在学校工作者可再享受1年的同级待遇。第十五条建立干部岗位职责和岗位目标责任制度。1.学校根据每个干部岗位的性质和特点,确定岗位职责,实行岗位管理。同时,要根据学校的总体工作目标及本部门的工作任务,签订干部年度岗位目标责任书。每年年终及任职期满要进行严格考核,认真兑现,同时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任免、奖惩、交流的重要依据之一。2.建立干部联系班级、年级(系)制度。校级干部原则上每周应不少于三分之一或半席课;中层正职应不少于半席课;中层副职应不少于三分之二席课。第十六条建立干部培训学习制度。1、培训制度。学校定期举办干部培训班,组织干部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和各项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集团的相关文件,明确办学思路、办学方向;学习现代科技知识、管理知识及法律知识等。2、岗前培训制度。对新任的干部进行岗前培训,使其了解、掌握所在岗位需要的有关知识,同时对其进行廉政教育。3、选调培训制度。选调部分干部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干部培训或下派挂职培训。54、自学制度。中层干部按照党委的安排和要求,认真进行自学,组织人事部门做好督促、检查工作。第十七条建立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干部民主生活会一般在每学年年终召开。民主生活会由党委安排,各党支部组织。干部在召开民主生活会前要认真听取群众和班子其他成员的意见,会上要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会后要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第十八条建立干部外出报告制度。干部因公、因私外出,应严格执行学校(院、园)规定的请销假制度。第十九条建立干部离任审计制度。凡涉及财物的部门的行政正职离任前应实行经济责任审计。第二十条建立干部汇报制度。干部要定期或不定期向分管校(院、园)领导汇报思想、工作和一些重要事项。1.正职和主持工作的副职,每月至少向分管校领导汇报一次本部门的工作情况。工作汇报主要包括:工作设想、工作进展状况、重要问题决策情况及工作中的问题和难点等。2.干部要及时向分管校领导汇报本部门出现的一些重要事项。第二十一条建立干部谈话制度。校(院)党委或组织人事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同干部谈话,了解干部的思想动态和工作情况,帮助解决干部在思想、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1.对干部的任职、辞职、降职、免职、因年龄原因离任、交流、奖惩等情况,要与有关干部进行谈话。2.分管校(院)领导经常深入基层,倾听群众意见。对群众反映出的干部在某些方面存在的问题,分管校(院)领导在认真落实的基础上,要及时和本人进行谈话。第二十二条建立干部监督制度。1.建立干部监督制度,对干部实施有效监督。按照各自职责,履行好对干部的监督职能。62.党办、纪检办要协同配合,通过定期召开各种类型的座谈会、接待来信来访、设立意见箱等方式,听取群众对干部的意见,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第五章干部考核第二十三条干部考核是了解干部的德才表现和工作业绩、对干部做出阶段性评价的有效措施。考核的目的在于激励干部忠于职守,务实创新,提高干部的领导能力、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并为干部的任免、奖惩、交流提供依据。第二十四条干部的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注重实绩的原则和民主公开的原则。第二十五条干部考核包括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及任职期满考核。1、平时考核是对干部所进行的经常性考核。分管领导对所属中层干部上月完成工作目标情况及成效考核打分。2、年度考核、任职期满考核由学校统一安排组织实施,按照个人述职、民主评议、组织评鉴、反馈意见、研究改进措施的程序进行。第二十六条干部考核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通过建立中层干部考核指标体系,把德、能、勤、绩、廉分解量化为若干具体要素进行考核。第二十七条干部的考核采取群众测评和领导评定相结合,个人考核与班子考核相结合。第二十八条考核结果一般按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进行评定。第二十九条中层干部考核结果作为职务晋升,年度考核评优和评先的重要依据,严格按目标责任书奖惩兑现。第六章辞职降职免职第三十条辞职。干部因个人或其他原因,可以自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个人申请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交组织人事部门,由校(院、园)务会通过后报理事会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第三十一条免职(解聘)。7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免职(解聘)。1.经校(院、园)务会批准辞职或提前退休者;2.擅离岗位达半个月以上者;3.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半年以上者;4.在年度考核、任职期满考核中,考核不称职者;5.不履行岗位职责,不执行上级指示,影响全局工作者;6.作风不良,经教育不改,造成恶劣影响者;7.工作中发生重大失误,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者;8.有其他情况,不宜担任领导职务者。9、对违反党纪国法者,应予以撤职,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七章纪律与监督第三十二条干部的选拔、任免和日常管理必须按照本办法严格执行,并遵守以下纪律:1.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过程中,严禁进行拉票等违反党纪、政纪和有关规定的行为。2.在考察中层干部时,考察组成员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实事求是地反映考察情况并对考察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发现在考察中弄虚作假或隐情不报者,要追究考察人员的责任。3.不准临时决定干部任免或个人改变集体做出的干部任免决定。4.不准在干部选拔中封官许愿、打击报复、营私舞弊、行贿受贿。对违反以上规定者,集团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三十三条对干部选拔任用与管理工作,按下列规定实行监督。1.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部门受理有关中层干部选任工作中的检举、申诉,应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并对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2.纪检部门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对中层干部选任工作实行监督。3.全校教职工对干部选任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可向学校组织、纪检部门或集团检举、申诉。第八章后备干部和继任者制度8第三十四条高度重视中层干部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建立一支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后备干部队伍。按正职1:2、副职1:1的比例建立后备干部队伍,中层以上后备干部可在优秀班主任、优秀教师和优秀职员中遴选,要注意选拔女干部。对选出的后备干部要有目的、有计划地进行岗位培养锻炼,培养期原则上为一年,并实行动态管理,每学期进行一次阶段考核,一学年进行一次全面考核,并及时进行调整或补充。条件具备者,可根据需要,申报应聘相关中层干部助理职务。第三十五条按照集团统一部署实施干部继任者制度,每个岗位必须确定1-2名继任者,干部和组织人事部门均有义务对继任者进行培养。第九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条例由重庆新鸥鹏教育集团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九日
本文标题:教育集团干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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