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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常用贸易术语风险概述霍婷婷江霞钟文燕魏巍王秀陆文棋徐嘉品贸易术语分类•F组•E组•C组•D组•你把内容加一下F组贸易风险F组主要包括FOB、FCA、FAS三种贸易术语,而C组贸易术语包括CIF、CFR、CPT和CIP等四种贸易术语。虽然他们的交货地点各异,适用的运输方式也有差别,但都是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在指定地点将货物交给买方,卖方要支付将货物按常规航线和习惯方式运至约定地点所需的运输费用,而买方将承担之后的货物灭失、损坏、延误的风险以及在货物以适当方式交付运输之后发生的意外而导致的额外费用。FOB条件下外贸风险•(一)无单放货的风险•(二)无法取得提单的风险•(三)无法控制合同履行进程的风险•(四)货损及脱保的风险•(五)承担高额货代费用的风险E组贸易风险•由于E组类似于国内贸易,因此卖方承担的风险、责任和费用就是在国内。但买方需要安排运输、保险等一系列的事项,由于买方对卖方所在国情况不甚了解,因此会带来不可能的风险。所以,这是买方承担风险最大的一组价格条款。D组贸易风险•D组术语主要包括DAT、DDP、DAP的国际贸易术语。•在D组中卖方必须负担货物从工厂运至目的地或目的港的一切风险和费用,买方只承担货物进口报关以及之后可能发生的风险。•D组国际贸易术语的主要风险•这是买方承担风险最小的一组贸易术语FOB案例分析案例一:有一份出售一级大米300吨的合同,按FOB条件成交装船时经公主人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在装船后已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但航行途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当货物到达目的港时,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因而买方要求卖方赔偿损失。试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对该项损失应否负责?•分析:•1、在上述情况下卖方对该项损失不需负责。•2、这个案例涉及FOB术语问题。根据FOB术语买卖双方的风险界点在装运港的船舷,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卖方承担,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买方承担,在本案例中,卖方已完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将货在装运港装船时及时发出了装船通知。•3、结合本案例。这一批一级大米在在装运港已经公证人检验品质合格,说明卖方交货时,货物的品质是良好的。大米之所以发生变化,完全是由于运输途中被海水浸泡的结果,而这个风险已经越过装运港的船舷,应该由买方自己承担,卖方对该项损失不需负责。案例二:我出口大米一批,价格条件是FOBS广州,当货物装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后,发现相当部分货物因舱不清洁而发生严重污损,为此,客户向我方提出索赔。试问:客户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分析:1.客户的要求不合理。2.因为我出口大米的价格条件是FOBS广州,即FOB船上交货并理仓,买方承担租船订舱的义务,卖方租的船应该适航、适货,我方的责任就是将大米装船并理舱,并无清洁船舱的责任。所以因船舱不洁所致的货物污损,责任不在我方,在买方。CFR案例分析•案例一:我L公司于某年3月与英国B公司按CFR条件签订了一份出口帆布手包的合同。根据合同规定,L向H海运公司办理定舱。H接受承运后开始进行配载。由于L业务繁忙,H没有到生产厂家亲自查看整批货物装箱情况。货物装箱完毕后,H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将货物送往利物浦。1个月后,B来电向L索赔,原因是帆布包有很大刺激性气味,影响推销。经查,帆布包刺激气味是运输过程造成的。同时,L认为双方是在CFR条件下交易的,自己已经完成了交货,因此之后的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应该由B自己承担。L进一步分析认为,CFR要求B公司购买保险,所以B也应该向保险公司申请赔付。第2天B再次来电称根据INCONTERMS2000,卖方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是卖方基本的义务。经查,帆布包之所以产生刺激性气味,是由于集装箱油漆没有干透所致。在CFR下,卖方负责租船订舱,因此向L索赔是完全合理的。L再次调查,情况属实。于是同意降价20%,后收回货款了结此案。思考与讨论:1.在CFR条件下,L作为卖方,完成了交货义务,则风险已经转移到了买方B。但是对货物造成的损失,L仍承担了责任。这是否合理?2.B公司已经向保险公司投保。那么对于这次货物的损失,B能不能向保险公司申请赔付?3.H公司作为承运人,在此案中是否有责任?分析:1.风险与责任的关系。风险是指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但人们对灾害发生在认识上有不确定性。