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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东电力市场交易,构建安全、高效的市场结构和市场体系,保障市场成员合法权益,促进电力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发〔2015〕14号)及相关配套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广东电力市场遵循安全高效、公平公正、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和务实起步、先易后难、循序渐进、逐步完善的指导思想。第三条电力市场交易分为电力批发交易和电力零售交易。电力批发交易是指发电企业与售电公司或电力大用户之间通过市场化方式进行的电力交易活动的总称。现阶段,是指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大用户等市场主体通过双边协商、集中竞争等方式开展的中长期电量交易。电力零售交易是指售电公司与中小型终端电力用户(下称“一般用户”)开展的电力交易活动的总称。第四条电力市场成员应严格遵守市场规则,自觉自律,不得利用市场力或市场规则的缺陷,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市场—2—主体的利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市场正常运行。第五条本规则适用于《广东电力市场建设实施方案》中含交叉补贴的输配电价正式实施前的电力市场交易,并根据电力体制改革进程进行修订。第六条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职能依法履行广东电力市场监管职责,对市场主体有关市场操纵力、公平竞争、电网公平开放、交易行为等情况实施监管,对电力交易机构和电力调度机构执行市场规则的情况实施监管。第二章市场成员第七条市场成员包括各类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网企业、电力用户、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和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等。第八条发电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一)按规则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执行基数电量合同,签订和履行市场化交易形成的购售电合同。(二)获得公平的输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三)执行并网调度协议,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按规定提供辅助服务。(四)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3—(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第九条电力用户的权利和义务:(一)按规则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签订和履行购售电合同、输配电服务合同等。(二)获得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按规定支付购电费、输配电费、缴纳政府性基金与附加、承担交叉补贴等。(三)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四)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在系统特殊运行状况下(如事故、严重供不应求等)按调度要求安排用电。(五)遵守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有关电力需求侧管理规定,执行有序用电管理,配合开展错避峰。(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第十条不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的权利和义务:(一)按规则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签订和履行购售电合同、输配电合同等,约定交易、服务、结算、收费等事项。(二)获得公平的输配电服务。(三)已在电力交易机构注册的售电公司不受供电营业区限制,可在省内多个供电营业区售电。(四)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五)应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用户信息。—4—(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指定网站上公示公司资产、经营状况等情况和信用承诺,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公告,并定期公布公司年报。(七)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在系统特殊运行状况下(如事故、严重供不应求等)按调度要求协助安排用电。(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的权利和义务:(一)具备不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全部的权利和义务。(二)拥有和承担配电区域内与电网企业相同的权利和义务,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保底供电服务和普遍服务。(三)承担配电网安全责任,按照国家、电力行业和广东省标准提供安全、可靠的电力供应,确保承诺的供电质量符合国家、电力行业和广东省标准。(四)按照国家、电力行业和广东省标准,负责配电网络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检修和事故处理,无歧视提供配电服务,不得干预用户自主选择售电公司。(五)同一配电区域内只能有一家公司拥有该配电网运营权。(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第十二条电网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一)保障输配电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5—(二)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三)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电网配套技术支持系统。(四)向市场主体提供报装、计量、抄表、收催缴电费、维修等各类供电服务。(五)按规定收取输配电费用,归集交叉补贴,代国家收取政府性基金与附加等。(六)预测不参与市场交易的用户电量需求,执行厂网间基数电量等合同。(七)按政府定价向不参与市场交易的用户提供售电服务,签订和履行相应的供用电合同。(八)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第十三条电力交易机构的权利和义务:(一)组织和管理各类交易。(二)拟定相应电力交易实施细则。(三)编制交易计划。(四)负责市场主体注册管理。(五)提供电力交易结算依据(包括但不限于全部电量电费、辅助服务费及输电服务费)及相关服务。(六)监视和分析市场运行情况。(七)建设、运营和维护电力市场交易技术支持系统。—6—(八)配合对市场运营规则进行分析评估,提出修改建议。(九)配合开展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维护市场秩序。(十)按规定披露和发布信息。(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第十四条电力调度机构的权利和义务:(一)按调度管理权限负责安全校核。