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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必须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必须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努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廉洁自律,接受监督,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党员廉洁自律规范•第一条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所谓公私分明就是指公家的与私人的界限非常清楚;先公后私就是指当公家的利益与自己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以公家的利益为先,舍小家为大家;克己奉公是指约束住自己的私心,以公事为重。•作为一名党员,就是要讲大公无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公而忘私,只有一心为公、事事出于公心,才能坦荡做人、谨慎用权,才能光明正大、堂堂正正。作风问题都与公私问题有联系,都与公款、公权有关系。公款姓公,一分一厘都不能乱花;公权为民,一丝一毫都不能私用。领导干部必须时刻清楚这一点,做到公私分明、克己奉公、严格自律。党员廉洁自律规范•第二条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指坚持崇尚廉洁拒绝腐败,不做损人利己的事,清白做人。•“廉者,政之本也,民之表也。”党员干部清正廉洁,则民心汇聚、百姓拥护。时任美国驻华大使司徒雷登在1947年解放战争尚处于相持阶段时,断言共产党人将全面获胜。他对国民党高级将领说:“共产党人战胜你们的不是飞机大炮,而是廉洁,用廉洁换得的人心。”“物必自腐而后虫生”,古人深谙这个道理,认为腐败滋生的内因不容忽视。作为党员干部要按照“三严三实”和“忠诚干净担当”要求,以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为镜,不断改造主观世界、加强党性修养,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构建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为实现“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做出不懈努力。党员廉洁自律规范•第三条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崇尚节俭,杜绝奢侈浪费,尚俭戒奢、朴素节俭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左传·庄公二十四年》中有云:“俭,德之共也;侈,恶之大也。”改革开放以来,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节俭意识却日渐淡薄,奢靡之风日益见盛。一些党员干部也随波逐流,放松对自身的要求。有的公款吃喝,花天酒地;有的超标配备豪华公车;有的在公务活动中讲排场、比阔气,动辄一掷千金。这些现象虽然是极少数,但为害甚广,败坏了党风、助长了歪风、造成了浪费、加剧了矛盾。如果听任奢靡之风泛滥而不加控制,必将败坏党的形象、侵蚀党的肌体、腐蚀党的基业。党员廉洁自律规范•第四条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这是要求处理好“苦与乐”的关系。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多做贡献,是党章规定的党员义务。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心中装着人民,心中装着党的事业,是共产党人应有的品格。共产党员只有做到先吃苦、后享乐,肯吃苦、多奉献,群众才会信任你、跟着你。如果共产党员见困难就让,见便宜就上,长此以往,终将被群众所抛弃。•作为党员我们应当为了大家的利益而心甘情愿的做出牺牲、奉献,做到先苦后甜,享受在后。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第五条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自觉做好人民公仆的角色,廉洁从政应做到以下几点:•1、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2、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3、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4、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5、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6、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7、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8、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第六条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要做到不被利益所诱惑,廉洁用权,以人民的根本利益为重。•党的干部,要大公无私,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规定:作为党的干部,就是要讲大公无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公而忘私,只有一心为公、事事出于公心,才能坦荡做人、谨慎用权,才能光明正大、堂堂正正。公款姓公,一分一厘都不能乱花;公权为民,一丝一毫都不能私用。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第七条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培养高尚道德情操,思想纯洁时马克思主义政党保持纯洁性的根本道德高尚是清政廉洁的基础。廉洁自律,内心的自我约束才是最管用的。培养高尚的道德情操,就是要提升道德境界,自觉远离低级趣味,自觉抑制歪风邪气。做到了这些,也就筑牢了廉洁自律的心里防范。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第八条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家风是一个家庭的精神内核,也是一个社会的价值缩影。良好家风和家庭美德正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现实生活中的直观体现。”“家风入纪,意味着良好家风不只是党员领导干部的个人私事,也是关乎党内制度规矩的公事。良好家风入纪,为党员领导干部设立了经营家庭的“新标高”,以党纪制度的刚性约束,要求每一位党员领导干部都必须深学之、细照之、笃行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编总则•第一章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一条为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第三条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第四条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第五条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第二章违纪与纪律处分•第六条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第七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一般适用于轻微的行政违法行为,是行政处分中最轻的一种。•(二)严重警告:是重于警告的党纪处分,是对犯错误党员的严重告诫。对于所犯错误性质和程度比受警告处分严重,但还构不成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党员,则应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三)撤销党内职务: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组织任命的党内各种职务。但对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在实践中如何把握等问题,一些地方存在困惑,亟须澄清。•(四)留党察看:留党察看是党的纪律处分中仅轻于开除党籍的一种重处分。•(五)开除党籍:开除党籍是最严重的一种党的纪律处分,党章对于开除党籍,只在第38条中规定“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第39条在规定“留党查看......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开除党籍”。•第八条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一)改组;(二)解散。•第九条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第十条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第十一条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第十二条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第十三条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第十四条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第十五条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第三章纪律处分运用规则•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二)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三)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四)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第十八条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一)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二)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三)本条例另有规定的。•第二十条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党员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第二十一条从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第二十二条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第一款减轻处分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二十四条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
本文标题:廉政准则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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