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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共28页民事诉讼代理指引为规范我所民事诉讼、仲裁案件代理流程,提高办案质量,有效规避执业风险,我所律师(以下简称“律师”)应当严格按照本指引的具体要求,代理民事诉讼、仲裁案件。一、总则1.律师代理涉及财产纠纷的民事诉讼、仲裁案件,均应参考适用本指引的相关规定。2.本指引所规定的案件办理时限可能短于法律规定,系基于提高代理效率而设定。办案律师应全力推进,以实现本指引的设限目标。律师代理案件一审、二审及执行阶段,每阶段办理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如既代理一审又代理二审阶段的,从一审法院裁判文书下达到二审立案、案卷材料移送上级法院,不超过1个月;如既代理一审/二审又代理执行阶段的,从一审/二审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到执行立案、案件材料移送执行庭不超过15日。3.律师获得案源信息后,应积极主动的对案件进行跟踪。如不属于自己擅长的业务领域或不具备把握客户的能力,应寻求相应合伙人及团队支持,再与客户进行正式的洽谈和商讨委托事宜。在与客户进行初次洽谈之后,应在48小时内向客户提出口头或书面报价。4.律师接受客户委托并获得相关主要证据材料之时,应在48小时内对客户提供的证据进行梳理并形成案情进度计划时间表。如主要证据不完备,应口头或书面向客户提出欠差的主要证据,并配合客户一起及时完成主要证据的收集。如主要证据已经具备,应在48小时内编制完成证据目录及形成诉讼文书。客户确认并签字盖章的诉讼文书应在48小时内送交法院。自立案庭受理之第2页共28页日,协助客户交费不超过48小时(因客户原因延迟除外),换取诉讼票据不超过48小时。从立案庭确认收妥诉讼费之日起推动、商请移交业务庭不超过72小时,从业务庭收到案件之日起,推进确定合议庭不超过72小时,从合议庭确定之日起发出诉讼文书不超过72小时。5.确定及选择诉讼当事人时,律师应全面考虑债务人的履行能力、诉讼便利及诉讼优势,灵活运用诉讼手段,辩证合理地设计诉讼方案。有时为了加快诉讼过程,可考虑对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不以诉讼。有时为了给对方当事人诉讼压力,可增加有关联的公司为被告、提起反诉或多案诉讼,以便于纠纷的解决等。6.确定法院管辖时,律师应按照诉讼经济、便利原则,选择有利于客户的地域管辖法院。有时为了二审便利,律师还亦可级别管辖作出合理设计和协调(如指定下级法院管辖或合理加大诉讼标的,向上一级法院提起诉讼)。7.在履行代理职责的过程中,律师应运用自身的专业技能、职业操守以及良好的个人品质与法官建立较好的工作关系,以保障案件的进展以及可以与承办法官及时、顺畅地就案件相关情况进行良好沟通。律师在向法院提交委托书和所函时,应写明自己的办公电话、手机和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同时,应尽可能知悉或取得案件承办人、合议庭组成人员及分管领导除办公电话以外的诸如手机、电子邮箱等其它联系方式,以方便彼此随时保持联系与沟通。律师不宜直接在法律文书中将委托人的联系电话提供给法院,避免法院直接就诉讼事宜与委托人交涉,从而淡化律师的工作,或者因为委托人缺乏专业法律知识或技巧而造成与法院的沟通困扰。8、律师接受委托后应代表客户主导整个诉讼进程,无论是专业性工作还是事务性工作,均应由承办律师具体负责推动,不应被动等待客户/合议庭的指令或通知。不仅如此,律师还应不定期(原则上至少10天1次)将案件进展情况及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客户通报(必要时需阶段性向客户出具案件进展报告)。9.由于法院的案件众多,律师应及时跟进案件进展,不定期(原则上至少每10天1次)与合议庭沟通或联系,商请合议庭安排主要诉讼进程阶段(含举证期限、证据交换及/或开庭日期的确定)的各项工作。除根据案件及/或客户的第3页共28页要求需采取特殊的诉讼策略外,律师应积极协助承办人对案件各项程序的尽快推动或同步进行。10.案件代理过程中如有诉讼文书需要送达,律师应考虑并建议法院采取电话通知领取、当面送达、邮寄送达等可以最快送达的最佳方式,需要公告送达的,应促成尽快落实公告。无论以何种方式送达,律师都应及时确认所有各方案当事人均及时收到相关法律文书,以确保其及时生效。