(二)根据调度规程实施电力调度,负责系统实时平衡,确保电网安全。(三)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安全约束条件和基础数据,配合电力交易机构履行市场运营职能。(四)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保障发电调度计划的执行。(五)按规定披露和提供电网运行的相关信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第三章市场准入管理第一节准入和退出条件第十五条参加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财务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内部核算的发电企业(电网企业保留的调峰调频电厂除外)、电力用户经法人单位授权,可参与相应市场交易。第十六条市场主体资格采取注册制度。参与电力市场的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应符合国家、广东省有关准入条件,—7—进入广东省公布的目录,并按程序完成注册后方可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第十七条广东省内发电企业市场准入:(一)与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直接交易的发电企业,应符合国家、广东省有关准入条件,并在电力交易机构注册。仅开展基数电量合同转让交易的发电企业,可直接在电力交易机构注册。(二)并网自备电厂参与市场化交易,须公平承担发电企业社会责任、承担国家依法合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与产业政策相符合的政策性交叉补贴、支付系统备用费。(三)省外以“点对网”专线输电方式向广东省送电的燃煤发电企业,视同广东省内电厂(机组)参与广东电力市场交易。省外符合要求的其他类型机组,按本规则相关要求参与广东电力市场交易。第十八条电力用户市场准入:(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单位能耗、环保排放达到国家标准。(二)拥有自备电厂的用户应按规定承担国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三)微电网用户应满足微电网接入系统的条件。第十九条售电公司的准入条件及管理办法依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的有关规定,由省政府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第二十条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履行完交易合同—8—和交易结算的,可自愿申请退出市场。符合退出条件的,从市场主体目录中剔除。第二十一条市场主体由于不符合准入条件等情形的,按有关规定强制其退出市场。市场主体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严重违反市场规则、发生重大违约行为,恶意扰乱市场秩序、未尽定期报告披露义务、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根据职能组织调查确认,提出警告,勒令整改。拒不整改的列入黑名单,强制退出市场,有关法人、单位和机构情况记入信用评价体系,不得再进入市场。第二十二条售电公司因运营不善、资产重组或者破产倒闭等特殊原因退出市场的,应提前至少45天通知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电力交易机构以及电网企业和电力用户等相关方。退出之前,售电公司应将所有已签订的购售电合同履行完毕或转让,并处理好相关事宜,否则不得再参与市场。电力用户无法履约的,提前45天书面告知电网企业、相关售电公司、电力交易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方,将所有已签订的购售电合同履行完毕或转让,并处理好相关事宜。第二节市场注册管理第二十三条电力交易机构应建立市场注册管理工作制度,由市场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广东—9—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后执行。第二十四条符合准入目录的市场主体均须在电力交易机构进行市场注册。电力交易机构按规定披露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已注册的发电企业、售电公司和电力用户的名单、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第二十五条市场主体注册变更,须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出申请,电力交易机构按照注册管理工作制度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六条自愿和强制退出的市场主体,由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在目录中删除,由电力交易机构进行注销,并向社会公示。第四章市场交易基本要求第二十七条市场用户分为电力大用户和一般用户,市场注册时分类管理。电力大用户指进入广东省直接交易目录的用电企业;一般用户指除电力大用户以外、允许进入市场的其他用电企业。所有准入的市场用户均须全电量参与市场交易,其全部用电量按市场规则进行结算,不再执行目录电价。市场用户在同一自然年内只能选择在一个电力交易机构完成所有市场交易。对于选择在广东电力交易中心交易的用户,可由售电公司代理参加广东批发市场交易。第二十八条现阶段,电力大用户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参与市场交易:—10—(一)参加批发交易,即与发电企业开展年度双边协商交易,直接参与月度集中竞争交易。(二)参加零售交易,即全部电量在同一时期内原则上通过一家售电公司购电。选择通过售电公司购电的电力大用户视同一般用户。第二十九条一般用户在同一时期内只可选择一家售电公司购电。第三十条同一投资主体(含关联企业)所属的售电公司,月度集中竞争交易申报电量不应超过月度集中竞争交易总电量的15%。售电公司暂不能代理发电企业参加广东批发市场交易。第三十一条广东省内省级及以上调度发电机组分为A类机组和B类机组。其中,A类机组是指暂未获得与用户侧直接交易资格的发电机组,只拥有基数电量;B类机组指获得与用户侧直接交易资格的发电机组,可同时拥有基数电量和市场电量。发电企业初期以电厂为最小单元参与市场交易。单个发电企业的机组通过不同电压等级接入电网的,应分电压等级参与市场交易;单个发电企业的机组通过同一电压等级但不同并网点接入电网的,应分并网点参与市场交易;同一电厂不同上网电价的机组应分别报价参与市场交易;其他因电网运行和市场运营需要的,可由电力交易机构会同电力调度机构发布发电企业参与市场交易的最小单元要求。随着市场的逐步完善,发电企业适时转变—11—为以机组为最小单元参与市场交易。第三十二条按照“计划+市场”模式推进省间市场化交易。现阶段,政府间框架协议外的省间送电,主要通过月度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和月度集中竞争交易的方式进行。第五章交易周期和方式第三十三条现阶段主要以年度和月度为周期开展电能量交易(含合同电量转让交易),适时启动辅助服务市场化交易。第三十四条电能量交易主要采用双边协商、集中竞争等方式进行。(一)双边协商交易指市场主体之间自主协商交易电量、电价,形成双边交易初步意向后,经安全校核和相关方确认后形成交易结果。(二)集中竞争交易指市场主体通过技术支持系统申报电量、电价,采取双向报价的形式,电力交易机构考虑安全约束进行市场出清,经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后,确定最终的成交市场对象、成交电量与成交价格等。第六章价格机制第三十五条交易中的成交价格由市场主体通过市场化的交易方式形成,第三方不得干预。第三十六条含交叉补贴的输配电价正式实施前,采取保持电网购销差价不变的方式。相关政府性基金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