CFR条件下船舷只能是划分双方风险的界限。责任是合同规定的买卖双方必须尽的义务,是双方约定的。责任并不随着风险的转移而转移。卖方的责任直至买方接受了货物,甚至买方接受了货物的一定时期后才终止。2.保险公司的承保问题。要想得到保险公司赔付,被保险人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2)他必须投了相关险别;(3)损失不属于除外责任。从国际贸易实践来看,因货损而引起的索赔,应从三个方面入手:(1)买方向卖方或卖方向买方索赔;(2)向保险公司索赔;(3)向承运人索赔。只有判断货损原因和确定索赔对象,才能确定责任事故的承担者并向其索赔。3.不适货的责任归属问题。适货(Cargoworthiness)意味着船舶及其设备适于接受货物,以便将货物运至目的港,以履行承运人要把货物安全运达目的地交与收货人的责任。不适货而造成的货损是承运人的责任。CIF案例分析案例一:中国腾飞贸易公司(作为卖方,以下简称A公司)与德国汉堡公司(作为买方,以下简称B公司)于2000年11月2日订立买卖合同。合同规定,花生仁5000MT,750美元/MTCIF汉堡(依《INCOTERMS2000》),装箱运输。付款条件:信用证付款,并要求买方在合同订立后10日内将信用证开到卖方11月8日,卖方收到买方提供的开证申请书副本,规定装船日期为11月15日,信用证有效期至11月20日,并要求卖方提供交货运抵目的港的单据。卖方认为申请书中的装船期及有效期规定的太短,要求装船期和有效期分别延至11月29日,12月5日,并取消以运抵目的港日期单据为结汇单据这一不合理条件。买方表示同意卖方上述要求,承诺作相应修改。但之后,买方又以卖方的修改要求不尽合理和卖方拒绝装货为由,通知银行停止对信用证的修改,卖方遂宣告合同无效,而当时市价已至700美元/1MT。卖方将花生仁炸成油后变卖,造成很大损失。卖方要求买方赔偿全部损失,买方则辩称,根据中德销售示范合同条款,买方因信用证开立事项违约,仅需承担合同总金额3%的赔偿。分析:本案例分析的重点是买方拒绝修改信用证是否合理,卖方是否有权宣布合同无效,将花生仁炸成油后变卖是否恰当以及如何判定损害赔偿的额度等问题,以下就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首先应当明确,由于合同中使用了CIF术语,实际上就是《INCOTERMS2000》纳入买卖合同之中,因此它对合同当事人具有强制性的约束效力。同时合同双方采取信用证结算方式,当事人也必须遵循《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其次,讨论买方拒绝修改信用证是否合理。在本案例中,卖方要求修改信用证的原因是申请书中的装船期及有效期太短,及运抵目的港的有效单据为结货单据是不合理的。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上一般默认信用证开出日期与装运结束期通常有21天时间间隔,以便卖方备货、订舱、组织装运。而在合同中,日期间隔仅为5天,因此卖方要求完全合情合理。第二,合同中采用的是CIF术语,CIF卖方基本义务要求中,卖方承担的是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以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即卖方只需要提交装船日期单据为结汇即可,买方的要求是不合理的。再次,讨论卖方是否有权宣布合同无效,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当买方不履行合同或公约中规定的义务时,卖方有权宣布合同过无效。而卖方拒绝修改信用证,也不开立新的信用证这个这种行为,就是拒绝支付货款,违反了CIF贸易术语下买方的义务,卖方有权宣布合同无效。但是,卖方将花生仁炸成花生油这种做法并不合理,应为《联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第七十七条规定:声称另一方违反合同的一方,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减轻由于该另一方违反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包括利润方面的损失。但是将花生仁炸成花生油并不属于合理措施,所以只能由卖方自己承担扩大的损失。E组国际贸易术语即EXWORKS工厂交货价格条款,是指卖方在其所在处所(工厂、工场、仓库等)将货物提供给买方时,即履行了交货义务。除非另有约定,卖方不负责将货物装上买方备妥的车辆,也不负责出口清关。买方负责自卖方所在处所提取货物至目的地所需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小结•贸易术语是国际贸易中表示价格的必不可少的内容。开报价中使用贸易术语,明确了双方在货物交接方面各自应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说明了商品的价格构成。从而简化了交易磋商的手续,缩短了成交时间。由于规定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对买卖双方应该承担的义务,作了完整而确切的解释,因而避免了由于对合同条款的理解不一致,在履约中可能产生的某些争议。
本文标题:国际贸易术语概述`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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