11.诉讼代理期间,律师应按法院通知的时间按时前往领取出庭通知、判决、裁定或其它诉讼文书,并在24小时内转交客户签收。涉及上诉或可以申请复议的判决或裁定,应当及时征求客户意见,并在法定期限届满前协助行使。与此同时,律师应关注各方是否上诉或提起复议。若有上诉,律师应自上诉之日起10日内,商请合议庭尽快将卷宗归档移送上级法院,并随时关注上级法院是否及时收到及相关合议庭开展工作情况。12.对于上、下级法院之间卷宗的移送、中介机构鉴定时间、在途时间等由于不计算在审限内,合议庭不太关注,但客观上可能大大拖延或耽误诉讼进程的时间,律师应主动跟踪并设法配合推动进度,以提高效率。13.若客户因合理的特殊原因需要延缓诉讼进程,律师应合法利用法定最后期限,申请缓交诉讼费,申请鉴定、申请延期举证及开庭、提出管辖异议、申请回避、诉讼中止、提出反诉、提起上诉等诉讼权利,达成目的。14.律师应当在接受委托后,立即进行证据的调查、收集和组织,并在举证期限届满前3日提交合议庭并请合议庭出具收条,同时随时关注及领取对方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证据,并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申请证据保全、申请调查或延长举证期限。诉讼交换或庭审后,法院重新确定新的举证范围或举证期间的,律师应针对合议庭的要求或对方的举证重新组织证据。15.某个阶段的庭审结束后,律师应及时跟踪合议庭可能对程序或实体作出裁决的时间,以及预测可能出现的裁决结果,以便尽早制定应对策略。16、律师在适用法律时,不仅应当全面研究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而且还第4页共28页应全面研习国务院、省级政府及职能部门的行政规章或行业规范、上级法院的批复、判例、知名学者的学理解释以及行业惯例、内部规程或制度。对于案件专业法律适用以外的其它密切相关的专业知识(如惯例、行业习惯、专业技术、流程、程序等与案件密切相关的问题),律师应该在办理过程中通过请教客户、查询资料、询问该领域专家等多种方式加以认真研习(必要时可召开专家论证会),以保障案件办理质量。17、法律禁止代理人与法官同行、同住、同吃,律师应合理回避不必要之困扰,以避免造成负面影响。严禁代理或居间行贿。18.由于中国司法环境的特殊性,对于涉及社会稳定的案件、领导批示案件、敏感性案件、背景较为复杂的案件等,律师可根据情况考虑建议客户向各级党委、人大、政府、上级法院等领导反映情况,积极争取有关部门领导对案件进展的关注和监督,以维护司法公正及客户的利益。19.尊重法官、对方代理人及当事人,在不损害客户利益的前提之下,与各方保持良好的沟通与协作,以有利于案件的协调与解决。严禁攻击法官、同行,以及受制于压力、胁迫、利益而损害与出卖客户利益。20、律师应当关注各查封对象的查封到期时间,定期查看查封物的现状(如有无毁损、保质期限等)并提前10日书面通知当事人及向法院申请续查封,或利用查封到期及续查封之间的空档期采取有利于委托人的资产置换措施。21.债务人若债务众多,可能面临清算、破产、参与分配等可能影响客户债权的受偿,应采用与对方协商和解、以物抵债、支付令、公证执行等方法快速进入执行程序以实现债权的最大化。进入执行程序后,应建议客户采取协商作价、协商抵偿等方式加快实现债权。必须评估、拍卖的,应协商选定相关中介结构并通过各种方式加快处置。22.案件代理过程中如需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鉴定、评估或拍卖,律师应尽可能提前协调双方协议选择鉴定、评估及拍卖机构,及时了解法院是否已将相关委托资料文件送达该中介机构,以及该中介机构是否已确定承办人员和开展相关工作。第5页共28页律师应积极主动与中介机构的经办人保持定期沟通(原则上至少每7天1次),配合其提高效率,注意了解工作进度,帮助克服可能影响案件预期的障碍,尽可能对涉及客户利益的相关重大事项并予以积极协调配合。23、民事案件如涉及经济犯罪的,律师应分析民、刑是否可以分开或同时审理,以及斟酌若各方当事人采取诉讼中止策略是否对客户有利,从而配合制定相应诉讼策略。24.客户通常以法院裁决的结果是否达到自己的预期来评判司法是否公正以及律师是否克尽职守,无法认知“事实真相”与“证据真相”之差别,往往会归罪于法官或律师。因此,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应随时将案件的新证据、新情况通报客户并帮助其作出合理判断,引导客户调整预期与认知,减少诉累与纷争。