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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艺花园-革命性法律查询系统官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第七章期间、送达第一节期间2007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案件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百零六条律师应围绕以下几个方面收集涉案证据:1、离婚案件1)当事人夫妻关系成立的证据。2)证实当事人双方夫妻感情状况的证据。3)子女抚养权归属的相关证据。4)双方共同财产及分割方式的相关证据。5)对方当事人是否存在过错的证据。2、继承案件1)相关人员是适格继承权人的证据。2)遗嘱的形式及内容是否完全合法有效的证据。3)前后多份遗嘱是否存在冲突以及它们效力顺序先后的证据。4)被继承人的合理债务是否存在的证据。3、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变更案件1)对方抚养孩子对孩子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证据。2)我方当事人对孩子健康成长有利的证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须知1、婚姻纠纷案件(1)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的证明;(2)没有登记结婚的,关于同居时间或举行婚礼时间的证明;(3)再婚的,原离婚调解书、判决书或有关部门的证明;(4)被告下落不明的,关于下落不明时间、情况的证明;(5)一方或双方为现役军人的,提供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6)一方理智有缺陷、患有性病、精神病的病情诊断等证据;(7)一方因犯罪被判刑劳改的,关于原判法院、刑期和劳改地点的证明;(8)婚后感情的事实依据;法艺花园-革命性法律查询系统官网:(9)一方有过错的相关证据;(10)子女姓名、性别、年龄、生活状况的证明;(11)养子女、继子女的有关证明;(12)请求抚养子女的有利条件或其他条件的证明;(13)请求给付抚养费数额的依据(双方工资或劳动收入等);(14)财产名称、数量、价值的证明;(15)财产性质(婚前、婚后或夫妻约定财产)的证明;(16)储蓄、国库券、股票等财产的证明或相关线索;(17)债权债务情况及性质(婚前、婚后、男女一方单独债权债务)的证明;(18)住房情况(私房建造时间、面积、造价;公房户名、面积、间数、常住人口、分配来源)的证明;(19)其他证据。2006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十三、夫妻一方在离婚案件诉讼中申请对股东仅有夫妻两人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离婚诉讼中申请对股东仅有夫妻两人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帐册等资料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经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证据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但应尽量避免影响该公司的正常经营。2006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的说明13、第十三条是对离婚案件中的夫妻公司的诉讼保全和证据保全如何处理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第4条的规定,股东投资形成的法人财产权由公司享有,股东享有的是按投入的资本额确定的资产收益权。因此,虽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有夫妻俩人,公司也实际由夫妻在管理经营,但公司的财产仍不宜直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该公司的财产仍属案外人的财产,故不宜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在审判实践中通常夫妻一方控制公司的财产,如果不进行证据保全,则可能无法准确确定股权价值,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此时法院在不影响公司经营活动的前提下可酌情采取证据保全措施。2009江苏省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案件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百零三条律师在立案前,可以从以下方面检查立案准备工作是否充分:(一)确定管辖法院立案时间、立案需带材料、法院立案流程是否已了解;(二)立案所需材料是否准备齐全,起诉状及委托授权手续是否已由委托人亲自签署;(三)确认立案时是否有必要提起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以及相关资料准备工作是否完成;(四)本案相关证据材料是否已调查收集完毕,证据清单及证据复印件是否已按法院要求准备;(五)双方当事人个人财产及夫妻共同财产清单是否已准备;法艺花园-革命性法律查询系统官网:(六)离婚诉讼策略方案是否制订;(七)立案所需的诉讼费用及准备;(八)其它应该准备的工作是否完成。法艺花园-革命性法律查询系统官网:参考法律规范【2006】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的说明链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一、关于程序问题1、第一条是对一方未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的婚姻如何处理的规定。2、第二条是针对审判实践中对《婚姻法》第34条中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情形有不同理解而作出的规定。3、第三条是对二审发现不符合《婚姻法》第34条中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情形如何处理的规定。4、第四条是对无效婚姻适用范围的规定。5、第五条是对无效婚姻案件中当事人申请撤诉或拒不到庭如何处理的规定。6、第六条是对无效婚姻案件当事人称谓、列法、判项表述的规定。7、第七条是对婚姻案件举证时限、被告答辩意见、提出反诉等程序性问题如何处理的规定。8、第八条是对涉港、澳婚姻案件的管辖权如何处理的规定。9、第九条是对当事人不提出离婚仅提出分割财产如何处理的规定。10、第十条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出离婚程序问题如何处理的规定11、第十一条是对抚养费案件的诉讼主体的规定。12、第十二条是对离婚案件如何适用公告送达方式及缺席判决的规定。13、第十三条是对离婚案件中的夫妻公司的诉讼保全和证据保全如何处理的规定。14、第十四条是对离婚案件重审时如何适用程序问题的规定能。15、第十五条是对离婚案件是否应当准许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规定。16、第十六条是对离婚后的财产纠纷案件诉讼费标准的规定。二、关于结婚问题17、第十七条是对如何理解结婚的实质要件的解释性规定。18、第十八条是对如何理解婚姻法规定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解释性规定。19、第十九条是对未办理复婚登记情形如何处理的规定。三、关于离婚问题20、第二十条是对夫妻感情已破裂酌定情形的规定。21、第二十一条是对诉讼离婚中的离婚协议效力的认定及处理原则的规定。