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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背景下人力资源管理规章制度第一部分人力资源管理规章制度的实质、产生、作用及其制定一、企业规章制度的概念企业规章制度是指企业对生产、技术、经营等项活动所制定的各种规则、章程、程序和办法的总称,是企业职工生产、技术、经营等活动中共同遵守的规范和准则。企业规章制度是企业管理理念、管理技术、管理方式的综合体现。二、合法有效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规章制度的实质(一)从法律上讲:1、国家法律、法规的延伸;2、劳资双方劳动合同条款的完善与补充;3、劳资双方权利义务的具体规定。(二)企业规章制度的特点与特征;1、特点:(1)严肃性、权威性、规范性、强制性(2)科学性、合法性、实用性、协调性、可操作性2、特征:(1)国家法律的补充(2)从属国家法律(3)体例不固定(4)实施方式不同(5)告知程序(6)制定和修改简单(三)与国家法律法规的关系及其法律效力关系:1、延伸补充2、从属3、阶位低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效力:1、合法的规章制度可作为人民法院判案的法律依据;2、在企业内部有一定强制性;3、是劳资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与劳动合同条款相统一。(四)目前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规章制度的弊端;1、体系不完整,质量不高;2、体例既不规范也不统一;3、缺乏合法性无法律效力。实体违法,程序违法现象普遍存在;4、分类制度不协调;5、主观强调劳动行政部门备案生效;6、“美宪”式制度普遍存在,表现在与《劳动合同法》、《调解仲裁法》其它法律、《劳动合同》不一致;7、歧视性条款,不公平条款普遍存在;8、在适用制度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9、普遍缺少对非全日制用工作出规定;10、缺少对劳动力派遣作出规定,随意操作;(五)人力资源管理规章制度的作用1、实现科学管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2、实现依法治企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需要3、企业适应社会化大生产和经营国际化的需要4、是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5、企业经营合同和职工行为的规则,有利于保障企业活动有序进行。6、劳动者违约用人单位处理的依据7、最大限度地减少劳动争义,建立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发展8、避免企业自行放弃法律授予的权利而承担败诉风险。9、节省人力资源成本。三、人力资源管理规章制度产生的依据(一)来自各国内外企业的激烈竞争客观要求企业内部规范管理的需要。(二)从法律上讲:1、《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劳动法》第四条作出规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九条、法释(2006)6号条十六条,作出规定;(三)《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四、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体例及应注意事项(一)提案→调查→拟案→起草→征求意见→修改完善→讨论通过→颁发→审查→修改完善(二)人力资源管理规章制度的体例一种:总则分则附则附件二种:序言主体附则附件三种:条目式(三)新法背景下人力资源管理规章制度体系:(四)编写制度时应注意的事项1、内容要求:①简明扼要②通俗易懂③准确规范2、注意劳动法法理;3、准确使用法律专用名词;4、《劳动合同法》引入了无过失责任原则;5、《劳动合同法》引入了实践主义,以及公平、诚实信用原则;6、注意《调解仲裁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7、避免制度中无责任条文的出现;8、培训合同、竞业限制合同属于民事合同不属劳动合同;9、主编人选应具法学基础、人力资源管理理论和实践经验。第二部分新法背景下规章制度中应明确的基本问题一、建立新规章制度的目的;为了理顺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法》、《调解仲裁法》和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衔接,改善企业内部管理,降低违法成本,促进企业发展。二、规章制度的内容体系(第一部分第五条(三)款);三、规章制度的适用范围即适用空间;制定规章制度的企业。四、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一致性及其冲突的处理;规章制度应适应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如果有相互抵触优先适用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相有抵触,优先适用集体合同。五、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政策未作明确界定的问题,企业规章制度所作规定具法律的效力(即对人的效力、空间的效力、时间的效力)。六、基本制度与分类制度的关系是统一、平行、补充关系;七、分类制度。第三部分劳动合同成立、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时应注意的相关问题一、劳动合同成立时应注意的相关问题:(一)招聘的义务;1、告知内容:①工作内容②工作地点③工作条件④职业危害⑤安全生产状况⑥劳动报酬⑦劳动者要求了解的相关情况2、录用条件:①明确界定教育背景、身体状况、工作经历、岗位职责、岗位规范、考核与奖惩等②录用条件的公示③应聘者签字确认。3、录用条件中的岗位职责、考核与奖惩办法作为合同附件,要求尽可能固化、量化、可操作。4、录用条件在规章制度中进行详细界定。(二)应聘者义务;1、如实告知与劳动合同相关问题2、出具相关证件二、劳动合同订立注意的相关问题:(一)亲自签订;(二)当事人的告知义务;设立告知书。(三)《员工登记表》、《员工名册》;设立劳动者确认栏。(四)《劳动合同》与附件及分类制度相统一;(五)招聘简章的确认与效力;说明对邀约的承诺具有法律效力1、双方享有的知情权招聘者:①告知义务②了解应聘者的权利③是否有双重劳动关系或竞业限制协议应聘者:①如实告知②了解招聘者的与合同的有关问题2、录取通知书的制作及录用通知书的法律性质(六)录用通知书的签收与效力;(七)劳动合同签订和续签问题坚持的原则:(大体一致,小可差别)①岗位、职务、劳动者的关系;②劳动条件与法定条件;③企业经营状况、行业等。