25.分管/监管合伙人应根据《法律事务分工协助办法》合理分工,指导并监督承办律师/助理相互配合,圆满完成客户委托。26、律师代理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应设法最大化实现客户的债权,带领被告及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应设法减少或免除相应法律责任,并尽可能拟定详细的操作及应诉方案。27、接收客户委托后,如发现诉讼请求、诉讼主体不当,或根据对方提供的新证据可能导致委托人重大不利或败诉的,律师应协助客户采取变更诉讼请求、增加或变更诉讼当事人、实名制或撤诉等方法应对,化被动为主动。28、律师代理涉外诉讼案件,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委托人的主体状况、签字、盖章、授权委托书以及境外取得的证据文书等材料,提交委托人或证据来源地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29、本指引仅针对诉讼案件的共性而拟定,由于不同类型的案件在办理时具有不同的特点,因此律师对涉及各个诉讼案件的个性应多加以研究分析,以保障案件的代理质量。二、洽谈、委托阶段1.认真听取客户陈述第6页共28页1.1.与客户洽谈案件应选择在律师事务所或其它适当场所进行。在洽谈案件时,律师应注意避免不当言论以及是否被私自录音、录像的行为。1.2.律师应引导并认真听取、记录客户对拟委托案件全部重要事实之陈述,并询问客户希望达到的诉讼目的,以及其它特殊的要求。提示:客户是争议领域的专家,熟悉该行业的各项规则,甚至相关法律、法规。律师可通过巧妙的提问,引导客户帮助自己尽快把握案情,了解相关的行业知识与规定,有针对性地提供服务。律师不应轻信当事人的陈述,应客观地根据证据作出独立判断,对敏感关键的问题律师应当制作书面笔录,并请客户签名为据,或者请客户作出书面说明。2.简要的专业分析2.1.在听取客户陈述后,一审案件律师应当就以下要点与客户进行简要讨论:2.1.1.是否属于某法院管辖或提出管辖权异议;2.1.2.起诉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之规定;2.1.3.是否超过诉讼时效;2.1.4.诉讼请求是否正确及现有证据是否充分支持诉求;2.1.5.法律适用是否正确;2.1.6.根据客户需求探讨如何利用诉讼程序权利调控诉讼进程;2.1.7.是否反诉,以及反诉的事实与理由是否充分;2.1.8.是否申请回避、鉴定,以及有无答辩之必要;2.1.9.是否申请进行财产保全或置换保全对象。2.1.10客户委托的目的及要求是否合法合理,有无实现可能。2.2.根据上述讨论,律师可就该案件难易程度,法律适用、可操作性及胜诉可能性,事务所在代理同类案件中的经验与优势等向客户进行简单概要的介绍与分析,并强调系个人根据现有证据作出的初步判断,并不全面、准确。2.3.由于民事诉讼代理的复杂性,律师在洽谈初期不宜对代理方案等法律专业问题阐述太过详细,严禁律师向客户“打包票”,片面迎合甚至欺诈客户。2.4.律师在洽谈代理二审案件时,应审阅一审裁判文书及相关案卷材料,对以下方面进行重点分析和审查并与客户交流:第7页共28页(一)相关当事人是否享有上诉权、是否在上诉期内及是否在法定期限内交费;(二)是否有新证据出现;(三)一审裁判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一审裁判是否违反了法定程序。2.5.律师在洽谈再审案件时,应尽可能详细审阅关于一、二审诉讼裁判文书及案卷材料,审查下列要点,并据此考虑选择抗诉、申请再审、人大督办等途径达成目的:(一)是否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否充分;(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是否有错误;(四)原审法院是否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是否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2.6.
本文标题:民事诉讼代理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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