22、第二十二条是对亲子鉴定能否强制以及如何适用推定的规定。23、第二十三第是对男方受欺骗扶养非亲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扶养费的规定。24、第二十四务是对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规定。25、第二十五条是对离婚案件中的扶养费和抚育费纠纷案件中的诉讼时效如何处理的规定。法艺花园-革命性法律查询系统官网:、第二十六条是对离婚案件中的探望权利如何处理的规定。四、关于财产分割问题27、第二十七条是对离婚案件财产分割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性规定。28、第二十八条是对离婚案件财产形态变化的认识问题的规定。29、第二十九条是对婚前个人财产的婚后收益如何处理的规定。30、第三十条是对夫妻公司股权工商登记及收益如何理解和处理的规定。31、第三十一条是对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股权或出资无法通过评估方式确定价值时如何处理的规定。32、第三十二条是对以一方名义婚前购买的房产并有按揭贷款延续至婚后如何处理的规定。33、第三十三条是商品房、安居房权属和价值如何确定的规定。34、第三十四条是对农村自建房如何处理的规定。35、第三十五条是对离婚案件中的买断工龄款如何处理的规定。36、第三十六条是对离婚案件中的人身保险如何处理的规定。37、第三十七条是对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债务涉及生效判决如何处理的规定。一、关于程序问题1、第一条是对一方未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的婚姻如何处理的规定。《婚姻法》第10条采用列举方式规定了无效婚姻的四种情形,将无效婚姻严格限定在特定范围内,无扩大解释的余地,且无效婚姻的审理程序按照《婚姻法解释(一)。第9条第1款的规定应为一审终审制,司法解释所确定的特别程序更加限制了无效婚姻的适用,因此排除了其他情形的适用。依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9条的规定,必须双方亲自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双方亲自申请结婚登记体现了结婚自愿原则。一方未亲自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虽然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但当事人是否自愿结婚尚不能判定,因为当事人存在知情和不知情两种可能性。因此我们认为,《婚姻法》第11条仅规定了受胁迫结婚的婚姻为可撤销婚姻是谨慎的,已经考虑到此种情况,也排除了扩大解释可撤销婚姻的可能性。对于一方未亲自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的情形,当事人可以通过两种途径解决,一是依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5条的规定,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撤销婚姻登记;二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4条的规定请求离婚。2、第二条是针对审判实践中对《婚姻法》第34条中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情形有不同理解而作出的规定。《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但女方在婚前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导致婚后怀孕的情形是否属于确有必要受理的范围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所谓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情况主要包括:(1)女方怀孕系婚后与他人通奸所致;(2)女方小产后,身体健康已恢复的;(3)男方受虐待,不堪忍受的:(4)一方对对方有危险生命、人身安全等情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因通奸怀孕男方能否提出离婚的批复》中指出女方婚前与他人发生性行为,应与婚后通奸行为加以区别,婚姻关系尚未确立,男女双方之间未产生夫妻间的相互忠实的法艺花园-革命性法律查询系统官网:法律义务,婚前性行为属道德问题,不属法律问题,所以此种情形不属确有必要受理的范围;另一种意见认为,女方婚前与他人发生性行为导致怀孕,应赋予男方起诉离婚的权力,在此情况下无必要再保护女方。我们采纳了第一种意见。3、第三条是对二审发现不符合《婚姻法》第34条中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情形如何处理的规定。参见《婚姻法》第3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原审法院在未发现女方怀孕时判决离婚宣判后女方发现怀孕提起上诉应如何处理的复函》(1957年7月19日)。一般情况下,女方怀孕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请求,除非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因此不论是一审阶段或者二审阶段,只要女方不提出离婚、人民法院又认为不存在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情形的,均应裁定驳回男方起诉。4、第四条是对无效婚姻适用范围的规定。无效婚姻是指男女双方虽已登记结婚,但由于违反结婚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婚姻效力,应被宣告为无效的婚姻。无效婚姻案件不适用调解,且采取一审终审制审理。事实婚姻则应进行调解,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调解不能和好的,应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5、第五条是对无效婚姻案件中当事人申请撤诉或拒不到庭如何处理的规定。《婚姻法解释(二)第2条规定了无效婚姻案件不准许撤诉的规定,但原告撤诉不成时可能拒不到庭,在此情况下同样也不应按撤诉处理。第二款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8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法定的婚姻无效情形已消失的,人民法院对该申请不予支持。因此此时当事人申请撤诉不受无效婚姻相关条文的限制,如登记时未达法定婚龄,申请无效时已经达到法定婚龄的情形。6、第六条是对无效婚姻案件当事人称谓、列法、判项表述的规定。《婚姻法解释(二)》第6条明确规定了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当事人列法,即一般应称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对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发现婚姻无效,当事人仍坚持提出离婚而不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情况下,当事人的称谓和列法没有规定。我们参照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那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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