(六)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适用提示:①明确了劳动关系的起算日;②增加规定了职工名册制度,便于确认劳动关系日;③明确了劳动关系按实际履行的实质主义,而不是以订立书面合同为准的诺成。案例:……(八)劳动合同签订时工资福利标准与工资福利分配制度应一致;(九)劳动合同条款与集体合同、规章制度的统一协调;(十)企业对合同期限有决定权,但应遵循合法基础上的双方协商一致(十一)注意合同主体资格;1、用人单位是否具有主体资格2、劳动者具有的主体资格(十二)避免双重劳动关系;1、一般情况下不招用双重劳动关系的劳动者2、要求出具相关证件(十三)避免其他情形出现产生劳动合同无效;(十四)劳动条件、安全条件,双方另行协商的劳动条件、安全条件法律赋予强制实施的问题即是双方达成合意均无效;(十五)劳动合同审查;(十六)相关表格附件、分类制度;要求实施书面确认,避免程序违法。(十七)未签订集体合同的相关规定;发出争议1、按劳动合同约定2、劳动约定不明时双方协商(十八)职工档案不全的责任归属;1、用人单位有保管转移义务2、用人单位有交接档案的权利义务3、劳动者有完整提交档案的责任4、制作档案转接清单并确认(十九)员工拒绝签订合同的处理;1、初始,提前三天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不支付经济补偿。2、已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按《劳动合同法》第47条支付经济补偿。(二十)劳动报酬和劳动工资的构成区别;1、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后,因提供了劳动而取得的劳动收入,它是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后,应享有的劳动权利之一。2、劳动工资:是劳动报酬的基本形式,奖金和津贴也是劳动报酬的表现形式。3、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二十一)特殊工资的界定比如:稿费、课酬等三、劳动合同履行与变更时应注意的相关问题:劳动合同履行:(一)涉及劳动合同有关的文件档案;1、告知2、确认3、保管(二)劳动合同的签收、保管、查阅;劳动者有义务签收、保管、查阅劳动合同及其与劳动合同相关的制度,表格、附件等。(三)亲自履行劳动合同的四原则;劳资双方:①实际履行②亲自履行③全面履行④协作履行(四)用人单位的考核、调查权与劳动者维权组织的监督权及程序1、用人单位有考核、调查权,但考核调查的内容、程序、结果,如实告知。2、维权组织对用人单位违规行为应先协商后仲裁。(五)合同履行与《基本规章制度》、《岗位责任书》、《岗位规范》、《劳动定额》、《劳动纪律》、《工资分配》、《社保与福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与制度相适应;(六)合同履行中的劳务派遣与劳动力派遣的区别;1、劳务派遣关键的一点是合法的劳务派遣2、劳动力的派遣纯属是从经营管理需要而为,目的不同,操作方式也不同。(七)合同履行地点与签订地不一致的处理;1、按实际履行地相关规定处理。2、用人单位注册地与实际履行地不一致,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高于履行地标准时,按劳动合同的约定处理。(八)合同履行与调职、调岗、调薪;1、前提原则:双方协商一致2、要有充分的客观理由3、要经考核程序4、考核结果证明确需调职、调岗、调薪5、法定情形出现:比如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胜任工作等(九)迟延发放工资的界定;明确迟延发放工资的时间、金额和理由。(十)同工同酬的规定;要件:1、从事相同工作2、付出等量劳动3、取得相同业职4、支付相同劳动报酬防止滥用:1、工龄相同2、职务相同3、终身制报酬4、不作考核主观设定相对而不是绝对的相同:即是同一工作岗位也要考虑资力、能力、经验等差异,大体相同,小可差别。(十一)不愿意交纳社保的处理规定;用人单位作出同意无效,并要承担败诉风险。(十二)住房公积金缴纳的规定;按住房公积金条例规定处理,不属《劳动合同法》调整范围,受行政法调整。(十三)工伤不报,愈报责任归属的规定;由劳动者承担部分责任,用人单位也必须承担相应责任。(十四)绩效考核与劳动报酬权的规定;1、用人单位虽有决定考核的权利,但考核办法、程序和内容要事先告知劳动者。2、考核符合调职、调岗的则调新。(十五)违反操作规程的规定;1、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无规定的可自行明确。2、自行明确的规定要先行告知。3、违反操作规程合同约定的“死伤自负”的内容无效不产生法律效律。(十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知情权的规定;1、与劳动合同无关的内容不得实施知情权,2、用人单位对涉及劳动者人身权、名誉权、人格权等损害或者可能损害的内容不得实施。(十七)侵犯商业秘密的规定;1、注意商业秘密的成立要件;2、不得随意套用劳动者侵犯商业秘密;(十八)专项培训费与服务期限的规定;1、专项培训费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界定;2、服务期限双方约定要公平、合理;3、培训费结合服务年限按比例逐年地递减;(十九)专项培训与一般培训的规定;1、提供专项培训不是一般的上岗培训;2、内容是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3、形式包括,脱产或不脱产;4、时间:除法律硬性规定外,一般无明确要求;(二十)强迫加班与变相加班的规定;1、强迫加班:违反国家规定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工作或每天不超过1小时加班,每月不超过36小时加班。2、变相加班:①在8小时工作制,加大劳动定额,提高劳动定额标准,致使劳动者客观上无法完成工作任务;②加大劳动强度,致使劳动者无法完成工作任务;(二十一)劳动合同权利义务中止、中断、终止与恢复;劳动合同中止:局限在①劳动者服兵役②不可抗力③涉嫌违法犯罪而暂时发制人身自由等情形,比如:收容审查、拘留、逮捕④双方协商⑤离职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义务。恢复日期:结束之日后的第一天。中断:当事人主张权利或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时,时效中断。恢复日期: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终止:(六种终止情形)(二十二)劳动者离职不作移交的规定1、经书面通知15天内不履行移交义务的。2、用人单位可单方终止合同。劳动合同变更:►(一)劳动合同的变更的基本原因►1、双方协商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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